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解的概念及其優勢
(一)調解的概念
對調解的學術定義,無論是境內外,還是實務界,或是理論界都有自己的解讀。但是,大家也都有共同的理解,那就是:調解是指爭議各方在第三方(調解者)組織下,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他們之間爭議的一種方式。
在這里,要強調的是:第一、調解的基礎是雙方的協商,雙方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仍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產物,而不是一種凌駕于雙方當事人身上的一種裁定;第二、調解式的談判協商必須由第三人參與,并由第三人組織引導而不是雙方自行協商。
在西方社會,專業人士更傾向把調解定義為有第三方參加的談判協商或說是由第三人參加的談判協商的繼續。這個定義揭示了調解是建立在爭議雙方談判的基礎上,或者說,調解過程也就是爭議雙方談判協商的過程,必須有第三人(參與)進行組織引導,促進雙方繼續談判和解的過程,因此,調解是建立在談判基礎上的一種和解過程,由于調解員的加入,使之進入了更高階段的談判。因此,調解的過程,是調解員通過組織指導雙方當事人以談判協商的方式來達到和解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當事人始終是達成和解的主體,調解員只是客體。
(二)調解的優勢
調解相對仲裁和訴訟,具有很多優勢,我認為對當事人來說最主要的有以下二點:
第一、有利于雙方商業活動的持續性,不會因眼前糾紛處理不當而喪失客戶;
由于調解方式解決爭議都是建立在雙方協商一致基礎上的,所以能達到案結事了不傷友誼的效果。為繼續保持客戶關系,持續進行商業活動增強了信心:即使雙方產生了爭議,也可以通過調解予以解決。對于商人來說,市場最重要,維持客戶就是維護了商業的生命線。
第二、調解有利于節約解決爭議的成本;
解決爭議需要成本和費用,但是調解能大幅度地降低解決爭議的時間成本和實際費用。在商事活動中,包括解決商事糾紛中,時間就是錢,效率就是生命,遲來的公正往往會失去其存在的意義。而調解可能在一天或數天就解決了爭議,馬上能投入繼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在這里,時間成本可以得到大幅度減少。事實上,商業活動中,時間成本往往是首先要考慮的關鍵點。
尤其在疫情條件下,時間具有特別重大的意義,如果要通過司法或仲裁手段論證在某個合同中是否適用不可抗力以及證實疫情與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以及確定相應的救濟手段,這是一件十分費時的審理過程,加上案件數量的上升,這將使案件處理的時間必然拖長;但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是需要在極短的時間內予以恢復,這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最大利益。
當然,作為調解員的優勢還有很多,比如,《新加坡調解公約》生效后,一些符合公約要求的國際性調解書可以在他國法院得到承認和執行,又比如,從宏觀上來看,通過調解解決的爭議越來越多,對維護社會秩序,保持國家的長治久安的社會支持則越大。從微觀上分析,調解更能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調解的結果的履行率更高等等。
總之,商事調解確實是解決商事爭議具有其獨到的受商界歡迎的一種方式,同樣,它也帶來了對調解員的特殊要求。
二、調解員需要具備的基本素質
