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19日,上訴人李野與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簽訂《借款協議》,約定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向李野出借500萬美元。貸款使用期限第3條約定:“從貸款人付款日起至還款日”;還款期限第4.1條約定:“(A)依據4.2的規定,還款日為付款日后18個月......”;貸款期限第5條約定:“在貸款使用期限內,年利率為12%,且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和償還日支付”;法院管轄第10條約定:“本合同準據法參照香港法,合同各方同意約定非排他的香港法院管轄。貸款人同樣有權在內地法院起訴借款人”?!督杩顓f議》還就其它事項進行了約定,并有李野的簽字和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的董事即翁吉義的簽字確認。2011年5月19日,李野向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出具《承諾函》,其中第二點載明“該借款到期時,GloriesGlobalLimited可以選擇受讓唐慧茵女士(或其控制的BVI公司)代李野先生持有的GlobalwideAssetsManagementLimited的1051039股股份,或受讓唐某某女士持有的WideBrightHoldingsLimited的32.84%權益,或者選擇要求李野先生還款,并約定收取借款年利率12%的利息?!薄冻兄Z函》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并有李野的簽字確認。2011年5月24日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向李野匯款250萬美元。同日,案外人GOLDSTANDGOALLIMITED向李野匯款250萬美元。2013年12月13日,李野通過PowerStrategyHoldingLimited向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還款200萬美元。2013年12月16日,李野通過PowerStrategyHoldingLimited向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還款200萬美元。2014年3月28日,李野向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還款人民幣100萬元。2014年4月21日,李野向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還款人民幣300萬元。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8月28日,翁吉義與李野多次就還款事宜進行協商,其中2013年11月15日、2013年12月9日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均有翁吉義關于主張借款本金500萬美元的記錄。2017年9月22日,案外人GOLDSTANDGOALLIMITED董事張某就本案相關事實接受詢問。張某確認:GOLDSTANDGOALLIMITED于2011年5月24日向李野匯款的250萬美元是經GloriesGlobalLimited委托代其向李野支付的。
2015年4月29日,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出具《債權轉讓通知》,載明“李野先生:根據您與GloriesGlobalLimited于2011年5月所簽訂的借款協議,GloriesGlobalLimited已按期向您提供了500萬美元的借款,但截至目前為止,經多次催促,您僅償還了400萬美元及400萬人民幣?,FGloriesGlobalLimited特向您發送本債權轉讓通知,正式將對您享有的債權(含未受償本金、按照協議約定利率計算至今的全部利息以及其他一切附隨)一并轉讓給翁吉義先生。望您在收到本債權轉讓通知后立即向翁吉義先生償還上述全部欠款本金、利息等債務。特此通知?!?/span>
翁吉義主張因李野每期還款數額高于其所欠利息,故李野每次還款后借款本金的計算公式:本期尚欠本金=上期借款本金-(還款數額-尚欠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以本期尚欠本金為基數,自最后一期還款日的第二日開始至李野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計付,其中2011年5月24日至2013年12月13日、2013年12月13日至2013年12月16日、2014年3月29日至2014年4月21日三個時間段利息計算公式:利息=尚欠本金×月利率1%×欠款月數+尚欠本金×月利率1%×欠款天數÷31天;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3月28日時間段利息計算公式:利息=尚欠本金×年利率12%×欠款天數÷365天。
查明要點
原審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就以下四個法律問題進行了法律查明:
1. 本案《借款協議》及《承諾書》所約定的利息是否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規定?
2. 香港特別行政區中關于借款合同中還款順序是先沖抵利息再沖抵本金,還是先沖抵本金再沖抵利息是如何規定的?
3. 在合同約定不明或雙方對合同約定有不同理解的情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關于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內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是如何規定的,以及還款順序是先沖抵利息再沖抵本金亦或是先沖抵本金再沖抵利息是如何規定的?
4. 翁吉義主張的借款期限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以及先沖抵利息再沖抵本金是否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規定?
