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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話張文顯教授:走進法理新時代

            來源:  日期:2019.08.30 人氣:221 


            法理新時代的旋律,抒發為一個生命力飽滿的學術體系,表意為一個創造力無限的理論旨趣。思想在歷史中的演繹將我們帶入了這個時代,從法理出發正是以歷史為因;理性在實踐中的綻放讓我們聚焦于這個時代,循法理前行必將以實踐為本;深情在邏輯中的揮灑令我們感懷于這個時代,品法理之道定要以邏輯為心。

            萬木沉酣新雨后,百昌蘇醒曉風前。4月25日,中法評“對話”欄目特邀“法理研究行動計劃”的發起者張文顯教授,暢談法理新時代,縱論法學新思維,寄寓法治新期望?,F將對話全景實錄如下,以饗讀者。


            您在一篇文章中寫道:法理是法治中國的精神內核,是法學體系的核心概念,因之,法理應當成為法理學的中心主題和法學共同關注。隨之,中國法治和中國法學必將迎來法理新時代。請您就這個主張和論斷,進一步做點說明。

            張文顯:這個論斷和主張是我在《法理:法理學的中心主題和法學的共同關注》一文中提出來的。這篇文章發表在《清華法學》2017年第4期。首先,我要對“法理新時代”做點解釋。這里的“法理”并不是“法理學”,不是說中國法學進入了“法理學的新時代”。這里的“法理”指的是“法律之理”,“法治之理”,亦即“法之理”,是法律的內在精神、法治的時代品質,是法律秩序的本原和本質所在。隨著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實踐的深化和拓展,特別是隨著形式法治和實質法治深度融合為“良法善治”的時代品格之形成,“法理”的概念、命題和話語,在法律體系、法治體系、法治實踐、法律方法、法學理論以至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經常出現,法理功能日益凸顯,漸成“法理泛在”的局面。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中國法治和中國法學正在進入法理新時代。我個人認為,用“法理新時代”表征中國法治和中國法學新的歷史方位,也許是最恰當的概念。同時,法學界很多人看得出,“迎來法理新時代”不只是一個預判和論斷,而且意在通過法理研究進一步推進中國法律、中國法治和中國法學的科學化和現代化。這也是我倡導和推進法理研究的根本性理論追求和學術目標。


            “法理”與我們經常聽到的法學理論、法理學、法哲學這些概念有什么不同?

            張文顯:“法理”是法理學、法哲學中的核心概念之一,而法理學、法哲學是學科的名稱。在整個法學體系里面包含著法理學(法哲學)、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國際法學等學科,它們是整個法學體系的具體組成部分的特定稱謂。關于法學理論,有兩種說法:一是指整體意義上的關于法律、法治和法理的理論;二是指在我國法學碩士、博士學位體系當中,有一個專業叫法學理論專業,是相對于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等專業而言的。法學理論用英文來講就是“legal theory”,法哲學是“philosophy of law”,法理學是“jurisprudence”,“法理”是它們共同的研究對象。

            但是,有時候,我們也在不那么規范的意義上用“法理”來指代法理學。比如,問一個法學理論研究生“你是學什么專業的?”答:“我學法理的”。問一個教師:“你教什么?”答:“我教法理”。實際上這都是不規范的說法。所以,《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法理學、立法學、法律社會學》那一卷說:“法理”一詞也是“法理學的一種并非規范的簡稱”。當然,說“不規范”,有點重了,這也可以說是一種日常的說法、習慣的說法。法理學也好,憲法學也好,其他法學學科也好,都是一種學術學科的稱謂。有的時候,我們看到一些論文標榜為“法理研究”,但實際上它是關于特定問題的法理學研究、法理學分析,而并不是關于法理的研究。

            我們法學體系里面實際上有三個核心概念:法律、法治、法理。法學理論體系實際上就是由法律理論、法治理論和法理理論組成的。整個法學理論體系,以及法學的知識體系和話語體系,可以說就是以這三個概念作為基石的。

            我這里稍微展開說一下:古今中外,特別是近代以來的法學,有三個最核心的問題。

            第一個是法律問題。關于法律是什么、法律來自哪里、法律向何處去,以及關于法律的作用、功能,法律的體系、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淵源的研究,都是法律理論。

            第二個是法治問題。當我們講厲行法治、依法治國、依法治軍以及全面依法治國的時候,指向的是法治。當我們要回答什么是法治、如何實行法治的時候,有關法治的理論問題便冒出來了。習近平總書記對什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如何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如何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把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相結合等的闡述,都屬于法治理論。法治理論回答的不是規則的理論,而是依據規則進行治理的理論。習近平總書記用一段論語生動地說明了二者的界限:“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說法就是準繩。用法律的準繩去衡量、規范、引導社會生活,這就是法治?!?/span>

            第三個是法理問題。無論是法律還是法治,無論什么樣的法律和法治,都要建立在某種理念或信念的基礎上,都要建立在某種價值共識或基本共識的基礎上,都會有某種目的性的導向,對這些理念、信念、導向、共識的追問,就是關于法理的理論。


            “法理”到底是價值還是事實?它與法學家們經常說的法的理性、法的原則有什么異同?

            張文顯:對這個問題要有一個全面的、辯證的看法。首先,說法理是一種價值,是可以的。因為我們的法治為了什么,我們為什么要建立一個法治的生活秩序,我們為什么要有一套規則來規范我們的行為、來調整我們的關系、來實現我們更加美好的生活需要,這就是要在價值意義上回答法理問題,這里所體現出來的法理就是價值。其次,說法理是事實,也是可以的,因為當我們把法理作為研究對象時,法理就是客觀存在的,就是價值“事實”。當然,如果不加解釋,聽起來就有些牽強。

            從研究的角度,法理是從三個意義上來講的:

            第一,法理是一個本體論范疇。法理必然要回答法律是什么、法治是什么的問題,也就是必然要回答法律和法治的本原性和本體性的問題。黑格爾講法的本質在于自由,馬克思主義講法的本質在于法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些都是最基本的法理。

            第二,法理是一個目的論范疇。目的論范疇意義上的法理,必然要回答法律為什么是這樣、法律如何是這樣、法律應當是什么樣的問題。比如什么樣的法律是良法?法治和人治的區別在哪里?法治和德治之間的聯系和區別在哪里?這實際上都包含某種目的論、價值論。例如,我們之所以主張法治、依法治國、依法執政,是因為只有按照既定的規則和一整套已經設定好的法律機構來執行規則,才能避免發生“人存政舉、人亡政息”的情況,才能夠保證國家和社會的長治久安。這便是法治的目的。所以,“法治”這個概念提出來的時候就是有目的性的,對法治之法理的研究也必然是具有目的性的。