調解員需要有比其他從事爭議解決的專業人員來說有更高的素質來從事調解工作,這是因為調解員在進行調解過程中,他只是一個組織者,他沒有也不可能依靠任何強制性的權力來進行調解工作,只能靠他自己所擁有的經驗、智慧、和人格魅力等基本素質來實現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應該具有比其他從事爭議解決的專業人士更強的素質、更強的判斷力和更靈活的組織能力。
(一)社會責任心
一個成功的調解員,其必備的素質就是社會責任心,他必須是一個富有社會責任心的人。所謂社會責任,就是只一個社會成員深切感到其與整個社會的依存關系,從而產生對社會的報答之心和大愛之情。他可以不計或少計個人報酬而甘愿為社會貢獻力量。
作為調解員的社會責任心,則主要表現為甘愿為解決他人糾紛,為維護社會秩序做出貢獻,從這點出發,他應該是公德心強,人格品質高尚,與人為善,對幫助他人排憂解難充滿熱情。社會責任心強的調解員,自然能保持公正和中立,這是能否當好調解員的基石。
另外,必須要提到的是,調解員的報酬相對于其他法律服務的報酬而言,往往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在一個成熟的社會里,調解員往往是德高望重者,他們愿意把自己的人生閱歷和社會經驗貢獻給社會調解事業,因此在有的西方國家,把調解工作形象的稱為“老頑童的游戲”。
(二)善于出點子、提方案,打破僵局
在調解中,遇到的最主要的問題就是無法打破雙方出現的僵。如果僵局打不破,調解就會失敗。在這個坎上,作為調解員的首要任務就是直接出點子、提方案,引導雙方打破僵局。在西方社會的調解過程中,就是由調解員主持下掀起一個頭腦風暴(Brainstorming),即包括調解員在內共同想辦法,出主意,尋找各種方案來打破這個僵局。調解者作為頭腦風暴的主持人和組織者,應該有這個能力和條件積極主動地提出各種不同方案提供當事人選擇,這是調解者貢獻其經驗和智慧的最佳時機,也是對調解員素質的重大考驗。
能否恰到好處地提出方案,并為雙方當事人理解和接受,實際上也是調解能否得到最終成功的關鍵。它要求調解員具有必要的專業知識,更需要其有一定的人生閱歷,豐富的生活經驗和解決矛盾的能力。調解員見多識廣,往往會在頭腦風暴中,起更活躍的作用。所以說,善于打破僵局者,往往是能“讀萬卷書,行萬里路,交萬人友,識萬類人”的社會活動家(者)。
(三)耐心
耐心是調解員必不可少的素質之一。有經驗的仲裁員都會遇到這類情況,即雙方當事人在陳述事實時,往往會宣泄對另一方當事人的不滿、怨氣甚至憤怒,還會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另外,還常會出現當事人闡述問題雜亂無章和不斷重復;還有,雙方當事人會對各自的訴求堅持不變,或者是不斷的討價還價,從而形成僵局難以打破等現象。一般人遇到此種現象,自然會感到難以忍受,以至失去耐心,在這種情況下,調解員的耐心特別重要,沒有必要的耐心是完不成調解任務的。
人們往往認為耐心只是一種性格,但是調解實踐告訴我們,耐心實際上也是一種能力的表現,也是其對處理案件有信心的體現。耐心作為一種能力,主要表現在其具有很強的聆聽能力,在調解中,雙方當事人之所以尋求第三人作為雙方協商的組織者,他們就是希望向其傾訴各自遭遇,發出各自的怨氣,這時候,調解員的耐心是必要的,而且要具有一種熱于聆聽的熱情和善于聆聽的能力。調解員的耐心還體現在其對解決糾紛的信心,而信心是建立在對復雜案件的精準把握和對當事人特點了解的基礎上的。
(四)說服能力
進入調解階段,作為組織者的調解員,對于解決爭議的主張和方案有義務向各方解釋。這時候的解釋是不得帶有任何裁判者的權威和強制的因素,完全靠調解者自身具有的高超說服力。
所謂說服力,就是調解員依靠自身的經驗、知識和智慧,用語言向當事人表面自己的觀點以便讓對方接受的一種能力和技巧。說服能力的強弱直接關系雙方僵局能否打破,因此也是調解員的重要素質。
三、調解員的思維
人的思維是指從事某具體職業的人特定的思想方法或思想路徑。具體來說,各行各業都有自己特定的思維方式或思維習慣。它實質上體現了一個專業人員在從其專業領域內觀察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一個人的思維方式從根本上決定了其工作能力及其專業影響力。
