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統一發布了20例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反映了近年來廣東法院審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有關生產經營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以及跨境投資、跨境婚姻、跨境務工等領域權益保護等內容,對廣東全省法院審理相關民商事案件進行指導。點擊右側鏈接,閱讀“廣東法院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原文)”。
廣東法院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
1.莊某訴文某壽等保證合同糾紛案——采納香港律師法律意見解決涉港民商事糾紛
2.圳通公司訴協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案——確認港籍調解員異地調解商事糾紛效力
3.永紳公司訴粵飛公司等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確定內地船舶在澳門水域碰撞責任認定
4.澳門鉅記公司訴澳人島公司等侵害商標專用權案——保護澳門企業內地注冊商標專用權
5.北京皮草廠公司申請港京裘革廠公司破產清算案——準許香港企業申請內地子公司破產
6.葛某訴甄某長等執行異議之訴案——香港居民在大灣區內地所購房屋物權期待權保護
7.華夏航運公司申請財產保全案——準許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前財產保全請求
8.香港泉水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依條約義務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9.合利公司訴珠海不動產登記中心房屋行政登記糾紛案——準許澳門企業申請變更內地不動產登記請求
10.海洋漁業局訴彭某權等污染海洋環境責任糾紛案——粵港澳大灣區海洋環境公益訴訟侵權責任認定
11.趙某婷訴林某儀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香港夫妻在內地房產贈與效力確定
12.謝某芳訴柏林公司等勞動爭議糾紛案——跨境務工人員“一工兩簽”效力認定
13.有成公司訴秋長街道辦事處土地權屬置換、土地規劃行政糾紛案——香港企業在內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益認定
14.杜某峰訴李某英等合作合同糾紛案——香港居民租借內地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效力認定
15.澳門紅云公司等訴武某新等股東出資糾紛案——內地居民投資澳門企業協議約定效力認定
16.鑫光公司訴中意公司破產撤銷權糾紛案——內地企業破產管理人撤銷與澳門企業執行和解協議效力的認定
17.東方恒泰公司訴華盛公司執行異議之訴案——內地企業對以香港企業為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異議的認定
18.李某旺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法院判決案——認可和執行澳門刑事判決中關于財產損害賠償內容
19.張某和訴陳某仔股權轉讓糾紛案——確認內地和香港居民依意思自治處理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20.倪某熊申請認可香港法院離婚判決案——認可香港法院判決香港和內地居民離婚案件關于離婚部分內容
案例一
莊某訴文某壽等保證合同糾紛案
采納香港律師法律意見解決涉港民商事糾紛
基本案情
2008年,香港居民文某泰向內地居民謝某借款人民幣100萬元,借期一個月,由內地居民莊某提供擔保。借款期限屆滿后,文某泰未能還本付息,保證人莊某向謝某履行保證責任,償還全部借款本息。2014年,文某泰意外死亡。因債務未得到清償,莊某以文某泰的繼承人香港居民文某壽和文某光為被告,向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文某壽和文某光連帶支付欠款本息人民幣150萬元。
查明報告
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委托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原“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對涉案香港相關法律進行查明。藍海中心域外法律查明專家后就該案出具了《香港法律查明意見書》。
該法律意見書的主要內容為:
一、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被繼承人死亡后如何確定繼承人。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如何確定被繼承人遺產和分配首先視乎被繼承人是否立下有效的遺囑。如有立下有效遺囑,繼承人的確立和繼承人可享有的遺產分配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指示處理。
完整和有效力的遺囑內容應包括清楚委任遺囑的執行人、各項遺產饋贈的受益人(即繼承人),以及受益人(如超過一人)可享份額的分配。
遺囑需經高等法院檢定,并由法院通過檢定后向申請人(遺囑指定的執行人,如遺囑沒有委任執行人,由法律認可有權申請成為執行人的申請人)授予遺產認證(Grantof Probate),執行人的身份方得以確立,然后依遺囑的指示處置和分配遺產。
