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功遠
藍海中心法律專家、調解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專家,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仲裁員,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政法大學仲裁研究院常務理事。北京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IBM公司大中華區原高級法律顧問和法律部經理。
近年來,隨著中國企業“走出去”,中國律師也“跟出去”了。中國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的內容也從單純的中國法擴展為中國法加域外法,包括外國法和國際法以及國際慣例等內容(以下簡稱“域外法”),提供法律服務的形式也逐步轉變為中國法律管轄之外的域外法律服務新模式(以下簡稱“域外法律服務”)。我們在這個轉變過程中不斷調研、總結實踐中的新情況,并就提供域外法律服務作了如下探索和嘗試。
域外法律服務需求調研和總結
青島海爾集團在我們的一次調研中介紹了海爾企業“走出去”的做法,將海爾“走出去”的經驗概括為“走出去”、“走進去”、“走上去”。這九個字給我們留下了深刻印象,意思是說,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世界經濟全球化,中國企業必須“走出去”;“走出去”的中國企業,要把自身資源和東道國資源進行深入整合,“走進去”東道國的主流行業,實現與東道國企業的融合;要在東道國進行研發、生產,滿足并引領當地的市場需求,“走上去”東道國相關行業的前沿。海爾的經驗告訴我們,企業“走出去”,從企業設立來講,包括自有資源的跨國流動以及與東道國企業資源的整合;從企業經營來講,包括研發、生產、銷售;從企業發展來講,包括融入當地企業、社區,引領并成為當地優秀企業。因此,任何一家中國企業“走出去”都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千萬家中國企業“走出去”將改變全球經濟生態,由此帶來的對域外法的需求將創造宏大的域外法律服務市場。中國律師提供域外法律服務將面臨諸多新情況、新問題、新機遇和新挑戰。
基于這樣的認識,我們與法制日報中國公司法務研究院和律商聯訊合作,進行中國企業“走出去”調研。調研歷時三年多的時間,我們采取了調查問卷、面對面訪談,深入走訪企業等形式,先后調研了數百家企業,采集了大量“走出去”企業的樣本,收集了“走出去”企業的大量數據,并對這些樣本和數據進行梳理、分析、挖掘、總結,撰寫出版了系列調研報告,并發表、出版了數十篇論文,包括《一帶一路沿線法律風險防范指引》、《企業“走出去”面臨的問題及爭議解決》、《境外投資與商貿爭議解決》、《企業“走出去”與國際投資仲裁》等。在此基礎上,我們總結出“走出去”的中國企業域外法律服務需求主要包括幾個方面:一是依據域外法完善公司治理,目前主要是域外公司合規;二是域外公司法律事務,包括公司業務運營、政府事務等等;三是域外爭議解決,包括仲裁和訴訟。我們的調研報告顯示,約50%的企業在域外遭遇法律爭議。
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在國際層面開展了幾個方面的相關工作:第一、根據企業合規需求,進行域外企業合規研究,為企業提供培訓。我們與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合作,撰寫了《中國企業合規指引》、《中國企業出口合規指南》、《中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國際反腐敗反賄賂合規報告》等書籍;并為多家中外企業提供相關培訓;第二、積極為“走出去”企業提供域外公司法律服務;第三,在仲裁和訴訟等爭議解決領域,積極為中國企業提供域外法律服務,辦理了或協助域外律師辦理了多起重大域外案件,包括提供法律意見、為企業精準匹配境外律師,提供境外案件管理服務、與境外律所合作辦理案件,等等。對此,我們將在下文詳述。
域外法律服務團隊建設
通過上述研究,我們認為域外法律服務面臨如下挑戰,主要包括:第一,域外法知識和執業技能的限制。對域外法尚未達到全面掌握和深刻理解的水平,對不同法域對執業技能的要求無法滿足;第二,缺乏行業基本知識。難以結合行業背景,根據東道國法律提出精準法律意見;第三,語言障礙。用相關外國語言解決法律問題、參與爭議解決存在一定困難;第四,嚴重缺乏域外法律實踐。
針對上述挑戰,我們積極采取如下措施:第一,調整團隊的組成結構,調整后的律師團隊60%以上的律師具有域外法學教育和工作背景,20%以上的律師同時具有域外法律職業資格;第二,改變團隊的工作范圍,將純粹法律實踐工作改變為半法律實務半法律研究型的工作,把團隊的學習、研究和提升常態化;第三,豐富團隊的執業經驗,選派30%的團隊成員輪換到跨國公司駐場服務,熟悉跨國公司法務做法,積累跨國公司法務經驗;第四,積極參與域外法律服務實踐,利用與外國法律專業人士、律師的合作機會,積極參與案件處理,豐富處理案件的經驗。
域外法律服務模式的探索和嘗試
中國企業“走出去”已經進入了全球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涉及的域外法浩如煙海,企業的需求隨時提出,并來自不同的法域,任何一個律師團隊靠自身力量無法滿足企業的域外法服務需求。針對這種情況,我們積極探索、嘗試以資源整合為特點的合作模式:
