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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外多元化糾紛解決制度介紹系列:新加坡調解機制

            來源:藍海中心  日期:2020.03.09 人氣:3505 

            前言:新加坡作為亞太地區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國際糾紛解決中心,其地位不是一天形成的,而是自上而下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結果。


            2019年8月7日,46個國家在新加坡出席會議,簽署了《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公約是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歷時四年研究擬訂的,旨在解決國際商事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的跨境執行問題。公約因在新加坡開放簽署,故又稱《新加坡調解公約》,新加坡內政部兼律政部長尚穆根對此認為:“公約將讓新加坡在世界版圖上發亮,新加坡將以國際貿易法領域的思想引導力而聞名。


            下來,藍海商事調解中心將為大家陸續介紹新加坡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回顧和了解新加坡成為國際糾紛解決中心的歷史進程。今天我們首先推出新加坡的調解機制,看一下其中對我們的參考借鑒意義。



            一、概述



            新加坡司法界大力推動調解工作。自1994年起,法院就建立了調解機制。目前幾乎所有的案件都會有機會進行正式或者非正式的調解。


            新加坡法院的調解最早由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楊邦孝引入,將西方調解方式與亞洲/新加坡文化融為一體。1994年,新加坡為了提高司法系統的效率,修改了民事訴訟程序,鼓勵當事人庭外和解。最高法院1999年頒布了《法庭規則》,對訴訟程序中的當事人和解建議、審前會議和解以及和解協議批準等程序作了詳細規定,提供了充分的ADR 介入機會。新加坡最高法院發布的主簿通令規定,案件提交新加坡調解中心調解的,當事人可以免交法庭費用或者退費。2017年1月9日,新加坡議會通過了《調解法》。該法允許法庭在尚未開啟其他訴訟程序之前將通過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制作成法庭庭令,增強經過調解的和解協議的強制執行力。該法賦予了調解作為一種選擇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案,在當事人決定行使這一權利時具有終局性和權宜之計。




            二、新加坡調解機構



            (一)法院附設調解

            1.新加坡初級糾紛解決中心

            1995年新加坡初級法院成立法院調解中心,該中心屬于初級法院的一部分,由調解法官主持進行調解。1998年5月,法院調解中心更名為初級糾紛解決中心(Primary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簡稱PDRC),更名的原因是糾紛解決形式已不僅限于調解,還包括早期中立評估以及各種特殊形式的調解,如法院解決糾紛、專家合作調解、小型審判、調解-仲裁混合模式等。

            1999年該中心又設立“多門法庭”(multi-door courthouse),協助和引導糾紛雙方在法院系統內部或外部尋求適合的糾紛解決方式。該調解中心進行的調解活動屬于比較正式的調解方式,“法庭調解”充分運用公共資源尋求解決沖突的更佳方案,讓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開始制度化,降低了解決沖突的費用。2015年3月5日,新加坡新設國家法院糾紛解決中心,取代之前運行 20 多年的初級糾紛解決中心。

            2.小額法庭和家事法庭的調解

            1985年新加坡建立小額法庭。90年代以來,新加坡法院的小額索償法庭開始推行調解。同時,新加坡法院的家事法庭、少年法庭及贍養父母審判庭也開始推行調解。家事法庭免費提供家庭糾紛調解和咨詢服務,對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離婚案件設置強制調解和心理咨詢程序。

            3.國家級法院糾紛解決中心

            國家級法院糾紛解決中心(以下簡稱國家中心)是新加坡自1994年啟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以來,首次將所有糾紛集中在一個中心處理,并開始對部分糾紛的調解收費。國家法院糾紛解決中心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促進 ADR 的發展:

            (1)“一站式”處理糾紛

            國家中心采取全面的方式處理各種糾紛。不論何種訴訟,ADR都可以給當事人提供一個在早期獲得救濟的機會。

            國家中心集中以往法院不同部門提供的不同ADR服務,提供一個綜合全面的方式解決各種糾紛,為民事糾紛、與輕微刑事罪行相關的控訴、其他人際關系沖突,比如涉及防騷擾保護法的案件提供“一站式”的ADR服務。中心位于國家法院的入口處,與現有的鼓勵當事人使用法院ADR的司法設施一起,向社會發出明確、強烈的信號,在解決任何糾紛時,應認真考慮將ADR作為首選方式。

            (2)工作特色

            國家中心一直探索新的工作亮點,如:

            ① 法院 ADR 的職業化

            自90年代以來,新加坡法院一直提供免費的ADR服務。后來陸續有相關人士強調有必要建立一套機制,反映調解工作的真正價值。目前國家中心引進了ADR收費制,但只針對地區法院的大額的民事案件。對于大多數的案件,包括所有推事法庭的案件、機動車事故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和推事法庭的控訴,繼續免收 ADR 費用。

            ② 義務調解員

            義務調解員對于法院ADR的發展,促進公眾對ADR的認知,鼓勵公眾使用ADR等方面一直是至關重要的。國家中心持續與義務調解員合作,發展對他們有用的學習項目,提升他們的水平,并吸收在特殊領域具有專業技能的人員,突出他們特殊的興趣或專業領域。

