一、受益人明知申請人無違約事由而提出的索賠構成保函欺詐
案情簡介
某電纜公司與PLI公司協議約定雙方合作投標卡塔爾某公司的招標項目,PLI公司作為直接投標人,根據招標要求向招標方提交一份價值為2000萬卡塔爾里亞爾(等于548萬美元)的投標保函,某電纜公司此后向PLI公司提供相同金額的履約保函。經某電纜公司申請,某銀行開具支付總金額最高不超過548萬美元的保函。PLI公司在收到保函后多次以某電纜公司違反合同義務、遲延開立符合條件的保函為由向某銀行申請索賠。某電纜公司主張其按約履行基礎合同義務,起訴請求法院確認PLI公司構成保函欺詐、某銀行終止向PLI公司支付保函款項548萬美元。
裁判結果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保函欺詐糾紛中,如止付申請人能夠充分、清楚地證明已經全面履行了基礎交易的債務,而受益人可以明確無誤地被認定為欺詐性索賠保函的,人民法院方可予以認定并止付保函項下款項。認定止付申請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基礎交易的債務,應當以保函內容項下的基礎交易合同為準,也就是說,止付申請人應履行何種債務,應當以保函項下基礎交易合同載明的內容,而不應以該合同以外的內容來確定。受益人在明知其索賠無可信依據的情況下,仍以基礎交易合同未約定的事項作為違約事由提出索賠的,該索賠行為應認定為惡意索賠,構成欺詐。某電纜公司關于某銀行終止向PLI公司支付涉案保函款548萬美元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銀行獨立保函的保函欺詐止付糾紛。獨立保函制度的正常運轉離不開“欺詐例外”原則的保駕護航。欺詐例外是獨立保函獨立性的例外情形,不受保函獨立于基礎交易原則的制約。人民法院在審查保函的受益人向義務人提交關于基礎合同的債務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聲明等情形時,雖然不應全面審查基礎交易關系,但可以就基礎合同與保函相關的內容以及履行情況作必要、有限的審查,以判斷受益人是否構成欺詐。隨著我國“一帶一路”倡議和經濟全球化的持續深入發展,作為全球商品進出口和對外勞務承包工程大國,我國已成為對外開立保函最多的國家之一。中國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屢屢遭遇外方當事人向保證銀行進行保函索賠的糾紛,必須充分了解獨立保函等國際金融結算工具的特點及法律規則,融入時代潮流,在共同維護國際金融秩序發揮積極作用。該案例獲全國法院系統2017年度優秀案例分析評選活動二等獎。
二、國際仲裁裁決因“超裁”而不被法院承認和執行,超裁事項與其他裁項可分時,其他裁項應予承認和執行
案情簡介
BM公司與某公司就雙方簽訂的《斜紋布合資合同》產生爭議,并按約定提交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裁決作出后,BM公司申請法院承認和執行該裁決。某公司辯稱:1、裁決第(1)至(4)項均超出雙方當事人仲裁條款的范圍;2、仲裁庭的組成違反仲裁規則;3、裁決事項不可仲裁解決;4、裁決侵犯我國司法主權,違背了我國的公共政策。涉案最終裁決存在《紐約公約》第五條規定的拒絕承認和執行的情形,應當不予承認執行。
裁判結果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仲裁庭解決的爭議應僅限于合資雙方圍繞合資合同發生的爭議,而非能將其管轄延伸至合資公司本身。仲裁庭主動干預BM公司在斜紋布合資公司的股東權利,作出的裁決第(4)項具有《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丙)項規定的“超裁”情形,而不能被承認和執行。第(2)項因與第(4)項裁決內容具有關聯性,應當一并不予執行。同時,綜觀涉案仲裁裁決的說理過程,其處理的仍然是BM公司與某公司間關于違約及賠償的事宜,并未涉及其他合同當事人和其他協議,故裁決第(1)項“確認違約”和第(3)項3840萬美元的賠償并未超出仲裁條款的范圍,且該兩項與超裁的第(2)、(4)項具有可分性,應予以承認和執行。
典型意義
該案的審理體現了無錫法院支持和監督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并重的審判思路,對于符合《紐約公約》第五條規定的拒絕承認執行情形的,堅決不予承認和執行,但是對于不屬于《紐約公約》規定的審查內容的,也絕不插手過問。在“一帶一路”建設的戰略背景下,國際仲裁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力量,最高法院也一直以“有利于執行”的理念履行公約義務,積極探索司法支持貿易、投資等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路徑。該裁定的作出是無錫法院貫徹“有利于執行”司法理念、嚴格規范審理、準確適用公約的有益實踐。該案例獲全國法院系統2018年度優秀案例分析評選活動二等獎。
三、議付行善意議付的行為構成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例外
案情簡介
江陰某銀行應某能源發展公司的申請委托無錫某銀行開立信用證,受益人為C-Star公司。某物流公司為某能源發展公司對江陰某銀行在上述信用證融資協議項下的主債權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某物流公司主張,C-Star公司提交的提單系偽造的虛假提單,信用證的申請人某能源發展公司和受益人C-Star 公司實際為同一人任標所設立或實際控制,雙方串通,偽造單據,虛構基礎交易,構成信用證欺詐,請求法院判決終止支付無錫某銀行開立的信用證項下款項999231.28美元,某能源發展公司、C-Star公司賠償其損失155274.69元。江陰某銀行認為信用證開立、承兌均符合UCP600規定,不存在某物流公司所述構成欺詐或非善意的基礎事實。無錫某銀行主張其對信用證項下的匯票已做善意承兌,香港某銀行主張其已經善意議付信用證項下款項,足以構成信用證欺詐止付的例外。
