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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2023:域外法查明制度發展十年觀察》(附十大典型案例)

            來源:藍海中心  日期:2024.07.19 人氣:4 


            報告主筆人:張淑鈿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兼任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港澳基本法研究會理事、廣東省法學會港澳基本法研究會常務理事。


            目 錄

            一、全局性謀劃:中央戰略、司法部署到地方創新

            二、全流程覆蓋:管轄權、法律適用到判決承認與執行

            三、全領域崛起:訴訟、非訴到合規領域

            四、全路徑發展:從當事人到法律查明服務機構

            五、全程序設計:域外法查明制度的規則完善

            六、域外法查明制度的未來發展

            附:十大典型案例


            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加強涉外法律工作”。當年,全國首個專門提供域外法查明服務的實務型法人機構——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現更名為“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以下簡稱“藍海中心”)成立,此后各地紛紛建立起法律查明服務機構,使得“域外法查明”成為一種新型的專門化服務,有效地拓寬了域外法查明的渠道,促進了域外法查明制度的發展。

            2014年到2023年十年間,從中央戰略到地方政策,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署到地方法院創新探索;從涉外民商事爭議解決的管轄權、法律適用到判決承認和執行階段;從涉外民商事訴訟領域到調解、公證、合規等非訴領域;從當事人查明到法律查明服務機構蓬勃發展;從域外法查明責任、查明路徑到查明審查程序,我國域外法查明制度不斷健全,域外法查明實務質效持續提升,彰顯我國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的高質量發展。

            一、全局性謀劃:中央戰略、司法部署到地方創新

            1.中央戰略:推動域外法的查明與適用,加強涉外法治建設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建設同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要求相適應的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加快推進我國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隨著我國“一帶一路”倡議實施,粵港澳大灣區規劃落地,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等自貿區建設啟動,我國全力推進全面開放新格局。涉外民商事交往中,正確適用域外法,合理解決涉外民商事爭議,對于營造國際化、法治化、市場化的營商環境,打造良好的國際民商事交往環境至關重要。

            中央高度重視包括域外法查明在內的涉外民商事爭議解決制度建設。2018年《關于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提出“尊重‘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當事人協議選擇糾紛解決方式、協議選擇其熟悉的本國法或第三國法律的權利……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2018年《進一步深化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提出“支持外國法律查明中心發展”“加快推進‘一帶一路’法治地圖建設。充分利用國際商事法庭等‘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公正高效化解糾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2019年《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提出“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國際仲裁中心”“加快法律服務業發展,鼓勵支持法律服務機構為‘一帶一路’建設和內地企業走出去提供服務”。這些重要文件的出臺和實施,為域外法查明制度發展與涉外法治建設指明了方向。

            2.司法部署:推動域外法的查明與適用,護航高水平對外開放

            域外法查明是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準確適用法律的重要環節,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出臺多份司法文件,部署落實域外法查明制度。

            這些司法文件包括2015年《關于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關于全面推進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精品戰略 為構建開放型經濟體制和建設海洋強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2016年《關于為長江經濟帶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關于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2018年《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2019年《關于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關于貫徹實施〈關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關于人民法院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2020年《關于人民法院服務保障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指導意見》《關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2021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點》《關于人民法院為北京市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2022年《關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關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的意見》《關于支持和保障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的意見》《關于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2023年《關于為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14年到2023年十年間,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涉及域外法查明制度的司法文件,力圖統一域外法查明的法律適用標準,增強域外法查明的司法透明度和可預見性,為破解長期制約涉外民商事審判質效的域外法查明難題提供了堅實的支持。

            3.地方創新:推動域外法查明與適用,探索制度型開放

            域外法查明與適用有助于提升我國國際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保障高質量對外開放,成為當前我國自貿區或地方制度創新中的一個重要篇章,各地紛紛出臺相應的政策,支持域外法查明與適用制度的探索創新。

