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判決的執行中,司法拍賣是重要環節。由于很多國家和地區司法拍賣歷史較長,在理論研究、制度設計和司法救濟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下面作以介紹。
拍賣方式選擇
司法拍賣的方式,主要有強制拍賣與管理、拍賣與變賣并舉、網絡拍賣等方式。
強制拍賣與管理。在德國,對于不動產,采取通過登記債權上的擔保抵押權、強制拍賣和強制管理等強制執行措施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日本,根據其民事執行法規定,對不動產也可以采取強制拍賣或者強制管理兩種形式進行。
拍賣與變賣并舉。在法國和意大利,既可以司法拍賣,也可以自主拍賣變賣。意大利變賣與拍賣的不同點是,在信息傳播與買受人的范圍上更小一些,變賣需要由經紀人去尋找買家,必要時,法官需要聽取估價師意見,以便能夠確定變賣的最低價格。
網絡拍賣。在美國,網絡拍賣已經通過法院判例得到確認。2007年,在處理一起非破產的網絡拍賣爭議案件中,對于網絡拍賣是否有效的問題,美國地方法院認為,網絡拍賣符合公開拍賣的要求,符合商業合理性要求,網絡拍賣行為的法律效果得到支持。
辦理扣押登記
司法拍賣的前提是對執行物的控制,即對執行物的扣押和登記。各國執行法對扣押和登記作了詳細規定。
規定催告期。法國《民事訴訟法典》規定,對于不動產,執行申請人要向執行法院申請經過不動產登記機構公告的催告令,催告令送達被執行人滿30日后,再可申請扣押不動產。
納入管理。在日本,執行申請人依據裁判文書確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向執行法院申請拍賣債務人的不動產。執行法院要先將該不動產納入管理范圍,再在作出司法拍賣決定后發出通知,對不動產進行登記。
查封登記。德國《強制拍賣與強制管理法》規定,對于價值較高的不動產,為了防止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根據相關人的申請,執行法院制作扣押令,并對查封、凍結的資產進行登記。
規定后悔期。意大利《民事訴訟法典》規定,對于經查封后的財物,不得立即進行變賣,需要經過一定的期限之后,才能提出分配或者變賣被查封財物的申請,但是對于那些容易腐敗的物品則不受限制。規定這個期限的目的是為了使當事人有申請復議的機會。
拍賣價格敲定
為了避免債務人的財產在拍賣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各國法院對價格的確定十分慎重,規定了多項措施予以保障。
開展價格調查。日本《民事執行法》規定,對于不動產的拍賣,執行官必須進行現場調查,以獲得對不動產的形狀、占有關系及其他現狀等資料。執行官可以詢問相關當事人以及在必要時不經當事人同意而進入屋內調查。調查工作完成后,由執行法院選任評價人,對不動產進行評價,然后根據評價人的評價,確定最低的出售價格。
邀請專家評估。在德國,對于那些動產中的貴重物品,執行法院可以依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申請,命令鑒定人進行評價。被執行財物為農作物的,當價值超過一定額度時,需要有一名農業鑒定人在場。
秘魯對于被執行財物,也要經過專家評估作價。
規定保底價。在意大利,對于被執行財物如果是有交易所或者市場可以確定的,就不能低于市場價格出售。法律規定的基礎價格是拍賣前一天的市場最低價。但是,法律也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法官還可以批準“在無需確定最低價的情況下將物品賣給最佳出價人”。
規定直接賣出。在德國,執行法院可以按照市場行情直接確定某些動產的價格,如意向買受人出價高于定價的50%,且出價的時間在法院確定價格7日之內就可以賣出。對于金銀物品,不得在金銀的實際價額以下拍賣。如果沒有達到拍定的出價時,執行員可以按達到金銀實際購買時的價格,自由地出賣,但不得在通常賣價的半額之下出賣。
競價開拍實務
競價開拍是司法拍賣的關鍵環節,各國法院對開拍中的公告、當事人權限、秩序等方面作了規定。
公告內容要詳細。對于拍賣公告的內容,各國執行法有嚴格的要求。秘魯法律對拍賣公告規定的內容包括:當事人及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的姓名;拍賣財產的描述和性質介紹;對該財產施加的義務;作價及底價;拍賣地點、日期、時間;負責實施拍賣官員的姓名;為參加拍賣而應交存的金額比例;法官、秘書的簽字等等。
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在法國的司法拍賣中,當事人享有很大的程序選擇自由,申請人可以選擇競價方式,在程序合法的條件下決定法院發布拍賣公告的次數、決定拍賣公告的范圍。
競價監督。在秘魯,對于不動產的拍賣由公務人員主持,而動產則由公共拍賣人主持。
日本法律規定,拍賣由執行官主持。先是競買者將各自出價寫在應價單上,投入指定的報價箱中,再在公告確定的日期,由執行官在公證監督下揭曉每個競買人的出價,根據出價最高者中標的原則確定拍定人。若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出價相同,則繼續在此范圍內進行階梯增價拍賣,直到決出最高出價者中標。
維護現場秩序。在日本的司法拍賣中,執行官要負責維持拍賣現場秩序,并根據法律可以對諸如作出妨礙他人進行購買、以不當削減價格為目的而聯合妨礙公正出售的行為人作出禁止入場的限制。
有效拍賣判定
在司法拍賣中,會出現各種意想不到的情況,導致拍賣的有效性難以判定。為此,各國法院根據過去的經驗總結出一些判定司法拍賣有效性的方法,并制定了相應的補救措施。
規定有效次數。在德國,拍賣中若最高出價低于保底價的三分之二,則判定此次拍賣不成立。若拍賣所得價款不能足額清償所有債務,利益相關人可請求法院暫停拍賣。執行法院依具體案情決定暫停的期間及二次拍賣的時間。二次拍賣的最高出價仍需達到保底價。若執行當事人對拍賣有異議,需在兩周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規定聽審程序。德國《強制拍賣與強制管理法》設置了拍定聽審程序。拍賣結束后,要聽取競買人對拍賣結果發表的意見,以作為執行法院對拍賣作出裁定的依據。若執行法院的裁定書中沒有充分采納競買人的意見,相關競買人享有上訴的權利。
規定付款期限。法國法律規定,若拍定人不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則可進行二次拍賣,原拍定人要承擔第一次拍賣過程中所產生的合理費用,而且若第二次拍賣出價低于第一次拍賣出價,原拍定人還要支付兩者的差額。
規定加價復拍。在法國,在不動產拍賣結束后10日內,其他人可以提出增加原拍定價格十分之一的新報價,以此價為新底價進行重新拍賣,以取得應拍人身份并承擔相應責任。再次拍賣若沒有其他競價者,申請人則拍定該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