裁判結果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受益人C-Star公司既偽造了單據,又和開證申請人某能源發展公司串通提交假單據而沒有真實的基礎交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構成信用證欺詐的情形。但是在香港某銀行、無錫某銀行已舉證證明其已議付信用證項下款項和已承兌信用證項下票據的情況下,某物流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議付行非善意議付、開證行亦非對涉案信用證項下的票據作出了承兌,本案因此又符合上述規定第十條列舉的例外情形。故某物流公司要求終止支付涉案信用證項下款項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判決駁回某物流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在基礎交易存在欺詐的情況下,法院可判決銀行終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這是信用證獨立抽象性原則的例外,也即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然而如果議付行善意地議付了信用證項下的款項或者開證行已對信用證項下票據善意地作出了承兌,則又構成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例外。實踐中,不當裁定中止或判決終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會影響到中國法院及中國銀行在國際上的聲譽和信用,損害到國家的形象。該案的判決表明了無錫法院處理信用證糾紛案件時針對信用證欺詐和善意議付認定標準的立場,對無錫地區國際貿易信用證實務產生了直接的影響,在我國大力推進“一帶一路”倡議背景下,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四、外國投資者對外商獨資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簡介
某工程塑料公司多次向某顏料公司訂購貨物,某顏料公司發貨總價為62974.50元,某工程塑料公司未予支付。某國際公司是某工程塑料公司股東,現某工程塑料公司已無任何資產。某顏料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二十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請求法院判令某工程塑料公司支付拖欠貨款及利息并賠償損失,某國際公司對某工程塑料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某國際公司辯稱已履行完畢股東出資義務,不應對某工程塑料公司欠某顏料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因某國際公司系在文萊注冊設立的企業,本案涉及某國際公司作為某工程塑料公司股東是否應就某工程塑料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審理應適用某工程塑料公司登記地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某國際公司系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豆痉ā酚嘘P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并不適用某國際公司,判決支持某顏料公司對某工程塑料公司的貨款及利息的支付請求,駁回某顏料公司對某國際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厘清了外商獨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對公司債務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準確適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并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不能適用于外資企業。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進一步營造良好的外資營商環境。該案例獲全國法院系統2019年度優秀案例分析評選活動優秀獎。
五、買方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未有機會驗貨前無義務支付價款
案情簡介
某株式會社以TT支付方式與某公司進行了不銹鋼帶買賣交易,但某公司發來的貨物不符合雙方約定,經友好協商后雙方又訂立了買賣糾紛和解協議書,某株式會社如期處理完不合格貨物并書面告知某公司,某公司尚未履行和解協議中約定的任何一項義務。故請求某公司返還貨款25336.25美元及利息566.26美元,并承擔律師費、差旅費。某公司辯稱:1.雙方在和解協議中已經明確糾紛產生的原因為不銹鋼帶材料加工工藝存在問題,某公司所出售的鋼材是符合合同約定的;2.某公司承擔的是補貨義務,且在某株式會社驗收合格并同意的情況下某公司才能發貨,至今某株式會社沒有做出驗收合格的結論,某公司的發貨條件尚未成就;3、律師費、差旅費沒有相應法律依據。據此請求法院駁回某株式會社的訴請。
