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已經成為新時代的治理理念。受此觀念指引,包括商事調解在內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越來越受到重視,國內的商事調解服務蓬勃發展。而在國際上,旨在解決跨境執行問題的《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簡稱《新加坡調解公約》)于 2019 年 8 月對外開放簽署,我國成為了首批簽約國。鑒于該公約只適用于“商事調解”,越來越多的理論和實務人士關注“商事調解”的制度化建設。在近年兩會上,有不少代表委員呼吁就商事調解進行立法,期望通過制度賦能,令商事調解服務可以獲得制度保障,從而成為當事人可以選擇的友好便捷解決糾紛的有效渠道。
為了借鑒域外商事調解制度的有益經驗,司法部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局委托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對國外和港澳臺地區調解相關的法律、制度、實踐,進行了收集、翻譯和研究。在此基礎上,藍海中心發揮其作為國際化平臺的優勢,對相關國家和地區知名調解專家進行深度訪談,并得到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等國際知名調解機構的大力支持,詳細了解了商事調解制度在該國家或地區的實際狀況,并據此撰寫了國別(含地區)的制度概覽。本篇內容反映了英國商事調解的最新發展,為我國開展商事調解制度研究以及制定出臺全國性的商事調解政策法律都提供了寶貴參考。
一、商事調解概況
(一)商事調解的基本情況
1. 一般概況
與訴訟相比,調解提供了一個快速、便宜、私密且對抗性更少的爭議解決渠道,其在英國爭議解決機制中占據重要地位。[1]
英國有效爭議解決中心(CEDR)在2021年的第9次調解審計報告中指出,英國每年約有16,500次調解。此外,還有大約10,000次小額索賠調解在郡法院計劃的主持下由女王陛下法院及審裁處事務局(HMCTS)調解員進行處理。[2]
目前,英國的商事調解完全是自愿的,法院無權對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調解。商事調解通常在審判之前進行,在實踐中也起到很好的效果,超過75%的案例中都有成功的結果。
英國最傳統的調解類型是促進式調解,調解員與當事人合作以促進他們之間達成協議,但無權強加決定。第二種調解類型是評估式調解,調解員正越來越多地對索賠問題或其它特定問題進行評估,并對案件當事方進行“壓力測試”以促進達成調解。第三種調解類型是變革式調解,這是一種回歸基礎和根源的調解方法,變革性調解不是尋求解決方案(和解/協議),而是尋求轉變當事方的互動、看法和處理沖突的方法,但這種調解方式在商事調解中并不常用。
2.商事調解的受案范圍
英國商事調解的受案范圍包括其《民事訴訟規則》第58.1條“商事糾紛”中所覆蓋的全部內容,同時商事調解還處理因各種衡平法引起的糾紛。這包括遺囑認證和遺囑糾紛,以及各種形式的商業訴訟和跨境糾紛,包括信托、合伙關系、競爭、財產、收入、技術和建設、破產和公司、知識產權和海事糾紛等。
3.促進商事調解的相關措施
在實踐中,客戶的代理律師應當告知其客戶調解的可行性和優勢。
法院方面也在積極推動調解,早在 R (Cowl) v Plymouth CC [2001] EWCA Civ 1935 一案中,Woolf CJ勛爵就強調了在公眾與職能部門之間的行政糾紛中盡可能避免訴訟的重要性。在實踐中,法官通常在第一次聽證會或案件管理會議上就會提出調解,因為按照《法庭指引》的要求,所有郡法院和高等法院應當考慮“是否出于替代性爭議解決的目的而暫停訴訟程序”。英國的民事法庭也在積極推動商事調解,希望各方當事人在進行第一次案件管理會議之前能充分考慮采用調解來解決糾紛。