            2019年修訂的《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第78條指出促進“法律查明等法律服務提供方式多元化”。2020年《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第63條提出促進“法律查明等法律服務多元化”。2021年《青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20條提出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校、法律服務機構及行業協會商會共建法律查明機制,建立域外法律數據庫、專家庫和案例庫等,為市場主體提供域外法律查明服務。2022年修訂的《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第70條提出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專業化、國際化的域外法查明等法律服務。2023年《上海市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條例》第36條提出支持本市高等院校、行業協會、商會等在域外法律查明等領域培養為仲裁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員。2023年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第63條提出支持在合作區依法設立域外法查明服務機構,提供包括澳門、葡語系國家(地區)在內的域外法查明服務?!渡钲诮洕貐^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投資者保護條例》第39條提出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牽頭推進域外法查明與適用機制改革,拓寬域外法查明渠道和方式,支持港澳地區法律專業人士為案件審理提供法律查明協助,強化域外法查明和適用在保護跨境商業投資主體合法權益中的應用。

            自貿區建設的蓬勃興起,為我國域外法查明制度發展帶來了更多的創新和探索機遇,同時,在自貿區建設中獲得市場主體廣泛認可的域外法查明創新做法,作為可復制可借鑒可推廣的成功經驗,也在全國起到了示范帶動作用,進一步推動我國域外法查明與適用制度的發展。

            二、全流程覆蓋:管轄權、法律適用到判決承認與執行

            通常認為,域外法查明制度主要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階段,通過準確查明和適用域外法,公平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涉外民商事爭議。隨著我國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持續推進,域外法查明逐步貫穿了涉外民商事爭議解決的全流程,從管轄權確定到法律適用再到域外判決承認和執行的司法協助階段,涉外民商事爭議解決各個環節均可能涉及到域外法的查明和適用問題。

            訴訟和仲裁是涉外民商事爭議解決的兩種機制,如果當事人選擇了仲裁,則排除訴訟。因此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與案件能否提交仲裁密切相關,直接影響到案件爭議解決機制的確定。對于涉外仲裁協議,我國立法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1]因此,如果涉外仲裁協議當事人約定適用域外法,或者約定了域外的仲裁機構或域外仲裁地,雙方之間對該涉外仲裁協議是否有效的爭議將適用域外法解決,域外法的適用結果直接影響到案件爭議解決機制的確定。

            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域,各個法域之間存在民商事法律沖突,需要借助沖突規范的指引確定案件的準據法。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準據法可能是域外法,也可能是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構建了一套開放包容的域外法適用體系,為域外法查明與適用提供了廣闊的空間。一方面,除了訴訟離婚明確要求適用法院地法,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三類投資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要求適用內地法之外,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均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并結合沖突規范所采用的連接點,才能確定案件的準據法是域內法還是域外法,域外法查明有著充分的適用機會。另一方面,在允許適用域外法的涉外民商事爭議領域,充分尊重域外法的適用。以國際商事合同為例,我國立法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選擇涉外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可以選擇內地法、我國港澳臺地區法律、外國法律、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除非另有規定,我國立法并不要求當事人意思自治選擇的法律需要與案涉合同之間存在實際聯系。當事人擁有廣泛的域外法選擇權利,域外法查明與適用在法律適用階段有著寬闊的適用空間。

            根據程序依法院地法的慣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域外判決時一般適用我國法律。但是,為了規范司法協助事項,無論是國際條約還是國內法都對域外判決承認和執行規定了審查事項。為了協調相關審查事項中各法域程序法的沖突,立法也引入了沖突規范以確定程序性事項的準據法,當該準據法為域外法時,也需要進行域外法的查明與適用。例如,我國立法規定我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須以條約或互惠為前提,如果根據該外國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決可以得到該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可以認定為存在互惠關系。[2]對互惠原則的認定需要查明和適用該外國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又如在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時,我國立法還要求對外國法院的間接管轄權進行審查,如果“外國法院依照其法律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或者雖然依照其法律有管轄權但與案件所涉糾紛無適當聯系”,[3]應當認定該外國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因此我國法院在承認和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時,需要查明和適用該外國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以審查外國法院的管轄權。