            第三,法理還是一種方法論范疇。如同任何基本概念一樣,法理這個概念標識著一種新的法學理念、新的法學思維,甚至是一種新的研究范式。在研究法理問題、法治問題、法律生活時,有沒有法理思維,其進路和所產生的效果很不一樣。

            我們就是在這三種意義上理解法理概念的。我們經常說的法的理性就是法理,因為法律就是讓人們理性地去生活,讓人們理性地對待自己的權利和他人的權利。法律生活本身就是一種理性的生活,或者說應當是一種理性的生活,而不是一種野性、任性的生活,也不是一種跟著感覺走的生活。在這個意義上,法理就是一種法的理性,特別是法律生活方式當中的那種獨特的理性,我們也常常說司法就是一種實踐理性活動。自古以來的思想家,從占羅馬思想家西塞羅一直到康德、黑格爾、羅爾斯,他們都用理性來定義法律,實際上就是用法理來定義法律。

            對法理與法律原則的關系,我是這樣理解的。法律原則是法理的一種存在形式。我國法律有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每部法律都要規定基本原則,像《民法總則》第一章就規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則?!缎淌略V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有關于本法的原則的規定,這些法律原則就是法理的一種載體或存在形式,是我們發現法理的一種途徑。我們到哪里尋找法理?成文法中的原則,裁判文書中的說理部分,法學家所提煉出來的格言,提煉出來的命題,都是法理的存在形式或者載體。所以法律原則是法理的一種存在形式,是現代法理的重要載體。


            “法理研究行動計劃”自2017年年底啟動,在不到兩年的時間里,引起了法理學界和部門法學界的廣泛關注。請您重點介紹一下“法理研究行動計劃”。

            張文顯:首先,發起并推動“法理研究行動計劃”,是當代中國法學、中國法治發展的必然要求。即使不是由我發起和推動“法理研究行動計劃”,也會有其他人來提倡“法理研究”。原因在于,當代中國要實現“良法善治”,就必須提倡“法理研究”。習近平總書記講要用良法保證善治。全面依法治國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其中的新理念之一就是良法善治。為了實現良法善治,很多法律的觀念、法律的理論、法治的觀念、法治的理論都要發生相應變革,以適應“以良法保證善治”的法治理念,適應全面依法治國的新戰略、新舉措;而“法理”就是對“良法善治”的最好概括。

            其次,推動“法理研究”是我對法理學教學和研究進行深刻反思的必然結果。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先后參與了《國家與法的理論》《法學基礎理論》《法的一般理論》的編寫,到1992年參與編寫《法理學》,沈宗靈先生任主編,他要找一個年輕人協助他,選了我做副主編。這是第一本以“法理學”命名的教材,自那之后“法理學”才名正言順地成為法學的一個學科,成為法學本科專業的一門核心課程,《法理學》教材也成為核心教材。

            雖然法學理論教材的名稱變化了,但是,法理學研究對象的問題并沒有徹底解決。我們知道,憲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憲法,民法學的對象是民法,刑法學的對象是刑法,法理學的研究對象不應該是法理嗎?可是,我們的法理學,仍將其研究對象定位于“法律”而不是“法理”;盡管我們講法的一般理論,講的是一般法,但仍然講的是法律,研究的是規則的制定和實施,并沒有真正地去研究法理。雖然法學理論教材名稱改變了,法理學學科地位獨立了,但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法理學的中心主題并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

            問題就出現在這里。雖然叫法理學,可是研究的不是法理,不是“法理之學”。很多法科學生都注意到法理學教材里面沒有關注甚至沒有出現“法理”這個概念,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制、什么是立法、什么是司法都有,唯獨沒有法理概念,沒有關于什么是法理的論述,這就說明法理學并不是名副其實的“法理之學”。國內不少學者,包括朱景文、夏勇、付子堂、馬長山、舒國瀅、葛洪義等教授都不同程度提出過這個問題。但這個問題沒有得到認真對待,沒有得到細致研究。我本人作為好幾本《法理學》教材的主編,也在關注和反思這個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我提出法理學的轉型升級,認為法理學需要“脫胎換骨”,就要從法律之學、法治之學升華為法理之學,要以“法理”為中心主題,以“法理”為核心研究對象。2016年11月,我在對外經貿大學舉辦的“沈一馮法學名家講壇”上做了一個演講,題目是“法理與法理學”。出乎意料的是,來聽報告的人爆滿,最后提問環節也將近一個小時,反響挺好。于是,我就想在這個基礎上把講稿變成一篇文章。

            后來,《清華法學》2017年第4期刊發了我的文章《法理:法理學的中心主題和法學的共同關注》。文章提出,我們對法理的研究,不僅應當是法理學的中心主題,也應當是整個中國法學的共同關注。文章發表之后,反響非常強烈。我們開始思考,要不要借助這篇文章掀起一個法理研究的高潮?以法理學青年教師和法學理論博士生、博士后為主體,我們在長春開了兩次預熱會,研討如何深入推進法理研究。后來大家說叫“法理研究行動計劃”。為什么叫行動計劃?就是想強調法理研究需要行動起來,有一個長期的、持之以恒的行動規劃。法理研究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不是一次、兩次學術會議,也不是開幾次學術論壇、發表一批文章就能解決問題,而是要持續地推進,我們準備先搞三年行動計劃。

            2017年12月4日,在蘇州大學召開了“行動計劃”第一次論壇,這是在黨的十九大之后舉行的,參會人數50多人,討論很熱烈。此后,2018年3月,第二次會議在長沙中南大學舉行,2018年8月,第三次會議在天津南開大學舉行。這三次會議的主要議題是進一步論證法理,討論怎么樣凝練法理、怎么樣發現法理、怎么樣研究法理。

            通過這三次會議,達成了很多共識,也對法理研究起了很大推動作用。我們進一步認識到,法理研究不能停留在面上、宏觀層面上,而是要深入具體法理論題之中,必須分專題研究,所以我們提出了法理研究的19個專題。首先是經典文獻中的法理,像馬克思主義經典、西方法學經典、中國古代的經典,馬克思主義經典包括當代中國的馬克思主義經典文獻。其次是公法、私法、經濟法、社會法、知識產權法等各個部門法和部門法學當中的法理。再次,就是法律運行的各個環節的法理,如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當中的法理,案例中的法理,制度中的法理。最后,就是我們要研究一些過去大家不太關注的法律文明中的法理,像伊斯蘭文明中的法理、東亞國家的法理。

