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俄羅斯,長期以來,調解制度沒有得到立法支持,發展比較緩慢。近年來,在“接近正義”(access to justice)理念的推動下,俄羅斯在司法改革中日益重視調解制度的改革與完善。2011年,俄羅斯杜馬頒布了《俄羅斯聯邦調解法》(以下簡稱《俄羅斯調解法》)。該法的實施必將極大地促進俄羅斯調解制度的發展。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3年12月13日)
一、制定背景
(一)社會經濟背景
蘇聯解體后,俄羅斯推行了一系列經濟與政治的改革,并由此對法律發展的理念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國家對社會生活和私人事務的干預程度不斷降低。反映到民事司法領域,就是訴訟為單一的糾紛解決機制并不是沖突解決的理想性狀。沖突解決的公正性、效率性、確定性和自治性構成沖突解決的理想性狀,自治性是公正性與效率性實現的重要前提。沖突解決的自治性要求當事人對沖突解決方式的自主選擇,而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可被看作通過第三方的介入提供了一個恢復當事人自治的機會?;謴彤斒氯俗灾斡兄诎l展這樣一種理念,即一個人必須依靠自己而非國家權力解決爭議?!抖砹_斯調解法》的制定正好契合這一司法理念,而調解制度不斷發展又強化了民事司法自治的理念。
(二)法律背景
獨立后,俄羅斯社會經濟制度的劇變使得新的法律環境營造與新的法律規范體系構建迫在眉睫。為此,作為國家機器重要組成部分的司法體制改革成為當務之急。在民事司法領域,俄羅斯相繼制定了《法官地位法》、《民事訴訟法典》等一系列民事程序法,構建起以法院為中心的民事司法體系。改革極大地樹立了法院的獨立性與權威性,一時間,訴訟被民眾認為是糾紛解決第一甚至唯一的選擇。然而,當訴訟被過度使用于糾紛解決,法院將不堪重負,從而導致訴訟延遲、訴訟成本過高以及投入司法的資源無法與訴訟量增長的速度相適應等問題的產生。由此,改革者充分認識到訴訟裁判的缺陷,并清醒地意識到更多地運用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可減少因法律僵化而導致的諸多弊端,如訴訟的“要么全勝,要么全敗,勝訴方全得”的對抗哲學。在深刻反思近20年來司法改革的理念后,改革者傾向于發展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改革路徑?!抖砹_斯調解法》由此應運而生。
二、主要內容
(一)調解保密制度
1.保密義務主體?!抖砹_斯調解法》規定,除當事人同意外,在爭議訴諸于訴訟或仲裁時,當事人、調解人和其他調解參與人不得披露任何有關調解程序的信息。該法規定的保密義務主體非常全面,所有的調解參與人都負擔保密義務,須依法拒絕披露信息資料。
2.保密信息的范圍及例外?!抖砹_斯調解法》規定,所有涉及調解程序的信息都被視為機密,除非聯邦法律或調解協議另有規定。然而,任何保密都是有邊界的,即非一切調解信息都要受到保密保護。該法明確了兩個調解保密的例外:
(1)當事人明確同意披露信息;
(2)聯邦法律規定在特別情形下調解信息應被披露,比如保密信息被用于策劃、實施刑事案件的情形。
3.保密方式?!抖砹_斯調解法》規定,調解參與人在后續糾紛解決程序中不得披露相關信息資料。若調解參與人在庭內違背保密義務披露信息,法庭與仲裁庭會將該信息認定為非法證據?!渡淌鲁绦蚍ā返?6條與《民事訴訟法典》第69條還確立了調解員的免證特權。此外,《俄羅斯調解法》規定,調解涉及的信息不僅應在庭內保密還要在庭外保密。調解參與人在沒有當事人明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保密信息公諸于眾,否則將承擔侵權責任。
(二)調解員制度
1.調解員的選任
