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仲裁調解服務股份有限公司(Judicial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Services, Inc 簡稱JAMS)是根據沃倫·奈特(Warren Knight )法官的提議,于1979年創設的糾紛解決公司。
目前,JAMS公司總部在美國,全球設有26個糾紛解決中心(辦公室),在冊的“中立第三人”有360名。他們一半是退休法官,一半是專職律師,都是當地乃至全美業績斐然的法律專業人士,并且絕大多數在JAMS公司全職從事糾紛解決工作。
經過40年的發展,JAMS逐漸成為全球糾紛解決法律服務的領跑者。本文將從JAMS提供的糾紛解決服務類型、企業化運營機制以及全球發展戰略三個方面對其最新發展作簡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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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解決服務的多樣化
JAMS的宗旨是為委托人提供專業、保密、高效的糾紛解決服務,包括調解、仲裁、中立分析評估、企業法務ADR方案、在線糾紛解決等多樣化的糾紛解決服務。公司受理案件主要涉及12類民商事糾紛,包括:集團訴訟與大規模侵權、建筑工程、勞動糾紛、能源糾紛、娛樂產業與競技體育糾紛、家事糾紛、聯邦糾紛、金融市場糾紛、醫療糾紛、保險糾紛、知識產權糾紛、人身損害及侵權糾紛。公司根據案件類型,有的是提供標準化糾紛解決服務,有的則是根據當事人要求制定個性化糾紛解決服務。
近年來,JAMS每年可以解決13000至14000件糾紛,其中2017年處理案件12000件,大部分達成調解協議。雖然JAMS沒有將調解成功率歸入對中立第三人的考核指標,但是,由于調解員在法律專業領域聲譽斐然,經驗豐富,調解成功率非常高,因此也贏得了當事人的信賴。
JAMS在理論知識與實務經驗基礎之上,在全美以及國際范圍內逐漸形成并建立起一整套調解、仲裁等糾紛解決規則與程序,如《集團訴訟糾紛解決規則(2009)》《國際調解規則(2011)》《工程建設仲裁規則與程序(2014)》等。JAMS制定規則與程序,加強糾紛解決規范化管理,同時也深知在糾紛發生后或者起訴之后再委托調解或仲裁讓當事人承擔了時間與金錢雙重負擔,也是糾紛解決資源的巨大浪費,因此,公司借鑒仲裁條款制度,于2014年10月率先在勞動雇傭合同上增加了使用ADR解決糾紛條款,讓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自愿將合同項下發生的糾紛提交糾紛解決機構解決。2015年4月,JAMS開始在商事合同中推廣使用ADR糾紛解決條款;2017年7月,又在國際商事合同中建議增加ADR糾紛解決條款。
JAMS公司通過“ADR條款”形式不僅傳播了ADR理念,而且提供更多糾紛解決程序設計服務,同時也將公司的ADR規則和糾紛解決服務植入到本國乃至國際民商事領域?,F在世界財富1000強企業中一半以上已將調解、仲裁等ADR作為解決國內、國際爭端的首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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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管理機制的企業化
JAMS公司是非營利的法律服務機構,但實行的是企業化管理模式。企業管理范圍廣泛,主要包括決策形成與執行、人員和其他資源的有效組織以及業務運營與日常管理。
公司總部及糾紛解決中心管理人員的設置
JAMS公司總部設在加州爾灣市,是公司決策形成與執行以及運營管理等事務的高級管理機構。JAMS高級管理階層主要包括公司總裁及副總裁,其中總裁兼CEO1名;高級副總裁2名,兩人分別兼任公司首席運營官和首席財務官;副總裁6名,其中4名分別負責公司4項主要業務:市場開發、規劃發展、新聞宣傳、人力資源;另外2名主要負責西部市場、中部及東部市場。此外,公司還設有總法律顧問1名以及JAMS研究協會負責人1名。
公司下設26個糾紛解決中心(辦公室),每個糾紛解決中心都有負責人以及若干案件管理人員。案件管理人員不僅為中立第三方提供著各種事務性支持工作,而且也是糾紛解決中心得以正常運行的組織者、管理者以及執行者。
目前,JAMS約有195名行政管理人員,這些行政管理人員的設置與總部金字塔型的高級管理階層設置不同,各個辦公室的業務管理人員的分配和設置呈現“梭子型”架構:各個中心管理階層設有1名總經理,1至2名業務經理,2至3名經理助理;中間部分主要是案件管理人員,根據分工不同分為:ADR顧問、ADR專員、高級案件管理人員與一般案件管理人員;此外為了協助案件管理人員開展工作,有時會聘請2至5名案件管理助理,每個糾紛解決中心還有3至5名前臺接待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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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S的在線案件管理平臺