            ③ 與ADR相關機構合作,提高公眾對ADR的了解和使用

            國家中心與相關機構合作,推廣在新加坡法院甚至整個社會使用ADR。如義務調解項目是與新加坡調解中心共同發起和改進的。還有基本正義項目,是由國家法院、律師公會和社區正義中心合辦,該項目由一群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強調在啟動司法程序前,通過使用ADR友好地解決糾紛。

            4.電子調解

            隨著互聯網應用的普及化,新加坡初級法院自2000年開始采用電子調解。爭議類型包括消費者爭議、合同爭議、知識產權爭議等。電子調解的適用前提是雙方同意采用電子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當事人無需當面協商,所有因電子商務發生的爭議均可在專業人士協助下,進行網上調解。電子調解所有交流和函件均以電子郵件方式進行。必要時,調解員可安排當事人面談,或者提交書面文件及證據。調解達成協議后,也通過電子方式送達雙方當事人,該調解協議即發生法律效力。電子調解快速且費用低廉,且所有爭議均保密,商界人士和消費者均可從中獲益。

            (二)新加坡民間ADR制度

            新加坡政府在積極推動調解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政府鼓勵糾紛方在訴訟之前先嘗試通過調解解決糾紛。

            1.新加坡調解中心(SMC)

            該中心是2017年《調解法》規定的四家指定調解服務提供商之一,這意味著由該中心管理的調解協議可轉變為可立即執行的法庭命令。

            中心自1997年成立以來,已調解超過4,400宗案件,涉及金額超過100億元,調解成功率大概是70%,且有九成是在一天內結案。在SMC調解的案件中,建筑糾紛約占40%,其他類型的案例包括銀行、合同、公司、就業、信息技術、保險、合伙、航運和租賃糾紛。

            SMC亦是新加坡調解培訓的先驅,專門為法官、律師及其他調解相關人士提供調解培訓。除新加坡外,SMC經驗豐富的培訓人員還在東盟國家、亞洲其他地區、中東、南太平洋地區和歐洲進行培訓。SMC還在成立亞洲調解協會的過程中發揮了關鍵作用,是總部設在荷蘭的國際調解研究所的創始成員之一。

            2.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SIMC)

            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SIMC)是一個獨立的非營利組織,實行公司制運營,提供國際調解服務的機構,于2014年11月由新加坡首席大法官Sundaresh Menon 先生及新加坡律政部部長K Shanmugam SC先生共同宣布成立,也是新加坡《調解法》規定的四家指定調解服務提供商之一。

            SIMC的調解工作跨越多個司法管轄區,涵蓋普通法和民法傳統,成立五年多來,調解案件85宗,案件總標的超過130億人民幣,和解成功率高達80%。

            3.新加坡金融業糾紛解決中心(金融糾紛中心)

            2005 年8 月31 日, 由新加坡金融部門發起的金融糾紛中心(FIDReC)是將新加坡銀行協會的消費者調解單元(CMU)和保險糾紛解決組織有限責任公司(IDRO)的糾紛調處工作進行高效整合,為解決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糾紛提供了獨立、公正、可負擔的一站式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




            三、調解員



            1.調解員名冊制度

            新加坡調解中心有自己的調解員名冊,調解員來自不同專業和領域,包括國會議員、前高等法院法官、資深律師、建筑師、醫生、工程師、IT 專家、項目經理、心理醫生和大學教授等。這些調解員均訓練有素、經驗豐富。此外,還專門設立了調解國際糾紛的國際調解員名冊,由國際知名人士進行中立調解。如糾紛需要專業技術人員解決,調解中心通常指定兩名調解員,共同調解糾紛,一位為了解爭議所涉專業知識的業內人士,另一位則是熟悉法律問題的律師及其他法律從業人員。調解中心調解的案件涉及英語、普通話、中國方言、泰米爾語和馬來語,因此指定調解員時,還考慮其語言能力。

            2. 調解員培訓及認證制度

            大多數調解員由各自的專業或行業組織中的同事或者同行提名。獲得提名者在參與新加坡調解中心的培訓后接受評估,評估合格者被任命為調解員。為保證調解員的素質,新加坡調解中心設立了定期培訓計劃和調解員認證制度,對調解員的委派期限為一年,期滿之后重新任命。調解中心還專門設立了首席調解員制度,確保對其他調解員的輔助和提高。首席調解員至少需要連續8年參加專業培訓,每年至少調解5個案件。




            結語



            由新加坡的調解發展進程可以看出,他們的調解經歷了從一個法院鼓勵、立法引導到社會廣泛接受的過程,調解機構從單一的法院附設到獨立非營利的公司化運營機構并存,調解費用從免費演變到對特定糾紛職業化收費。這一過程也就是新加坡逐步成為亞太地區國際糾紛解決中心的發展歷史一部分。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提出:充分考慮“一帶一路”建設參與主體的多樣性、糾紛類型的復雜性以及各國立法、司法、法治文化的差異性,積極培育并完善訴訟、仲裁、調解有機銜接的爭端解決服務保障機制,切實滿足中外當事人多元化糾紛解決需求。通過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2019年7月,廣東省委、省政府印發《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實施意見》,其中第49條提出要“建設集國際商事調解、域外法律查明于一體的國際商事調解中心”。

            藍海商事調解中心是以國際化、域外法律查明為特色的商事調解機構,以平臺化形式運作,整合域內外調解組織及獨立調解員資源,推動涉外商事調解的順利開展和后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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