            2014年到2023年十年間,域外法查明制度除了適用于解決案件的實體法律問題外,也擴大到案件爭議解決的程序領域,實現了對涉外民商事爭議解決的全流程覆蓋。

            三、全領域崛起:訴訟、非訴到合規領域

            長期以來,域外法查明與適用主要集中在涉外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國法律構建了比較靈活的涉外民商事爭議認定標準。只要民事主體的國籍、經常居所地、訴訟標的物、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涉及外法域,或者案件存在其他可以認定為涉外性的因素時,人民法院都可以認定該案件為涉外民商事案件。[4]寬泛與靈活的涉外性認定標準有助于更多案件被識別為涉外民商事案件,意味著爭議解決領域中域外法查明和適用的更多機會。另一方面,司法實務中,人民法院還進一步探索擴大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域外法解決糾紛的案件范圍。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的意見》中提出:“支持前海法院申請授權試點探索域外法適用機制,在不違反我國法律基本原則或者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許在前海合作區注冊的港資、澳資、臺資及外商投資企業協議選擇域外法解決合同糾紛,或者適用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際商事規則化解糾紛?!薄渡钲诮洕貐^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第57條提出“民商事合同當事人一方為在前海合作區注冊的港資、澳資、臺資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據此,前海合作區內符合特定條件的合同也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域外法、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解決糾紛,爭議解決領域中產生更多域外法查明與適用的需求。

            近年來,域外法查明制度也逐步擴大適用到仲裁、調解、公證等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以公證為例,在涉外婚姻家事繼承領域,當事人廣泛借助公證辦理相關事宜。根據我國法律,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因此公證機構在辦理涉外繼承公證事務時,如果根據沖突規范的規定指向域外法,公證機關也需要解決域外法的查明與適用問題。

            同時,我國越來越多的企業走出去開展跨境投資,需要了解東道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的法律與政策,以全面衡量對外投資和貿易行為在法律上的可行性,越來越多的企業也需要通過域外法的查明和適用,開展合規調查,加強合規監管,從而預防和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域外法查明與適用正逐步提前到爭議產生前的合規階段,為企業對外投資和貿易保駕護航。

            值得注意的是,域外法查明領域還開始出現向域外委托人或機構反向提供中國法查明服務的情況。在域外法院審理涉及中國法適用的案件中,域外的委托人或機構可以通過我國法律查明服務機構協助查明相關的中國法律。域外法查明服務從向內地法院和內地當事人提供域外法查明服務,到向域外法院和域外當事人提供中國法查明服務,呈現雙向法律查明的新形態。

            四、全路徑發展:從當事人到法律查明服務機構

            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由“當事人提供;由與我國訂立司法協定的締約對方中央機關提供;由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提供;由該國駐我國的使館提供;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等多種域外法查明的路徑。[5]司法實務中,個別路徑例如條約和使領館路徑因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規范,并沒有在域外法查明中發揮應有的作用。[6]中外法律專家路徑普遍存在如何認定中外法律專家的資質或范圍,如何認定中外法律專家意見的效力和性質的疑問。[7]因此,大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人民法院經常采用甚至唯一采用的路徑是“當事人提供”,引發法院將域外法查明責任轉移給當事人的批評。[8]域外法查明路徑關系到域外法查明的有效進行,迫切需要發展更多有效的域外法查明路徑。

            2014年是域外法查明發展中濃墨重彩的一年。是年2月,藍海中心成立,這是全國首家提供域外法律查明專門服務的獨立法人機構。這一創新舉措入選了“廣東省自由貿易試驗區制度創新案例”;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成立以查明域外法為核心業務的獨立法人機構——藍海中心”作為“深圳以先行示范標準探索法治化營商環境實現路徑”其中一項經驗。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東盟國家法律研究基地依托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東盟法律研究中心成立[9];2014年11月,中國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成立[10];2014年12月,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成立[11];2016年,武漢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成立[12]。十年間,法律查明服務機構異軍突起,在域外法查明領域大放異彩。

            (1)法律查明服務機構組織模式多樣化。各地紛紛成立法律查明服務機構,組織機構模式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民非組織模式。藍海中心首創法律查明服務機構的民營非企業模式,由深圳市司法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從而將原本屬于“專家咨詢意見”的“法律查明服務”細分出來,成為了一項新型的專門化的法律服務。這一模式后續得到其他機構的借鑒。截止2024年5月9日,全國民政系統檢索顯示,還有另外三家名稱中帶有“法律查明”字樣的民非機構,分別是上海東方域外法律查明服務中心、濟南融商法律查明中心和廈門市金谷域外法查明中心。第二種是高校模式。部分高校利用自身在國際法研究、圖書館檢索和對外合作交流的優勢,建立了法律查明中心。例如中國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東盟法律研究中心,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武漢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上海海事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學中國-中亞法律查明與研究中心等。也有部分高校因地制宜與當地法院合作共建查明中心。例如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與西北大學共建域外法查明基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與新疆大學合作共建新疆“絲綢之路經濟帶”沿線國家法律查明研究中心;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廈門大學臺灣研究院共同組建“臺灣地區法律查明研究中心”。

