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able id="nrhdd"></table>

          1. 您所在的位置:首頁 > 法律查明 > 研究文章 > 正文

            【內地程序香港法律】互認安排與香港判決(續):終局駁回判決與利息判項

            來源:跨境法務第一問 黃善端 日期:2020.02.19 人氣:96 

            【互認安排與香港判決子系列】

            在內地與香港的判決互認司法互助安排(“互認安排”)下,香港法院判決在特定條件下可在內地獲得認可和執行。在處理香港法院判決的認可和執行申請時,內地法官不僅需要準確掌握互認安排的相關規定,更要對各類香港法院判決,特別是它們的內容和效力有全面而準確的認識,才能準確適用互認安排的規定。香港民事訴訟程序復雜,相應地判決也種類繁多。要準確掌握各類判決的效力及相關規則,就必須逐一進行研究?!芭袥Q類型與互認安排”作為本號“內地程序香港法律”的子系列,目的在于更深入地從香港法律(判決相關程序、規則及效力)的角度出發,對互認安排進行“反向”分析,相信這樣的分析角度更有助于我們在內地的認可和執行香港判決程序中,可更準確地適用互認安排的有關規則,甚至能豐富我們對互認安排相關規則的了解。筆者更相信,此項研究的意義并不局限于內地與香港之間的區際判決互認安排,對于國際層面上的判決互助安排,以及對于我國承認域外判決制度均有重大的參考價值及啟發意義。


            終局駁回判決與《協議管轄安排》

            駁回判決,簡單而言就是指原告被判敗訴的判決,其中可分為具有既判力的駁回判決及不具有既判力的駁回判決。前者原則上阻卻當事人就相同或相關爭議再次提起訴訟;后者則不具阻卻再次起訴的效力,當事人可就相同或相關爭議再次起訴。在內地法律下,前者如原告被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后者如駁回起訴裁定。在香港法律下,有既判力的駁回判決則主要是經過正審審訊駁回原告申索或撤銷原告訴訟的判決,而在非正審程序中剔除原告申索命令或撤銷原告訴訟命令一般屬于無既判力的駁回判決(但也有可能是具有既判力的駁回判決)。本文所討論的,是具有既判力的駁回判決,暫稱為“終局駁回判決”

            在香港法律下,終局駁回判決的既判力,體現為當事人均不可就相同訴因(cause of action)或相關事宜爭議再次提起訴訟。在程序上則體現為一旦一方再次就相同或相關訴因或相關事宜提起訴訟,另一方即可以濫用程序為由申請剔除其主張,并駁回其申索或撤銷其訴訟。

            一、《協議管轄安排》認可和執行的判決

            根據《協議管轄安排》規定,其所認可和執行的判決范圍限定于與特定法律關系(不包括雇傭、自然人消費、家事或其他非商業目的合同的民商事合同關系)相關的金錢給付判決(須支付款項的具有執行力的終審判決)。據此,《協議管轄安排》所適用的判決范圍實際上僅限于具有執行力的判決,并且限于具有執行力的金錢給付判決,因此而排除了對以下三類判決的認可和執行:

            (1)非給付判決,諸如確定解除合同裁判、確立身份資格判令(如任命管理人令)、宣告限制權利命令(個人破產令)等確認判決或形成判決,因不具有可執行內容而不具有執行力,不屬于可認可執行判決的范圍;

            (2)雖具有可以執行內容的給付判決,但所處理法律關系不屬于特定范圍的金錢給付判決;

            (3)雖具有可以執行內容的給付判決,但其給付為非金錢給付的判決。

            二、終局駁回判決不屬于可認可判決?

            有疑問的是,若判決所處理的法律關系為特定法律關系,并且原告人所主張的為金錢給付申索,但經審理后最終被駁回,亦即屬于特定法律關系給付申索的終局駁回判決,是否也不屬于不認可和執行的香港法院判決?