如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或遺囑無效或不被法院確認,又或有遺產未被涵蓋在遺囑內容內,有關繼承人和遺產的分配將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確立和處理。
遺產條例第4條列出確定繼承人的方法,請參考下表的簡述:4(3).遺下親屬(繼承人)為配偶及后嗣,繼承人及其遺產:配偶可享有非土地實產、港元500000及剩余遺產(不包括非土地實產)的一半;后嗣繼承剩余遺產(不包括非土地實產)的另一半。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合資格申辦管理被繼承人的遺產的人士可向高等法院申請出任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管理人,成功申請將獲法院授予被繼承遺產的承辦證(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然后依法管理和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
二、繼承人對于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在何種情況下負有清償義務
一般而言,自然人的債務屬于其個人責任,在債務人去世后,其債務落入其遺產內,債權人可向債務人的遺產追討。惟債務人的遺產管理人及繼承人均沒有個人法律責任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若債權人就死者的債務提起訴訟,被告應是死者遺產的管理人,而不是遺產的繼承人,管理人的身份和責任只是死者遺產的代理人,并不存在個人承擔死者債務的責任(可參與《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15號命令第6A條規則)。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61條,被繼承人遺產須被用以清償其生前所負的債務,剩余的遺產才分配給繼承人。若被繼承人的遺產能清償所有債務,其繼承人將繼承剩余遺產(即遺產扣除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2(1)條))。若被繼承人的遺產未能清償所有債務,其繼承人便不會繼承任何遺產,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可能無法追討部份債務,因為根據合約法原則,債權人只與被繼承人有合約關系,所有合約的訴訟理由只會針對被繼承人的遺產(Chitty on Contracts,31sted.Volume1[20-001])。
如果被繼承人與繼承人在有關債務有共同責任(jointliability),被繼承人去世后該債務的償還責任由其繼承人承擔(Chitty on Contracts,31sted.Volume1[17-012])。不過要注意,如果被繼承人與繼承人在有關債務有共同及個別的責任,被繼承人去世后其遺產和繼承人均有義務償還該債務(Chitty on Contracts,31sted.Volume1[17-013])。
查明亮點
法律查明報告有助于相關當事人了解訴訟當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提高了案件處理結果的可預期性。在本案中,前海法院在藍海法律查明報告的基礎上,通過第三方評估的新模式,結合域外法律及相關案情,向當事人做出訴訟風險分析及提示,以評估的方式促進糾紛的解決,最終當事人基于對案件的自身判斷,做出了撤訴的決定。
作為第三方的法律查明機構,藍海中心一貫秉持專業性。具體來說,藍海中心在工作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建立經過嚴格資格篩選的專家庫,并對相關專家進行標簽化分類管理,以實現精準匹配和滿足使用方多元的需求。在該案中,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關注所委托專家是否具備作為專家的資格。藍海中心在為委托人精確匹配法律查明專家時,主要從兩方面加以考慮:一是從專家的學歷、專長、從業經驗、相關研究等方面所反映出來的專業素質和資格條件;2.專家的專業方向、服務收費、時間配合等方面能否滿足委托人的需求?;谒{海中心具有較為豐富的服務法院以及走出去企業的經驗,在實踐中能夠高效、精準地實現匹配,成為委托方和需求方可靠的中介橋梁。
二是詳細地了解委托方的需求。在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之后,藍海中心會通過面談、召開電話會等形式詳細了解委托方需要查明的法律事項、應用的場景等具體情況。尤其在涉及訴訟的情況下,藍海中心會進一步了解法院方面對于查明的要求。通過事前充分溝通,以保證法律查明的正確方向,避免走彎路和增加委托人不必要的負擔。
三是嚴格法律查明的管理流程。藍海中心制定有查明規則,內部通過嚴格的查明流程、規范化管理、標準化合同等,提高查明的工作效率。在一般的情況下,藍海中心從正式委托到出具正式的法律查明書面報告通常需時2個月左右,組織線上法律專家查明咨詢則只需2—3天。
通過上述努力,截止目前,藍海中心出具的法律查明報告被深圳、東莞、武漢、柳州、烏魯木齊等地的法院廣泛采納,未出現一宗因專家專業資格或程序問題而被拒絕采信的情況。同樣,在為走出去企業服務方面,藍海中心也受到了社會的高度認同,被LexisNexis和中國公司法務研究院發布的《2017-2018中國企業“走出去”調研報告》和廣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中心、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發布的《中國廣東企業“一帶一路”走出去行動報告2018》隆重予以介紹。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審查認為,被繼承人文某泰死亡前的經常居所地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應適用香港法律解決繼承關系問題。法院委托藍海中心出具法律查明報告。根據該報告所查明法律及解釋,盡管莊某有訴訟因由且起訴沒有超過時效,但其起訴不成立,文某壽、文某光作為本案被告的主體不適格。法院向莊某釋明了法律查明情況,為莊某對適用香港法確認訴訟主體資格提供結果預判。后莊某申請撤訴,法院予以準許。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在依職權查明域外法過程中,委托域外專家對有關法律進行釋明,引導當事人對案件處理進行評估,增加裁判結果的可預期性,促使當事人合理行使訴訟權利。