            針對這19個專題,我們先從前期成果相對比較成熟的領域做起,第四次研討會的主題是“公法中的法理”,第五次是“私法中的法理”,第六次是“法理思維與法律方法”,第七次是“經濟法中的法理”,第八次是我們最近發布公告的“知識產權及相關權利中的法理”。第九次是“法理研究的方法論”,討論如何深化、拓展、創新法理研究。第十次是我們正在籌備的一次學術盛會,主題是“法理的概念”。什么是法理?各種各樣的說法都有,但是遠沒有達成共識,沒有形成一種簡明的、精準的理論概括,也就是說沒有形成一種定義式的概括,現在還都是論說式的概括。

            20世紀30年代,對于“什么是法律”這個問題,蘇聯法學研究所所長維辛斯基動員了全蘇一千多名法學家,在集體研究的基礎上開了三天會,最后形成一個到現在為止仍然堪稱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經典的法的定義,即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國家意志,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范人們行為、調整人們關系的法律規則的總稱。這個定義盡管有其時代的局限性,但其內在邏輯具有它的合理性,所以到現在為止中國法理學教材關于法的概念的定義,都是根據或參照蘇聯的定義來寫的。我總在想,我們能不能在廣泛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匯聚法學界的智識,形成一個法理的概念?所以第十次例會至關重要。當然,我們試圖形成的這個“法理”的概念不能簡單地歸結為一個“法理”的定義,因為定義的作用是有限的。

            這就是“法理研究行動計劃”的梗概。法理研究行動計劃仍然在路上,實踐無止境,理論研究亦無止境。


            您現在倡導的“法理研究行動計劃”鼓勵學者從整體性面向研究轉向分領域專題研究。目前已經舉辦了公法中的法理、私法中的法理、經濟法中的法理、知識產權中的法理等為主題的會議,那么,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各種法理之間會不會存在層級的問題?

            張文顯:你說的這個問題挺重要的。如果我們把法理作為一個體系來看的話,它一定是有層次之分的。我認為總體上可以分成核心法理、基本法理、具體法理三個層次。

            核心法理就是通貫我們的法律生活、法律體系、法治體系的那些法理。比如,當代中國以人民為中心、為主體,法律體現人民意志、反映人們利益、維護人民權利,法治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護人民、造福人民,尊重和保護人權;以公平正義為生命線,以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為人類法治的共同價值,要體現規則公平、權利公平、機會公平,這些都屬于核心法理。


            那么,總體上/宏觀上的基本法理和具體法理包括哪些內容?

            張文顯:對這個問題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整個法治體系有它的核心法理。某一個法律部門,它作為一個局部性的法律領域來講,也有自己核心的、基本的和具體的法理。比如,現代民法所確立的生命無價、人身自由、人格尊嚴、性別平等、財產神圣、契約自由、誠實信用、公平正義、公序良俗、環境正義、權利救濟、定分止爭,等等,都是中國民法中的核心法理。然后是民法各分則的基本法理。人格權法、婚姻家庭法、物權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侵權法等,都有自己的核心原則、核心理念,構成這個領域的基本法理。比如說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侵權法的權利救濟,物權法的平等保護產權以及物暢其流、物盡其用等。更進一步,就是具體法理。例如,圍繞離婚的理由形成了兩大理論,即“感情論”和“關系論”?!案星檎摗闭邎猿忠愿星槠屏炎鳛殡x婚的正當理由,他們以馬克思、恩格斯關于婚姻的論述為依據,主張“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理由,符合立法的科學性、客觀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強調“感情破裂”仍應作為當今婚姻法的原則?!瓣P系論”者則認為婚姻關系破裂是離婚的法定理由。這兩種理論的爭論折射出對有關離婚的法理基礎的不同主張,直接影響了我國婚姻立法原則的走向,也深刻影響婚姻家庭司法。


            謝謝張老師的解讀。接下來我們談一下如何發現法理。剛才您談到在具體的部門法里、判例中,還有格言、命題,都會發現法理,我們尋找其中可能成為法理內容的時候,我們怎么來判斷哪些是、哪些不是法理?誰來判斷?有沒有一個標準?

            張文顯:“法理研究行動計劃”的成員中,豐霏專門寫了一篇文章《如何發現法理》,邱本寫了《如何凝練法理》,王奇才寫了《法理與法諺》,這些文章都涉及如何發現法理、解讀法理的問題。比如,很多人把法諺都當成法理,但有的法諺并不是法理,這就需要我們去發現和凝練法理。

            第一,如何發現法理,換言之,就是法理在哪里。最直接地來講,法理就在法學家所凝練出來的各種各樣的命題中。有很多命題不是法典或者判例當中現成的,而是在漫長的歷史當中由思想家、政治家、法學家或者法官、律師們概括出來的。我給你們舉一些法理命題的例子。比如,“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指揮應然行為并禁止相反行為的最高理性”“法官除了法律沒有別的上司”“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公正是一種完善的理性”“法律是最保險的頭盔”。還有大家比較熟悉的“法無授權不得為、法無禁止即自由”“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無救濟則無權利”“無訴權就沒有法律”“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是人類最偉大的發明”“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毕襁@樣一些命題都是思想家、政治家、法學家、法律人概括出來的,我們收集了幾千條。還有法學家概括出來的一些概念。有的概念被運用到法律條文當中,但更多的是存在于法學著作當中。像我們熟悉的信賴保護、意思自治、環境正義、遵循先例、正當程序等法律原則都屬于法理。

            這里要強調一點,“法理”這個概念是土生土長的中國概念。早在華夏法治文明的初期階段就萌發了法理觀念和理念,至周、春秋戰國時期思想家和政治家們提出了一系列承載法理意蘊的概念,諸如“道”“禮”“禮制”“義”“仁”“德政”“仁政”“正名”“保民”“經權”“定分止爭”“明德慎刑”“以法治國”“奉法強國”,等等。漢代開始,“法”與“理”合成為“法理”,形成了“法理”概念,從此以后,“法理”概念和命題大量出現在論著、典籍、判詞、官文之中。我們要注重從中華文獻中發現法理、悟透法理,并使之發揚光大。

            第二,很多社會科學家也有很多關于法理的論述,韋伯甚至概括出“法理型社會”。又比如塞爾茲尼克將法律發展概括為三大階段,分別是“壓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應型法”。塞爾茲尼克提出,在缺少既定法律規則的情況下,用規則和政策內涵的價值、目的、原則來回應社會實踐的需求;在我看來,就是用法理來回應社會需要。塞爾茲尼克、諾內特的理論都具有這樣的特點。