查明結果
1、法律管轄權。根據《借款協議》第10條規定,本合同準據法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合同各方同意約定非排他(non-exclusivejurisdiction)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關于排他性和非排他性管轄條款的效力,馬道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當時官階)在NobelPowerInvestmentLtdvNisseiStomachTokyoCoLtd[2008]5HKLRD631一案中的第24段至31段指出首先要對非排他性管轄條例的效力進行解釋。由于雙方同意受到某一司法管轄權的管轄,應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法律程序在該指定的管轄區內展開,申請擱置法律程序或者對該司法管轄區的管轄權有爭議的一方則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這是由于雙方已經同意受到該司法管轄區的管轄。結合案情,盡管雙方在《借款合同》約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為非排他性的法院,翁吉義如今選擇在內地提起訴訟,若李野日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提起管轄權的異議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更適合審理本案,由于雙方當事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提起訴訟屬于有權訴訟(asofright),則翁吉義將承擔舉證責任證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不適合審理本案。
2、普通法下借款合同的特性。普通法中,合同條款可以分為條件條款、保證條款、中間條款。在違反合同條件的情況下,無違約一方可以免除其在合同下未履行的義務,并且可以就違約所帶來的損失申索賠償。另一方面,如違反保證條件的情況下,無違約一方則不能免除其在合同下未履行的義務,只可以就違約所帶來的損失申索賠償。而在本案中,看不到涉及中間條款,因此不做討論。根據ChittyonContract(第32版)一書的內容,對貸款條款進行了討論:當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的條款還款,貸款人可向借款人提出訴訟。在普通法下,貸款人不能申索該款項從歸還日到判決日期間利息。在大部分案件中,如沒有合同約定,貸款人只能按照法例申索利息。但從英國最高法院SempraMetalLtdvCommissionerofInlandRevenue一案開始,債權人在延遲返還貸款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一般合同法下違約的原則請求賠償。由此可見,合同中關于還款條款的規定是條件條款,法律效果是,一旦違反,貸款人即可以對借款人提出訴訟,免除貸款人在合同下未履行的義務和要求對借款人提出賠償。理論基礎追溯到英國法對于借款合同的規定。在第一版Halsbury'sLawofEngland(1912年)一書中載明,如貸款人并非一名從事貸款業務的人員,他無需滿足在借款人法例下的登記要求。在借款的案件中,債項的存在立即構成一個訴訟的因由。簡單來說,如果甲和乙兩者存在一個債項,甲或乙可以去法院尋求救濟。債項的存在立即構成一個訴訟的因由。在NortonvEllam(1837)2M&W461一案,ParkeB在第464頁提到,當事人雙方決定在合同中明確時限,在法律上是不存在通知的義務。在借款合同中,債項的存在構成一個訴訟的因由。在借款人違約的情況下,貸款人如能證明由于借款人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并該損害是在合理可預見的范圍內,貸款人可以獲得賠償。而對于還款的日期,在ChittyonContract(第32版)一書也有下列規定:(1)如果還款日期不明,則該貸款在無需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借貸雙方可以就還款的細節作出約定。(2)如果貸款是須按要求返還,則事前的要求或事前的通知是必須的。在本案值得一提的是,原貸款人GloriesGlobalLimited和李野所簽訂的《借款協議》曾經提及在GAML上市之日起6個月后,還款日當天或之前通過有效的通知形式轉換權。而《借款協議》并沒有提到如果標的公司GAML不能上市的情況該如何,因此本《法律意見書》對有關違約事件不做進一步的探究和討論。
