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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良宜:中國企業應充分利用資產凍結令和披露令制度

            來源:法制日報 楊良宜 日期:2019.05.17 人氣:238 

            今年3月,內地連鎖餐飲集團俏江南的創辦人張蘭因涉嫌隱瞞資產、藐視香港法庭,被香港法院一審判處12個月的監禁。

            此事件源于張蘭與歐洲最大私募股權基金CVC的股權轉讓交易。在交易中雙方發生爭議,爭議標的額為2.86億美元。為了協助即將在中國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開始的仲裁,CVC在2015年2月26日向香港高院單方面成功申請到針對張蘭的資產凍結令,資產凍結令中也包括資產披露令。這一資產披露令要求張蘭向原告披露其單價超過50萬港元的所有資產。

            據媒體報道,張蘭僅根據資產披露令披露出其擁有121.8萬美元的銀行存款、若干北京房產和兩輛汽車。CVC對披露結果不滿意,也找到證據證明存在張蘭未披露但滿足要求的資產,從而進一步向香港法院尋求救濟,提出張蘭因違反資產披露令構成藐視法院。香港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判決張蘭藐視法庭的罪名成立。

            今年3月5日的法院判決是針對藐視法庭罪名成立后的量刑問題,判決書顯示,雖然張蘭針對2018年3月14日的一審判決已經上訴,但是直到上訴庭將一審判決推翻,一審判決都是有效而需要繼續進行量刑程序的,綜合考量張蘭對法院命令的違反情況與不出庭等因素,最終判處張蘭12個月監禁的刑罰。

            張蘭,這位知名的女企業家,卻因為一起普通商事糾紛而陷入鋃鐺入獄的危險,著實讓人大跌眼鏡。那么,為何她的財產會被香港法院凍結?當張蘭接到資產披露令時,該如何應對才能避免后續所發生的一系列危機事件?

            近日,媒體就本案與資產披露令和資產凍結令所相關的重要問題,對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名譽主席楊良宜進行了專訪。


            防止被申請人財產流失

            張蘭被判處監禁的起因是CVC單方面向香港法院成功申請到對張蘭女士的資產凍結令。何為資產凍結令?其性質是否等同于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制度?

            普通法(英國法、香港法等)下的資產凍結令(asset Freezing Injunctions),或在1999年《英國民事訴訟規則》生效之前被稱為瑪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s),是阻止被申請人資產流失的一種臨時禁令。一旦被申請人的資產被凍結,就意味著該資產就不得再被轉移、處置等。資產凍結令屬于普通法中財產保全制度的一種。

            雖然中國民事訴訟法中的財產保全制度也包括凍結資產的做法,但是嚴格來說,這與普通法下的資產凍結令并不是一回事。據我了解,中國法院目前所作出的凍結資產的命令與英國法院、美國法院作出的全球資產凍結令相比,在國際影響力與其所能發揮的威力方面尚有差距,而且中國法院凍結資產的對象也只是局限在中國境內的資產。

            什么類型案件的當事人才可以提起凍結令申請?基于何種條件,當事人才有權提起資產凍結令申請?

            基本上,在所有類型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都可以申請資產凍結令。這絕不僅僅是局限于商事爭議,在家事、勞工等爭議中,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資產凍結令的救濟。

            至于申請資產凍結令的條件,最重要的就是被申請人的資產存在流失的風險,而被申請人資產的流失會直接導致勝訴方即使勝訴也無法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訴訟的對象是財力雄厚的“世界500強”公司,又或者是像比爾蓋茨這樣資產豐厚的自然人,便根本不存在資產流失與勝訴判決/仲裁裁決無法得到執行的風險,那么再作出該凍結資產的申請,不僅會被人當笑話看,而且也難以找到律師愿意接受委托而向法院提出這樣的申請。

            因此在申請資產凍結令時,很大程度上需要找到“丑化”被申請人的資料,這包括找調查員、私家偵探搜羅資料等。而在一些涉及商業詐騙的案件,當事人成功申請資產凍結令的機會就會大很多。

