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視頻培訓班培訓筆記(上)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條文解讀
主講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肖峰
整理人:湖北省恩施州中級法院吳衛
第一部分一審程序
普通程序
立案登記制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于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一,該條規定并非意味接收當事人材料后就馬上立案,如果對當場是否立案存有疑問,可以先收下當事人提交的起訴材料。注意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起訴材料后一定要給當事人出具接收的書面憑證,并注明日期。第二,材料不夠充分的告知其補充材料,條文中“及時告知”的時限屬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范疇,但應有時間邊界,最晚應該在立案審查的七天內告知當事人。對于補充材料的次數在起草該條時原規定是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齊,后考慮立案窗口工作量和立案工作的實際狀況,對補充材料的次數未做限制。補充材料后法院七天內應立案,對此是否立案實際上取決于當事人什么時候將材料補充齊全。
訴訟代理人資格的審查
第八十八條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一)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于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條文依據是民訴法第五十八條,民訴法該條規定較籠統,實踐中法律服務市場較混亂,為規范代理市場而制定該條。本條第四項對于當事人的工作人員資格判斷即“合法勞動人事關系”,最權威的證明材料是社保證明,其次是勞動合同,但實務中應注意審查勞動合同的真實性。
關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實踐中跨行政區域執業現象很普遍,為規范此種情況,要求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案件時提交執業證、介紹信和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的證明材料,根據《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法律服務所是服務于基層當地的,故法律工作者代理時應提交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的證明材料。
3、合并審理
第二百二十一條基于同一事實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起草目的:提高司法效率。注意本條中的“基于同一事實”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實?!翱梢浴焙喜徖聿坏扔诒仨毢喜徖?,有的案件合并審理并不能達到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的目的,此種情況就不宜合并審理,是否合并審理由法院視情形決定。另外合并審理的案件程序類型應該屬于同一類,如果一個是普通程序一個是簡易程序就不能合并審理。
4、應訴管轄
第二百二十三條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
起草目的:解決如何處理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同時進行答辯、陳述和反訴的問題。實踐中對于過了答辯期提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應當審查該異議,因為民訴法規定的很明確,應當在答辯期提出異議。
在答辯期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審查。對于既提出管轄異議又答辯的,一種觀點認為既然當事人已經進行答辯了應當視為其對管轄無異議,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本條規定采納后一種觀點,應當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因為民訴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明確未提管轄異議和應訴答辯是同時具備的兩個條件。另外司法解釋對“答辯”進行了擴大解釋,即包含答辯、陳述、反訴等,這三種行為可以推斷當事人接受了應訴法院的管轄。
5、審前準備
第二百二十四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后,通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方式,作好審理前的準備。
第二百二十五條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二)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托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四)組織交換證據;
(五)歸納爭議焦點;
(六)進行調解。
起草目的:解決多次開庭、庭審效率不高的問題。
起草依據:民訴法第133第4項。
庭前會議比以前規定的證據交換范圍更廣,更多,能夠讓當事人雙方更充分的表達觀點,以提高開庭效率。關于庭前會議包含的內容,注意條文中規定的是“可以”包括的內容,可以根據案件的需要在庭前會議的(一)至(六)項中予以選擇,但是庭前會議第(四)項、第(五)項是必須有的,即組織證據交換和歸納爭議焦點。
另外關于證據交換與庭前會議的關系,簡單的一審案件可以只進行證據交換,復雜的案件進行庭前會議。庭前會議包括證據交換但不僅僅包括證據交換。
注意第(一)項是“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并非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固定訴訟請求意味著法院在開庭前對訴訟請求進行了鎖定,但民訴法規定開庭時可以進行訴訟請求變更。該規定意味著第一要當事人進一步精確訴訟請求,第二是要當事人明確自己的訴訟目的。注意第(二)項,該條正面方式的表述是希望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盡量在開庭前提出。注意第(五)項目前的做法是開庭才歸納爭議焦點,而在庭前會議中歸納是使庭審更有效率。