            (2)域外法查明平臺和數據庫逐步得到建設。例如自2017年起,在前海管理局部署和支持下,藍海中心和法律出版社共同承建全國首個大型中文“一帶一路”法律數據庫——“一帶一路”法治地圖數據庫,提供一帶一路沿線相關國家法律制度、法律風險評估、國際仲裁和調解等信息查明服務。截至2023年底,翻譯完成“一帶一路”沿線69個國家和地區經貿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判例1000多部、字數達到1000多萬字,并通過網上的“宏觀法治地圖”和“微觀法治地圖”以及重點國家法治地圖出版物三種形式呈現,成為前海國際法務區建設的重大成果[1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線“域外法查明通”平臺,具備域外法查明案例檢索、域外法律檢索和統計分析功能,用戶可一鍵直達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的域外法查明平臺,鏈接5個法律查明服務機構和8個法律法規資源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一經驗被寫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撰寫的《法治藍皮書﹒中國法院信息化發展報告No.8(2024)》[14]。中國—東盟法律研究中心建設“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或地區法律查明服務中心數據庫與服務平臺,至2021年東盟國家法律數據庫已收錄40余萬條[15]。此外,北京法院國際商事糾紛一站式多元解紛中心、上海法院國際商事一站式解紛平臺、浙江法院域外法查明線上委托應用等線上平臺的推出,極大地便利了法官和相關當事人,提升了域外法查明的工作質效。

            (3)法律查明服務機構運作逐步規范。為加強域外法查明服務的規范運行,法律查明服務機構制訂了域外法查明規則。例如藍海中心于2014年制訂國內首個域外法查明服務規則文件《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中心法律查明規則(試行)》,2024年又修訂并頒布了《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法律查明規則》;華東政法大學于2015年制定發布了《外國法查明委托協議示范文本》;中國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基地制訂了《外國法查明委托受理辦法》等。

            (4)法律查明服務機構與域外機構或專家的合作加強。為更準確地查明域外法律,部分法律查明服務機構吸納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專家作為域外法查明專家,并與域外機構開展合作。例如中國—東盟法律研究中心與柬埔寨司法部、老撾司法部、緬甸法律事務部、東盟法律協會、泰國司法學院、東盟國家律師事務所及高校等法律法學組織簽署有合作交流協議,與柬埔寨和老撾司法部、東盟法律協會、泰國司法學院等30余所單位、20余家東盟國家律師事務所簽署合作協議。藍海中心在全球192個司法管轄區建立了查明專家網絡,并根據專家國別、業務專長、執業年限等建立了分類標識的專家庫,目前專家人數已達到2478位。

            (5)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服務日益得到認可。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提供域外法查明服務的案件數量和類型逐步增加,各地法院也開展與域外法查明中心的合作。例如,藍海中心與北京、廣東、上海、浙江、江蘇、山東、海南等地40多家爭議解決機構建立了合作;華東政法大學域外法查明中心與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海南高院、安徽高院、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海事法院等建立了合作;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東盟法律研究中心與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泉州市人民政府、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等建立了合作等。

            (6)法律查明服務機構的資源整合逐步開展。2015年9月20日,中國法學會支持由藍海中心、中國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中心、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東盟法律研究中心、法律出版社等單位共建的、全國性質的“中國港澳臺和外國法律查明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研究中心”)成立,并落戶在深圳前海。在相關單位的支持下,以研究中心為平臺的“前海法智論壇”以法律查明為獨特視角,組織開展國際法律、國別法律及區域法律的交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7)法律查明服務機構品牌效應逐步顯現。2019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國際商事法庭網站上線啟動域外法查明平臺,標志著全國法院域外法查明統一平臺由此正式建立。域外法查明平臺中專業機構查明板塊包括西南政法大學東盟國家法律研究基地、設在藍海中心的港澳臺和外國法律查明基地、中國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基地、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武漢大學外國法查明中心等五家機構。據統計,2023年5月到2024年5月一年間,該域外法查明平臺的瀏覽量達到14189人次。

