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18年12月20日,首屆“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座談會”暨“司法部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研究基地”揭牌儀式在深圳市麒麟山莊成功召開,參會嘉賓圍繞“粵港澳大灣區下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主題展開充分討論。在以“大灣區航運金融的協同發展和法律保障”為主題的分組三討論中,深圳市藍海大灣區法律服務研究院咨詢委員會委員、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名譽主席楊良宜,作《普通法/英國法對中國海商法發展的重要性》主題發言?,F刊登演講內容,以饕讀者。
深圳市藍海大灣區法律服務研究院咨詢委員會委員、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名譽主席楊良宜作主題演講
大家好,今天我的發言題目是《普通法/英國法對中國海商法發展的重要性》,我將圍繞題目分享我的一些看法。
01 歷史
因為歷史原因--,所謂的國際海商法等同于英國法。因此近三四十年來,我出版的書籍主要圍繞英國法展開討論。國際上主要的、受認可的仲裁地點/機構也大多屬于普通法體系。
約100多年來,許多著名的海商文件(如金康租約,Congenbill提單等)都出自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的文件委員會,中國境內的企業就經常使用BIMCO文件委員會擬定的標準格式合同。我作為BIMCO文件委員會的副主席,在對標準格式合同/條文進行及時補充和更新工作時,也只關注英國法律的發展,不理會也兼顧不了其他國家的不同法律。
約10年前,由于亞洲國家,尤其是中國的海運影響力越來越大,BIMCO文件委員會希望,在國際海商業大量使用的標準仲裁條文中,除傳統英國倫敦和美國紐約仲裁地外,增加一個亞洲仲裁地作為選項。當時亞洲范圍內有四個地方作為備選地,分別是上海、首爾、香港和新加坡。首選是新加坡和香港兩地,因為這兩個地方都屬于普通法系。至于首爾與上海,小組成員考慮到國際航運實際不適宜選不屬于普通法系的國家或地區。最終選了新加坡,除了新加坡政府的努力游說外,還有很多其他原因。例如雖然香港的海商法與海事仲裁的歷史悠久,但如果放棄上海選擇香港,可能不太適合。
02 一套良好的游戲規則
經得起時間的考驗與政治的變動
BIMCO文件委員會的成員與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的高管組成以歐洲人為主,成員中不少是著名且影響力大的國際船東(如丹麥的馬士基),他們不會隨意將除倫敦外的其他城市作為標準仲裁條文中的首選仲裁地,并以英國法為基礎擬定所有的標準格式。這顯示英國法是一套被國際海商業人士長期接受與認可的規則。我們學習英國法,其實也沒有什么不對,我們古代的《孫子兵法》也說,知此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英國商法自詡是一套全面、合理、符合邏輯、配合實際、有可行性以及可預測性的游戲規則,事實上也受到國際社會的歡迎。英國法中許多理念與規則來自羅馬法、希臘法,并在后來得到修改與完善。就像現在已經沒有人再叫羅馬法、希臘法一樣,假設將來英國法或普通法的稱呼不存在,這套游戲規則仍然延續。所以名稱不重要,重要的是內容與其他國家相比是否有上述提到的好處。
英國法受商業人士歡迎也與政治、國力無關,至少沒有直接關系。我們從事航運行業的人都知道,20年前還可以在航運合同(如租船合同)中看到大量的紐約仲裁條文或約定紐約法院的管轄,但近十年來很少能看到紐約仲裁條文的影子,幾乎完全被倫敦仲裁(或英國法院)打敗。另一個例子是最近我與美國和英國的律師都有討論到,英國十幾年來出版了8-10本關于提單的專業書籍,都是出自著名與權威的大法官、學者之手。但是美國律師則承認,美國根本找不到一本專門針對提單的書?,F階段的中國,目前業沒有多少提單類的專業的書籍(包括我寫的一千多頁的書),這樣一來我們也知道我國海商法需要向誰學習。
曾有國內同行跟我說,英國法和我們國內沒有關系,沒有必要去學習。但無論是提單、租船合同、國際貨物的付運合同(CIF/FOB等)還是貨物買賣保險合同,如果不依據英國法進行理解和操作,必然帶來很大困難。以保險合同為例,中國的保險公司與中國承保人的保單在實踐操作上如果不結合英國法,在國際上進行再保服務時就會帶來很大困難。融資租賃方面,也聽到在座的金融朋友說存在同樣的問題。在國內,我們可以完全關起門來搞中國自己的海商法,可是一到海外進行再保、融資租賃、付運合同的貨物轉售、船舶分租等行為,就寸步難行。即便是前往香港、新加坡進行仲裁,也無法避免適用英國法。
可能在我們和我們子孫這一代能做的,就是先掌握英國法這套規則,這樣才享有國際航運應有的話語權。然后,在掌握好已有的規則的基礎上,以此作為跳板,吸收其優點并加入我們中國的傳統智慧與在大量磨煉機會(中國是最大的貿易國)下發展出來更符合邏輯與貼合實際做法的法律,(就可能)進行超越。到那時候,國際海商法或游戲規則會變為中國法。但我需要強調,中國自己不可能從零開始,即使將來國際海商法變為中國法占據主導地位,也一定是像英國法吸收了羅馬法與希臘法一樣,吸收了現在的英國法的優點。只有比目前使用的英國法更全面、合理、符合邏輯、配合實際、有可行性以及可預測性的游戲規則才會被國際社會接受。
03 大灣區的優勢與挑戰
我現在講講大灣區的優勢,香港特區的優勢是屬于普通法系,我們從小學習普通法,生活在普通法環境,香港同時也是亞洲仲裁中心,有豐富的人才儲備,除了辦案外也可以為教育等等其他方面提供支持。這些普通法的人才顯然是重要的,如果沒有人才儲備,有時候要學也無從學起,畢竟海商法是一套很復雜的制度。加上大灣區頻密的商業活動提供了大量的機遇與磨煉機會,我希望在大灣區通過與香港人才庫合作下很快能夠培養一批有國際思維與高水平的法律人,特別是在海商法方面。
當然大灣區也面臨一些挑戰,我認為這40年來改革開放國家硬實力發展得比軟實力快很多。特別是深圳作為中國“硅谷”有大量科技創新的人才,也有很多出色的科技企業。但相對來說我們的軟實力發展有點趕不上,所以希望我們在這方面能夠盡快進步配合硬實力的發展。特別是要在大灣區里進行有效的對話與合作,從事或希望從事國際海商業的青年也要勤于閱讀與鉆研好的書籍與普通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