            第三,從各種各樣的文學作品當中發現法理。西方有一個理論流派叫“法律與文學”,一般認為它屬于后現代法學的一個支派。大量的電影、小說、詩歌、戲劇等文學作品里也有很多法理,如莎士比亞、普希金的作品。我們通過悉心閱讀和觀看就可以發現,作家們所概括出來的法理有的時候是我們法學家難以想象的,我們往往沒有那么豐富的、獨特的想象力。

            我有一個學生專門搜集文學作品當中的法理,她搜集了普希金作品里的法理,還搜集了一些電影里的法理。普希金在《自由頌》中寫道:“當權者??!是法理,不是上天,給了你們冠冕和皇位,你們雖然高居于人民之上,但該受永恒的法理支配。啊,不幸,那是民族的不幸,若是讓法理不慎地瞌睡;若是無論人民或帝王能把法理玩弄于股掌內!”

            有一部電影,是根據一本小說改編的,叫《殺死一只知更鳥》,里面有一句臺詞說:“在這個國家里,有一種方式能夠讓一切人生來平等—有一種社會機構可以讓乞丐平等于洛克菲勒,讓蠢人平等于愛因斯坦,讓無知的人平等于任何大學的校長。這種機構,先生們,就是法庭?!蹦憧?,這樣一句話,極其精辟地道出了深刻的司法法理。法院就是讓大家在這里實現一種公平的地方,無論原告和被告之間有什么樣的差別,在法庭面前一律平等。這些話非常有感染力、感召力。此外,像《紐倫堡審判》《艾希曼在耶路撒冷》等電影,里面也有大量關于法律和道德、主權和人權的法理論述。

            第四,法典和判例也都是法理的寶庫。首先體現在法典的立法理念上,其次體現在具體法律規則的規定上,最重要的體現則是其中的法律原則。比如,法國的《人權宣言》、美國《獨立宣言》、俄羅斯《憲法》都規定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它們作為法律原則、作為崇高法理寫進憲法文本,經歷了幾百年的斗爭,多不容易!

            我國制定民法典的人格權編,其中幾個基本的法理包括:人格獨立、人格尊嚴、人格平等、人格感受。其一,人格獨立,打破人身依附關系。無論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老板和雇員之間,人格是獨立的。其二,人格尊嚴,因為人格是獨立的,所以才有人格權的問題出現。人格尊嚴是整個人格權法最核心的理念。這是我們新中國成立70年來的寶貴經驗教訓,也是當代中國法理研究的寶貴財富。其三,人格平等。每個人都有平等的人格權,這就涉及我們國家的民生工作和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等,要讓每個人都能體面地、有尊嚴地生活。其四,人格感受。習近平總書記要求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判決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和過去不一樣,過去講在每一個司法案件當中,現在還講在每一項立法決定中、每一個執法決定中、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能夠感受到公平正義,就是最好的人格感受。我國《民法總則》制定的時候,李建國副委員長提出,制定民法典不僅要堅持問題導向,還要講體系、講法理。立法不講法理是不行的,執法不講法理、司法不講法理也都是不行的。

            還有就是判例。西方叫判例,中國叫案例。判例及指導性案例,都凝結著這樣或那樣的法理。例如,“所有的法律和契約的作用及其效果都受普通法的一般的、基本的準則的控制。即不應容許人們利用本人的欺詐行為而得利,不容許人們利用本人的錯誤行為,或者根據自己的不義行為主張任何權利”,這個著名的法理話語,就是1889年紐約上訴法院在里格斯訴帕爾默案中概括出來的。在紐倫堡審判中,面對戰犯及其辯護律師的申辯,法官們指出:在大多數國家的刑法都確定為犯罪的行為面前,真正的考驗不是命令的存在,而是道德選擇事實上是否可能?;谶@種推理,形成一條國際社會通行的法理,即“政府或上級命令不得作為免除被告責任的理由”。這些判例中形成的法理既是對過去經驗的觀照,也是對未來個案審判的指引,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第五,法理存在于生活當中。大千世界里面的法律生活,處處存在法理問題,處處可以發現法理。比如,專業打假者是不是消費者?這在法理上得說清楚,只看法律條文規定沒法說清楚。只有法理上說清楚了,法律上才能執行。

            我們看到,法理廣泛存在于各個領域、各個方面,我將其稱為“法理泛在”。


            是的,您在多個文章和論壇發言當中提出“法理泛在”“法理中國”等概念,能否對這些概念進行簡要的闡述?

            張文顯:在法律生活、國家治理、社會治理、公共領域中,到處都存在法理問題,到處都有法理話語??梢哉f,法理范疇內涵于法律思想體系、法律制度體系、法治運行體系之中,幾乎是無處不在、無時不有、無所不能。用一個形象的說法,法理像一個個精靈在法律的靈魂深處跳躍,它們穿越在法律的時空中,播揚在法律和社會的廣闊領域,是它們激活了法律的生命之原,是它們點燃了法治的理性之光,也是它們成就了法學的邏輯之美?!胺ɡ怼狈懂牆B透于法律制度、法律生活、法治實踐、法學理論各個方面、各個層面,可謂“法理泛在”。

            “法理中國”這一概念是我在《清華法學》那篇文章中首次提出的,即“以良法善治為本質特征的法治中國在理論上最精確的概括性的表達也許就是法理中國。法治中國與法理中國是并行的,一個是制度創新,一個是理論創新和建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與推進法理中國建設是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之后,我又進一步深化了這一認識。提出法理中國,就是讓法理普及于中國大地,使億萬人民懂法理、講法理、用法理,讓法理從法學家的書齋中走出來,把精英的法治理論與大眾的法治理念相結合,就是要以法理支撐法治的現代化。一個民族要想站在法治的最高峰,站到法治話語的制高點,就不能沒有法理思維。法理中國從趨勢上也必然是法理世界。在全球化時代,中國法理必定要走向世界,與世界上的先進法理融通,正因為法理具有融通性,中國法理才既具有中國精神,同時又傳遞世界精神。習近平總書記講的人類社會的共同價值,本質上就是人類社會的共同法理。它們與我國法治的核心價值交相輝映,表明世界法理與中國法理互聯互通,也預示著法治中國與全球法治必將攜手共進。


            您認為涉法思維即法學思維,包括法律思維、法治思維和法理思維,它們的區別何在?法理思維的方法論意義何在?