6、爭議焦點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并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第二百二十八條法庭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焦點問題進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當事人在庭審中對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認可的事實和證據提出不同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責令其提供相應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爭議焦點進行審理。
歸納爭議焦點的依據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情況,注意第226條規定焦點的歸納必須征求當事人的意見,但此并不意味著法庭必須聽從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的意見只做參考。
爭議焦點類型:事實爭議焦點、證據爭議焦點、法律適用爭議焦點。
第229條意味著特殊情況下,可以允許當事人對事實、證據反悔,但必須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一般情況下不允許當事人反悔,此是民訴法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
7、庭審新證據
第二百三十一條當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和本解釋相關規定處理。
起草目的:解決當事人當庭提出新證據,如何處理的問題。
起草依據:民訴法65條
民訴法第65條第一次從立法上明確人民法院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對舉證期限的延長《證據規定》規定的是延期舉證是否準許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權,民訴法將《證據規定》的規定修改為“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沒有“經審查”之規定,但此并不意味著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沒有審查權,對于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舉證“確有困難”的情形,人民法院仍有權進行審查。
關于逾期舉證問題,即“證據關門主義”和“隨時舉證主義”的選擇?!蹲C據規定》采取的證據關門主義,但是在實踐中效果并不好。實踐操作中對逾期舉證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說明逾期舉證的理由,對此一定要進入庭審筆錄,這屬于立法規定的“應當”范疇,否則屬于程序違法。另外民訴法此規定已經將《證據規定》中的“新證據”規定廢除,現在界定新證據的標準是超過舉證期限,只是對于新證據是否采納由人民法院決定。
8、舉證期限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證據規定》規定舉證期限的確定條文實踐中會導致原、被告舉證期屆滿時間點的不統一,為規范此種情形,此次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修改,確定舉證期的時間后移到庭前準備階段。
9、逾期舉證
第一百零一條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條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舉證和對方當事人對逾期舉證無異議的,視為沒有超期舉證,應當按照正常證據對待。
當事人因重大過錯超期舉證的,人民法院的處理方法:一是不予采納;二是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即決定到案件的實體處理的予以采納,但對當事人要予以訓誡、罰款。罰款的數額法官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當事人過錯程度自由裁量。
當事人一般過失超期舉證的,應當采納但應訓誡。
逾期舉證人民法院有可能采納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本案中對因此增加的必要費用增加訴訟請求,也可以另案提起訴訟。
10、違法取證
第一百零六條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起草目的:解決證據合法性問題。
起草依據: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復》和02年《證據規定》第68條
95年批復規定是從證據取得手段上進行的規定,出發點很好,但造成實踐中尤其是離婚案件大量證據無法采納,以致案結事不了。02年《證據規定》對此做了適度放寬,但偷錄偷拍行為是否侵犯到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務中爭議較大。本司法解釋對02年《證據規定》進一步放寬到“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嚴重違背公序良俗”,說明證據只要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在合法性上法院應持寬容的態度。
11、本人到庭接受詢問
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
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起草依據:民訴法75條。
本條針對特定案件中當事人不出庭導致案件無法查明的情況作出的規定。詢問前要求當事人簽署保證書,主要目的是在僅有當事人陳述而無其他證據認定事實情況下,保證書可以約束當事人進而起到“其他證據”的作用。如果當事人到庭并接受詢問,簽署了保證書,法院可以考慮對其主張事實予以認定。
12、證人作證
第一百一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條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并責令其簽署保證書,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證人簽署保證書適用本解釋關于當事人簽署保證書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首先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證人出庭作證應當經人民法院通知,但存在例外情況,即雙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準許。
其次證人簽署保證書并不起到當事人到庭陳述的保證書的“其他證據”作用,而是類似于宣誓。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因不清楚簽署保證書的意義,故其除外。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