裁判結果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因涉案合同系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中國、韓國均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且雙方當事人不排除適用該公約,故本案適用《銷售合同公約》進行審理。法院根據《銷售合同公約》第五十八條、八十條的規定,認定某公司因未能履行配合、協助某株式會社進行驗貨的義務,導致某株式會社無法驗貨并支付價款,故某公司不得以某株式會社未付款為由拒不發貨,支持了某株式會社請求返還貨款及利息的訴請,同時根據《銷售合同公約》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不支持律師費、差旅費的訴請。
典型意義
本案在準確界定涉案合同關系的基礎上,優先適用國際條約,在司法中體現了“切實履行國際義務”的現代國際法基本準則。同時,對該公約的相關條款進行了分析和適用,并主要依據第五十八條“未有機會驗貨前無義務支付價款”這一規定,作出了對外方有利的判決,同時由于公約未將律師費、差旅費納為損失賠償部分,對該部分外方請求不予支持。準確適用國際公約,展現了無錫法院涉外商事審判水平,同時對中外當事人給予平等保護,為優化無錫外商投資貿易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六、公司決議機制失靈導致無法經營造成股東整體利益受損應認定符合公司解散條件
案情簡介
A置業公司系港澳臺與境內合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某公司和B置業公司,B置業公司經受讓股權,持股20%。A置業公司兩次董事會均無法就2016年度預算、2015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告等事項達成一致,形成A置業公司成立時協議和章程所規定的公司僵局,且雙方無法以轉讓股份的方式解決僵局,故B置業公司提出公司解散申請。某公司認為A置業公司系因市場原因導致長期虧損,但公司經營正常,A置業公司繼續運營也不會給股東造成更大損失,請求駁回B置業公司申請。
裁判結果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B置業公司與某公司之間不僅矛盾重重,而且尖銳對立、不可調和,直至引發本案訴訟時彼此間喪失了信任基礎,A置業公司的人合性基礎徹底喪失。A置業公司未經董事會一致決議繼續執行預決算方案的行為使得B置業公司游離于A置業公司之外,不能夠基于其投資享有適當的公司經營決策、管理和監督的股東權利,其股東權益受到重大損失。同時,A置業公司的經營也發生嚴重困難,其虧損逐步擴大,繼續存續只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且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解散A置業公司能為雙方股東提供退出機制,避免股東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重大損失。判決準予A置業公司解散。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準確把握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規定的“企業經營管理嚴重困難”以及“股東利益受損”這兩個法定解散條件的內涵。當公司出現長期虧損,而股東之間卻因存在沖突而導致公司決議機制的失靈,部分股東無法正常參與公司治理和改變公司持續虧損的狀態時,應當認定股東設立公司時的預期已經落空。在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公司解散。該案的判決對于切實維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七、外國自然人股東依法平等享有股東知情權
案情簡介
某電氣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15日,注冊資本50萬美元,樸某真出資2萬美元,并擔任該公司副總經理至2014年底。2017年12月12日,樸某真向某電氣公司發送律師函,要求某電氣公司保障其股東知情權,以便其及時了解公司的經營及財務狀況。某電氣公司予以口頭拒絕。樸某真遂起訴請求行使股東知情權,要求某電氣公司提供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決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以供查、閱復制;原始財務會計賬簿及記賬憑證以供查閱、復制;委托律師、會計師對上述資料進行審計等。訴訟中,某電氣公司當庭提供了決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供樸某真查閱復制,同時主張樸某真擔任董事和總經理的某科技公司經營與某電氣公司存在實質競爭關系的業務,且某科技公司股東兼董事樸某花、財務負責人樸某香均曾長期在某電氣公司任職,其要求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其余資料不同意提供。