            張文顯:我們過去講得比較多的是法律思維。黨的十八大以后我們講得比較多的是法治思維。十八大報告提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F在我們進一步提出,僅僅有法律思維和法治思維是不夠的,還必須養成法理思維。

            法律是規則,是關于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所以,法律思維實質上就是規則思維,即規范性思維范式。作為規則思維的法律思維,概括而言就是權利義務思維,即能夠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思考和推理。這是法律人最基本的職業思維。法治思維的實質是依法治理、依法辦事的思維,即合法性思維,是把對法律的敬畏、對規范的理解轉化成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其關鍵是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要守規則、重程序,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尊重和保護人民權益,自覺接受監督;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觀念,徹底摒棄人治思想和長官意志,不搞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以言廢法;努力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法治思維是法治職業共同體和各級領導干部必須養成的思維方式。法理思維的實質是基于對法律、法治本質意義和美德的追求、對法律精神和法治精神的深刻理解,以及基于良法善治的實踐理性而形成的思維方式,即正當性思維。法理思維比法律思維和法治思維有著更多的想象力和更大的思維空間,它把民主、人權、公正、秩序、良善、和諧、自由等價值精神融入法律和法治之內,因而更具包容性、綜合性、協調性和公共理性。法理思維,作為新的思維范式,比法律思維和法治思維提出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要強很多,任何能夠在法律思維和法治思維范式中得到解決的問題,也可以在法理思維范式中得到解決,但反過來卻辦不到。法理思維是對“良法善治”的回應和支撐。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論述良法善治。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特別講到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使我們的社會主義法治成為良法善治。當這個問題提出來的時候,就需要有一種新的思維方式來適應良法善治,這就是“法理思維”。法理思維是在法律思維、法治思維基礎上形成的一種更高維度的思維方式。

            前不久,“法理研究行動計劃”在上海舉行了“法理思維與法律方法”學術研討會。在會上達成了一種共識:法理思維的提出必將使我們的法學方法論產生根本性的變革,從一個形式的思維方式進入形式和實質相結合的思維方式。就像我們過去講法律推理,不能是形式推理,不能是簡單的辯證推理,現在我們強調既有形式又有辯證的推理。

            法理思維反映了法學思維和法學方法論(法律方法論)研究與實踐的最新成果,也標志著我國法理學研究的深化和拓展。法理思維作為一種既包容又超越法律思維和法治思維的新的法學思維范式,必將引發法學思維發生質的飛躍,推動法學方法論的深刻變革。

            那么,法理思維有哪些基本特征呢?在我看來,法理思維具有反思性、規范性、實踐性、整合性等鮮明特征。

            第一,反思性。法理思維是典型的反思性思維。用哲學家的專業語言來說,“反思”就是“思想以自身為對象反過來而思之”。以思想作為研究對象,就是要對已經形成的法學原理以及法律公理、法律原則等進行再認識,使之既經受語言的、邏輯的、修辭學的檢驗和校正,又要受到文化傳統、社會價值和時代精神的洗禮和考驗。以反思的思維方法對待法律及其運行中的問題,不僅關注法律當中的具體規則、條文等,而且更加關注這些規則存在的根據及其正當性、合理性、合法性問題,即深藏于這些規則背后的社會價值問題、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問題、公共政策問題、正義或道德公理等;關注使這些規則構成法律體系的那些“操作系統”,即連接、架構法律規則的那些體制和機制問題;關注這些規則得以制定和適用的推理方法,諸如利益衡量、價值衡平、法律推理、法律論證、法律批評、法律選擇等。在社會轉型和法制變革的歷史節點,反思性思維往往會演變為批判性思維、革命性思維;而在社會和諧、法制安定的時代,反思性思維往往表現出科學的論證能力和有益的創造能力。這意味著,我們要在法律的有效性之上提升法律的合規律性、合目的性,我們要在法治的程式性之上強調法治的體系性、生動性,我們要在法理的法源性之上增強法理的說理性、論辯性。歸根結底,法理的反思性特征正是新時代中國法治蓬勃生命力的一個注腳。

            第二,規范性。法理思維屬于規范性思維的范疇。這里所說“規范性”并不是通常用來表明法律基本特征的概念,而是用來表達法理思維屬于對法律秉持“內在思想”“內在觀點”“內在陳述”等的特征。換言之,我們要始終做到不把目光偏離于實在法體系,而是將我們心中的法律看成我們生存的“重力”。法理思維是由法律主體等自覺的理性主體實施的思維,其思維參照系首先是法律規范以及建立在法律規范和法律規范體系之上的法律關系、法律行為、法律責任、權利義務等基本概念和無限豐富的具體法律概念;其次是關于法律制度、法律原則、法律政策、法律原理和法律秩序的目的論、正義論、合理論等賦予法律和法律體系以規范性意義的因素(尤其是在法律論證和法律辯論過程中實施的法理思維,一點也離不開這些因素)。兩種參照系的結合,不是偶然性的、外在的、機械的組合,而是必然的、內在的、有機的融合,并由后者向前者提供深度理解的理由和意義,彰顯法理思維獨特的主體性、目的性、范導性優勢,使法律的結構既保持開放性又避免恣意。正如麥考密克、魏因伯格等人所指出的:把被認為是有效的實體法的東西限定于那些在正式的法律淵源中明確建立的規定,這對法律的分析方法是很有價值的,因為它勾畫出一條相對直接的、按照邏輯上理想化的形式重構法律體系的途徑。然而,法律體系的開放結構和盡可能多地包容實質問題的實際必要性,都傾向于把那些可以被說成是從該體系中產生的或者是它的制度性前提的實際有效的因素,諸如法律原則、法律的目的論等,看作那個法律體系和法律秩序的實在的組成部分。因而,法理思維是以“法理念之網”為牽引的,而絕不是天馬行空,如斷線的風箏一般,“任爾東西南北風”。

            第三,實踐性。法理思維屬于實踐思維、實踐理性或實踐推理的范疇。自從20世紀60年代實踐哲學復興以來,在法律生活中,尤其是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實踐推理(practical reasoning)十分流行,進而成為法學研究的熱點,國際法律哲學和社會哲學協會(IVR)數次把“法律與實踐理性”“法律的實踐推理”作為其世界大會的主題,很多法學家(如麥考密克、魏因伯格、拉茲、波斯納等)熱衷于把法學研究同實踐哲學范疇聯系起來,以“實踐理性”重構法學思維,把“實踐理性”作為法律推理的上位概念,或者干脆用“法律的實踐推理”取代“法律推理”。