當事人拒絕調解可能會導致訴訟或仲裁結束時的“費用懲罰”。即,如果一方當事人無理拒絕調解的合理請求,即使其在訴訟中獲勝,最終也可能會受到費用的處罰。例如,在t/a Selective Investment Services0 v CBRE Managed Services Ltd & Anor [2020] EWHC 1050 (Comm)一案中,法官在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決后,根據《民事訴訟規則》第44.2條行使酌處權,沒有判令敗訴的原告完全承擔被告的訴訟費用,理由是被告在訴訟前期拒絕參與調解,使自己陷入訴訟,而調解本身有相當的成功機會。
(二)商事調解的立法框架和制度配套
英國并無針對商事調解的單行立法,由于英國屬于普通法系國家,與調解相關的制度散見于司法判例及習慣法中。其中包含幾個重要問題:
1.調解的保密性
為了讓當事人了解他們的保密權利,正式的調解協議一般都要求包含保密條款。CEDR爭議解決中心的示范調解協議(2018版本)中第4條至第6條就包含了嚴謹的調解保密性內容,要求參與調解的每個人對調解產生的或與調解有關的所有信息保密,且當事人在調解之前、期間或之后私下也不應向調解員或CEDR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有鑒于調解保密性對于保障調解順暢進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CEDR還制作了一份《商事調解保密指南》[3],詳細規定了調解保密性的法律框架(詳見附件)。在實踐中,也有大量案例對調解保密性問題作出了細化指引。[4]
2.虛假訴訟或虛假調解的防范
在英國法律中,欺詐行為可以打破一切“特權”,因此,如果一方當事人在調解中通過欺詐手段歪曲事實,這種“明確的不當行為”可能會導致法院決定案件不適用調解的保密原則。Andrews大法官在 Willers v Joyce [2019] EWHC 937 (Ch), [2019] Costs LR 781 中表示:
“為鼓勵當事人達成和解而向當事人提供的一般保護讓位于更高的公共利益,即確保該規則不被用作通過排除舉證來實施不公正的手段,而它們將被證明是不適當的?!?/p>
(三) 商事調解程序的啟動
如前所述,英國的商事調解完全是自愿的。法院無權強迫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調解。任何對潛在訴訟當事方的強制調解都可能引起高度爭議,但不排除未來幾年,英國有引入強制性商事調解的可能性。2021年1月,主事官 Geoffrey Vos 爵士要求民事司法委員會報告強制性ADR的合法性和可取性。2021年7月12日,理事會發布了其報告。報告的結論認為,強制性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案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因此是合法的。[5]主事官對報告表示歡迎,認為ADR不應再被視為“替代”,而應視為爭議解決過程的一個組成部分,應側重于“解決”而不是“爭議”。
(四)和解協議的效力
在英國法下,經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在法律上被視為一份單獨的合同,和解協議的執行通常是通過“即決判決”申請具體履行和解協議。合同將被呈送到法庭,并由法庭作出一份合意法庭命令,聲明爭議已經解決,并列出具體的和解條款。
然而,和解的條款并不會在法庭命令中被直接列明,而是以如下三種方式之一列出:一是在命令結尾處的時間表中;二是在命令所附的和解協議中;三是在一份載明了當事人信息、時間以及和解安排的文本中。
這種命令被稱為湯姆林命令(Tomlin Orders),即訴訟雙方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時間都可以達成和解。它按照商定的條款中止現有程序,如有必要,當事方有權在現有程序中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那些已經商定的條款。因此,湯姆林命令避免了啟動新程序來執行商定條款的需要,但一方必須訴諸法庭以獲得進一步的命令來執行這些條款。這是因為商定的條款并非命令的一部分,因此它們不能作為命令被直接執行。