            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資產凍結令特別是全球資產凍結令,已經被廣泛使用在英國法院判決或倫敦仲裁裁決的執行過程中。

            照理說,當案件當事人之間分出勝負之時,通過一般的執行手段,便可使勝訴方獲得金錢給付,例如,勝訴方知道敗訴方的某個銀行賬戶中有存款,或者是知道第三人即將支付一筆金錢給敗訴方,那么他就可以通過第三人債務命令(法院強制要求第三人把金錢支付給勝訴方)而令勝訴的判決或裁決得到執行。但是很多時候,尤其是在國際商事糾紛中,勝訴方卻并不知道身處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敗訴方的資產詳情(例如,敗訴方在哪里有賬戶,賬戶里有多少錢等)。再加上申請第三人債務命令也需要時間,因此若勝訴方擔心在此期間敗訴方的資產流失,對其來說最安全的做法就是先單方面申請資產凍結令,來保全這些自己還不知道詳情與需要時間才能執行到的資產。

            資產凍結令中也會包括資產披露令,這更加便于勝訴方了解敗訴方的資產詳情,以利執行。

            今天,越來越多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執行都涉及勝訴方向執行地法院申請對敗訴方作出資產凍結令與資產披露令。一個原因就是執行程序需要時間,更不用說執行程序還有可能因被申請人反抗而被暫時中止,而申請資產凍結令就相對來說比較容易與快捷,因為證明被申請人資產有流失風險的標準是比較低的。畢竟敗訴方在敗訴后還沒有支付判決/裁決金額的事實本身就已經從表面上顯示出資產流失的風險。而即使敗訴方的資產已經轉移,措辭恰當的資產披露令也對追蹤資產很有幫助。按照這個趨勢發展下去,如果中國公司在國際仲裁中敗訴,除非該公司與外國沒有任何聯系,否則勝訴方可直接在倫敦、紐約申請全球資產凍結令來執行該仲裁裁決,無需來中國法院根據《紐約公約》申請承認與執行該裁決,而是可以直接在倫敦、紐約申請全球資產凍結令來執行勝訴裁決書。

            另外一種情況是涉及欺詐的案件(英國法對欺詐有很廣泛的定義,本案中CVC與張蘭女士之間的商事爭議也涉及欺詐的指控,估計這也是香港法院愿意作出協助的原因之一),無論案件是否與英國有關系,英國法院都愿意充當國際警察的角色,作出這種全球資產凍結與披露命令幫助受害人追回損失。


            不受財產所在地限制

            哪些國家的法院有權作出資產凍結令?是否可以認為英國法院不僅有權對英國境內的資產,甚至對于英國境外資產都有權作出資產凍結令?若對英國境外資產作出資產凍結令,又該如何保障這一命令得到執行?

            英國法院自海事方面的“The Mareva”(1975)2 Lloyd’s Rep 509先例發展而來的資產凍結令制度,最初只是針對英國境內的資產,例如,是一筆馬上要從英國銀行匯去國外的錢,該筆錢一旦匯出英國法院就沒有管轄權。但從Babanaft International Co SA v. Bassatne(1990)Ch 13先例,英國法院便開始作出全球資產凍結令。因為英國法院發現資產凍結令僅僅是針對英國境內的資產已經不足夠保護當事人。畢竟英國法院處理的訴訟或倫敦仲裁中都涉及大量的國際案件,而被告/被申請人的資產是遍布世界各地。

            全球資產凍結令可以得到執行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倫敦是國際金融中心,世界上大部分有規模的銀行都在倫敦設有分行。舉個例子,如果全球資產凍結令是針對中國某公司,而該公司在中國銀行的大連分行有賬戶與資金,那么英國法院向倫敦的中國銀行分行送達全球資產凍結令后,中國銀行的大連分行就不得再讓這筆被凍結的資金(往往以敗訴金額為限)流失,否則中國銀行的倫敦分行就可能構成藐視法院而受到懲罰。