13、重復起訴
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條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目前理論界對此爭議較大,各地認識也不盡一致,本解釋嘗試性對此作出規定。
重復起訴的時間段包含訴訟過程中的重復起訴與裁判生效后的重復起訴兩個時間段。
注意第247條規定是“同時符合”即同時滿足所規定的條件。關于“當事人相同”,訴訟中當事人死亡,繼承人參加訴訟后,第二個訴訟中繼承人又起訴被告的,屬于當事人相同。遺產管理人先以被繼承人名義起訴,后又以自己名義起訴的也屬于當事人相同。訴訟中當事人變更后導致當事人相同亦屬于此種情況。
關于訴訟標的相同,如何界定“訴訟標的”,目前理論界未形成統一定義,實務中一般理解為“法律關系”。按照現在新訴訟標的說,例如第一個訴訟起訴侵權第二個訴訟起訴違約,亦屬于標的相同,即訴訟請求相同認定為訴訟標的相同。但是我們還是持保守態度按照同一法律關系來認定。對于法律關系相同但是訴訟請求不同的,如先訴請求返還本金,后訴請求給付違約金或利息,從法律關系看實際上都是起訴違約,如果支持后訴就間接否定了前訴的裁判結果,這種情況下即后訴訴訟請求否定前訴訴訟請求的,仍構成重復起訴。
關于新的事實,新的事實一定是原判決生效后發生的事實,而不是原判決生效前已經發生而生效后才發現的事實。對于離婚案件判決不得離婚6個月內有新的事實理由的,可以再次起訴。
14、當事人恒定和訴訟承擔
第二百四十九條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不予準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條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準許受讓人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裁定變更當事人。
變更當事人后,訴訟程序以受讓人為當事人繼續進行,原當事人應當退出訴訟。原當事人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當事人恒定和訴訟承擔來自于實體法,主要在合同法中予以了規定。(一)當事人恒定,即起訴后訴訟主體不變,不管權利義務是否移轉。當事人恒定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公正裁判,不利的地方在權利義務轉移后訴訟的結果與原當事人關系不大,不能排除原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惡意串通損害到權利義務受讓者的利益,或者原當事人懈怠參加訴訟。司法解釋起草時堅持當事人恒定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訴訟承擔。
什么情況下法院同意受讓人為第三人什么情況下同意受讓人為當事人?司法解釋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一般認為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訴訟的,原當事人同意、對方當事人也同意的可以準許;第二時間上,受讓人申請成為當事人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結束前。
15、訴訟請求變化
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一)增加訴訟請求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在原案件訴訟請求基礎上增加訴訟請求,涉及到合并審理問題。
一審增加訴訟請求。
關于增加訴訟請求的時間界限,92《民訴意見》第156條規定必須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前,此規定會出現法庭調查結束后才提出,導致訴訟拖延。02《證據規定》第34條規定為舉證期限屆滿前,但是實踐中開庭時當事人有合理理由臨時增加訴訟請求的還是要予以處理,這實際上讓該條規定落空。本司法解釋232條保留了92《民訴意見》的規定,放寬到法庭辯論結束前。實務中庭前會議上法院可以對當事人釋明增加訴訟請求的時間點,便于訴訟效率經濟。
第二、二審發回重審增加變更訴訟請求
第二百五十一條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處理。
按照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處理,即按照一審普通程序處理,在提出期限還是要在法庭辯論結束前。關于訴訟時效抗辯提出的時間點,一審未提出的,在重審階段不能提時效抗辯。
(另關于發回重審的次數,目前民訴法對事實不清發回的次數有限制,程序違法的次數沒有限制)
第三、再審發回重審增加變更訴訟請求
第二百五十二條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原審未合法傳喚缺席判決,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
(二)追加新的訴訟當事人的;
(三)訴訟標的物滅失或者發生變化致使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的;
(四)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的反訴,無法通過另訴解決的。
提出期限:同二審發回重審。限制性條件即第252條規定的情形。注意第(三)項如一房二賣導致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的,法院應當進行釋明,當事人不變更訴訟請求的判決駁回。
(二)變更訴訟請求
變更訴訟請求不存在訴的合并,立法依據:92民訴法52條,2012民訴法第151條。
關于變更訴訟請求的期限:99年合同法司法解釋規定提出期限界定為一審開庭前,02年《證據規定》34條變更為舉證期限屆滿前,35條例外規定:(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和效力與法院認定不一致的)法院釋明前提下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定。
總結:二審、再審發回重審變更訴訟請求按照本司法解釋規定限定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兩請求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可以合并審理;對于訴訟標的出現變更如原訴訟請求的減少、全部訴訟請求的變更原訴訟請求消滅情況的,不屬于合并審理的情況,應當按照《證據規定》34、35條規定處理即限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即訴的變更出現合并審理的按照本司法解釋處理限定在法庭辯論終結前,訴的變更不會出現合并審理的,按照《證據規定》處理限定在舉證期限屆滿前。
(未完,待續)
來源:海壇特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