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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商業登記與內地法律程序

            來源:跨境法務第一問 黃善端 日期:2020.03.03 人氣:822 

            一、問題的提出



            本文的目的,不是要詳細介紹香港的商業登記制度。關于香港商業登記制度的各種規則和要求,香港稅務局的官方網站有比較全面的介紹:www.ird.gov.hk/chi/tax/bre.htm。本文如同“內地程序香港法律”系列其他主題和文章一樣,是要從內地法律程序的角度出發來介紹相關的香港法律,因此本文的目的是要結合內地法律程序的需要來介紹香港的商業登記制度。但是,與先前其他主題和文章有所不同,先前所介紹、探討的香港法律制度(如香港判令、上訴程序、公司撤銷、遺產管理人等)均屬于在內地法律程序中,或基于司法協助制度,或基于沖突法而需要直接適用的制度規則。至于商業登記制度,從本文的介紹中可知,此制度實際上與內地法律程序并無直接關聯,也無需在內地法律程序被適用(無論基于司法協助制度還是基于沖突法)。但是,此制度卻會不時作為一種“搗亂”因素而出現在內地法律程序之中。在內地的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中,偶爾會出現類似以下的主張:


            • 我方“企業”已在香港辦理商業登記,具有“企業”主體資格,有獨立的訴訟主體或交易主體資格。

            • 對方商業登記證已經失效,不能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或不能作為獨立的交易主體。

            • 一個香港合伙的合伙人主張合伙商業登記證已經失效,其他合伙人簽署的合同對自己沒有約束力。

            • 業務的東主憑商業登記證主張以商業登記的業務名稱辦理內地公司股權登記(或財產所有人登記)。


            依本文介紹,以上根據商業登記所提出的主張基本上均不成立,在內地法律程序中可以說是無需理睬。然而,如果法官面對當事人、律師面對對方提出這些似是而非的主張,但本身并不了解香港的商業登記制度,恐怕也就無法得悉這些主張實際上并無理據。也只有對香港商業登記制度有足夠的了解,才可能知道有關主張于理無據。知理之所在,方知其無理;知是何以是,方知非之非。因此,在內地處理跨境事務的法律程序中,內地法律工作者不僅需要掌握內地法律制度通過司法協助制度或沖突法所明確“引進”的域外法律,還必須足夠地了解一些在實務中被有意或無意地“亂引進”的法律制度及規則,才能知其無理知其非。從涉港案件的司法實務看,香港商業登記正是屬于這種比較常見的被“亂引進”的制度。本文擬通過對此制度的基本介紹,以讓內地法律工作者對此制度有足夠的認識,以辨識其在內地法律程序中并不具有太大的意義。


            二、商業登記及其證明事項


            與商業的登記相關的文書有四種:(1)商業/分行登記證(Business/Branch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2)商業登記繳費通知書;(3)商業登記證核證副本或復本;(4)商業登記冊內資料摘錄(未經核證摘錄或摘錄核證本)。


            (一)商業登記相關文書


            01

            商業/分行登記證


            在實務中一般簡稱為BR。為經營者主業務所申請(首次申請)的為“商業登記證”,就分行或額外業務(額外業務名稱)申請的為“分行登記證”。實務中一般將商業登記證和分行登記證均稱為商業登記證,而不作嚴格區分(除非另有說明,下文商業登記證或登記證亦包括分行登記證)。


            登記證上展示的主要信息有:(1)業務/法團所用名稱;(2)業務/分行名稱;(3)地址;(4)業務性質;(5)法律地位;(6)登記證生效日期及屆滿日期;(7)登記證號碼;(8)所支付的登記費及征費(前者是稅務局每年收取的稅費(不時調整),后者為稅務局為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收取的費用)。登記證最下方還顯示交款日期和繳款數額等信息,從而具有付款憑證的功能。需要注意的是,登記證上本身并不記載經營者(東主、合伙人)的信息,該信息需要在商業登記冊內資料摘錄中查詢。在2011年2月14日以前,商業登記證為單獨印制的證書;在該日期以后,則該采用A4白紙打印的格式,登記人須自行裁剪以用于展示(樣板見圖一、圖二)。

            圖一: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證(圖片來源:稅務局官網)


            圖二:個人(獨資)商業登記證(圖片來源:稅務局官網)


            02

            商業登記證繳款通知書


            在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商業登記處會發出商業登記繳款通知書。繳款通知書也是采用A4白紙打印格式,裁剪掉下方部分的通知繳款內容即為新的商業登記證。


            03

            商業登記證核證副本或復本


            登記人可申請頒發商業登記證的核證副本或復本,前者為經商業登記處蓋章核證,后者則無核證印章,兩者的內容均與登記證本身相同。


            04

            商業登記冊內資料摘錄


            任何人可向商業登記處申請取得某一經營者的商業登記冊內資料摘錄,類似于內地的工商查檔。資料摘錄分為兩部分:(1)經營者申請時提交的“商業登記申請書”(非公司)或申請資料表(有限公司通過公司注冊處提交);及(2)修訂記錄,即經營者在取得商業登記后辦理信息變更手續提交的信息。申請人可根據需要索取未經核證的資料摘錄或核證資料摘錄。