            在今天,不僅僅是英國法院,許多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院也會作出資產凍結令(包括全球資產凍結令),包括美國(根據《Uniform Asset Freezing Order Act 2013》)、歐盟國家(根據“Regulation (EU) 655/201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5 May 2014”)、澳大利亞、百慕大、巴哈馬、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加拿大、中國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直布羅陀、馬恩島、新西蘭、印度、愛爾蘭等。

            但由于美國紐約、英國倫敦是全球金融中心,其轄下的國際金融機構數量最多,而且能夠處理這種復雜問題的人才也最為集中,所以,這兩座城市的法院所作出的全球資產凍結令是最能夠得到有效執行的。

            當事人必須要在訴訟或仲裁地點的法院申請資產凍結令嗎?是否可以在其他地點的法院單獨提出資產凍結令的申請?

            早期的資產凍結令是作為訴訟或仲裁中的輔助性命令而存在,因此它需要依附于實體爭議,即英國法院只有在其有管轄權的案件中才可以作出資產凍結令。

            但在《Civil Jurisdiction and Judgment Act 1982》《Civil Jurisdiction and Judgments Act (Interim Relief) Order 1997》等法律相續出臺后,法院已經不再需要先對實體爭議有管轄權才能作出資產凍結令。換言之,無論訴訟或仲裁的案件是在哪里進行,案件當事人都可以獨立地向英國法院提出資產凍結令申請。申請人無需通知被申請人,即可單方面向法院申請。


            不以通知被申請人為要件

            法院作出資產凍結令是否要經過必要的審核程序?法院同意啟動該程序是否以通知被申請人為要件?被申請人是否可以對該命令進行抗辯?

            由于大部分的資產凍結令都是針對可能流失的資產,所以,如果它以事先通知被申請人,等被申請人抗辯后法院再作出決定為必要環節,則極有可能導致在這個過程中資產就已經流失的后果。因此法院允許當事人在不告知對方的情況下,就可以單方面提出資產凍結令的申請,并在有關資產被凍結后再給被申請人機會抗辯。

            如果被申請人事后向法院證明資產沒有流失的風險,或者是在境內有其他不會流失的資產可供執行,例如被申請人在倫敦剛好買進了不動產或申請人在單方面向法院申請時存在不實不盡之處,法院就會取消資產凍結令,以及要求申請人賠償由此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等。

            不過在很多案件中,由于資產凍結令會給被申請人帶來極大的商業與經濟方面的壓力,導致被申請人往往因為這種壓力而不得不在糾紛的解決中作出極大的讓步甚至干脆投降,因此資產凍結令也被稱為是商事糾紛中的“核武器”。

            當“走出去”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生商事糾紛,而需要在中國進行訴訟或者仲裁時,若中國企業擔心外國企業逃避債務或賠償,該如何對外國企業不在中國境內的財產進行保全?是否可以在中國法院對外國企業的資產提起資產凍結令申請?

            上述提到的資產凍結令同樣可以為中國企業所用。當中國企業如果了解到外國企業有逃避債務或賠償的風險,一樣可以去倫敦、紐約、香港(看哪里更合適與方便,通常是資產所在地,或者好像是全球資產凍結令中通過在倫敦或紐約的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來凍結對方存在本國的資產)針對外國企業申請資產凍結令。

            在中國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就只能針對位于中國境內的資產,但外國企業可能在中國并沒有實際資產。至于對外國企業位于外國的資產,是否可以在中國法院申請凍結令的問題,我目前還沒有聽說中國法院有全球凍結令的做法。而且即使是有,如果中國沒有倫敦、紐約這樣的世界金融中心,法院作出的命令也仍然難以得到有效執行。同樣需要斟酌的問題,是允許本國法院作出全球資產凍結令是否會影響外資金融機構在本國開設分支機構。即使是倫敦或紐約法院,也是在進行了多次試探后,發現即使作出全球資產凍結令,也不會影響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也就是對自己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影響十分輕微后,才開始明確允許全球資產凍結令的做法,進而加強自己國際法律中心的地位。

            全球資產凍結令的做法,不僅給英國帶來了巨大的政治與經濟上的好處,也令英國實際上變為國際警察。


            資產披露令是輔助措施

            如何理解香港法院在資產凍結令中一并作出資產披露令?可以認為資產披露令是為了保障資產凍結令的實施而作出的嗎?