3、香港特別行政區《放債人條例》(第163章)。首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并非所有“借款”或“借貸”成分的合約都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放債人條例》(第163章)的規管。根據該條例第2條,放債人是指經營貸款業務(不論他是否以經營其他業務)的人,或宣傳、宣布或以任何方式顯示自己是經營該業務的人,但不包括(a)附表1第1部所指明的人;或(b)(就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貸款而言),作出該類貸款的人;(由1988年第69號第2條修訂)?!斗艂藯l例》(第163章)第24條對過高的利率有禁止性的規定:(1)任何人(不論是否放債人)以超過年息百分之六十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或要約貸出款項,即屬犯罪。(2)關于任何貸款的還款協議或關于任何貸款利息的付息協議,以及就該等協議或貸款而提供的保證,如其實際利率超逾第(1)款所指明的利率,則不得予以強制執行。(3)立法會可籍決議更改第(1)款所指明的利率;但關于任何貸款的還款協議或關于任何貸款利息的付息協議,如在更改有關利率之日屬有效者,則該協議生效時第(1)款所指明的利率,須繼續使用。(4)任何人犯本條所定罪行(a)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500000及監禁2年;(b)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5000000及監禁10年。(5)本條不適用于(a)附表1第2部第12段作指明的貸款;或(b)(就該等貸款而言)作出該筆貸款的人。附表1第2部對“受豁免的貸款”進行了規定,其中第12段列明:(a)向擁有繳足款股本不少于$1000000或相等款額的其他認可貨幣的公司作出的貸款;(b)為施行本段,“認可貨幣”指(?。┛勺杂蓛稉Q港元的貨幣;或(ⅱ)注冊處處長為實行本段而以書面認可的貨幣。結合本案,《借款協議》中并沒有對利息條款有所規定,而在《承諾函》中,雖然有提及利息的事項,但也沒有對利息金額、計算方式、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受進一步文件約束,《承諾函》中關于利息的規定是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規定。
4、合同中關于利息的規定。首先,根據LenderClaims(第1版,2010年,Sweet&Maxwell)一書,對利息的賠償和利息作為賠償金作出明確的區分。一般來說,當李野借了翁吉義的款項,翁吉義會獲得利息的賠償;而由于李野的違約行為導致損失,翁吉義會獲得利息作為賠償金。在BushallPropertiesvVortexProperties一案中,對利息的賠償和利息作為賠償金額有進一步的闡述。由上可知,《借款協議》和《承諾函》并沒有對利息的條款加以明確的規定。在普通法下,對于利息有下面幾點是需要注意的:(1)在合同中,雙方可以明確規定利息的返還。一般來說,法庭會尊重當事人的約定而執行該約定。法庭亦可按照雙方的交易慣例而推斷利息的返還。以前,英國法院曾判定如沒有明確或隱含關于利息的條款,利息不應獲賠。直到最近,英國上議院判定如損失被一方提出并證明,利息的損失應該獲得賠償。(2)在1893年在London,Chatham&DoverRailwayvSERailway[1893]AC429一案中,英國上議院認為在延遲還款的案件中,利息不應該獲償。直到2007年英國上議院在SempraMetalsLtdvCommissionersofInlandRevenue[2007]UKHL34一案中重新審視并確定了利息是可以獲償的。在該案中,英國上議院闡述了在普通法下,申索一方如若能提出并證明他的實際損失是由延遲還款所造成的,其申索將會成功。在英美法系,利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下的規定是有所不同的。(1)普通法。從歷史上說,普通法并不鼓勵獲償利息。如上所述,在London,Chatham&DoverRailwayvSERailway[1893]AC429一案中,英國上議院認為在延遲還款的案件中,利息不應該獲償。因此,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英國法庭的判案認為超過支付期的售出貨物價款的利息不應獲償;向李野貸款或付款,李野不應向翁吉義賠償利息;除非有欺詐的情形,否則向李野申索翁吉義已接受款項的案件,李野不應向翁吉義賠償利息等。(2)衡平法。在某種情況下,即使合同沒有約定或沒有交易習慣,衡平法規則會使利息獲得賠償。例如,即使契約下沒有提及,在抵押借貸下利息是可以獲償的?;虍斀杩钊藢J款人有忠信義務,由于借款而衍生的利息,貸款人是可以獲得賠償的。