            作為實踐性思維,法理思維與認知性“理論思維”有著明顯的不同。認知性“理論思維”是關于對象“是什么”的思維,而法理思維則是關于主體(行為者)“應當做什么”的思維,還要關注做什么、怎樣做,怎樣追求特定的目標,因而具有強烈的“實踐性”。按照耶林的說法,理論思維的出發點在“因果性”,而諸如法學等實踐思維的出發點則是“目的性”。我們常說,法學是一門實踐科學,法律是定分止爭的實踐理性,法治是公正與善良的藝術。這些說法均表明了法理思維絕不是“真理指向”的,而是“目的指向”的,即以某種前置目的為起點、由一定目的驅動、選擇實現目的之方法、力圖實現這一目的的思維過程。麥考密克等法學家把“實踐”概念、“實踐理性”(實踐推理)引入法理學分析,使人們有可能把法律現實與人的實踐活動聯系起來,尤其是與法律人的法治實踐聯系起來,使法律的運行不但穩定有序,而且有著良好的價值方向。由于法理思維的實踐理性,它必將引導“法律教義學”升華為“法教義學”,也必將引導“法律社會學”回歸“法理社會學”(或“社會法理學”)的本原。

            第四,整合性。法理思維作為一種法學思維范式,整合性是其獨有的特征。法理思維的整合性體現在諸多方面。首先,法理思維包容了法律思維和法治思維。法理思維既以法律思維和法治思維為基礎,又包容了法律思維和法治思維,并以實現對法律思維和法治思維的超越為目的。法學思維(或涉法思維)有法律思維、法治思維和法理思維三種主要形態,它們有所區別,又互相聯系、有機統一、依次遞進。我們平時說的比較多的是法律思維和法治思維,法理思維是隨著法治文明的進步和法理研究的深化而形成的新的思維范式。

            其次,法理思維是借助綜合因素進行的整全性思維。正如德沃金所說的,就典型的法官思維模式(他稱為“赫拉克勒斯理想模型”)而言,法官在面對最難解決的疑難案件時,他可以不適用規則而適用一般原則,即使在適用一般原則有困難時,還可以訴諸更廣闊的超出法律范圍的政治道德原則或理想。整全性思維可謂“哲學級的”思維范式,這種思維既能回應司法權的歷史傳統,又能回應普遍的、終極的道德價值,這種道德價值為法律哲學、道德哲學和政治哲學所共同關注。不過,這并非“萬物皆法”,而是更加強調法官在裁判中的“釋法說理”,關注作為現實之法的判決“深入人心”。

            最后,法理思維還具有重要的社會整合功能。法治不僅僅是國家的事、政府的事、公務員的事、法律人的事,而且也事關社會中每個人的生活,法治不是居于生活世界之外,而是構成生活世界本身。而這樣的“構成”,也不是人為的添附、移植、搭建,而是從文化結構中合乎邏輯的生成。全面依法治國,就是要法理泛在于生活世界,把法律人職業的“法感”,借助法理播撒在法治的每一個環節,轉變為人民的法律意識、法律感受、法治理念。通過法理思維,無論是法律經驗還是法律邏輯,無論是法律原則還是法律政策,無論是法律目的還是法律技術,無論是法律專家的專業意見還是普通公眾的法律感受,都將盡可能得到整合并力爭獲得廣泛共識,進而推動法學研究和法治實踐的發展進步。

            總體來講,法理思維包容了法律思維和法治思維,法理思維既以法律思維和法治思維為基礎,又包容了法律思維和法治思維,并以實現對于法律思維和法治思維的超越為目的。


            法理研究的意義很重要,如何開展法理研究,特別是從事部門法研究的學者應該如何進行法理學研究?

            張文顯:法理的真正沃土在各個法律部門,在法律運行的各個環節,也就是說部門法學研究法理,比法理學者研究法理更有資源,更有優勢。比如在我國臺灣地區,對法理研究比較多的是民法學者。由于法理存在于法律生活當中,存在于人們的社會關系當中,而民法又是法律生活的百科全書,里面包含著非常豐富和深刻的法理。

            我們舉辦“公法中的法理”學術研討會的時候,很多人概括了憲法、行政法中的法理。憲法里面最高的法理是什么?“民尊國范”,即人民有尊嚴,國家有規范。我們為什么需要憲法?憲法為什么值得我們遵守、認可、崇尚,就是因為“民尊國范”的理念。

            在環境法方面,像呂忠梅教授對環境法中的法理研究就很精到。比如關于環境權,她在十多年前就寫了這方面的文章。我們過去保護環境都是從義務本位、義務的觀念來講,如大家不要破壞環境之類?,F在我們提倡什么?我們呼吸清潔的空氣,能夠喝上清潔的水,這是我們的權利,是我們的健康權、生命權的組成部分。我們享有環境權利,就可以有正當的理由去對抗那些污染環境的人和企業。公民有環境權,國家就有保護環境的義務,這樣一些法理都被凝練出來。另外還有環境正義、代際正義,例如,我們的后代能不能面對現在同樣的甚至比我們更好的自然狀況、生態環境,這些問題都提出來了。

            對于部門法的學者開展法理研究,我有三點建議:一是應當有自覺的法理意識。他們每天遇到的都是很深的法理,無論是刑法教義學還是民法教義學,無論是研究法條或者法條背后的東西,實際上他們研究的很多東西就是一種法理,但是研究者還沒有形成自覺的法理意識。就像我們平??吹胶芏嗪芏喾涩F象,但是我們沒有形成法理意識。二是要確定法理概念,要知道什么是法理。我非常注重法理概念的研究,我在《清華法學》的那篇文章從八個方面解讀法理的概念,對于法理的概念進行分析。后來在《法理學》教材里面延伸為十個方面。第三,要結合本部門法實際,運用法理研究的方法論,善用語義分析、比較分析、辯證邏輯、經驗歸納、反思批判等方法。需要指出的是,對于不同的法領域來說,其法理的存在形式、表達方式、修辭方式,其核心法理、基本法理和具體法理,差異很大。例如,民法法理、刑法法理、訴訟法法理,無論是法理概念、命題、論語,還是法理的解釋功能和評價功能,差異都比較大。所以,要注意選取最適合本領域法理研究的方法。我覺得這三條可以為部門法學者的法理研究提供參考。


            張老師,您是著名的權利本位論的提倡者之一,倡導法學研究范式從階級斗爭的工具論到權利本位論的轉變。時隔三十多年,您的看法有沒有發生變化?