            資產披露令是由英國法院根據《Senior Courts Act 1981》之37(1)條的規定作出的一種附屬于資產凍結令的輔助命令?,F行《英國民事訴訟規則》之25.1條也有同樣的規定。

            由于申請人擔心會有“漏網之魚”,因此最初的申請針對的資產是十分廣泛的,甚至包括配偶名下的資產,第三人信托的資產、與第三人共同擁有的資產等。而且,由于資產凍結令會在單方面申請下作出,法院最初的命令也往往是針對較廣泛的資產。根據資產披露令了解到被申請人的資產詳情后,法院就會考慮修改之前的凍結令而凍結特定的資產。

            雖然如今當事人可以獨立向法院申請資產披露令,而要求披露的資產金額與范圍也未必與資產凍結令一致,但資產披露令仍然是主要附屬于資產凍結令或全球資產凍結令的。因此除非資產凍結令本身就針對的是特定資產,否則一般仍會是資產凍結令與資產披露令一并作出。

            既然資產凍結令在很多時候是幫助國際訴訟判決或仲裁裁決的執行,因此附屬的資產披露令也會是針對被申請人全球的資產。如果被申請人根據資產披露令披露了其在英國的資產狀況,或是其披露的資產所在銀行在英國有分行,申請人就可以申請法院只針對這些特定資產作出資產凍結令。但是如果被申請人披露的資產與英國沒有任何關系,那么申請人也可以在資產所在地尋求救濟。

            當今在國際仲裁的執行中,勝訴方通常會遭遇到的問題是不知道敗訴方到底在哪里有資產,因此如果能通過英國法院作出的資產披露令了解到被申請人例如是在哈薩克斯坦本地銀行有資產,那么就可以去哈薩克斯坦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了。

            仲裁庭是否可以作出資產凍結令或資產披露令?

            這主要取決于仲裁地點的有關法律是否賦予仲裁庭這項權力。在英國1996年《仲裁法》下,仲裁庭是無權作出資產凍結令、資產披露令這種中間禁令的。但是在香港,《香港仲裁條例》(采用《聯合國示范法》)卻允許仲裁庭作出包括資產凍結令、資產披露令等在內的這類中間禁令。

            雖然仲裁庭也有權作出資產凍結或資產披露令,但為了保障這些命令被執行,申請人仍然需要向法院申請將仲裁庭作出的命令轉為法院命令,因為只有這樣,藐視法院的阻嚇力才會產生。因此我建議當事人不如直接向法院申請這類命令。如果是在執行國際仲裁裁決書的階段,當事人才需要申請資產凍結令,那更是需要直接去法院申請,因為那時仲裁庭早已經不存在。


            冷靜靈活面對資產披露令

            本案中,由于CVC不滿意張蘭的資產披露內容,而再次向香港法院提起訴訟,而法院在判決中也對張蘭的資產披露情況不予認可。什么是符合要求的資產披露?