            五、全程序設計:域外法查明制度的規則完善

            域外法查明制度包括查明主體、查明責任、查明路徑、審查適用、查明不能的認定和解決等多個環節問題,需要一套系統化的制度。但在2010年之前相當長的時期,我國的域外法查明制度主要適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3條的規定,但該條款僅僅規定域外法查明的路徑。2010年《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生效,我國建立以法院為主、當事人為輔的域外法查明責任制度。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明確了域外法查明與適用的相關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通過、2023年修正的《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規范了域外法查明路徑。立法和司法解釋推動域外法查明制度的系統化發展,但仍無法完全解決司法實踐存在的查明責任不清、查明途徑單一、查明程序不規范、認定標準不統一等問題。

            地方法院開始探索出臺相關的域外法查明規則。例如深圳前海法院先后出臺《域外法查明辦法《適用域外法案件裁判指引(試行)》》、《關于審理民商事案件正確認定涉港因素的裁判指引》、《關于深入實施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域外法查明與適用的若干規定》;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制定《域外法查明指引手冊》;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操作指引(試行)》、《域外法辯論指引(試行)》;廈門海事法院《域外法查明規則》;重慶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陸海新通道沿線國家法律查明機制指引》;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暫行辦法》;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與適用規程》等等。一些地方法院在實踐探索中,形成了域外法查明的亮點和特色。例如,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全面梳理商事主體行為能力、合同效力、保證責任范圍等涉外商事審判中常見的域外法查明問題,匯編《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集》,為法官日常審判提供參考;同時,準確把握涉外商事案件的準據法適用問題,加強與知名法律查明服務機構合作,確保案件在法律適用上充分做到嚴謹準確。比如在曲某與陳某股權轉讓糾紛中,該院就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股東資格的認定分別適用中國法律及美利堅合眾國加利福尼亞州法律作為準據法。[16]前海法院在與專業查明機構合作的基礎上,通過法院聘用的域外法專家(通常兼有陪審員、調解員等身份)協助查明,并加強對涉港案件的比較法研究;蘇州國際商事法庭則注重涉外法律人才培養,推出“1+2+3+N”人才培養體系和審判精品戰略,提高涉外審判的質量。[17]在一起跨國股權糾紛案中,該院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埃塞俄比亞商法典》,生效判決得到埃塞俄比亞行政部門認可與執行。[18]

            根據涉外審判實踐的最新發展,202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這是我國第一部針對域外法查明與適用的司法解釋,直面域外法適用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重難點問題,標志著內地域外法查明制度化規范化機制的正式形成。

            (1)重申域外法查明的責任主體。域外法應由法院還是當事人查明這一查明責任主體的爭論源于對域外法是事實還是法律的不同定位。[19]《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法》”)根據域外法適用的依據劃分法院和當事人的查明責任,但司法實踐中往往還存在著對域外法查明責任主體的混淆認識?!督忉尪分厣辍斗蛇m用法》關于查明責任主體的規定,確定查明責任制度的延續性,要求“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查明該國法律”,“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當事人未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由人民法院查明該國法律”。[20]同時,《解釋二》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通過“由當事人提供”路徑要求當事人協助提供外國法律的,不得僅以當事人未予協助提供為由認定外國法律不能查明,[21]厘清“由當事人提供”查明路徑與“當事人應當提供”查明責任之間的關系,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法院將域外法查明責任轉由當事人承擔的問題。

            (2)創新了域外法查明路徑。根據《解釋二》,內地法院可以通過下列途徑查明外國法律:由當事人提供;通過司法協助渠道由對方的中央機關或者主管機關提供;通過最高人民法院請求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或者該國駐我國使領館提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參與的法律查明合作機制參與方提供;由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專家提供;由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者中外法律專家提供;其他適當途徑。[22]以上路徑中,有的路徑是對原有路徑的延續,例如由當事人提供或其他適當路徑。有的路徑是對原有路徑的合并,但增強原有路徑的可操作性。例如使領館路徑合并了原有的“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和“由該國駐我國使館提供”,并明確需要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有的路徑是對原有路徑的拓展,例如“通過司法協助渠道”查明路徑是在條約的基礎上增加了依據互惠請求查明域外法。有的路徑是對近年來司法實踐經驗的吸收,例如由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專家提供。有的路徑是新增的路徑,例如“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參與的法律查明合作機制參與方提供”,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與新加坡最高法院簽署《法律查明問題的合作諒解備忘錄》,構建了雙方通過請求書方式相互提供法律查明信息的路徑??傮w上,司法解釋進一步豐富和拓寬域外法查明的路徑。