            法團(相當于內地的法人,包括有限公司)資料摘錄中的申請資料表的主要內容包括:(1)法團名稱;(2)注冊地址;(3)法團成立日期;(4)商業登記申請日期。修訂記錄則包括各項法團曾經提交的變更信息,如注冊地址等。但要注意的是,申請資料表和修訂記錄并無商業登記證有效日期的記載。


            非法團資料摘錄中的“商業登記申請書”因業務類別是屬于獨資(個人)、合伙、法團(海外)、其他非法人團體而不同。以獨資為例,其主要內容包括:(1)申請人姓名;(2)申請人身份證號碼;(3)申請人住址;(4)業務名稱;(5)營業地點;(6)業務性質;(7)開業日期;(8)申請人簽名。修訂記錄則同樣為變更信息,如業務地址、法律地位(如合伙變更為個人)、合伙人的增減等。


            (二)商業登記的法律性質


            商業登記是由香港稅務局(具體負責管理的商業登記署是稅務局的一個部門)對“從事業務”所進行的一項管理制度,其性質更類似于內地過去的稅務登記。登記費本身其實就是一種稅務局征收的稅費,經營者辦理了商業登記后,則進一步有助于稅務局對經營者進行其他稅種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據《條例》5條規定,經營者在有關業務開始經營起一個月內必須辦理商業登記,否則即最高可被處罰伍仟港元及監禁一年。就法團(包括有限公司)而言,其設立即被視為從事業務,因此須在公司注冊處(不是稅務局)完成設立注冊后一個月內辦理商業登記。但設立公司的經營者現在可以通過公司注冊處與稅務局的一站式服務,在辦理公司設立手續時同步辦理商業登記。


            既然是在開始經營后才須辦理,可見商業登記并非從事經營活動的前提條件,更不是經營者取得主體資格(如公司法團資格)的前提條件。稅務局在其官網上的介紹中,亦明確指出商業登記不是“營業執照”(見圖三)。從經營者的角度看,商業登記的要求,是一項經營合規要求,而不是從事經營或取得主體資格的前提條件。

            圖三:商業登記概要(圖片來源:稅務局官網)


            (三)記載事項的證明作用


            01

            記載事項的證明力及“線索”作用


            商業登記證及商業登記冊資料摘要所記載事項(“記載事項”),不外乎上述商業登記證及資料摘錄中所包括的內容。記載事項對其所記載的信息,固然有證明的作用。比如,可證明經營者采用什么業務名稱從事經營活動,證明經營者是有限公司、獨資還是合伙,證明營業地點等。但要強調的是,在資料摘要中的記載事項的證明力并不是絕對的,因為其所記載均屬于經營者自行申報的內容,商業登記署一般對其真實性不進行審查。稅務局在其官方網站上對此情形亦有明確說明,強調記載事項“只宜用作參考”(見前文圖三)。


            此外,還有一部分的記載事項,商業登記的記載及記錄本身并不是有關事項的權威證明。以有限公司為例,關于有限公司主體資格及諸如名稱、注冊地址等事項,其權威記錄及證明為公司注冊的相關文書及記錄,比如設立證書(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股權憑證、公司查冊記錄等。又以合伙為例,盡管記載事項表明合伙的存在、合伙人的身份,但可能合伙人實際上已經根據《合伙條例》等法律通過協議的方式解散或變更。由此看來,商業登記中的記載事項,更多是提供一種“線索”。比如提供經營者在主體類型上采用了有限公司,查詢人可根據此線索進一步調查公司注冊的相關信息(主管部門為公司注冊處)。


            02

            需要注意的若干具體事項


            (1)記錄保存時間


            根據香港法律的要求,商業登記署對于商業登記信息,只保存十年時間。超過十年的記錄均會銷毀。


            (2)名稱及“公司”字眼的表述


            在商業登記上固然記載了經營者所使用的名稱,其名稱分為業務名稱或法團名稱。非法團形式的獨資(個人)、合伙,本身無需辦理單獨的主體資格登記,可在商業登記中確定其業務名稱。法團經營者(包括香港有限公司和海外法團),則須在商業登記中采用其法團注冊名稱。無論是哪類經營者,還可以在業務/法團名稱外,另外登記額外業務或分行名稱。


            包括獨資(個人)、合伙的非法團經營者,可以在業務名稱中采用“公司”的表述,但不得使用“有限”“有限公司”的表述。因此,若業務名稱中只有“公司”而沒有“有限”的表述,該經營者只能是非法團經營者(獨資或合伙),不具有獨立的法團資格。在實務中,也有將采用“公司”表述的個人或合伙業務稱為“無限公司”的習慣。