裁判結果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認為,樸某真系某電氣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股東知情權,有權了解公司的經營及財務狀況,查閱復制相關的公司材料系其法定權利,且相關法律規定并未禁止樸某真在擔任某電氣公司管理職務后即不可再行使查閱復制的股東知情權利。某電氣公司與某科技公司的經營范圍多數并不重合,僅其指認的一項“輸變電設備”,某電氣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公司具體的主營業務與某科技公司在“輸變電設備”經營中存在實質性競爭關系。至于其余兩名案外人在某電氣公司與某科技公司的先后任職,也無法律規定據此可以拒絕樸某真行使個人的股東知情權。某電氣公司提供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樸某真主張的股東知情權行使存在不正當目的。故判決支持樸某真查閱、復制董事會、監事會決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查閱原始財務會計賬簿及記賬憑證,進行上述查閱時,在其在場的情況下,可委托一名律師、一名會計師輔助進行查閱。
典型意義
本案對在我國投資的外國自然人股東的知情權依照我國法律予以了平等保護。通過對樸某真及其所任職公司的經營情況進行具體分析,認定某電氣公司以其實際在該公司擔任職務應當知曉公司經營情況,且在經營范圍與某電氣公司存在交叉的公司中擔任職務為由,拒絕其查閱公司股東會會議記錄、公司賬簿等資料,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有力地保護了外國自然人股東正當、合法的股東知情權,充分體現了對外國民事主體的平等保護原則,為無錫打造優良的外商投資環境增添了有力的注腳。
八、認定公司股東是否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應當適用公司登記地法律
案情簡介
某傳媒公司與香港某公司簽訂廣告發布合同,約定某傳媒公司在地鐵燈箱廣告媒體上發布以“順豐海淘”為內容的廣告,廣告費用總額為366350元。同日,雙方簽訂一份廣告上畫協議,約定某傳媒公司在燈箱廣告進行上畫,費用為198000元。某傳媒公司起訴要求香港某公司支付上述款項及逾期利息,并以香港某公司與上海某公司混同及上海某公司為香港某公司唯一股東為由,主張上海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海某公司抗辯,根據合同相對性,其不承擔合同付款責任。同時,主張香港某公司系香港企業,不適用內地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其也不存在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裁判結果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上海某公司是否濫用香港某公司法人人格的爭議,實質上屬于香港某公司是否具有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及民事行為能力方面的認定,對該爭議的審理,應當適用香港某公司登記地,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同時,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法的查明向華東政法大學出具了專家意見咨詢函,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中心提供了香港中文大學法學院教授黃輝的專家意見。法院采納了專家意見,認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判例法中,原告必須證明被告設立子公司的目的在于欺詐、隱瞞、逃避債務的,被告才能承擔責任。本案中,只有查實上海某公司存在利用香港某公司進行商業欺詐、逃避債務的,才能認定上海某公司有訴稱的濫用法人人格行為,故判決支持某傳媒公司對于香港某公司的訴訟請求,其對于上海某公司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在涉外商事案件審理中,查明外國法是我國法院和法官的職責,在當事人均未提供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域)法的情況下,不能輕易以“無法查明外國法”為由而當然適用中國(內地)法。本案通過委托高校的外國法查明機構對案件所涉香港法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進行了查明,并對查明的法律進行質證,并最終采納專家意見。本案是對外國法查明途徑之一的“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的積極嘗試,增強了無錫法院判決在域外的認可度和公信力,提升了無錫涉外商事審判的水平。
九、因無資質而無效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進行結算
案情簡介