第一,整合國內各方資源,嘗試多方合作模式。例如,針對企業在境外的爭議解決,我們與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以下簡稱“藍海中心”)結成緊密合作伙伴關系。藍海中心作為最高人民法院港澳臺和外國法法律查明基地,已經建立了法律數據庫,并與161家域內外法律機構和2400余位法律專家建立了戰略合作伙伴關系,受理的查明范圍覆蓋全球107個國家和地區,涉及的法律領域廣泛多樣,包括合同法、公司法、海商法等。藍海中心協助我們通過域外法查明的方式高效解決企業域外爭議(相關案例見附錄)。與藍海中心合作,為企業高效匹配境外專業法律資源,進行外國法的查明,提供境外案件管理,等等,共同為中國企業“走出去”提供全流程服務。
第二、利用域外法律資源,延伸域外法律服務。我們積極拜訪域外商會、律所、爭議解決機構等,拓展域外資源,加強域內外合作。經驗告訴我們,中國律師嘗試直接提供域外法律服務難以成功,其本身就面臨法律風險。因此,我們必須嘗試域外法律服務新模式。首先,大部分域外法律服務需要當地的律師執業資格和經驗,企業需要當地律師主要原因也在這里。如何幫助企業精準匹配域外律師是關鍵?例如,一個電子材料生產企業在域外被訴材料制作方法侵權,企業找我們尋求幫助,我們為其介紹了當地最有名的律師事務所,但后來企業并沒有委托這家律師。這樣的事情在不久的后來又發生了一次。這引發了我們的思考,專利侵權案件專業性很強,僅僅給企業介紹知名律所,不一定能達到精準匹配律師的效果。從此以后,我們在匹配域外律師時,嘗試進行精準匹配。例如,在我們接受一個新的產品責任案件域外律師匹配委托時,我們研究了當地數十家律所的資料,著重分析其與案件相關的專業特長、專業經驗、勝訴比例,并據此選擇代理律師。在此基礎上,從中選擇邀請三家律所提供代理方案,與委托方一起遠程在線面試律師,作出最佳選擇。簡言之,將匹配律師做實,實現從匹配律所到匹配律師的模式轉換。這種新的匹配律師模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次,提供域外案件管理服務。為當事人匹配好案件代理律師,實際上僅僅是案件處理工作的開始。域外案件的處理與國內案件處理存在諸多差異,由于相關經驗的缺乏,當事人一般在選定了代理人后將案件完全交由域外代理律師處理,而忽視了對案件的管理。事實上,當事人對代理律師的配合和對案件處理的管理時非常重要的。例如,普通法語境下,處理一個訴訟案件大致包括以下幾個階段:1)訴前對案件的審查、分析,包括調查事實、分清責任等,制作案件概要、完成初步分析;2)證據開示和訴狀,包括審查、分析主要的關聯證據和訴狀;3)證人證詞和作證(包括證人和對方專家證人),包括確定重要文件、制作問題單、分析證詞和證據;4)請求裁定(即決審判);5)調解和仲裁,包括制作案件概覽、初步意見和立場、初步時間表等;6)整體審判圖表,包括整體分析和證明;7)開庭;8)判決。在這些階段的多數中域外律師需要當事人的配合和支持,而在這些階段中中國律師對當事人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當事人需要中國律師指導和幫助作出判斷?;谏鲜稣J識,我們主動向當事人提出愿意參與上述訴訟階段,為當事人提供案件管理服務,與當事人一起或代表當事人配合域外律師處理案件,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再次,參與案件處理。如上所述,除了代理當事人開庭外的各個訴訟階段,都需要當事人和中國律師的參與和支持,我們積極把握與域外律師的合作機會,積極參與案件處理,豐富處理案件的經驗。在一些案件中,代表企業堅持案件主導權,切實從案件實際需要出發,引導域外律師提供對口服務。
第三、拓寬域外法律服務范圍,深耕國際商事仲裁。經過幾年的努力,我們拓寬了域外法律服務的范圍,服務內容包括了從企業“走出去”前的項目盡調、合作伙伴、公司治理策劃,到“走出去”后的合規經營、風險管控、爭議解決等多個領域。在拓寬服務領域的同時,我們注重在國際仲裁領域的深耕細作。國際商事仲裁基于合同關系和當事人的選擇,受法域因素影響較小,相對于其他法律服務領域,中國律師的開拓空間較大。因此,我們注重在這個領域的深耕細作,我們先后為當事人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ICC仲裁院、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馬來西亞吉隆坡國際仲裁中心、迪拜國際金融中心倫敦國際仲裁院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等機構的仲裁案件擔任代理律師或提供咨詢服務。
域外法律服務的幾點體會
經過數年的探索和嘗試,我們體會到,要為中國企業“走出去”,提供域外法律服務,應做好如下幾點:
第一、域外法律服務團隊建設是基礎。如前所述,我們多數團隊成員具有域外學習和工作的經歷,部分團隊成員具有域外律師執業資格,為我們提供域外法律服務奠定了基礎。法律服務實踐性強,僅有域外法學教育背景市不夠的,必須給律師提供實踐機會,在企業“走出去”的過程中,積極“跟出去”,即,企業“走出去”,中國律師“跟出去”。企業作為委托人,在聘用律師上具有話語權,“走出去”的企業應給予中國律師參與域外項目、提供域外法律服務的實踐機會,中國律師可以在“干中學”。
第二、域外法律服務資源整合是關鍵。目前我國域外法律服務資源比較分散,我們注重法域內外法律服務資源的整合,形成域外法律服務網絡。例如,我們積極與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合作,藍海充分發揮平臺優勢,我們服務提高了效率,企業獲得了域外專家、律師以及各種法律資源,實現了域外法律服務各方合作共贏。
第三、域外法律服務品牌是通道。中國律師在域外法律服務市場占比很低,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中國律師缺乏優秀品牌是重要原因。我們注重設立專業化服務團隊,提升在域外法律服務領域的競爭力。在部分專業領域深耕細作,包括業務的拓展和維持、對專業領域人才的招攬和培養以及對客戶的高標準服務,樹立域外法律服務專業化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