盡管英國參與了《聯合國調解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以下簡稱《新加坡調解公約》)的起草工作,但至今尚未簽署或批準該公約。截止2020年12月31日英國脫歐過渡期結束之前,英國受益于歐盟調解指令(指令 2008/52/EC)。歐盟調解指令的目的是通過在一系列事項上實施最低標準和規則來協調歐盟成員。英國退歐協議第 69 條規定了歐盟法律適用于正在進行的程序的情況。2021年1月1日,英國實施歐盟調解指令的2011年法規已被廢除。
二、商事調解機構
(一)主要商事調解機構
在英國,調解機構不少,其中最著名的調解機構有以下幾家:
1.CEDR(有效爭議解決中心)
有效爭議解決中心(簡稱“CEDR”)總部位于倫敦,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非營利性組織,得到了英國工業聯合會以及許多英國企業和律師事務所的支持。CEDR已擁有超過200名來自世界各地的專業調解員,超過140名商事調解員,是歐洲規模最大的調解中心之一。中心的職能主要包括四項,即理念推廣、爭議解決服務、調解員培訓及顧問服務。
CEDR建立了多種特定調解機制,例如旨在解決商事糾紛的調解平臺(Platform to Business Mediation),高等法院上訴調解(High Court Appeals Mediation),上訴法院調解(Court of Appeal Mediation),投資者-國家爭端調解(Investor-State Mediation)等,以及處理金融、醫療、石油天然氣開采、鐵路運營等特定領域糾紛的專門機制。
值得一提的是,CEDR推出了固定費率調解(Fixed Fee Mediation),包括機構費用及調解員費用。這適用于僅有兩方當事人所生的糾紛,除此之外,雙方須對調解日期、固定費率機制的使用達成一致同意,且爭議的對象必須為金錢申索。在這項機制下,調解費用分別依爭議申索額分為三個檔次,即75000英鎊(每方當事人需支付600英鎊,超出7小時調解時長的,則需支付120英鎊/小時)、125000英鎊(每方當事人需支付1200英鎊,超出7小時調解時長的,則需支付144英鎊/小時)及250000英鎊(每方當事人需支付1500英鎊,超出7小時調解時長的,則需支付168英鎊/小時)。
2.ADR Group
ADR Group 是英國最大和最知名的爭議解決服務提供商之一,擁有全國認可的調解員網絡和行業領先的培訓機制。
ADR Group提供的調解服務主要分為民事及商事調解(Civil & Commercial Mediation)、勞動調解(Workplace Mediation)、小額調解(Small Claims Mediation)和線上調解(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此外,ADR Group也推出了固定費用調解(Fixed Fee Mediation),適用于申索額低于10萬英鎊的爭議,每方當事人僅需支付750英鎊(限于8小時內)或500英鎊(限于4小時內)。延長調解時長的,以每方當事人75英鎊/小時為標準收取。
3.Civil Mediation Council(民事調解委員會)
民事調解委員會(簡稱CMC)是英格蘭和威爾士公認的有關民事、商業、工作場所和其他非家庭調解事務的權威機構。CMC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非營利性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并作為慈善機構運營,也是英格蘭和威爾士最大的、從事調解注冊認證的組織(有關其調解員注冊認證機制,將于下文詳細介紹)。CMC旨在通過鼓勵使用調解和其他爭議解決技術和方法來促進沖突和爭議的解決,并面向公眾促進相關事項的教育。CMC 目前有700多名注冊調解員,覆蓋整個英格蘭和威爾士,業務涵蓋民事及商事調解、勞動調解、社區調解、教育調解及家事調解等多個領域。
商事調解員通常采取小時費率收費,收費標準通常與律師小時費率近似。調解員的費用大致取決于爭議中涉及的金額以及處理的復雜程度。大多數調解通常需要2到4個星期進行前期準備,并在一天或半天內完成。此外,為了讓價值低于 50,000 英鎊的爭議的當事人可以選擇以合理的價格聘請調解員,CMC推出了固定費用調解機制供調解員和服務提供商加入。具體而言,對于申索額低于5000英鎊的爭議,每方當事人僅需支付75英鎊(1小時電話/視頻調解)或125英鎊(2小時電話/視頻調解)的調解費;申索額在5000英鎊到15000英鎊之間的,每方當事人需支付320英鎊(3小時)的調解費;申索額在15000英鎊到50000英鎊之間的,每方當事人需支付445英鎊(4小時)的調解費。超出上述調解時限的,統一以每方當事人100英鎊/小時為標準收取。
