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Nadja Alexander
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學院教授以及
新加坡國際爭端解決學院主任
最近,新加坡高等法院對Chan Gek Yong v Violet Netto (practising as L F Violet Netto)案的判決以及 [2018] SGHC 208 ('Violet Netto')的判決,為我們了解法院對調解以及和解協議(MSAs)的大致態度提供了線索。在2017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加坡調解法》的序言中很好地反映出了新加坡法院對調解的態度。2019年8月7日,46個國家在新加坡共同簽署了《新加坡調解公約》。中國商務部部長助理李成鋼率領中國政府代表團出席了簽署儀式,并代表中國簽署公約。
案件介紹
2012年9月,陳女士(Mdm Chan)對在她的產權交易中給予建議的律師(即Violet Netto)提起了兩起民事訴訟 ,她聲稱律師在專業上有所疏忽以及未盡到告知她在交易中所需要注意事項的義務。四年后(2016年9月),陳女士和Violet Netto同意由新加坡調解中心(SMC)委派兩名調解員共同調解。當事人在最后的調解流程(one-day mediation session)中達成了和解協議(MSA):Violet Netto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在17個月內支付給陳女士總額為150,000新元的款項,以換取陳女士中止訴訟,具體的條款已經達成協議,且各方已經簽字確認。
就在簽署了和解協議的一周后,陳女士改變了主意。她在庭前會議(pre-trail conference)上告知高等法院,她將繼續對Violet Netto的民事訴訟,不履行她在和解協議中的義務。盡管如此,Violet Netto還是簽發了支票,以履行和解協議條款中的付款義務。與此同時,Violet Netto提起了反訴,要求駁回陳女士未決的民事訴訟。
法院如何決定?
新加坡高等法院根據《新加坡法院規則》(Singapore Rules of Court)行使了撤銷權,駁回了陳女士的民事訴訟。Tan Siong Thye法官認為,陳女士濫用法庭程序,盡管她已與前律師Violet Netto就解決此糾紛而達成了協議,但她仍試圖繼續進行訴訟。
令調解員感興趣的是,法院對和解協議是否有效的徹底審查。Tan Siong Thye法官考慮是否有證據顯示陳女士在以下情況下簽署了調解協議:
(1)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2) 在脅迫下;
(3) 不完全理解協議條款。
Tan Siong Thye法官不僅查明和解協議是有效的,而且發現陳女士只是因為不滿意分期付款的安排而食言。
由于對分期付款的安排感到不滿意而改變主意后,陳女士在法庭上辯稱,她簽署的和解協議是無效的,并列舉了多個理由。其中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理由:她感受到了來自SMC指派的調解員所施加的壓力。據判決書中所述,陳女士聲稱調解員勸說并敦促她接受被告提出的條件,因為為期一天的調解會議即將結束。調解員進一步表示,如果調解失敗,(他們)將不得不回到法庭接受審判。陳女士向法庭表示,她認為這意味著她將不得不支付更多的費用來繼續(未決的訴訟)。她還表示,在簽署和解協議之前,她沒有時間考慮。
在考慮了所有的論據和證據之后,Tan Siong Thye法官認為“(調解員的行動)沒有理由讓任何人感到壓力”。由于調解員只是根據事實和陳女士最終決定是否同意和解協議條款的邏輯后果而表達意見,因此,要把這些話解釋為不適當的壓力,需要極大的想象力。
其次,Tan Siong Thye法官認定調解員并沒有向陳女士施加任何不應有的壓力,但陳女士辯稱,“當時已經很晚了,(因此)她沒有時間考慮(和解協議的條款)?!狈ㄔ旱挠^點似乎是認為間接的時間壓力不應使和解協議失效。法官認為,陳女士在簽名確認前如果需要更多的時間來考慮和解協議的條款,可以要求給予更多的時間。調解員也沒有給她任何實際的壓力,因為陳女士承認他們并沒有強迫她違背自己的意愿簽署和解協議。
1.表面證據確鑿的和解協議是需要被遵守的。
2.對已經簽署和解協議得到有效解決的問題而提起訴訟是一種程序濫用的行為。
3.在簽署和解協議之前,各方需要謹慎地閱讀并確保他們理解和解協議。此案中,陳女士并沒有代理人。
4.當事人在調解中有委托代理人時,代理人應向他們的當事人解釋和解協議條款的含義,并解釋違反和解協議的后果。雖然在此案的判決書中沒有直接提到,但這一點符合法院推理的要旨。
5.在簽署和解協議之后,一方立場發生變化的證據(此案中為陳女士所辯稱的理由)并不是被施加了不正當壓力、恐嚇或類似的證據。
6.對于調解員而言:“事實評估”(reality testing)是一個調解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與此同時,最優的情況是,調解員能夠對各方之間的沖突動態保持敏感,并對一方可能出現的不適或不滿跡象保持高度警惕。例如,就無代理人的當事人而言,調解員可考慮在和解協議中加入一項條款,即建議當事人獲取專業意見,并在調解期間(可能在調解開始時,以及在簽署和解協議之前)額外提醒當事人這一選擇。這也有利于調解員可以思考一下自己是如何進行“事實評估”,以確保他們清晰地知道,調解員的角色是幫助各方評估達成解決方案的后果,并在調解室之外尋求另一種策略——強調選擇永遠是當事人自己作出。當不滿意結果的調解當事人試圖通過指責調解員來質疑和解協議的有效性時,調解員最好還是回到這個基礎問題上,確保自己的做法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