某某設計系設立于臺灣地區的組織,為在大陸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與某工作室共同承接某酒店管理公司的蘇州木瀆某酒店配套樓改造項目。三方簽訂設計合同,某某設計負責設計部分,設計費總額為1267200元,合同簽訂后,某酒店管理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支付了第一筆款項760320元。某某設計訴稱其依約完成設計工作并交付,某酒店管理公司簽署了設計成果驗收單,但其未按約支付第二筆款項,請求判令支付設計費3801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某酒店管理公司辯稱某某設計作為境外組織在大陸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必須選擇至少一家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大陸設計企業,且應當在所選擇的大陸企業資質許可的范圍內承接設計業務,涉案合同無效。并且,交付設計成果、設計施工圖報審備案和提交增值稅發票這兩個付款條件均未成就,應當駁回某某設計的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某某設計為臺灣地區設計單位,應選擇一家有資質的境內企業進行合作,方可在大陸承接設計業務,而其合作的某工作室并未取得相應設計資質,導致涉案合同屬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合同。雖然合同無效,但某某設計根據某酒店管理公司要求交付的設計成果,只能用于涉案工程,如簡單機械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讓雙方當事人相互返還設計成果和設計費用,則會使雙方當事人利益嚴重失衡,亦有違公平原則??蓞⒄者m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某某設計根據某酒店管理公司要求交付了設計成果,且本案訴爭款項的約定,是雙方通過溝通協商、兼顧雙方利益的結果,說明了雙方對于設計成果工作量及價值所在的一致認可,該約定對于某酒店管理公司應付款項而言,具有可參照性。判決支持某某設計的訴請。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因《關于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資質的強制性規定而產生的合同無效問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不同于普通商事合同,設計人所作設計已經“物化”到工程項目中,不再適宜采取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宜采取折價補償方式進行處理。本案參照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二條的精神,依合同約定和履行進展確定返還數額,妥善處理合同結算事項,并未背離折價補償的法理基礎,反而更有利于平衡雙方利益,尊重境外設計者的勞動成果,有助于引導境外建筑設計市場有序經營,維護社會穩定發展。
十、以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必須以其直接利益受損為前提
案情簡介
某八家境內外銀行(以下統稱為銀行團)共同作為貸款人,向第三人某控股公司發放貸款一億美元。后某控股公司將該款項以股東貸款形式提供給某紡織公司。某紡織公司通過與某科技公司簽訂合同的形式將前述貸款轉出,并通過江陰某銀行辦理結匯手續。因該貸款未被償還,銀行團以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為由,主張某紡織公司與某科技公司所簽合同無效,要求返還貸款;因江陰某銀行結匯時未盡審查義務,銀行團主張其應承擔返還款項的連帶責任。某科技公司和江陰某銀行均辯稱銀行團非本案適格原告,且雙方無惡意串通,涉案合同不存在無效情形。
裁判結果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銀行團以第三人身份主張確認合同無效,必須舉證證明其自身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是與他人直接發生了民事權利義務上的爭議。涉案貸款最終資金來源雖為銀行團,但貨幣作為種類物,在銀行團向某控股公司發放貸款之后,該款項的所有權及使用權已經歸于某控股公司,而與原告銀行團無涉;即使某紡織公司確如銀行團所言,與某科技公司惡意串通,其行為損害的也是某控股公司作為貸款人的直接利益。銀行團已經以某控股公司為被告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其在《貸款協議》項下資金的利益已經由相應借款法律關系進行評價及裁判。銀行團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不具有作為原告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裁定駁回銀行團的起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國際銀行團向債務人追索貸款而引發的訴訟。銀行團僅能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向借款人催討,與借款人所貸款項的流轉法律關系無涉。銀行團為確保其利益最大化,在向其他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同時,以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為由提起了本案確認合同無效之訴,法院認定第三人不能基于他人合同而直接向合同當事人提起訴訟,其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本案的審理思路對于類似案件如何確定訴訟主體具有一定借鑒意義,也為境內企業在應訴國際金融機構方面提供了有益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