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預測,未來商業模式的競爭,將主要是平臺競爭”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彭學龍指出,隨著平臺經濟的興起,平臺責任問題受到熱切關注。
8月30日,受“深圳法治論壇”主辦方邀請,彭學龍教授在羅湖法院向百余名來自企業、法院和律所的聽眾講解了互聯網企業的平臺責任。本期論壇是“深圳法治論壇”第三十三期活動,由深圳市法學會、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共同舉辦。
藍海中心理事長李茁英主持論壇。理事長介紹三年來,由深圳市法學會、深圳法院系統和藍海法律中心合力打造的法律文化高端品牌——“深圳法治論壇”參與人數已超萬名,近九成聽眾參加過兩次以上論壇活動,參加過十次以上論壇活動的達到一百多位。
深圳市委政法委專職委員、市社區網格管理辦公室主任李偉杰在致辭中指出,深圳作為國家首批知識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的城市,一直致力于加快構建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法規體系。8月24日市政府六屆八十九次會議通過《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方案》,提出力爭到2020年率先在全國建立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將深圳打造成為全國知識產權示范區和最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知識產權保護高地。
羅湖區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余米爾在致辭中強調了知識產權保護在塑造營商環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指出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支撐經濟轉型升級。
彭學龍教授發表主旨演講
在演講中,彭學龍教授對不同的平臺類型及其責任作了系統梳理,并著重講解了民事責任中的“避風港規則”與“通知刪除”規則。他指出,“避風港的界限不斷在改變,而且有時候港外的風浪也會沖擊到港內的安寧,避風港絕非是永遠的‘風平浪靜’”。媒介平臺主要是提供信息、信息的發布和儲存,主要涉及侵犯版權、人格權、隱私權的問題。
結合具體的法律規定和案例分析,彭學龍教授呼吁平臺企業在自身發展的同時,需要履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義務,體現其公法義務、行政責任和社會責任。
對話環節由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主審法官潘燕清主持
對話環節,在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主審法官潘燕清(左一)主持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祝建軍(左二)、騰訊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副秘書長彭宏潔(右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黎孟龍(右一)與彭學龍教授(左三)就網絡平臺審查義務、風險控制、行政責任等問題展開熱烈討論。
嘉賓觀點回放
彭學龍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有能力、有責任心的企業,本身希望自己平臺上少一些法律上的瑕疵,主動審查,想辦法控制風險。這些主動行為本身對它也是有利的,有利于樹立平臺的良好形象。
互聯網企業不應僅僅滿足于不承擔責任,這是一個最低的標準。
祝建軍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
平臺的性質不同,在認定平臺是否構成侵權的時候,審查的著重點是不一樣的。
對于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要在具體的個案中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根據平臺企業不同形態的性質,在個案中綜合予以考慮。
彭宏潔
騰訊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副秘書長
大家容易有一個認識誤區,認為凡是用戶多的就是平臺。有些互聯網企業用自己的名字從事具體的經營行為,這與平臺運作是不同的,應該由他們自己承擔責任;不是說用戶量大的就是平臺,“網絡服務提供者”是有特殊含義的,是中立的服務,由用戶生成內容。
對于通知刪除規則,我們在接到通知之后,會審查是否符合,然后根據平臺運營的情況做臨時封號,將通知刪除規則轉化為通知處理規則,處理措施不一定是刪除,有可能是其他的。這主要是出于維護平臺生態或者用戶體驗考慮,企業承擔了更多的責任。
黎孟龍
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從我們的了解來看,很多互聯網企業是能夠利用一定的人工智能對侵權事實進行一定的篩選,在此情況下,傳統的“一對一”,發現一個侵權行為通知刪除一個,這樣“貓抓老鼠”的游戲,表面上是符合“避風港規則”的做法,但實際上不符合權利人的保護要求。
在代理平臺被告時,要將平臺能夠做什么以及法定義務的限定闡述明白,要把法律義務和平臺應為的義務剝離出來說清楚;在代理權利人一方時,可以分析平臺對于實際開店人的影響及實施的管理,并從技術角度去分析平臺的“明知”和“應知”,從而增加平臺承擔責任的可能性。
現場觀眾就平臺服務協議的效力、平臺服務協議約定的爭議管轄地、游戲平臺的法律責任等問題積極提問,與嘉賓交流互動。
主辦方代表與嘉賓合影:左起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副理事長李壯鴻,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理事長李茁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祝建軍,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主審法官潘燕清,彭學龍教授,羅湖區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余米爾,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黎孟龍,騰訊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副秘書長彭宏潔,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副理事長李磊明,深圳市法學會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