            嚴格而言,終局駁回判決在概念上并不屬于金錢給付判決,即不屬于《協議管轄安排》規定的“須支付款項的具有執行力的終審判決”。終局駁回判決,作為生效判決,因不具有給付內容(實際上是否定了給付申索的訴求)而無從具有執行力,因此無法構成《協議管轄安排》所要求的金錢給付判決。在實際效果上,這會導致原告人有了“輸打贏要”的空間。也就是說,原告人如果勝訴,其所取得的判決為金錢給付判決,可向內地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但若敗訴,其判決作為終局駁回判決不屬于《協議管轄安排》的適用范圍。相應地,被告人作為勝訴方并不能申請認可該判決,以確立其在內地法律中的既判力并阻卻原告人再次起訴(13條),因此原告人仍可“輸打贏要”而就相同爭議再次在內地法院起訴。

            上述結果似乎并不合理,也許可以認為應通過對《協議管轄安排》有關認可和執行判決的范圍作擴大解釋,從而使符合特定法律關系、金錢給付等其他條件要求的終局駁回判決亦被涵蓋于可認可和執行判決的范圍。然而,在《協議管轄安排》中,除有關判決范圍的規定外,在相關的配套規定中,也有相應規定。根據《協議管轄安排》6條,申請人在申請認可和執行時須提交判決地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出具的、證明該判決屬于符合《協議管轄安排》適用范圍,并在判決地為可執行終審判決的證明書。據此,當事人(主要是被告人)必須取得香港法院出具的證明其作出的終局駁回判決為可執行的判決,相信這在操作上亦難以做到。實際上,作為香港本地配套立法,《內地判決(交互執行)條例》更明確規定了證明書須由“判定債權人”(即勝訴原告人)申請,并且所證明的事項為“該判決是能夠在香港強制執行”??梢?,即使內地法院在認可程序中擴大解釋《協議管轄安排》的規定,實際上當事人也無法取得所需的證明書。

            三、在立法論上的檢討

            從域外判決制度的目的看,其原意在于基于不同法域之間的司法互信,本法域法律在特定條件下接受域外法院的司法行為(審理)及其結果(判決)可以在本法域內發生效力,形成域外判決在本法域的“流通性”,從而避免當事人重復訴訟。在一般情況下,本法域一旦承認域外法院的判決,就應不考慮判決結果(誰勝誰負)而同時承認域外法院的判決。若只承認金錢給付判決而不承認相同訴訟請求的終局駁回判決,實際上導致是否允許重復訴訟取決于判決是支持判決還是駁回判決。從當事人之間利益衡量的角度看,實際上是只認勝訴不認敗訴(就原告人而言),也就是“許勝不許負”,顯然導致在原告人與被告人之間的利益有所失衡。

            既判力和執行力為判決的兩項效力。前者更是任何終局判決(無論是否給付判決,也無論是駁回還是支持)所具有的效力,后者則只有給付判決才可能具有的效力?!秴f議管轄安排》在制度設計上著眼于執行力而忽略了既判力,導致只有具有執行力的判決的既判力才能“順帶”被認可和執行;至于只有既判力而不具有執行力的判決則無從被認可。


            利息判項(上)

            一、香港法律下的利息判項

            1、判前利息與判后利息

            香港法律將利息區分為判前利息(pre-judgment interest)和判后利息(post-judgment interest),并以此分類為基礎以判決作出的時點作為分界線,區分了不同的利息責任及計算規則。判前利息根據其利息規則原則上僅計算至判決作出之時(如有),判決作出后則根據一套獨立的規則確定判后利息(如有)。這樣的分類及其相應規則,與內地法律的利息規則有所不同。在內地法律下,利息并不以判決的作出或生效為分界線并作出分類,根據實體法律關系所產生的利息(如有)一直計算至判決之后直到判決債務人完全履行其給付;與此并行的是若債務人未依判決所定期限履行其給付,還須從該期限屆滿時起額外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民事訴訟法》253條)?;趯嶓w法律關系所產生的利息在判決作出后繼續適用,不會因判決的作出而停止計算。

            根據香港法律,原告人必須在狀書中明確提出其判前利息主張,其主張一旦獲得法庭支持,亦會體現在判決之中,或作為單項列明,或包含在主給付判項之中。至于判前利息如何計算,其規則相當復雜,但為本文的目的(為互認安排的目的),由于判前利息原則上均必然明確記載于判決之中,關于其如何計算及有關規則如何適用,暫時無需具體探討。需要重點探討的是判后利息,理由在于其作為判決的判項在香港法律下具有不同的體現方式。

            2、判后利息的利率及在判項中的體現

            判后利息的利率有三種確定方式:(1)判定利率;(2)憲報利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決定并在憲報上發布,故本文稱之為憲報利率);(3)約定利率。