作為調解員,應該具備調解員特有的思維方式,它決定著調解工作的方向、方法和成敗,必須要高度重視。
(一)中立思維
調解員是解決爭議的協調者,而不是裁判者。在解決商事糾紛的活動中,訴訟、仲裁和調解是常見的形式。而且都是由第三人(法官、仲裁員或調解員)參與解決爭議的有效做法。調解員與法官和仲裁員在解決爭議方式中的地位和角色是截然不同的:法官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其判決本事就具有國家主權強制性;仲裁員的裁判權盡管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授予的,但是一旦仲裁協議生效,仲裁員在仲裁程序中的權威性也就建立起來了,使其同樣具有對爭議做出最終裁決權。但是,調解員作為第三人,在參與調解過程中,始終對爭議不具有裁判權,只是一個協助雙方參與調解的組織者,他可以其引領作用,但沒有任何決定權。這一點十分重要,這是調解員與法官、仲裁員的最根本區別。
但是,在現實中,不少調解員的慣性思維使自己帶上了權威人士的習慣做法、語言和思維方式。我認為,這是不利調解發展的。無論是誰,來自何方,只要是調解工作,必須定位定向即做一位中立公正的調解員。
(二)共贏思維
調解員作為解決爭議的引領著和組織者,其目標是設法讓雙方平息因爭議而產生的怨氣、怒氣甚至仇恨,協助雙方尋找其能接受的利益平衡點,指出只要雙方能互相妥協和讓步,就能夠達到雙贏的目標。在這里,妥協是前提,它是指引導各方在保持自身利益底線的基礎上放棄部分利益,以便達到解決糾紛目的的一種手段;
共贏則是指雙方都能保持各自核心利益的基礎上的一種體面的結局??傊?,無論是妥協還是雙贏,調解員必須要幫助雙方找到利益平衡點、雙方的利益交匯點,在平衡點以外的利息都是雙方可以妥協的次要利益。妥協共贏思維的核心就是承認雙方爭議的結果是可以達到雙方基本利益的平衡,指出在雙方爭議的范圍內是具有廣泛的回旋余地和討價還價的機會的,對此必須要堅持自己的信心,不受零和思維的影響而產生絲毫的零和思維。
零和思維,又稱“零和博弈”,它是與妥協共贏相對的,在零和思維中,參與博弈的各方(爭議方)在競爭中,一方的利息必須和必然地意味著另一方的損失,爭議各方的收益和損失相加總和永遠是“零”。此長彼消或此消彼長,雙方無妥協余地。不是東風壓倒西風,就是西風壓倒東風,東西風之間沒有協商的可能更無調解的余地。
我們的調解思維是妥協共贏,就是要在雙方之間去尋找去發現妥協的“灰色地帶”,達到共贏,而不是兩者相加永遠是零的,調解員是絕不能受零和思維影響的。
(三)商業思維
調解的核心就是讓爭議雙方在協商的基礎上找出和解方案。調解不同于訴訟仲裁,它不需要依法做出裁判和裁決,因為參與調解的當事人很清楚,其通過調解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追求公平正義的裁判,他們的主要目標就是最大限度的減少成本(包括時間成本)提高效率的基礎上,能獲得一個合理的方案,這個方案的出發點和歸宿集中在商業利潤上,這就必然要求調解員具有很強的商業思維方式,而不是只進行法治思維。調解的目的就是把雙方的商業糾紛通過商業利益的平衡點予以解決。其前提是雙方同意,同意的前提是雙方的核心利益都得到了合理的照顧和考慮。因為自愿參與調解的爭議雙方不是主要來解決誰是誰非,誰是守約方誰是違約方,也不是來追求得到依法依約做出判決或裁決。因此,調解員的商業思維能力以及運用商業手段解決爭議是至關重要的。商事糾紛的基礎是商事,因此在調解中商業思維是案結事了的基石。
強調調解員的商業思維并不是不重視法治思維。法治思維是一個社會和每個社會成員必須具有的主流思維方式,更是法官和仲裁員裁判爭議的首要遵循。但在調解中,調解員的思維方式還會受到社會主流文化的影響。
調解的制高點不是法律,而是文化,是構成一個社會主流文化的價值觀、道德觀以及追求的社會目標。說到底社會文化的各種因素的綜合才是構成了調解員素質及其思維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