調解員的選任應當是便利與靈活的?!抖砹_斯調解法》規定,調解員是在當事人合意的基礎上,指導其進行調解的獨立、中立、無強制權限的人員。調解員的選任是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一般由當事人與調解組織就調解員人選問題進行協商,既可以自主選任亦可由授權調解組織指定。當事人還可在調解過程中基于特定的事由拒絕某一人擔任調解員。
2.調解員的責任與義務
調解員不是糾紛的裁判者,沒有強制決定權,其主要功能是協助當事人理解各自的訴求,指導他們進行妥協與合作,促成雙方達成自愿、合法的協議。
(1)謹慎義務。在沒有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調解員不得披露關于調解程序的所有信息,以保障當事人的隱私權。在接觸一方當事人的過程中獲知有關信息的,調解員未經該方當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向另一方當事人披露。
(2)忠誠義務。調解基于調解員的中立與獨立。因此,調解員應當主動向當事人和調解組織披露任何影響調解中立性與獨立性的一切事宜?!抖砹_斯調解法》規定,調解員不能是一方當事人的代表;不能為一方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咨詢或其他援助;不能與調解結果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系;不能擅自公開論及有關調解的事項。此外,應當事人的要求,調解員有義務將專業素養、培訓情況及業務經驗告知當事人。
(3)代表權限。調解員的權限源于當事人的合意。若未預先合意授權,各方當事人都可對調解員權限提出異議,異議應是及時并正式的。如果異議未能及時提出,可視為默示合意授權。
(4)調解程序終結義務。為當事人利益,調解員應履行調解程序終結義務。在調解時限結束或當事人達成一致無望等特定情形下調解員應及時終結調解程序,以盡可能地減少由調解不成功產生的額外費用和延遲。
3.調解員的素養與培訓
調解員在調解中不僅僅是對事實和法律問題加以分析,而是有效地促成溝通與合作,這就需要具備法律以外的技巧與經驗。只有通過系統地學習和培訓,調解員方能真正勝任調解工作?!抖砹_斯調解法》規定,25歲以上具有大學學歷并經過專門培訓的人才能成為專任調解員。俄羅斯教育部在2011年2月批準了關于調解員示范性培訓管理方法。各調解培訓中心應依據管理辦法組織培訓。這一示范性培訓由三個層級組成,包括基礎培訓、特別培訓與培訓師培訓。每一層級的培訓都需考核,完成規定的培訓內容并考核通過,方可獲得調解員認證證書。完成基礎培訓的人員只能調解簡易糾紛。完成特別培訓的人員可調解民事、商事、家事、勞動、涉及多方當事人等復雜糾紛。完成培訓師培訓的人員除能調解復雜糾紛外還可進行調解員基礎培訓。此外,上述培訓組織必須獲得教育部門的許可證,并每3年復審一次,以保證調解員培訓的高質量。
(三)調解促進機制
1.費用激勵與制裁
《俄羅斯調解法》并未直接規定費用激勵與制裁條款,但可援引俄羅斯《商事程序法》的訴訟費罰則?!渡淌鲁绦蚍ā芬幎?,當訴訟一方未遵守聯邦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約定進行訴前索賠在內的訴前糾紛解決程序,尤其是另一方向其發出訴前程序要約而沒有回應的,商事法庭應當強制該當事方承擔訴訟的一切費用,不論案件處理結果如何。上述費用包括國家司法費用和當事人訴訟成本。費用制裁規則的實施將極大地誘導當事人回歸調解。另一誘導則是訴訟費的減免?!渡淌鲁绦蚍ā芬幎?,如果當事各方能夠在判決宣告前達致調解的,訴訟費的一半可從聯邦預算中返還。然而,訴訟費減免并不是很實質,因為訴訟費有時僅是當事人訴訟成本的一小部分。
2.強制調解
基于調解自愿的特性,強制調解只能適用于某些類型的糾紛,并只表現為對調解程序啟動的強制,不能涉及調解程序的進行和調解書的達成。在俄羅斯,強制調解適用于集體勞資等法定糾紛。此外,只要當事人達成調解條款,有關各方必須依約進行訴前調解。因此,在某種程度上,訴前調解的適用范圍取決于當事人間是否存在調解條款。
3.調解的法律援助