            張文顯:“權利本位論”是20世紀80年代提出來的。關于權利本位的首次表述出現在我主編的《法的一般理論》中,那本教材是1988年出版的。我們當時說法律與道德的區別在于:法律是以權利為本位,道德是以義務為本位。后來談法律的時候,講法律是權利和義務規定,是關于權利與義務之間的關系的界定。在階級斗爭為綱的年代里,人們不太注重法學自身的概念體系;改革開放之后,提出權利本位的初衷是力圖以權利為基石范疇發展出法學自身的概念體系。這也是與當時整個中國法學的發展狀況相關的。改革開放后,當時中國法學恢復重建才有幾年,學科體系、教材體系都還不夠成熟。教材編寫是學科體系建設的基礎,而編寫教材就一定要把概念和概念之間的關系說清楚。這時候我們討論法學的基本范疇是權利和義務。那么,在權利和義務之間誰是主導的?誰決定誰?毫無疑問,在商品經濟(當時還不叫市場經濟)、民主政治背景下,肯定呼喚權利本位。義務來源于權利、服務于權利、服從于權利,這就是權利本位最經典的表達。學理上來講,權利是第一性的,義務是第二性的。義務是從權利派生出來的。當時我們用最簡單的例子論證權利本位。比如說,要我保守國家機密,前提是我得有知情權;說公民有納稅義務,前提是公民有勞動和收獲的權利,沒有就業、沒有收入,納稅這個義務從何而來?這都是最簡單的權利本位的例子。

            1988年在長春召開“法學基本范疇研討會”之后,我們逐步提出權利本位論,把它作為一個理論命題和研究范式提出來。大家說,權利本位論確立了一種新的研究范式,這就是“權利本位范式”,它推動中國法學從階級斗爭范式中解放出來。

            我為什么講這個?這是一種信念。我創立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的時候,建立了中國理論法學研究信息網。建站的時候我們設計題頭圖片,每天滾動著兩句話:“權利神圣是我們的堅定信念,為權利而吶喊是我們永恒的責任”。權利本位是我們的一種信念,它不單是一個學術觀點?!皺嗬疚弧碧岢鰜硪院?,推動了人權研究,因為人權是權利的一般形式,是權利最抽象的一種概括。權利本位論者是最早的一批人權研究專家。到現在,我們始終堅守權利本位、人權神圣的信念和法理。與以前相比,如果說有變化,那就是,第一,權利本位的信念更加堅定;第二,權利本位的理論支撐和制度支撐更加厚實。

            為什么這么說?1982年憲法修改,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提到了非??壳暗奈恢?。我們知道,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中,都是先規定國家機構然后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1982年憲法則是先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然后才規定國家機構。也就是說,國家機構的權力來源于公民的權利,這就在憲法上確立了權利本位的憲制導向。其后,根據憲法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基本上都秉持權利本位的信念和法理。2017年通過的《民法總則》以及目前的各個分則草案,就其性質而言都是權利法律,權利是民法典和民事法律體系的邏輯起點、神經中樞和制度本體?!睹穹倓t》用專門一章來規定民事權利,而且規定了幾十種權利,這就是權利本位法理在立法當中的體現。在執法和司法當中也是如此,首先確立的是權利救濟,全面加強了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及其他各種權利的保護。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五中全會關于制定十三五規劃的建議,都充分體現了權利保護。例如,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時法治領域的四個目標(法治小康的目標)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落實,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斷提升,人權得到切實保障。到了十八屆五中全會,增加了一條“產權得到有效保護”。黨中央的一系列重大決定對人民日益增長的權利需要的積極回應,對公民權利的全方位有效保護,更加堅定了我們的權利本位信念。

            如果說當年我們還是一種邏輯上的推演和研究,是從哲學上來看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中誰決定誰、誰是主導方面等問題,那么,現在的權利本位研究則確立了以法理作為它的深厚基礎和理論支撐。權利本位論越來越獲得廣泛共識,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獲得了具有強大解釋力和感召力的法理的支撐。


            新時代中國特色法治都有哪些特點?跟西方相比,這些特點在什么意義上是中國特色?

            張文顯:根據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理論和重大戰略決策,我認為,法治的中國特色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首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它確立了三條原則,一是堅持黨的領導。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最本質的特征,也是最明顯的優勢。二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包括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政治制度等,但最重要的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當中,核心政治制度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少數民族區域自治,再加上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我們堅持黨的領導這個“核心政治制度”,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我們堅持人民代表大會這個根本政治制度,不搞“兩院制”、不搞“三權鼎立”,我們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基本政治制度,不搞“多黨制”“輪流執政”。三是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

            第二,確立了法治的中國模式。這個說法是與西方的、中國古代的法治模式對應的,因為西方的法治總體上是工具主義的法治、形式主義的法治,絕大多數當代西方法學家論述法治的時候,無論是金斯伯格的三條、羅爾斯的四條,還是拉茲的八條,實際上講的都是一種形式正義的法治、形式合法性的法治,或者說工具理性的法治。中國古代也講法治,但是中國古代的法治總體上也是一種工具主義的法治,首要是為了鞏固皇權,是作為皇權的工具,甚至在相當長的時期是嚴刑峻法。我們現在的法治是什么?學術界有爭議,有的主張形式法治,有的主張實質法治,但是更多的人還是主張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相結合。我國的法治模式可以概括為形式法治和實質法治高度融合的良法善治。這就超越了中國古代的工具主義法治模式,也超越了西方的形式主義、工具主義的法治模式。

            第三,傳承了源遠流長的中華法治文明。中華文明源遠流長,五千年未曾間斷。在歷史長河里,中華文明雖然損失過一些東西,但是總體上是延續的,在中華民族大融合的過程中很多外來民族的文化,都融合到中華文明中來了。中華文明的傳承,也包括法治文明的傳承,是與西方不同的。大陸法系繼受古羅馬的法律傳統,中間有斷裂而后重新發掘;印度法系,在印度成為英屬殖民地后已經中斷近一百年;而中華文明自始至終沒有中斷過。從周公制禮到現在,中華文明的畫卷上一直都有“法”的印跡:2500年前的《禮記》中就有“有旨無簡,不聽”的司法法理;古時候我們用“禮”“刑”等稱謂“法”,用經史子集來表達法理。在制度建設和法學發展方面與西方有差異,但古老的法治文明和法理智慧,一直是并將永久是世界法治文明殿堂中的一塊瑰寶。

