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下午,受主辦方邀請,深圳大學法學院蔡元慶教授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潘曉璇法官共同做客第三十二期深圳法治論壇,與大家共同討論公司治理中的若干法律實務問題。
本期論壇由深圳市法學會、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和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共同舉辦,雖然正值深圳雨季,滂沱大雨之下南山法院第一審判庭依然座無虛席,300余名來自律所、企業、法院、高校等法律法學及實務界人士積極參與了本期論壇的學習與互動討論。

論壇現場

藍海中心理事長李茁英主持論壇,她指出自2016年來關于公司主題的論壇活動場場爆滿。這一方面體現了深圳人高昂的學習熱情,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公司治理問題已經日漸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
作為首位演講嘉賓,蔡元慶教授指出要強化現代公司治理的結構下對內部人的追責制度?!皟炔咳丝刂圃谑チ斯蓶|以及來自于外部的監督和制約機制之后,可能會比一個由控制股東控制的公司看起來更加的危險”。蔡教授認為,《公司法》對公司治理提供的制度保障中“最關鍵的因素是責任追究機制”。 蔡教授進一步指出,“這個所謂的責任追究機制,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公司法》第151條的股東代表訴訟”。

蔡元慶教授發表題為《完善公司治理的制度保障:從股東代表訴訟到雙重代表訴訟》的主旨演講
隨后,緊扣公司法領域的熱點,蔡教授表示很高興看到《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意見稿)中通過對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范圍進行擴大解釋,設定了雙重代表訴訟制度?!叭绻咀约翰蝗プ肪壳趾纠嫒说呢熑?,公司的股東也不會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責任的話,那么這個命題看起來就是無解的”,正是著眼于此,蔡教授認為,“《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意見稿)才會給母公司的股東一個雙重代表訴訟的提起權,讓他可以根據雙重代表訴訟制度去追究子公司董事、監事、高管的責任”。

潘曉璇法官發表題為《與公司有關案件審理的若干問題》主旨演講
擁有多年審判經驗的省高院潘曉璇法官首先指出,由于公司立法的原則化和模糊化,與公司有關糾紛案件是商事審理的重點和難點?!柏瀼厣淌聦徟欣砟?,是處理與公司有關糾紛案件的一個要點”。潘法官分享道,“當立法原則比較模糊,或者對立法的理解存在分歧的情況下,我們需要審視一下,我們審理的是一個商事案件,商事案件遵循商事審判理念,這樣法官的思路就會清楚得多”。
潘法官重點對股東決議糾紛和股東知情權糾紛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啊豆痉ㄋ痉ń忉屗摹罚ㄒ庖姼澹┑谖鍡l第三項有兩種觀點,我個人認為只有在去除偽造簽名后,通過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時,認定未形成有效決議才比較妥當”?!肮蓶|知情權糾紛現在主要的爭議是查閱的范圍以及查閱的方式,現在我們看到很多的判決對于股東知情權的判項的表述都不夠完整,通常會帶來執行上的困惑”。
論壇進入嘉賓對話環節,深圳華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總法律顧問,公司董事會秘書徐茜博士,以公司法務的視角,從法經濟學分析的角度,深入剖析了公司控制權的配置問題,并向論壇觀眾介紹了世界上三種常見的公司治理模式:英美的外部監管、德日的內部控制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模式。

對話環節,由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宇主持(左一),深圳華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總法律顧問徐茜(右一)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潘曉璇(左二)和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蔡元慶(右二)就公司內部管理人的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公司法律顧問的“一票否決權”等問題展開熱烈討論,并現場回答了觀眾提出的具體實踐問題。

觀眾現場提問

主辦方與嘉賓合影:左起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宇,藍海中心理事長李茁英,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宋明、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蔡元慶,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詹旭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潘曉璇,深圳華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總法律顧問徐茜,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政治處主任童武,藍海中心副理事長李磊明,藍海中心副理事長李壯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