            (3)法律地位


            商業登記證及資料摘要包含了關于經營者法律地位(status)的記載,分為以下類別:(1)個人(individual),亦即獨資(sole proprietorship);(2)合伙(partnership);(3)法團(body corporation)(包括有限公司及海外公司);(4)其他非法人團體。記載事項所列明的這些法律地位,商業登記的記錄本身并非其權威證明,充其量只是為經營者的法律地位提供了線索。


            (4)個人及合伙


            在商業登記證上所列法律地位為“個人”時,一般表明經營者屬于獨資經營,其性質類似于內地的個體工商戶,并不具有任何獨立的主體資格。盡管有其業務名稱,甚至可采用“公司”的表述(但不是“有限公司”,見前文說明),該業務名稱也就是類似于內地個體工商戶的商號,在銀行開戶時可在開戶名中加入該業務名稱,但經營者在香港法律下不能也無法以該業務名稱為主體取得財產權益,或在其名稱下辦理任何財產權益登記,任何財產權利只歸屬于經營者個人。


            同樣,法律地位為“合伙”的記載,一般表明經營者采用了合伙形式。要注意在香港法律下,合伙本身不是完全獨立的民事主體,但可以以商號(firm)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及交易行為,所使用的業務名稱即商號名稱(firm-name)(《合伙條例》6條),并且具有訴訟主體資格(《高等法院條例》81號命令),合伙的外部及內部權利義務關系由合伙協議及《合伙條例》等立法所確定。但是,合伙的地位并不是由商業登記所確立,但不排除商業登記記載的“合伙”法律地位可作為存在合伙的證據;所記載的合伙人增減信息,也或可作為合伙人變更的證據。


            (5)有效期


            商業登記證的有效期分一年期及三年期兩種,可由經營者選擇。一年期和三年期的區別僅在于所繳費用的不同。有效期屆滿時經營者必須更換商業登記證,違反更換要求的可被處伍仟港元罰款及監禁一年。除了須承擔此處罰的法律責任外,有效期的屆滿并無其他實質意義,對經營或經營主體本身并無影響。


            三、商業登記的“不是”



            (一)不是確立主體資格的法律程序


            如前文所述,商業登記只是一項稅收管理制度,而不是確立經營者主體資格的法律程序,商業登記證也不是確立經營者主體資格的法律文書。對于獨資(個人)經營者,其個人即為經營主體,主體資格無需被確立。對于合伙,其商號的有限的主體資格是經合伙協議或根據《合伙條例》等立法所規定的事實所確立。對于包括有限公司在內的法團,其主體資格則是基于公司注冊程序及公司設立證書所確立。對于具備獨立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即使未辦理商業登記,亦仍基于其相應的設立依據而具有其主體資格。如有限公司即使未辦理商業登記,其主體仍然基于公司設立證書而存在。對于本來無獨立主體資格的業務名稱,也不會因辦理了商業登記而取得獨立主體資格。如獨資(個人)經營者即使辦理了商業登記并登記了業務名稱,其業務名稱也不會具有獨立主體資格。


            在內地實務中,不時可以看到過去一些誤解商業登記具有確立主體資格效力的情況,其中比較典型的是將商業登記中的業務名稱當作具有獨立資格的主體辦理登記,比如作為企業投資者(股東)、不動產權利人等。


            (二) 商業登記失效不影響經營者原有的主體資格


            既然商業登記和商業登記證不是確立經營者主體資格的程序和法律文書,商業登記證因期限屆滿而失效也不影響經營者的主體資格。獨資(個人)經營者仍然由其個人作為經營主體,合伙仍基于合伙協議或法律規定以其商號具有有限的、相對獨立的主體資格及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法團仍然基于設立證書而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故這些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只能因相應的法律事實或法律程序而喪失,如個人的死亡、合伙的解散、有限公司的解散等。


            (三) 商業登記失效并不構成非法經營


            基于商業登記是稅收管理程序,而不是營業執照,因此即使商業登記失效,甚至自始未辦理商業登記,也不會構成違法經營。盡管經營者可因未依法辦理或更換商業登記而被處罰,但交易行為本身不會被視為違法而無效。


            (四) 商業登記失效并不影響經營活動效力歸屬


            所謂經營活動效力歸屬,就是經營者的人員以經營者名義(或依法以其他方式代表經營者)從事的經營活動所引起的法律效果歸由經營者承擔。主要有合伙人以合伙商號名義或在合伙商號經營過程中簽訂的合同、從事其他業務相關活動,有限公司董事以公司名義或為公司業務進行的該等行為,所產生的合同效力、取得的權益、承擔的責任歸屬于合伙商號或公司。


            商業登記與前述經營活動效力歸屬亦無聯系。無論經營者未取得商業登記還是商業登記失效,根據法律該如何發生效力歸屬的,就如何發生效力歸屬。符合條件的合伙人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仍歸屬于合伙商號及其他合伙人承受;符合條件的董事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也仍歸屬公司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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