出于對國家司法成本的考量,《俄羅斯調解法》并未規定調解的國家法律援助制度。但該法積極鼓勵與支持社會法律援助的發展。因此,眾多志愿者組織活躍于調解一線提供無償的調解法律援助。例如,在2010年至2011年間,國立莫斯科大學、莫斯科法律學院與莫斯科調解中心合作成立了調解援助工作站。受調解中心良好培訓的法科學生與當事人商議有關調解的事宜,并提供免費的調解法律援助。
(四)調解的法律效力
首先,調解對訴訟時效的中斷效力?!抖砹_斯民法典》規定,若當事人依據調解法達成調解意愿時,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當事人達成調解意向時中斷,直至調解程序終結。盡管《俄羅斯調解法》并未明文規定調解對訴訟時效的影響,但實務中可直接援引上述規定。
其次,調解對訴訟與仲裁的影響?!睹袷略V訟法典》規定,在當事人請求對案件進行調解時,法院應當中止案件審查,但中止期限不得超過60日?!渡淌鲁绦蚍ā芬嚓U明類似規定,但未規定中止期限?!吨俨梅ㄔ悍ā芬幎?,仲裁法院應當推遲案件仲裁,當一方或雙方向仲裁庭遞交調解協議。
最后,調解最終達成協議的效力。調解最終達成的協議區別于由法官在審判中所作出的有拘束力的判決,但調解協議也具有嚴肅的法律效力。調解達成的協議(除經法院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屬于民事契約,具有間接強制執行效力,當事人應當受其約束。若調解協議經由法院裁定確認就具有直接強制執行力,等同于法院判決的效力。另外,調解協議也可由仲裁法庭以裁決形式予以確認,由此調解協議等同于仲裁裁決的效力。調解協議還可由公證處加以確認,但根據俄羅斯現行法律這一確認不會使得調解協議具有直接強制執行力。
三、運作效果評析
毋庸置疑,在《俄羅斯調解法》的支持下,調解在俄羅斯民事司法中的地位獲得了極大的提升。但該法規定較為粗線條,原則性規定居多,制度構建還處于初始階段。因調解的自主性、保密性、靈活性等優勢,俄羅斯調解制度在實踐中取得一定績效,主要表現為調解成功率比較高,而顯現的不足之處也不少。本節著重討論制度運作中存在的四個問題。
1.調解法與其他部門法的有效銜接有待加強
在實踐中,《俄羅斯調解法》與《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商事程序法》等部門法存在有效銜接的問題。例如,由于《執行程序法》的規定,調解協議經由公證處確認卻不具有直接強制執行力,這明顯不利于保障調解協議的嚴肅性。調解法作為特別法與新法,與其他部門法存在立法沖突是在所難免的。為了促進調解制度的發展,應當及時修訂其他部門法的相關規定,加強與調解法的有效銜接。
2.調解率低
由于許多人對調解制度及其優勢不甚了解,調解率在俄羅斯是比較低的。首先表現為適用范圍較窄,多適用于家庭事務,勞資糾紛或涉及中小型企業間的爭議。其次表現為調解組織的稀缺,全國性或區域性的調解組織比較少,并多集中于莫斯科、圣彼得堡等大城市。最后表現為調解受理案件量非常少。從兩組數據可見俄羅斯調解率的真實情況:圣彼得堡調解中心的案件受理量從1996年至2010年僅有1000多件案件;烏拉爾調解中心的案件受理量也很少,2009年僅有7件,2010年也只有27件,2011年亦僅有43件。
3.調解延遲與費用較高
在俄羅斯,調解花費的時間比較長,一般要歷經幾周到數月不等的時間。一次調解會議通常要花費幾個小時,而成功的調解一般需要兩到三次的調解會議。此外,調解費用是由案件爭議金額決定的。有些調解組織建立按小時收費的制度,另一些組織則設置固定的收費標準。每小時收費從十幾歐元到幾百歐元不等。然而,在俄羅斯訴訟費是比較低的。據估算,商事糾紛的調解費用是訴訟費的1.5倍。調解延遲和費用較高與調解的制度優勢背道而馳,不利于調解制度的良性發展。
4.調解激勵不足
《俄羅斯調解法》關于調解激勵的規定比較少。上文論述的促進調解的措施有一部分并不是該法直接規定的,而是援引其他法律規定。此外,這些措施對于促進調解亦是遠遠不夠的。這需要通過進一步的立法來確定更多的激勵措施,引導民眾逐漸回歸調解,以形成“先行調解、調訴結合”的糾紛解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