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條文解讀
主講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肖峰
整理人:湖北省恩施州中級法院 吳衛
二、簡易程序
16、簡易程序審限、審理方式
第二百五十八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后,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后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人民法院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
第二百五十九條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審限原規定:三個月到期不能審結的轉為普通程序?,F規定:三個月到期后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院長批準的,可以延長,累積審限不超過6個月。之所以如此規定是針對案件并不復雜,而因法官的客觀原因無法審結的,不需要按照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以此節約司法資源。另外注意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方式是裁定。
審理方式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對開庭方式進行變更。視聽傳輸方式開庭的,需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目的是更方便當事人參加訴訟。
17、簡易、普通程序的轉化
第二百六十條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第二百六十四條當事人雙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陬^提出的,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捺印確認。
本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的案件,當事人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二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就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當事人,并記入筆錄。
轉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
轉為普通程序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轉化的期限界定:開庭前。當事人異議的處理:異議成立的,裁定轉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沒有必要下裁定,口頭告知當事人,記入筆錄。
18、簡便送達
第二百六十一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簡易程序強調快速審結,故在送達上應當有簡化,可以采用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注意通知證人的方式是通知不是發傳票。裁判文書因其嚴肅性其送達不能適用簡便送達。
另:不用傳票的方式通知當事人開庭,已經確認其收到的,能否缺席判決?對此因民訴法200條再審事由(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是針對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中此情形是可以缺席判決的。
19、簡易程序舉證、答辯
第二百六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
人民法院應當將舉證期限和開庭日期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向當事人說明逾期舉證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雙方當事人在筆錄和開庭傳票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捺印。
當事人雙方均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或者確定開庭日期。
簡易程序對答辯期沒有固定具體時間,因為民訴法關于答辯期的規定不因程序不同答辯期限有不同,統一規定為15天,故簡易程序仍應適用該期限的規定。簡易程序中答辯期需要壓縮的,要征得當事人同意。
20、裁判文書的簡化
第二百七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
(一)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
(二)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
(三)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當事人一方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相關內容,人民法院認為理由正當的;
(四)當事人雙方同意簡化的。
簡易程序裁判文書的簡化只能對事實認定、裁判理由適當簡化,并且對簡化情形有明確界定。
21、小額訴訟案件標準
第二百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小額訴訟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實行一審終審。
第二百七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是指已經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在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公布前,以已經公布的最近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準。
第二百七十三條海事法院可以審理海事、海商小額訴訟案件。案件標的額應當以實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為限。
設立此制度的目的:方便當事人,盡量將矛盾化解在基層。
民訴法第162條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序的強制適用性,不可選擇適用。司法解釋第271條進一步明確。從全國實施情況看,小額訴訟制度實施并不理想。一方面因為部分法官不知道小額訴訟制度的強制適用性,另一方面部分法官出于信訪維穩等因素的考慮,希望通過二審將矛盾上交。
適用小額訴訟的標準:1、標的額滿足民訴法第162條的規定;2、符合簡易程序的條件。當標的額在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時,適用簡易程序屬違反法律規定。因為選擇簡易程序意味著此案較簡單,已經滿足了小額訴訟程序的第二個條件即符合簡易程序案件的標準,在標的額在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時,其已經符合前述小額訴訟程序的第一個條件,故此時只能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如果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實際上是對原告的不公平,小額案件原告是希望快立快審快結,適用簡易程序會讓被告通過二審拖延時間。注意第二個條件是屬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范疇。
“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注意是“已經公布的”以上一年度,未公布以前,以已經公布的最近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準。
海事海商案件因可適用簡易程序,故對于小額的海事海商案件亦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海事、海商案件標的額計算標準以受理地法院或者派出法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準。
22、小額訴訟案件類型
第二百七十四條下列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
(二)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
(三)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四)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
(五)銀行卡糾紛;
(六)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
(七)勞務關系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
(八)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
(九)其他金錢給付糾紛。
此條參照國外立法對小額訴訟案件進一步作出了限定,便于該制度的落實。注意該條并未排除非金錢給付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在條件成熟時,非金錢給付案件也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關于“三費”糾紛注意適用的前提是身份關系清楚,對身份關系有爭議的不能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因為身份關系糾紛處理應當更加慎重。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適用前提是責任明確,例如道交案件中雙方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無爭議,只是對數額給付存在異議。關于勞動、勞務爭議案件適用前提是勞動、勞務關系清楚。
23、不適用小額訴訟案件類型
第二百七十五條下列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
(二)涉外民事糾紛;
(三)知識產權糾紛;