            (3)規范審查標準與程序。在《解釋二》出臺前,對于當事人應當如何提供域外法查明資料,法院應該如何查明和適用域外法,均缺乏完善細致的程序規范。[23]《解釋二》界定了域外法查明的相關程序:第一、明確提供域外法的形式要件。如果當事人提供外國法律,當事人應當提交該國法律的具體規定并說明獲得途徑、效力情況、與案件爭議的關聯性等。外國法律為判例法的,還應當提交判例全文。如果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法律專家提供外國法律的,還應當提交法律查明服務機構的資質證明、法律專家的身份及資歷證明,并附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書面聲明。[24]第二、明確域外法的審查程序。查明的外國法律材料應當在法庭上出示,法院應當聽取各方當事人對外國法律的內容及其理解與適用的意見,法院也可以召集庭前會議或者以其他適當方式,確定需要查明的外國法律的范圍,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提供外國法律的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者法律專家出庭接受詢問或在線接受詢問。[25]第三、明確域外法的確認程序。如果當事人對外國法律的內容及其理解與適用均無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確認;如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補充查明或者要求當事人補充提供材料。經過補充查明或者補充提供材料,當事人仍有異議的,由人民法院審查認定;如外國法律的內容已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26]第四、細化外國法查明不能的認定標準。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該外國法律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不能查明外國法律。[27]人民法院依法適用外國法律審理案件,法院認定外國法律不能查明的,應當載明不能查明的理由。但人民法院不得僅以當事人未予協助提供為由認定外國法律不能查明。[28]

            (4)明晰域外法查明其他相關問題。對查明外國法律的費用負擔,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在作出裁判時確定上述合理費用的負擔。[29]人民法院查明香港、澳門特區的法律,可以參照適用該司解解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30]

            六、域外法查明制度的未來發展

            完善、高效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域外法查明制度是法院適用域外法解決涉外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支撐,是營造我國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構成。隨著我國對外開放高速發展與涉外法治體系建設闊步前進,域外法查明領域將繼續高歌猛進,充分發揮其助力我國涉外法治建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現為:

            (1)域外法查明需求將長期化常態化?!耙粠б宦贰背h進一步推動我國與沿線國家之間的經貿合作與交流,跨境投資與貿易活動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容易引發法律糾紛。同時,為了更好參與全球經濟競爭,各國也及時調整、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制訂新的法律規范。適應國際社會法律制度的新發展與變化,避免對外投資和貿易的法律風險,企業對域外法查明需求將持續增長,域外法查明活動將成為企業對外投資與貿易的長期和常態工作。

            (2)域外法查明領域將呈現新熱點。當前,全球社會、經濟、技術加速演變,國際法律發展熱點涌現。從環境保護到氣候變化,從性別平等到勞工保護,從企業合規到國際反腐敗合作,從人工智能到數字權益保障,新的立法領域將激發新的域外法查明需求。另一方面,伴隨著人員的跨境流動,涉外婚姻數量增加,跨境家庭資產多樣化,傳統的涉外婚姻家事繼承領域爭議逐漸突出,各國婚姻家事繼承領域法律沖突激烈,蘊藏著巨大的域外法查明與適用需求。

            (3)域外法查明質效將大幅度提升。經過十年發展,域外法適用理念已被廣泛接受和認可,涉外民商事爭議解決的當事人更為關注域外法適用對案件結果的影響,司法機構已經積累了豐富的域外法查明和適用的經驗,法律查明服務機構的運作更為規范化,互聯網、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的運用助力提高域外法查明的效率和準確性,這些因素將共同推動域外法查明質效的進一步提升。

            (4)域外法查明法律服務將凸顯專業化運作。法律查明服務機構在域外法查明領域的作用和影響力日益增長,需要進一步規范和提升法律查明服務機構的專業水平。因此,通過健全法律查明服務機構的運行機制,建立法律查明服務機構的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提升法律查明服務機構的專業服務能力,從而著力打造一批專業水平高、品牌效應強、具有國際知名度和影響力的法律查明服務機構,為外國企業引進來和中國企業走出去提供雙向法律查明服務。