為了提高平臺運行的安全與效率,實現案件的標準化管理和無紙化辦公目標,JAMS專門開發了辦公軟件,建立糾紛解決中心的案件管理平臺,主要為案件管理人與中立第三方,特別是案件管理人就糾紛導入、基本信息錄入、糾紛解決基本程序各個節點記錄,提供電子化操作平臺,最終平臺會自動生成案件全部文檔記錄和自動生成賬單,從而實現調解、談判、仲裁等糾紛解決的現代化管理系統。這個平臺自投入運行到現在,不僅極大提升了公司現代化的案件管理水平,提高了管理效率,也成為工作人員的辦公平臺和交流平臺。
這個辦公平臺具有四個特點:
第一,案件信息的共享性。即案件信息和更新記錄對公司員工來說都是公開和透明的,可以隨意訪問,了解公司各種案件最新進展;
第二,案件信息的可編輯性。案件都有具體某個案件管理人進行管理與記錄,不過為了使案件信息得到及時數據更新和管理,只要是具有管理權限的管理人都可以記錄,并且全程留痕;
第三,案件信息與數據更新與客戶郵箱自動關聯,這樣可以設置自動提醒和生成日歷等功能,及時提醒糾紛解決程序、電話會議時間以及調解會議時間等;
第四,案件管理系統不僅可以根據中立第三人以及案件管理人的收費清單和各種會議記錄等自動生成賬單,而且還具有文檔自動生成、文檔自動歸檔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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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解決收費制度
JAMS中立第三人每天收費大多都在5000美元以上,頂尖調解員、仲裁員每天收費15000美元。公司根據糾紛解決服務項目不同,有著不同的收費標準,例如調解與國際仲裁收費標準不同,調解案件申請費各方都需支付450美元,國際仲裁各方需支付1500美元。糾紛解決收費清單包括三部分:調解員/仲裁員費、案件管理費和取消政策。收費標準并非由公司確定,以中立第三人自我定價為主,當事人案件管理人與當事人律師協商定價為補充。以下以調解員每天收費7500美元為例進行說明。
調解員收費。調解員一般按照一天/半天進行計費,調解員一天收費7500美元,那么半天4500美元。其中一天包括最長8小時調解會議與2小時調解前準備工作收費;半天包括最長4小時調解會議與1小時調解前準備工作收費。如果超過清單規定的基本時間,調解員會根據本案具體花費的時間,指令案件管理人員進行記錄后,按照每小時750美元進行記段收費。
案件管理費。案件管理費用,包括工作人員聯系JAMS公司退休法官、律師和其他ADR專家小組的費用,專門服務包括所有案件管理、文件處理、使用JAMS會議室、打印、復議等基本辦公條件的支持、午餐服務以及其他跟調解有關的必要的支持。如果各方申請調解,那么各方提交的450美元申請費已經包含調解員調解10小時的管理費,對于超出部分則按照調解員收費的12%收取案件管理費。如果案件管理中涉及證據開示、特別事項、案件評估、中立分析等服務,則按照中立第三人收費標準予以收費。
取消政策。當事人如果因故取消調解,根據調解時長不同,公司規定了不同的取消政策。原定1天或以下的案件如果取消調解,需要至少提前14天通知JAMS公司及調解員,否則全額收費;原定2天或以上的案件取消,需要至少提前30天予以通知;原定3天或以上的案件取消,需要至少提前60天予以通知。
2008年,克里斯多夫·普爾當選為JAMS公司總裁兼CEO。他不僅改進了公司管理制度,而且大刀闊斧地推進了糾紛解決服務國際化發展戰略,分三步開發全球糾紛解決市場。
第一,JAMS入駐紐約時代廣場大廈,積極擴展國際調解與仲裁服務;
第二,基金會成立WEINSTEIN國際獎學金項目,為全球特別是發展中國家以及歐洲ADR實踐者與研究者提供到美國JAMS公司培訓調解技能以及觀摩調解員調解的各種機會,傳播ADR理念,提供相關培訓,推動糾紛解決機制在全球的發展;
第三,2011年,JAMS在英國倫敦成立國際糾紛解決總部,并在荷蘭阿姆斯特丹、意大利的羅馬和米蘭、美國紐約設立4個辦事處,為跨國糾紛解決服務打下基礎;2012年,JAMS又在加拿大多倫多設立分部,主要負責加拿大以及美加兩國民商事糾紛解決服務;JAMS International在2015年宣布成立阿拉伯(埃及)、西班牙和塞爾維亞調解中心3個分支機構;2016年,JAMS與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簽訂合作協議,積極拓展中國市場。
JAMS除了提供專業的糾紛解決服務以外,也是糾紛解決市場的培育者、推廣者和開發者。JAMS主要通過以下四種方式向訴訟律師、企業法務、潛在當事人等宣傳ADR的優勢。1。通過官網進行宣傳。JAMS官網界面分門別類、便于查找,為當事人提供糾紛解決規則文本以及中立第三人、案件管理人的相關信息,并且通過領英、臉書、推特等社交媒體及時更新公司活動信息;2。通過制作調解、談判、仲裁視頻以及投放各種廣告和文案宣傳公司以及ADR全球發展趨勢;3。通過舉辦各類調解培訓活動加強ADR宣傳。JAMS調解員和仲裁員定期為律師協會、大型律師事務所、大公司法務部門等提供免費的繼續法律教育計劃;4。通過贊助律師協會重要會議、支持研究機構對ADR展開相關研究,以及開展各種形式酒會等社交活動,與當地律師協會、大型律師事務所等主要客戶群建立合作關系。
根據美國法律信息年度調查數據,JAMS公司連續8年位列全美最佳ADR糾紛解決服務公司第一。JAMS優秀的調解員與仲裁員也經常獲得全美十佳調解員/仲裁員殊榮,而且入選國際組織與機構開展糾紛解決、中立評估等工作。JAMS的成長與發展之路,既是美國調解以及現代ADR發展的一個標桿,也是全球糾紛解決市場逐漸形成以及發展的一個縮影。
經過近些年的快速發展,JAMS從美國加州走向了全美,逐漸成為世界上規模最大、規則和程序十分完善、公司化運行最為成功的全球糾紛解決法律服務的提供者和領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