4.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特許仲裁員協會)
英國特許仲裁員協會(簡稱 CIArb)成立于 1915 年 3 月 1 日,并于 1979 年獲得伊麗莎白二世女王授予的皇家特許狀,是一家在英國注冊的非營利性的慈善機構,代表替代性爭議解決 (ADR) 從業者利益。CIArb 為仲裁員、調解員等爭端解決人士提供教育和培訓,并充當從業者、政策制定者、學者和商界人士的全球中心平臺,支持ADR爭議解決方式在全球推廣、促進和發展。目前,CIArb擁有超過17000名會員及42個分支機構,遍布全球149個國家。
(二)商事調解機構組織形式
1.政府部門的管理
雖然英國的調解市場不受政府部門的特別監管,但任何未能提供稱職服務的調解員或調解機構都會很快倒閉,因為市場本身會支配和監管此類“低劣”的調解服務提供者。
2.社會機構及行業自律協會的管理
英國暫時沒有商事調解行業協會,但有許多不同且各自獨立的調解服務提供商,這些機構通過自治方式制定相應規則,對其調解員進行管理。
3.稅務管理方式
英國的調解服務提供者各自負責繳納自己的公司稅,而個人調解員將負責繳納自己的個人所得稅,針對調解員,還將收取增值稅的間接稅。這些稅務必須向英國稅務和海關總署申報和繳納。
三、商事調解員
(一)商事調解員的管理
英國沒有統一的商事調解員主管部門,市場會更歡迎那些接受過聲譽較好的調解機構(例如 CEDR 或 ADR Group)專業培訓并登記在冊的商事調解員。
同樣地,在英國也沒有專門機構負責處理針對商事調解從業人員的投訴。各調解機構將自行負責相關投訴的調查,對其登記在冊的商事調解員實施管理。如果投訴得到支持,通常調解機構將根據所投訴問題的嚴重程度及其調查結果對調解員進行紀律處分乃至除名。
(二)商事調解員的準入
1.準入資質標準
英國對于調解員的監管和監督是比較寬松的,這是因為市場本身會剔除那些不稱職或不專業的調解員。各調解機構通過都有規定其認可的調解員標準。例如,、CM為個人和組織提供了自愿培訓和實踐標準。[6]
2.培訓課程
英國沒有調解的監管機構,而調解員也并不要求必須在調解機構任職,經認可的商事調解員可以自行開展業務。但是所有獲得認可的調解員都將接受必要的培訓課程,并在課程結束時通過考試,以確保調解員具有最低限度的能力和專業知識。
擔任調解員不需要法定資格。然而,大多數調解服務提供商都有自己的認證和培訓計劃。獲得認可的商事調解員一般須參加為期5至10天的課程,并通過書面和實際角色扮演考試。剛剛獲得認可的商事調解員將隨即成為“影子調解員”,即,他必須跟隨有經驗的商事調解員參與調解全過程,從旁學習觀摩,以此體驗調解程序,這個過程通常不少于3次。
(三)商事調解員執業規范
在英國,調解員的行為應當遵循一定的規則,這些規則通常由各調解機構自行制定。
英國并不存在對商事調解員的績效考核或評估,盡管如此,如果調解員侵犯了當事人的保密權或對當事人施加不當乃至霸凌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向調解員所屬的調解機構投訴。
四、 商事調解與其他爭議解決方式
(一)商事調解與訴訟
英國法律中目前不存在指示某些案件首先進行調解的規定。商事調解通常在庭審前進行,以最大限度地節省雙方的費用。然而,調解可以在任何時間進行,甚至是在案件已經結束、當事方正在等待延期判決之時。
在實踐中,法院通常會為調解擱置訴訟程序。這種擱置通常持續六周到三個月。如果案件和解,當事人必須通知法院案件已經和解,并將訴訟程序從清單中剔除。
訴訟轉介商事調解的費用收取標準依然由當事人與調解員共同協商確定。目前英國存在基于法院的調解計劃,由私人執業律師擔任調解員,此類計劃通常適用于小額的民事索賠或雇傭糾紛。
在商事調解與訴訟銜接方面,英國并沒有特殊規定,理論上法庭有責令采取臨時措施的權力,但通常只在特殊的情況下才會考慮。
(二) 商事調解與仲裁
英國法律中不存在關于商事調解與仲裁銜接的規定。仲裁庭亦無權指示某些案件先進行調解。
