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 王振民教授
(2014年12月7日)
編者按:12月7日,深圳市法學會、前海管理局、羅湖法律文化書院和我藍海法律中心聯合舉辦“建設前海社會主義法治示范區的理論與實踐”專題會。來自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北大、人大、清華、北師大、中青院、香港大學等著名高校的專家學者共濟一堂,為前海的法治發展獻計獻策。為此,我藍海法律中心將以微信形式陸續推送有關專家的發言,與廣大朋友分享他們的真知灼見。以下是王振民教授為本次會議撰寫的發言稿全文。
一、“前海合作區”的定位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是我國深化內地與香港緊密合作的先導區。根據中央有關批示,推進前海合作區建設是新時期中央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戰略部署,是深化粵港更緊密合作的重大舉措。因此,這是一項全國性的重大歷史性工程,不僅是廣東省的事、深圳市的事,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事,是全國的大事。
國務院明確要求,前海合作區要在“一國兩制”框架下,進一步深化粵港緊密合作,以現代服務業發展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為中國構建對外開放新格局,為全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科學發展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前海合作區建設始終擺在國家工作層面,是國家行為,進入國家改革發展的重要議事日程。
2011年7月6日《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公布施行,《條例》也被稱為前?!盎痉ā?,使前海這個“特區中的特區”的先行先試有法可依。
2011年10月8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暫行辦法》開始施行,對前海管理局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進行規范。
2012年6月,香港回歸15周年之際,前海22條新政策獲國務院批復,構建了前海的先行先試政策框架體系,也被媒體稱為深港合作的“大禮包”。
2012年12月7日,黨的十八大后,習近平總書記考察的第一站就是前海。習近平總書記在考察時強調,在開發建設前海的過程中,要敢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要落實好中央授予的先行先試的特殊政策,要“大膽往前走”;還要充分利用特區立法權,積極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示范區建設。
2014年12月4日,也就是幾天前剛剛發布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深港合作工作方案》,要求進一步解放思想、統籌謀劃,增強與香港的關聯度,形成深港合作體制機制新優勢,促進香港繁榮穩定,提升深港整體競爭力。
可以說,前海的定位越來越清晰,前海合作區應該是“一國兩制”下中國內地與香港兩個獨立經濟體之間共同建設的一個特區,是深圳特區的“特區”,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特區”,是兩個經濟體在若干領域率先融合的試驗區,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試驗區。
在我看來,前海合作區首先是未來建立“中華經濟共同體”的一個嘗試。如何借鑒歐盟模式,把港澳臺的經濟與內地經濟融為一體,四個經濟體之間既相互獨立,又是一個新的完整經濟體,實行統一的經濟政策,統一的經濟貿易法律制度,前??梢韵刃邢仍?。
其次,前海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試驗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大的特色就是把兩種制度的精華融合在一起,創造性地探索中國本土的科學發展之路。無論過去的社會主義或者資本主義,都各有優點,也都各有缺點。前海合作區這個“特區中的特區”不同于過去任何一個開發區乃至經濟特區最大的不同在于,試圖把兩種制度的優勢結合起來,探索一條新的現代化之路。
第三,前海還應該是個法治特區:深圳乃至全國過去30年的經濟發展主要靠低廉的勞動力和土地、稅收優惠吸引投資者,而不是靠我們體制機制好。香港能夠吸引投資者,主要是靠健全的法治。今后深圳乃至全國的經濟發展不可能再靠低廉的勞動力和土地、稅收優惠、領導人個人的承諾保護等吸引投資者,而必須要健全的法治、好的機制和管理。希望前海在法治建設上能不能讓世人眼睛一亮,耳目一新,感受到下一輪改革的新氣象、新特點?
第四,前海還應該是政府管理體制創新特區,希望前海管理架構是典型的小政府,大社會,管理機構的設立也最小最少為最好,剛剛夠用,一個不多,一人不多。而且這個管理架構高度廉潔,與腐敗絕緣;這個管理架構還要高效、便民。
從管理上,我不同意由港人來管,完全移植香港法律。這樣做當然最簡單、最省事。但是這樣做,對改進內地的制度、體制、對培養內地的管理人才沒有任何示范意義。前海這15平方公里可以全盤港化,但是整個深圳能嗎,廣東能嗎,全國能嗎?顯然不可能。前海還要對深圳、對廣東和全國有示范意義,一定要堅持自己做,逼著自己創新,自我鍛練,這樣才具有廣泛意義,具有推廣價值。前海負有創新、先導、引領、示范的使命,要成為可以向全國推廣的社會主義法治示范區。
二、“一國兩制”下的深港合作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提出和成功實踐,標志著中國人關于國家統一的觀念發生了重大變化。國家是否統一,不再看每一個地方實行的制度和體制是否完全相同,只看是否滿足了幾個關鍵條件,達到了特定標準。
根據“一國兩制”,港澳實行與內地不同的經濟制度、法律制度、社會制度、生活方式,尤其不追求經濟上的全國統一,在國際和內地經濟體系中,允許香港、澳門成為獨立的經濟實體,與中國國家經濟體平起平坐。例如在經濟事務方面,國家有關的經濟統計數字從來不包括港澳。因此,香港盡管政治上與國家實現了統一,但經濟上并沒有統一,將長期保持經濟上的獨立狀態。這種“一個國家,三個獨立經濟實體”的狀況是長期存在的。這是“一國兩制”的獨創。
根據“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中央不對香港經濟發展負責,也不從香港直接取得經濟利益。香港經濟貿易民生問題將長期是“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范疇。因此,香港經濟和社會發展是港人的事情。香港在經濟方面像其它國家一樣,非制度性、整體性地參與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這樣做,對香港來說,有好的一面,也有不方便的一面。好的一面是有很多自治權,除了填海造地等極少量事務需要國家審批外,其他完全由特區自行決定,自己負責。但是,香港據此被制度性排斥在中國經濟發展的大局之外,盡管香港同胞個人可以到內地投資,但作為一個行政區域,香港并不集體參與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活動,因而也就失去很多機會和商機。
香港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組成部分,自然應該享有與其他各省區同樣的經濟權利。讓香港制度性地參與內地的經濟活動,促進香港與內地經濟的制度性合作,也是香港的經濟穩定和安全所必須的。
事實上,“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不僅沒有規定內地與港澳的經濟合作問題,甚至可以說從立法原意上講排斥兩地的經濟合作。例如《香港基本法》第22條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征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并經中央人民政府批準。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但是,港澳回歸后與內地開張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經濟合作,這些都是對“一國兩制”的發展和創新。前海合作區的建立和實踐就是其中一部分。
在法治建設方面,前??梢岳孟愀鄯ㄖ位?、國際化優勢,營造對接香港、接軌國際的制度環境。例如深化粵港律師事務所合伙型聯營試點;開展深港法律人才培訓合作;加強粵港澳商事調解組織合作;探索建立前海國際法律服務中心。
面對當前的局面,前海對促進香港的繁榮穩定的意義變得更加顯著,前海的建設和發展對支持香港擴大發展空間,促進香港結構優化,提升深港整體競爭力格外重要。
因此,前海不僅要服務于深圳,也要服務于香港;既要著眼世界,以國際化為目標,又要著眼于內地,把握好示范效應,為今后的推廣打好基礎。前海要在上面四個目標之間找到四者最大公約數,實現“四贏”。因此,既要腳踏實地,又要仰望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