            根據《高等法院條例》49條及《區域法院條例》50條的規定,法官可在判決中確定判定債項(即判決確定的給付)的利率(亦即判后利率),若法官未在判決中確定利率,則適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決定并公布的利率。前者即前述的判定利率,后者則為憲報利率。約定利率,則顧名思義為當事人約定的適用于判定債項的利率。根據判例規則,當事人可就判后利息作出約定以排除判定利率或憲報利率的適用,是否存在有效的排除約定屬于合同解釋問題。但由于此問題對在互認安排下如何認可和執行利息判項的問題并無直接影響,因此暫時不深入討論。

            若法官在判決中采用判定利率的方式就利息作出判決,其裁判會體現為明確的判項,或已經包含在給付判項之中;若法官采用約定利率,情況也相同。但是,如果法官在判決中采用的是憲報利率,情況則不太一樣。根據《高等法院條例》49條及《區域法院條例》50條,若法庭未在判決中就判后利息的利率作出命令,則適用憲報利率。而根據高等法院實務指示16.3的規定,基于前述條例中的規定,在草擬判決時不應寫明實際的利率,但可以“注明在判決日期后的利息會‘按照《高等法院條例》第49(1)(b)條所規定的’計算,或加入此類字句”。因此,若采用憲報利率,該利率的具體數字實際上不會直接體現為判決的判項,而只能采用類似于前述實務指示的表述或其他類似表述。比如在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百營鎳資源有限公司等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案一審民事裁定中((2015)泉民認字第76號)(該案簡評見《協議管轄安排》判例簡評017),申請人申請認可的香港判決即包括采用憲報利率的利息判項,該判項表述為“利息由2011年7月29日計算至本判決書頒下之日,以年利率8%計算,之后則以判決利率計算,直至款項已清償為止”。其中8%的年利率為判前利息的利率,判后利息的利率則簡單表述為“以判決利率計算”,即按憲報利率計算??傃灾?,采用憲報利率的判后利息,其利率不會體現于判決之中,須通過查閱憲報確定當時所應適用的具體利率。

            3、判后利息的計算

            判后利息的起算時間為法庭宣告判決之日。需要注意的是,在香港法律下,判決作出之日并不等于判決蓋章簽發之日。在香港高度當事人主義的訴訟制度下,當事人須自行草擬判令并提交法院蓋章。一般而言,原告人應在宣判后七天之內完成判決的草擬及蓋章,逾期未完成的,則可由被告人或其他當事人完成。因此,無論當事人何時完成判決的草擬及蓋章,判后利息均于法庭宣判之日起算,此日期會記載于隨后草擬及蓋章的判令之中。

            此外,對于以下的若干特別類型的判決,也要注意判后利息的起算時間:

            訟費判令 – 以法庭作出訟費責任判令之日起算,而不是就訟費評定作出命令或訟費評定證明書發出之日起算。

            損害賠償有待評估判決(judgment for damages to be assessed)– 與訟費判令不同,此類判決的判后利息在損害賠償數額評估確定后才起算。類似地,對于責任問題與責任數額問題分別進行的訴訟,判后利息在法庭就責任作出判決時不起算,在責任數額確定后才起算。

            原告人原訟敗訴上訴勝訴 – 判后利息在上訴判決宣判時起算,并不溯及原訟判決時計算。

            此外,即使法庭擱置判決的執行,也不影響判后利息的計算,判后利息也仍然從宣判時起開始計算(根據香港法律,即使判決可被上訴,判決也在宣判時生效并可執行,被告人必須申請擱置執行方可暫時避免執行)。只有判決明確確定被告人可分期履行,未到期部分在到期前才不起算。

            關于香港判決利息判項在互認安排下的問題,將在《判后利息(下)》繼續討論。

            未完,待續……

            本文網址:http://m.62255.com.cn/html/falvxinxihua/1057.html
            聯系我們

            電話:+86-755-82804677

            傳真:+86-755-82804651

            郵箱:info@bcisz.org

            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區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第21層2112號房

            訂閱號:【bciszcn】 請關注【藍?,F代法律】

            国产馆v视界影院_精品人妻少妇一区二区_欧美精品人爱C欧美精品四虎_亚洲精品tv久久久久久久久
                  1. <table id="nrhdd"></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