(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五)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此條反向規定不適用的情形。財產確權糾紛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是因為有可能雙方串通起來騙取法院的裁判文書,損害到第三方的利益。涉外民事糾紛因影響較大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涉及評估、鑒定的案件因評估鑒定導致訴訟過程較長,不滿足小額訴訟程序的立法目的。第五項兜底條款應包含執行異議之訴和第三人撤銷之訴,因為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因涉及生效裁判的穩定性評價,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24、小額訴訟案件舉證、答辯
第二百七十七條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當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
小額訴訟案件是簡易程序的再簡化,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七天。答辯期因民訴法規定所有程序都是十五天,故只有在征得當事人同意時,答辯期才可縮短。
25、小額訴訟案件管轄異議裁定、駁回起訴裁定
第二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七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后,發現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小額訴訟的程序性裁定不得上訴,因為小額訴訟實體問題是一審終審,按舉重明輕原則,程序問題更不能上訴。但注意小額訴訟案件是可以進行再審的。
26、程序轉換(小額、簡易、普通)
第二百八十條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案件條件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
前款規定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或者普通程序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第二百八十一條當事人對按照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并記入筆錄。
小額訴訟轉簡易程序并非程序的轉換,因為小額訴訟本質上還是簡易程序。故二者之間的轉化不需要采用裁定方式。訴訟中因訴訟請求的變化致使案件、追加當事人等不符合小額訴訟程序的,仍然可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屬于程序的重大轉換,需要下裁定。
小額訴訟適用異議提出期限在開庭前。異議不成立的,只需要告知當事人記入筆錄。
對于確實應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二審法院能否以程序違法發回重審?目前爭議較大,尚未達成統一意見。
27、小額訴訟案件裁判文書簡化
第二百八十二條小額訴訟案件的裁判文書可以簡化,主要記載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請求、裁判主文等內容。
小額訴訟案件提倡全面簡化原則,即對裁判主文都可以簡化。
第二部分第二審程序
當事人死亡或終止的處理
第三百二十二條上訴案件的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參加訴訟。
需要終結訴訟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
二審中當事人死亡或終止的,之前的司法解釋沒有做出規定,比照一審進行,現在專條進行了明確。注意本條后半段,訴訟終結的,適用民訴法第151條,此時原一審判決沒有生效。
上訴審的范圍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
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起草目的:解決二審法院審理范圍問題。
起草依據:民訴法168條、92民訴意見第180條、98年審判方式改革若干規定第35條。
本條原則上繼承98年審判方式改革若干規定第35條的規定,當事人未提起上訴的原則上不進行審查,在98年審判方式改革若干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國家利益”。
3、二審不開庭審理
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
(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起草依據:民訴法第169條。
二審審理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不開庭為例外,本司法解釋將不開庭審限定的很明確。此條不開庭審理的適用要以滿足民訴法第169條規定為前提,即此條是對“合議庭認為”進行的解釋。
4、發回重審的情形
第三百二十五條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一)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二)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未回避的;
(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
(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第三百三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基本事實,是指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民事權利義務等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事實。
第三百二十六條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第三百二十七條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第三百二十九條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325條解釋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第335條解釋基本事實不清,即對案件裁判結果的走向有影響的事實屬于基本事實。注意合同效力的評價不屬于基本事實,只是一個法律評價,事實一定是客觀的事件或行為。事實認定不清只能發回一次,但程序違法不受限制。第329條關于離婚案件的發回重審,是因為涉及到子女撫養、財產問題未經一審審理,直接判決會剝奪相應人員的審級利益。本次司法解釋增加了第二款,第二款是基于當事人的程序處分權進行的規定。
5、二審增加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處理第328條
二審增加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處理原則上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訴。第二款增加規定當事人程序處分權。
6、二審撤回起訴
第三百三十八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
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起草目的:解決二審是否準許當事人撤回起訴的問題。
起草依據:民訴法第173條,92意見第190條。
二審撤回起訴的條件:一是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二是不損害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合法權益。二審撤回起訴的后果:不得重復起訴。此與一審撤回起訴不同,因為司法資源已經支出,已經經過了一審的審理,允許重復起訴會導致一審司法資源的浪費。
7、二審禁反言原則
第三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實施的訴訟行為,在第二審程序中對該當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當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審程序中實施的訴訟行為時,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起草依據民訴法13條
一審實施的行為二審不能輕易推翻,緣于誠實信用原則。
第三部分新類型訴訟
第一節執行異議之訴(民訴法第227條)
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依據在民訴法的第227條。案外人、當事人認為原裁判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原裁判沒有錯誤的,與原裁判無關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之訴一定要在執行過程中提出,民訴法規定此程序目的是為阻卻執行,重點不在確權,確權只是個別案件中附帶的功能。另外執行異議之訴是獨立的訴還是依附于執行程序?目前多數人觀點認為是全新的獨立的訴。
1、執行異議之訴管轄
第三百零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起草目的:解決按一般管轄還是執行法院統一管轄問題
起草依據:民訴法224條
目前管轄是執行法院管轄,屬于司法解釋確定的專屬管轄。提起的主體注意包含了當事人,當事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屬于許可執行之訴,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恢復執行。廣義上執行異議之訴還包括被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即在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后,被申請執行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期限上十五日屬于不變期間,以督促案外人當事人盡快提起訴訟。
2、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起訴條件第305、315條