一些仲裁服務提供者同時提供商事調解服務,例如CIArb根據其認可的調解員名單提供調解服務。雙方當事人向CIArb支付費用。
CIArb并沒有采取特別措施來促進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商事調解。由于仲裁程序是私下進行的,因此很難有具體的數據去衡量,但根據筆者的經驗,如果當事人要求將爭議提交調解員,商事仲裁員通常會中止仲裁程序。
在實踐中,對于在仲裁程序中進行的調解,仲裁員會就調解的進展提出一些問題,這可以通過在特定日期舉行程序性聽證會而正式化,以便為調解提供特定的時間期限。
英國有調解-仲裁(Med-arb)的做法,但實踐當中應用較少。該模式在大陸法系司法管轄區相對通用,因為法官和仲裁員都習慣于扮演調解員的角色,鼓勵雙方在訴訟過程中達成和解。相比之下,這種做法在英國此類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受到一些懷疑。
五、商事調解的收費
(一)商事調解收費標準
英國沒有統一的調解收費規定,各調解機構或個人調解員自行訂立調解收費標準,實行市場化調節。
在英國也有一些組織提供無償調解,例如 ADR ODR,它們為申索額不超過9,999英鎊的小額索賠和 COVID-19 相關的雇傭糾紛提供在線調解;這些調解的時長不多于3小時。此類公益組織的經費來源主要依賴于捐款。
(二) 調解費用的承擔
在英國,雙方一般均等分擔調解費用。付款通常在調解開始前支付。如果雙方拒絕支付費用,則調解不會進行。調解費用與調解結果沒有直接關聯,即使最終調解沒有達成和解,當事人也需要付費。
注釋:
[1] 本文由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組織撰寫(編寫組成員:李茁英、肖璟翊、韓婷、曾秋紅、鄭方穎、楊韻、溫嘉欣、李佳俐、張倩軒、芮晗、陳玥), Robert Rhodes QC FCIArb及Andrew Maguire ACIArb通過書面訪談形式為本章內容編寫提供了幫助。Robert是Outer Temple Chambers皇家大律師,國際爭端解決與專業談判學院教授,瑞士國際體育仲裁院調解員,鹿特丹藝術仲裁院仲裁和調解組成員,英國特許仲裁員協會仲裁組成員。
[2] 該數據可以參見民事司法委員會ADR工作組于2017年發表的《ADR和民事司法》第4.13段
[3] CEDR《商事調解保密指南》,詳見:https://www.cedr.com/confidentiality-a-guide-for-mediators
[4] 例如,在Motorola Solutions Inc v Hytera Communications Corp Ltd [2021] EWCA Civ 11, [2021] 2 WLR 679 中,法院允許對凍結禁令的授予提出上訴,上訴法院確認:基于無損害特權規則中的“明確的不當行為”例外產生的證據,法官只需要簡單地詢問證據是否確定了明確的不當行為即可。
在Berkeley Square Holdings Ltd v Lancer Property Asset Management Ltd [2021] EWCA Civ 551 一案中,上訴法院維持了初審法官的裁決,即在調解中的立場文件中作出的導致和解的陳述具有證據可采性,因為它符合在Unilever Plc v Procter & Gamble Co [2000] 1 WLR 中規定的無偏見規則的第二項例外情形(亦即當事人在談判中明顯達成的協議是否應以虛假陳述、欺詐或不當影響為由而撤銷),后者是關于同樣當事人之間的訴訟中被告試圖依靠這些陳述來反對撤銷和解的案件?!?/p>
[5] 詳見 https://www.judiciary.uk/wp-content/uploads/2021/07/Civil-Justice-Council-Compulsory-ADR-report-1.pdf
[6] 有關CMC的注冊制度,可參閱:https://civilmediation.org/wp-content/uploads/2019/07/2019-Individual-Registration-Guidance-Note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