            一般情況下,資產凍結令會涉及資產所在的第三方金融機構。雖然現實中第三方金融機構去配合被申請人違反法院命令的情況基本不會發生,但是資產披露令只是針對被申請人個人,被申請人通常又都是非??咕芘顿Y產的狀況,所以,經常有資產披露人故意隱瞞資產的事情。這也是人性使然,個人的財產狀況連配偶都不知道的情況也是十分常見。因此,如今由于被申請人違反資產披露令而構成藐視法庭的情況比違反資產凍結令多得多。

            按照規定,嚴格按照法院作出的資產披露令行事的才是符合要求的資產披露,但是由于這類命令往往最初是由法院在申請人單方面申請下作出的,所以,這類命令的文字與措辭都是所指十分廣泛的。例如本案中,香港法院要求張蘭女士披露的內容,是她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單價超過50萬港幣的資產。而對于資產豐厚的人士來說,滿足該條件的資產會是數不勝數,因此在披露中一不小心就會有遺漏。

            對于這個廣泛的法院命令,收到命令的被申請人絕不能做“鴕鳥”不理不睬或者一下就向申請人投降,而是要馬上找懂行的律師出庭抗辯。一旦被申請人作出抗辯,法院很大可能就會采納與修改資產披露令的內容(例如是改變披露資產的內容或延長披露的時間等),甚至將命令直接撤銷。

            若資產披露的內容被法院認定為不符合要求,那么披露人是否就要承擔藐視法庭的法律責任?

            答案是肯定的。對于法治社會而言,司法的權威是至高無上的。法院一旦作出命令或判決,此命令或判決是一定要被嚴格遵照執行的。法律設立了藐視法庭這個罪名,就是為了確立司法的權威與確保法律得到有效執行。因為刑事罪名是伴隨一個人一生的,其帶來的阻嚇力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即便是民商事糾紛中的當事人,對此也是絕對不愿意有所涉及的。

            目前由于英國與普通法區域的法院不需要對實體爭議擁有管轄權就可以作出全球凍結令、資產披露令,因此申請人可以向世界上任何國家與地區的被申請人提出此類申請。

            我曾聽聞,有的中國律師認為英國法院的命令根本管不到住在中國的當事人,因此可以對命令不予理睬。如果他真是這樣給客戶作出建議,可能就“害死”客戶了。

            因為當今社會已經是信息網絡聯通的世界,所以,很多國家之間都會互通信息并將信息聯網,例如是“五眼國家”,或者是英國與歐盟中其他國家之間等。因此如果中國客戶永遠不“走出去”,那倒還罷了。但一旦要“走出去”,就很難避開懲罰。而且在人均壽命越來越長的今天,即使你當下能夠避開這類國家和地區,但誰能預料到所有之后發生的事情呢?

            商人參與國際商業活動主要是為了“求財”,生意盈虧都是正常的,因此那些愿意為了正常的生意盈虧而去坐牢的商人,我看應該不多。但很多中國企業因為“不懂”國際商業法律與規則,導致很正常的商業爭議越鬧越大,不應輸的官司卻以敗北收場,對外國法院的命令又不予理睬,最后本來普通的商事爭議最終變成刑事犯罪。這類中國企業的做法完全是與中國所倡導的解決問題時“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傳統理念相違背。

            因此我希望中國企業都應通過盡快學習與看好書來掌握這套國際商業法律與規則。這樣將來即使遭遇國際商業糾紛,中國企業也知道該如何委托合適的律師。而對律師而言,也要真正學習與懂行,否則無異于害人害己。

            面對今天國際商業法律與規則中這些嚴格的資產凍結令、資產披露令,以及一旦違反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中國企業應該如何應對?

            資產凍結令、資產披露令都是國際商業糾紛中常見的招式,也是國際商業法律與規則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中國企業只要多去學習與了解,是完全可以掌握并且能夠將這套法律與規則為己所用。

            隨著對外投資與對外合作不斷增多,中國企業在今天的國際商業交往中絕不僅僅只是被告,很多時候是以訴訟或仲裁中的原告身份出現。此時中國企業同樣可以依賴這套制度,通過香港、新加坡、倫敦法院申請命令凍結對方的資產,要求對方當事人披露資產信息,這也就是所謂的“師夷長技以制夷”了。既然中國在硬件方面能夠擁有核技術,那沒有道理不去掌握與利用法律制度與商業規則上的“核武器”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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