第三百零五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一十五條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并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處理。申請執行人因此受到損害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被執行人、案外人賠償。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一個新訴,應滿足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另外注意訴訟請求應與原判決主文無關,即原判決主文沒有錯誤(如果存在錯誤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異議之訴的立案審查期限放寬為十五日,是因執行異議之訴涉及到生效裁判的穩定性問題,審查難度更大。
執行異議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對不動產一般首先采取的是控制性執行再進行處分性執行,執行異議之訴提起后,采取了控制性執行就不能再進行處分性執行。申請執行人提供“相應”擔保的,可以準許執行。此處是“相應”擔保而不是“充分”擔保,實務中一般按照執行錯誤而造成的損失標準來判斷。
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而遭受損失起訴的,屬于侵權之訴,是單獨的訴。
3、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起訴條件第306、309、316條
第三百零六條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九條申請執行人對中止執行裁定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訴。
第三百一十六條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裁定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該執行標的采取的執行措施。
第一:滿足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人民法院已經裁定中止執行;有明確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與原判決裁定無關;十五天內提起。
關于第309條,此種情形已經不屬于執行異議之訴,而是權屬存在爭議產生的糾紛,實質上是確權之訴。
4、執行異議之訴主體訴訟地位
第三百零七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條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是否反對決定被執行人的訴訟主體地位。
5、執行異議之訴適用程序、舉證
第三百一十條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條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關于舉證,舉證責任全部在案外人。許可執行異議之訴中,申請執行人是原告,但舉證責任還是在被告案外人,即案外人做被告的時候也應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進行舉證。此處“民事權益”既包括物權也包括債權。
6、執行異議之訴的裁判
第三百一十二條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準許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1、不予執行;2、駁回訴訟請求;3、阻卻請求和確權請求同時提出的,可以一并作出裁判,因為確權之訴影響到阻卻請求的審理,此屬于訴的合并,是對訴訟法的突破,目的是為節約司法資源。
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1、準許執行執行標的;2、駁回訴訟請求。
執行異議之訴敗訴裁判生效后,申請再審,再審認為執行異議成立的如何處理,目前無明確規定。
7、執行異議裁定失效
第三百一十四條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對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
對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準許對該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恢復執行。
第二節第三人撤銷之訴
法律依據為民訴法第56條第三款。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新訴,并不依附于再審程序。
1、起訴條件第292條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主體:第三人,未限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還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期限:六個月,屬于不變期間。
注意“未參加訴訟”不是指未到庭,而是指裁判文書中未列為廣義的當事人?!皟热蒎e誤”是指裁判的主文即判項錯誤,“本院認為”和“本院查明”錯誤不能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因為該部分無既判力,“本院認為”、“本院查明”部分只是可以做證據使用,證明力相對較高,但法院仍然可以不采信。
2、立案前審查流程
第二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
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注意法條中對方當事人提出的是書面意見,而非答辯意見,因為還沒有立案。人民法院詢問、審查等都是在立案前進行,故立案審查時間較普通程序更長,為三十日。
3、不予受理情形
第二百九十七條對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處理的案件;
(二)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系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系的內容;
(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公益訴訟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訴訟,但公益訴訟涉及到公益,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4、不能歸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情形
第二百九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二)申請參加未獲準許的;
(三)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5、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范圍
第二百九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是指判決、裁定的主文,調解書中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
6、當事人地位、庭審方式、中止執行第298、294、299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人民法院應當將該第三人列為原告,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當事人列為被告,但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沒有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列為第三人。
第二百九十四條人民法院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第二百九十九條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后,原告提供相應擔保,請求中止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為防止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原告利益因執行得不到保護的問題,允許原告提供擔保后中止執行。
7、程序銜接
(1)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程序的銜接
第三百零一條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并入再審程序。但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
第三百零二條第三人訴訟請求并入再審程序審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一并審理,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
(二)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發回一審法院重審,重審時應當列明第三人。
再審吸收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前提是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程序均已經啟動。再審吸收之后,按照二審程序審理的,先調解,調解不成的要發回重審,以確保第三人的審級利益。
(2)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執行異議之訴的銜接第303條
8、裁判及其效力
第三百條對第三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二)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三)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對前款規定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未改變或者未撤銷的部分繼續有效。
分情形處理:1、請求與確權同時成立,改變主文中的錯誤部分;2、請求成立但確權不成立的,撤銷原裁判中的錯誤部分;3、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來源:海壇特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