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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地程序香港法律】互認安排與香港判決(續):利息判項(下)

            來源:跨境法務第一問 黃善端 日期:2020.02.21 人氣:204 

            【互認安排與香港判決子系列】

            在內地與香港的判決互認司法互助安排(“互認安排”)下,香港法院判決在特定條件下可在內地獲得認可和執行。在處理香港法院判決的認可和執行申請時,內地法官不僅需要準確掌握互認安排的相關規定,更要對各類香港法院判決,特別是它們的內容和效力有全面而準確的認識,才能準確適用互認安排的規定。香港民事訴訟程序復雜,相應地判決也種類繁多。要準確掌握各類判決的效力及相關規則,就必須逐一進行研究?!芭袥Q類型與互認安排”作為本號“內地程序香港法律”的子系列,目的在于更深入地從香港法律(判決相關程序、規則及效力)的角度出發,對互認安排進行“反向”分析,相信這樣的分析角度更有助于我們在內地的認可和執行香港判決程序中,可更準確地適用互認安排的有關規則,甚至能豐富我們對互認安排相關規則的了解。筆者更相信,此項研究的意義并不局限于內地與香港之間的區際判決互認安排,對于國際層面上的判決互助安排,以及對于我國承認域外判決制度均有重大的參考價值及啟發意義。

            利息判項(下)

            二、利息判項與互認安排

            1、互認安排關于認可和執行利息的規定

            三部互認安排涉及利息判項的規定分別如下:

            《協議管轄安排》16條1款:“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的標的范圍,除判決確定的數額外,還包括根據該判決須支付的利息、經法院核定的律師費以及訴訟費,但不包括稅收和罰款?!?/span>

            《家事安排》14條1款:“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的財產給付范圍,包括判決確定的給付財產和相應的利息、遲延履行金、訴訟費,不包括稅收、罰款?!?/span>

            《民商事安排》18條1款:“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的財產給付范圍,包括判決確定的給付財產和相應的利息、訴訟費、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利息,不包括稅收、罰款?!?/span>

            從上述各部互認安排的條文看,關于作為認可和執行財產給付范圍的利息的規定及表述,并不完全相同,可通過以下表格更清楚地說明:

            《協議管轄安排》所規定的“根據該判決須支付的利息”與《家事安排》、《民商事安排》所規定的“判決確定的相應的利息”應無實質區別,可統稱為“相應利息”?!睹裆淌掳才拧愤€單獨列明“遲延履行的利息”,這應該是內地《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利息,在香港法律只有判后利息,并不存在遲延履行利息。

            2、香港法院判決利息判項在互認安排下的主要疑問

            就判前利息而言,若在香港法院判決中被列為獨立利息判項,自可直接根據互認安排作為相應利息而在內地被認可和執行;若在判決中已被計入被告人所須支付的數額總額,則亦可作為判決所確定的給付財產而被認可和執行。至于判后利息,無論是采用判定利率還是采用約定利率,所適用的利率均會在判決中明確列出,在此情形下的判后利息同樣可作為相應利息而被認可和執行,亦無疑問。對于這兩種判后利息,在內地認可和執行程序中主要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判決判后利息的計算時間,如是在宣判之時開始計算,還是數額確定之時開始計算(詳見本文(上)部分)。

            有疑問的主要是采用憲報利率的利息判項。若判后利息采用憲報利率,則在判決中并不列明判后利息的利率(在實務中更多是采用這一方式),亦即需要根據《高等法院條例》49條及《區域法院條例》50條在憲報上查明當時所適用的利率。在此情況下,內地法院在處理該香港判決的認可和執行申請時,是否應認可和執行該判后利息?如果認可,應如何認可和執行該判后利息?

            3、采用憲報利率的判后利息是否及如何認可和執行?

            在采用憲報利率時,由于判后利息的利率并未在判決上列明,若內地法院以判后利率不構成判決的內容或判項不明為由,拒絕認可和執行該利息,似乎也有一定的理據。然而,從互認安排所擬實現的促進區際民事活動,加強兩地判決流通性目的角度看,將香港判決利息判項能否獲得認可和執行簡單地取決于其判項形式,似乎又不利于前述目的充分實現。在解釋上,或許可將憲報利率視為判決的“默認”判項而構成判決的判項,并作為相應利息而認可和執行。

            對上述問題,內地目前尚未有明確的立場,但在香港方面,《高等法院規則》的相應要求可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問題的處理。因應《協議管轄安排》6條對判決地法院發出證明判決生效及可執行的證明書的要求,《高等法院規則》71B號命令還對證明書的要求作出了規定,其中要求申請人(判決債權人)須在申請中“述明有關判決衍生利息的利率”,而所述明的利率還會成為證明書中的一項內容。因此,只要申請人在申請中述明所適用的憲報利率,該利率即會記載于證明書之中。但是,若申請人未予以述明,證明書則不會記載該利率(高等法院應不會因未述明而拒絕發出證明書,本文(上)篇提到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百營鎳資源有限公司等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案即屬于此情形)。若證明書未能記載所適用的憲報利率,內地法院是否認可和執行該利息,仍然存有疑問。此問題有待內地法院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和解決。

            假若認為內地法院應認可和執行采用憲報利率的判后利息,這不僅對內地法院辦案人員對香港法律的掌握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且更需要在內地的認可和執行程序中有配套的處理。根據目前承認(認可)域外判決程序的法律規定及實踐,申請承認(認可)與申請執行是屬于兩項不同的程序(《民訴法解釋》546條)。前者通過裁定承認(認可)賦予域外判決與內地判決相同的效力,后者則以前者為基礎,根據強制執行程序執行該域外判決。據此,在內地的制度設計上就需要考慮以下問題:究竟應在認可程序中對香港判決中的判后利息予以確認,并且列于認可裁定之中,還是應在執行程序中由法院執行機構另行根據香港法律計算判后利息(比如列于執行通知之中)?此問題屬于高度操作性的問題,同樣需要內地法院在實踐中加以解答。

            4、受理費的計算

            認可和執行采用憲報利率的利息判項還會衍生一個問題,就是申請認可及執行的訴訟費用問題。目前《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并未明確規定申請認可香港法院判決的申請費用交納標準,但可參照適用其中有關外國判決承認的收費標準。無論是申請認可的受理費(申請人預付),還是申請執行的費用(申請人無需預付),均采用了根據執行的金額按比例確定的收費標準,因此,若采用憲報利率的利息判項可以獲得認可和執行,則相應的利息亦理應計入確定法院受理費的計算基數。

            5、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的加倍遲延履行利息?

            關于香港判決利息判項的認可和執行,還涉及一個問題,就是:香港法院判決經內地法院認可后,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253條所規定的加倍遲延履行利息?在法理上,香港法院判決經認可后具有與內地判決相同的效力(《協議管轄安排》11條,但《家事安排》、《民商事安排》并無此明確規定),而加倍遲延履行利息在概念上可被認為是屬于內地法院判決效力之一。依此解釋,則經認可的香港法院判決,理應同樣適用加倍遲延履行利息。由于香港判決的給付義務一般在判決作出之時即須履行,判后利息亦同時開始計算,這實際上會出現判決債務人只要不立即履行即會陷于遲延履行的情形,加倍遲延履行利息亦同時開始計算。此問題同樣有待內地司法實務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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