            第四,海納百川的學習精神。法治中國堅持并真正做到了兼容并包、海納百川。從清末開始,中國開啟法治現代化的道路,雖然這個道路非常艱難,但是一直在艱難前行。清末搞刑法典、民法典、欽定憲法大綱,就是在學習西方的法律體系。中華民國的時候搞了“六法全書”,這個和日本比較契合。新中國成立以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不斷探索中國特色法律體系,探索中國特色法治道路,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沒有關起門來自己搞,而是認真研究、借鑒國外的法治文明成果,這些成果中有些屬于全人類。凡是先進的對我們有益的,都吸收過來,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講的“不忘本來、學習外來、面向未來”,也體現了小平同志講的“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

            第五,始終堅持創新發展。中國法治建設比較強調創新發展、不斷探索。例如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世界上還沒有哪個國家提煉出這些原則,特別是對其內涵的法理做出明確的闡釋,只有我們提煉出來了。再如,我們雖然借鑒德國的經濟法,但是德國經濟法就是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我們中國的經濟法原則是充分發揮市場經濟的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宏觀調控和適當規制的作用,這就是我們自己的創新。又比如行政訴訟法,很多國家沒有單獨的行政訴訟法,我們搞了一部獨立的《行政訴訟法》,這也是創新。再比如在刑法、刑事訴訟法里面,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探索認罪認罰從寬處理,這都表明我們這個民族在法治建設方面是勇于探索、不斷發展的。

            第六,制度優勢和科技優勢相結合。在世界范圍內我們把制度優勢與科技優勢結合的最好。我們的制度優勢不用說了,是非常明顯的。我們的科技優勢,尤其像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優勢,也是非常明顯的。習近平總書記及其他中央領導同志高度重視把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運用到社會治理和國家治理當中來,強調國家和社會治理“智能化”。在我們的法律當中,科技優勢體現的可能還沒那么明顯,因為法律的制定需要一個過程。但是,在法治實踐當中,制度優勢和科技優勢的結合得到了充分體現,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等已廣泛運用于執法和司法當中,走在了世界前列?,F在外國人上中國的裁判文書網、觀看中國法院的網絡直播,都深受震撼。這些都是我們中國的特色,是我們中國的優勢,也是我們中國的智慧。兩種優勢的結合推進著中國法治現代化,創造著更高水平的法治文明。


            最后一個問題,張老師,你是改革開放后最早研究西方法哲學的學者之一,在新形勢下,我們應該怎么對待西方的法學研究?

            張文顯:我有一篇文章《邁向科學化和現代化的中國法學》,專門討論了這個問題。這里我說一個總的思路,就是堅持法學的對外開放。改革開放的四十年,也是中國法學不斷改革開放的四十年。1982年我研究生畢業,1983年至1985年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學,后又在華盛頓大學做高級訪問學者,算是比較早的一批訪問學者。能夠出國訪學、留學,了解外國法律和法治,學習研究西方法學理論,觀察國外發展,并將它們介紹到中國,促進中國法學和法治的建設—沒有改革開放政策是不可想象的。如果沒有黨推動的法學的對外開放,如果我們完全靠自己探索,就像鄧小平講的,可能還需要摸索更多年。改革開放使我國法學搭上了西方法治文明的“便車”、搭上西方法學研究的“便車”,才加速縮短我們和他們的差距。

            法學對外開放,要注重研究西方法理學(法哲學)的新范疇、新概念。20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是西方法理學(法哲學)的“鼎盛時期”“黃金時期”,涌現出了一大批世界著名的法學大師,如富勒、哈特、德沃金、拉茲、麥考密克、考夫曼等。他們提出的法學范疇和話語體系,如“法律的道德性”“法律的內在道德”“程序自然法”“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第一性規則”“第二性規則”“承認規則”“法的模式”“法律帝國”“法律權威性”“法律的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制度性事實”等,在中國法學界可謂“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但是,對21世紀之后西方法理學(法哲學)的新概念、新話語,我們了解的還不夠。

            總體而言,當下的西方法理學(法哲學)嚴重缺乏領軍人物,缺乏國際社會公認的法學理論創新,但是也還是有不少新的概念和話語,值得我們認真研究和借鑒。據朱振、王凌皞等學者梳理,在西方法哲學體系中,在法律實證主義傳統內,有包容性實證主義、排他性實證主義;規范的實證主義;行動理由、實踐推理;一階理由、二階理由、排他性理由;法律是一張嚴密的網(The Law Is a Seamless Web);言語行為(Speech Acts);事實權威、正當權威;理論權威、實踐權威。在自然法學傳統內,有共同善(Common Good)、基本善(Basic Good);明智的人(The Reasonable Person);實踐合理性(Practical Reasonableness)。在方法論研究領域,有重疊共識(Overlapping Consensus);反思平衡;次優(Second Best);公共理性;公共理由;平衡檢驗(Balancing Tests);缺省規則和完備性(Default Rules and Completeness);可廢止性。在法律、道德與政治的交叉學科中,有代際正義、資格正義、轉型正義、普惠正義;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美德法理學、美德倫理學;道義論(Deontology);實在性、規范性(Normativity);正當性(Legitimacy)、合法性(Legality);解構(Deconstruction);知識考古;話語權等。在法治研究領域,有作為法律原則的法治、作為治理原則的法治;程序法治;善治。在人權與權利研究領域,有政治性人權;少數人權利;發展權;選擇論、利益論、能力論;作為王牌的權利;可行能力;權利話語。在司法領域,有司法能動主義(Judicial Activism)、嚴格解釋(Strict Construction);形式主義、工具主義、類型思維等。這些都是需要跟蹤研究并在批評基礎上進行吸納,使我國法學與世界法學同步,從“跟著走”到“并排走”,最終在某些方面“領著走”。

            在西方法哲學研究中要更加關注或聚焦于西方法學和法治文明中的法理。自古希臘、古羅馬至今,西方法學家提煉出了許多經典性法理,提出了影響廣泛而深遠的法理概念、法理格言(法諺)、法理命題,做出了十分深刻的法理論述,這些仍待我們開發、整理、轉化,擇善而用,提高我國法學在世界范圍內設置議題和引導研究的能力、提煉新概念。尤其是創造融通性概念的能力,大幅度提高我國法學的話語權。

            總之,今后中國法學要進一步發展繁榮,特別是建構中國特色法學體系,提升我國法學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和話語權的話,就應該繼續開放、擴大開放、深化開放,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拔拿骰ヨb”是法理研究的題中之意。我們始終相信,法理是中國的,也是世界的,法理的精義對世界各國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具有普遍意義。我們打開法理新時代的大門,不是建造自己的后花園,而是與世界一起擁抱法理的朝陽。




            內容來源:《中國法律評論》2019年第3期

            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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