案例二
香港泉水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
依條約義務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基本案情
香港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泉水公司)與宏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柏臺灣公司)、宏柏家電(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柏深圳公司)因履行《制造與供應協議》產生糾紛,美國仲裁協會國際爭議解決中心國際仲裁庭于2015年10月14日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市作出最終裁決。2016年3月15日,香港泉水公司申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該仲裁裁決中有關宏柏深圳公司向香港泉水公司給付人民幣26,721,804.28元的內容。宏柏深圳公司申請不予執行該外國仲裁裁決,并稱宏柏臺灣公司已向美國法院提起宣告該仲裁裁決無效且不可執行之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應中止本案審查。香港泉水公司請求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責令宏柏深圳公司對中止本案審查的申請提供擔保,該院通知宏柏深圳公司限期提供價值人民幣26,721,804.28元的財產作為擔保,但宏柏深圳公司未能提供。
查明報告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原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就美國《聯邦仲裁法》第2條、第202條和加利福尼亞州民事訴訟法第1281條、第1297.71條、第1297.72條,以及相關判例展開查明。藍海中心法律查明專家后就該案出具了《香港法律查明意見書》。
該法律意見書的主要內容為:
一、美國成文法對仲裁協議效力的規定
《聯邦仲裁法》第2條“仲裁協議之有效性、不可撤銷與執行”規定:在任何海事或者商事契約中,為了用仲裁方式解決可能由于契約引起的或者由于拒絕履行契約全部或者部分引起的爭執所作的書面規定,又或者將由于這種契約引起的、或者由于拒絕履行契約引起的現在的爭執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都是有效的、不可撤銷的和有強制性的,但是具有法律或者衡平法所規定撤銷契約的理由者除外?!堵摪钪俨梅ā返?02條“屬于公約管轄范圍內的仲裁協議或裁決”規定:無論契約或非契約,凡是產生于法律關系的仲裁協議或仲裁裁決,并被視為包括本法案所述的交易,契約或協議在內的商事性質者,均屬于公約管轄范圍。產生于這種關系的仲裁協議或裁決,但完全系美國公民之間者,則不應視為公約管轄范圍,除該關系涉及國外財產,履行或執行將來在國外進行,或與一個或多個外國有某種其它的合理聯系者不在此限。根據本條款,如果一個公司設在、或有其主要營業地在美國,則該公司法人系美國公民。
加利福尼亞州《民事訴訟法》第1281條規定:一個將現有爭議或之后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是有效的、可執行的和不可撤銷的,但是存在撤銷契約的理由除外。
以上美國成文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在爭議解決條款中既約定法院訴訟又約定仲裁時如何認定仲裁條款的效力問題。但是,明確規定了除非存在具有法律所規定撤銷契約的理由,否則仲裁協議是有效的、不可撤銷的和有強制性的。
二、美國最高法院適用《聯邦仲裁法》的判例對有爭議的仲裁協議進行解釋時所確立的原則
美國最高法院在判例中確立了支持仲裁的原則,包括三個方面:其一,一個自由的聯邦政策應當有利于仲裁協議;其二,一個明確的聯邦政策應當有利于仲裁爭議解決方式;其三,任何與可仲裁范圍相關的疑問的解決應當有利于仲裁。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宏柏深圳公司住所地在廣東省深圳市,該院對案件有管轄權。由于中國和美國均為《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的參加國,本案應適用《紐約公約》第五條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相關仲裁協議有效,整個仲裁程序均及時告知宏柏深圳公司并進行送達,仲裁程序無瑕疵。盡管宏柏臺灣公司已向美國法院提起宣告該仲裁裁決無效且不可執行之訴,但沒有證據證明案涉仲裁裁決將會被美國法院撤銷。宏柏深圳公司未對其中止本案審理的申請提供擔保,不符合《紐約公約》第六條規定的中止執行的條件,遂裁定承認和執行案涉仲裁裁決有關宏柏深圳公司的裁決事項。當事人未申請復議,該裁定已經生效。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適用國際公約規定對粵港澳大灣區內企業給予平等保護,有利于跨境商事糾紛的最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