5、利息和本金的沖抵問題。關于利息和本金沖抵的問題,ChittyonContract(第32版)一書中指出在欠款有利息的案中,若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于數額并沒有劃分,除非有相反意圖,否則法律規定先沖抵已到期的利息,再沖抵最早一期的本金。在WestBromwichBuildingSocietyvCrammer[2003]BPIR783一案中,英國大法官Mr.JusticeNeuberger(當時官階)在判詞中提到下面幾點:李野Crammer一方提出的論點是翁吉義應該將所收42萬英鎊抵充本金而非利息。而根據翁吉義這一方論點,法律規定的是應該抵充利息而非本金;或者翁吉義按他認為合理的抵充部分資金。在The“Mecca”(1897)AC286一案中,LordMacnaghten法官在第293頁判詞中提到“英國的法律是當借款人向貸款人付款,他可以按其自由支付,貸款人則根據其支付的規則沖抵欠款。如果借款人在支付的時候并沒有作出任何沖抵的選擇,那么貸款人則自由選擇”。LordMacnaghte接著討論在沒有明確規定如何選擇的情況下,法律如何假設款項的沖抵問題。英國大法官Mr.JusticeNeuberger還引用了FisherandLightwood’sLawofMortgage一書中,第11版,第28.47段得出“若借款人希望付款以抵消本金或利息中(無具體列明)部分款項,一般來說,款項應先從利息中抵消,再從本金中減除”相類似的法律效果。在PotomekConstructionLtdvZurichSecuritiesLtd[2004]1AllER(Comm)672一案中,翁吉義是一物業發展公司向李野抵押人申索低價賣出翁吉義物業的賠償,翁吉義曾向李野抵押自己的一座物業,當翁吉義不能向李野返還借款時,李野在拍賣的目錄出價40萬英鎊。在拍賣前,李野以38萬英鎊賣出該物業。英國法院判決翁吉義勝訴,DavidDonalsonQC法官在判詞的第69段提到:法官引用了ChittyonContracts第22-067段的內容,證明了若在債務人和債權人對資金沖抵沒有明確規定,除非有相反意圖,否則法律規定先沖抵已到期的利息,再沖抵最早一期的本金。結合本案,《借款協議》中并沒有對如何償還本金和利息作出規定,而借款人李野也沒有對此提出要求。因此,根據普通法,先沖抵利息后再沖抵本金。一般來說,翁吉義所主張的借款期限內的利息是受到支持的,除非利息的要求違反《放債人條例》對于過高利息禁止的條款。因此,如果翁吉義能主張逾期利息是由于李野的違約行為而造成的合理預見的賠償,則翁吉義對于逾期利息的主張是成立的。在這基礎上,翁吉義主張的借款期限內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及先沖抵利息再沖抵本金是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規定的。
綜上所述,對于查明的四項內容的歸納如下:(1)本案《借款協議》及《承諾書》的約定涉及到利息的所有條款是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規定的。(2)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中關于借款合同中還款的順序,除非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否則,根據英國法律,先沖抵已到期的利息,再沖抵最早一期的本金。(3)在合同約定不明或雙方對合同約定有不同的理解的情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關于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來說,翁吉義所主張的借款期限內的利息是受到支持的,除非利息的要求違反《放債人條例》對于過高利息禁止的條款。根據英國法律,除非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否則,根據英國法律,先沖抵已到期的利息,再沖抵最早一期的本金。(4)本案中,翁吉義主張的借款期限內的利息一般是受到支持的,除非利息的要求違反《放債人條例》對于過高利息禁止的條款。如果翁吉義能主張逾期利息是由于李野的違約行為而造成的合理預見的賠償,則翁吉義對于逾期利息的主張是成立的。在這基礎上,翁吉義主張的借款期限內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及先沖抵利息再沖抵本金是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