            (5)域外法查明制度完善將致力于權威性和精準度。一方面,完善域外法查明制度,應進一步拓展國家層面的域外法查明路徑,包括構建我國法院啟動條約路徑查明域外法的程序規則,有效激活當前我國簽訂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中關于締約國相互提供法律信息的制度,探索我國法院與外國法院之間法律和案例信息互享機制。通過拓展國家層面的域外法查明協作機制,提升域外法查明的權威性。另一方面,完善域外法查明制度,應該規范司法機關對域外法查明專家意見的審查和認定標準,建立裁判文書對域外法適用的“詳盡說理論證”制度,規范和明確域外法查明的費用承擔機制,建立域外法查明的案例指導制度與類案同判制度。通過完善域外法適用和適用的配套措施,提高域外法查明的精準度。

            在新時期,域外法查明機制已成為國家涉外法治建設的重要方面,可以有效解決法律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為正確理解和適用域外法律提了基礎保障。從2014年到2023年,我國域外法查明制度不斷完善,十年征程,十年輝煌發展。我們有信心期待,伴隨著我國中國式現代化與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全面推進,下一個十年,域外法查明制度建設與實務發展將更加蓬勃向上,欣欣向榮。


            腳注:

            [1]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8條。

            [2] 《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第44條

            [3] 《民事訴訟法》第301條。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3條。

            [6] 參見王徽、沈偉:《論外國法查明制度失靈的癥結及改進路徑——以實證與法經濟學研究為視角》,載《國際商務——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016年第5期,第141頁。

            [7] 參見楊銀、張國慶:《我國域外法查明制度的現狀與突破路徑——基于87件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實證分析》,載《重慶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2022年第10期,第188頁。

            [8] 參見劉婷:《“一帶一路”戰略下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的審判實務研究——以“本地法化”現象為視角》,載《天津法學》2018年第3期,第13頁。

            [9] 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網站: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347/327/339/index.html

            [10] 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網站: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347/327/341/index.html

            [11] 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網站: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347/327/343/index.html;上海法院國際商事一站式解紛平臺:https://yshj.hshfy.sh.cn/sh-swssjf/#/outside

            [12] 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網站: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347/327/345/index.html

            [13] 前海管理局網站:http://qh.sz.gov.cn/sygnan/qhzx/dtzx/content/post_10855384.html,國家發改委網站:《深圳前海打造全國首個“一帶一路”法治地圖》,https://www.ndrc.gov.cn/fggz/qykf/xxjc/202108/t20210831_1295821.html,詳見“一帶一路”法治地圖網站:https://qhsk.sz.gov.cn/qhbr/index.

            [14] 羊城派:《廣州法院搭建域外法查明通平臺實現域外法“一站式”高效查明》,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9184049532307890&wfr=spider&for=pc

            [15] 《法律查明服務中心數據庫與服務平臺項目進度會議順利舉辦 域外法律查明平臺已上線》 https://calc.swupl.edu.cn/pub/dmflyjzx/jlhd/xwgg/308061.htm,詳見中英文數據庫https://barlc.swupl.edu.cn/

            [16] 中國法院網:《北京四中院召開“域外法查明與適用體系服務保障‘兩區’建設”新聞通報會》;京法網事:《跨境糾紛化解、域外法律查明、涉外仲裁承認……圍觀這場發布會帶你了解涉外商事審判的“北京經驗”》。

            [17]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澎湃號:《“以高質量涉外法治建設促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暨地方國際商事法庭高質量發展研討會”觀點綜述》。

            [18] 新浪財經:《蘇州國際商事法庭以高質量司法護航高水平開放》。

            [19]  參見徐錦堂:《論域外法查明的“意志責任說”———從我國涉外民商事審判實踐出發》,載《法學評論》2010年第1期,第75頁。

            [20]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

            [2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第三款。

            [2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第一款。

            [23] 參見杜以星:《自貿區司法服務保障創新供給及不足之填補》,載《法律適用》2019年第17期,第78頁。

            [2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四條。

            [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七條。

            [2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

            [2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

            [2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2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款。

            [3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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