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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文廣:正確適用“不可抗力”

            來源:《中國遠洋海運》2020年第6期 張文廣 日期:2020.06.26 人氣:178 
            關鍵提示
            • 判斷企業是否能夠基于本次疫情免除合同責任,需要對合同的具體措辭、企業運營特點、企業受到影響的具體情況以及企業是否積極主動減小對方損失的具體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個案分析。

            • 對于受到疫情影響的企業而言,應當積極采取以下行動:第一,核實合同適用的法律,以及合同是否約定了不可抗力條款;第二,及時與合同相對方溝通,就遲延履行、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等事項進行協商;第三,積極履行通知義務和減損義務;第四,收集相關證據資料。

            • 作為全球第一大貨物貿易國,我們應該積極參與國際海運規則和標準合同的制定,不斷完善中國的涉外法律制度,努力提升中國司法和仲裁的公信力和競爭力,鼓勵企業尤其是具有較高議價能力的大型企業通過談判增加適用中國法、中國訴訟或仲裁的比例。


            攝影:耿子


            新冠肺炎疫情對國際海運的影響不容低估。全球最大的國際航運組織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認為,新冠肺炎疫情的暴發給航運市場增加了巨大的不確定性。疫情的發展,可能會導致大量的合同難以正常履行,糾紛的增加在所難免。


            對當事人而言,通過協商解除或變更合同無疑是理想的途徑。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需要考慮通過訴訟或仲裁等手段解決糾紛。新冠肺炎疫情及相關防控措施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是各相關方關注的焦點和許多問題的基礎。然而,各國法律制度的不同導致在這個問題上沒有統一的答案,其結論取決于適用的法律和具體的案情。




            “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導致合同解除


            “不可抗力”包括不可抗力規定和不可抗力條款。前者指的是法律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后者指的是合同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


            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關法律問題答記者問時指出,


            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該答復將疫情及其防控一并認定為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


            202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簡稱《意見(一)》)。關于不可抗力的法律適用,是本次意見的重中之重?!兑庖姡ㄒ唬访鞔_,要準確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嚴格把握適用條件(第二條),依法妥善審理合同糾紛案件(第三條)?!度嗣穹ㄔ簣蟆穼Α兑庖姡ㄒ唬返木唧w規定進行了解讀: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響而產生的合同糾紛案件,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綜合考量疫情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的影響,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大小,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責的,應當就不可抗力直接導致民事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對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損失擴大有可歸責事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當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其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國法下,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之一。依據《合同法》第117條、《民法總則》第180條的規定,構成中國法下的不可抗力需滿足三個要件,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逗贤ā返?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與此同時,《合同法》第94條第(一)項雖賦予合同當事人單方解除權,但該規定同時強調了解除合同的另一要件,即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的影響程度,只有在不可抗力事件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時,合同當事人才可單方解除合同。反之,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未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則合同當事人并不享有法定的解除權。


            依據合同自由原則,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通過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不可抗力條款,擴大或縮小甚至排除不可抗力規定適用的范圍。因此,在適用中國法的前提下,尤其是合同中沒有約定不可抗力條款的情形下,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可能發揮一定的作用,但當事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仍取決于合同約定和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的影響程度。




            “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效果或將有限


            依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2015)第8條規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貿促會”)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證明。2月2日,經企業申請,中國貿促會出具全國首份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2月5日,商務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幫助外貿企業應對疫情克服困難減少損失的通知》,要求各商會協助有需求的企業,無償出具因疫情導致未能按時履約交貨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幫助企業減少疫情損失。根據媒體報道,截至5月15日,全國貿促系統累計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7185件,涉及合同金額約7400多億元。


            然而,國際商務實踐中,相當大比例的合同選擇適用普通法。英國法下,不可抗力并非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僅憑“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也不一定能免除合同責任。租船合同通常會有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eure),措辭具體一些的條款會將某些事件視為不可抗力,如疾病隔離、流行病等等。在合同約定“不可抗力條款”的情形下,能否主張免責取決于條款的措辭和相關的事實,需要“針對每一個具體案件,結合合同性質和合同全文仔細考慮相關條款的具體措辭進行解釋”。因此,判斷企業是否能夠基于本次疫情免除合同責任,需要對合同的具體措辭、企業運營特點、企業受到影響的具體情況以及企業是否積極主動減小對方損失的具體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個案分析。


            美國主流媒體之一CNBC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在130份涉及中國當事人的合同中,只有94份(占72%)的合同規定了不可抗力條款,其中僅有13份明確規定了公共衛生事件。在這種情形下,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發揮的作用將會有限。


            其實,“不可抗力”本身也是一柄“雙刃劍”。例如,根據媒體報道,荷蘭皇家殼牌有限公司和道達爾公司拒絕接受一家中國液化天然氣買家的不可抗力通知;與此同時,部分國外船東開始出現以疫情“不可抗力”為由提出推遲接船的意向。




            航運企業應重視證據收集,

            在訂立新合同時應加入并細化不可抗力條款


            疫情的暴發影響了正常的商業運作,糾紛的出現難以避免。在近期召開的第七屆社科仲裁圓桌會議上,世界貿易組織上訴機構前主席張月姣教授指出,


            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戰場上,如果說上半場是白衣天使的救死扶傷,那么下半場就是法律戰和政治戰。



            此后不久,著名海商法專家楊良宜先生在講授《國際商業規則之證據法》第四講時回應了張月姣教授的觀點,指出“在這下半場的戰爭中,最關鍵的是證據,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


            《合同法》中,“不可抗力”共出現8次,其中,1次出現在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第94條),5次出現在第七章“違約責任”(第117條、118條),2次出現在第17章“運輸合同”(第311、314條),上述條文均與貨運合同相關?!逗I谭ā分?,“不可抗力”共出現7次。對于受到疫情影響的企業而言,應當積極采取以下行動:第一,核實合同適用的法律,以及合同是否約定了不可抗力條款;第二,及時與合同相對方溝通,就遲延履行、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等事項進行協商;第三,積極履行通知義務和減損義務;第四,收集相關證據資料。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發展仍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想要準確估算此次疫情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為時尚早。在商業領域,只要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切以合同條款為準”得到廣泛尊重。以航運業為例,在埃博拉疫情爆發后,BIMCO發布了專門的傳染病條款(BIMCO Infectious or Contagious Disease Clause)。未來在訂立新的合同時,雙方應根據具體情況,考慮并入措辭恰當的不可抗力條款及BIMCO的傳染病條款(2015),來更好地澄清一些重要事項并給雙方更多選項。




            “出口法律,進口案件”應成為未來努力的方向


            在外貿領域,大量的標準合同約定適用英國法、英國訴訟或仲裁。這種現象值得我們重視和反思。近期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再次強調,要加快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作為全球第一大貨物貿易國,我們應該積極參與國際海運規則和標準合同的制定,不斷完善中國的涉外法律制度,努力提升中國司法和仲裁的公信力和競爭力,鼓勵企業尤其是具有較高議價能力的大型企業通過談判增加適用中國法、中國訴訟或仲裁的比例。在服務貿易領域,中國存在大量逆差,縮小海運和法律服務貿易逆差、“出口法律、進口案件”應成為未來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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