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被告:李洪鋒,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西城區。
2015年6月15日,李洪鋒作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通過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行亞洲”)的網上銀行系統,向建行亞洲提交了員工個人貸款申請,申請貸款金額為50萬港元。同年6月23日,李洪鋒簽署了《建行(亞洲)個人貸款接納書》,載明:貸款額為50萬港元,還款期為12個月,利率為最優惠利率2-1%,計息期為3個月,還款方式為每3個月還利息及到期一次性還本金(即于到期日須同時還最后一期利息及本金);逾期還款手續費為每期逾期還款額的2%(最低收100港元);逾期還款利息為按逾期還款額收取最優惠利率2加3%。同年6月25日,李洪鋒簽署致建行亞洲的《電郵授權書》,內容為:授權電郵地址為XXXXXXX@XXX.com;李洪鋒進一步授權建行亞洲向授權電郵地址發送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李洪鋒的銀行服務關系、賬戶資料以及貸款授信資料),并確認通過授權電郵地址引發的所有指示、指令及交易均屬有效、具約束力及可按條款強制執行,并且須受該交易適用的條款即條件所規限。同年7月9日,李洪鋒填寫《個人戶口申請表格》,確認其已閱讀并明白貸款行《戶口及有關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個人戶口)》,其確認個人戶口尾號分別為12880458、12880466、12880474、12880482。
2015年7月24日,建行亞洲通過電子郵件向李洪鋒發送《建行(亞洲)個人貸款確認書》(以下簡稱《貸款確認書》)及《貸款條款及細則》?!顿J款確認書》載明:建行亞洲于2015年7月24日向李洪鋒發放金額為50萬港元的建行員工個人貸款,還款期為12個月,貸款到期日為2016年7月24日,利率為最優惠利率2-1%,即年利率4.25%,計息期3個月;還款賬戶為李洪鋒在建行亞洲開立的號碼為XXXXXXXXXXXXX的賬戶,首次還款日為2015年10月24日,償還利息5356.16港元, 其后于2016年1月24日償還利息5356.16港元,于2016年4月24日償還利息5297.95 港元,于2016年7月24日償還本金50萬港元和利息5297.95港元;逾期還款手續費為每期逾期還款額的2%(最低收100港元);逾期還款利息為按逾期還款額收取最優惠利率2加3%?!顿J款條款及細則》約定:“11.借款人茲要求并授權建行亞洲從借款人在貸款申請表格上指定的賬戶中扣除每期還款及任何有關的費用/收費的金額,并按建行亞洲的意愿將該筆款項分配作利息、本金及其他應繳金額。15.建行亞洲有權在無須事先通知借款人的情況下,隨時將借款人在建行亞洲任何個人及/ 或聯名賬戶(包括定期存款賬戶)中的存款,用于償還借款人因貸款而欠下建行亞洲的債務。16.建行亞洲保留一切權利向借款人收取任何因執行銀行的權利而引致的合理費用/或開支(不論是法律或其他方面的),在不局限以上條款的前提 下,建行亞洲有權聘用任何收數公司或追討欠款機構追討任何逾期未付的款項, 借款人須對建行亞洲因此而引致的任何及一切合理費用作出彌償。17.付款會首先用于支付利息或財務收費,繼而用于支付法律及其它方面的費用及開支,再而用于償還貸款本金,惟在上述各項目中拖欠最久的款項,均須先獲付還。30.所有由建行亞洲根據本文發出至借款人的任何戶口結單、通知或其他通訊,均會于寄出至借款人最后書面通知建行亞洲的地址兩天后當作被收到。31.此等條款及細則及建行亞洲與借款人之間合約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限,借款人愿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性司法管轄權管轄?!?/span>
建行亞洲按照約定于2015年7月24日向李洪鋒發放了貸款50萬港元,隨后李洪鋒將該貸款50萬港元全部提取出。李洪鋒從未償還過貸款本金。
2015年10月26日,建行亞洲扣劃了李洪鋒與建行亞洲約定的還款賬戶中存款5356.16港元,用于償付到期應還的第一期貸款利息。2016年5月13日,建行亞洲扣劃了李洪鋒在建行亞洲開立的尾號12880458賬戶中存款44.74港元以及尾號12880474賬戶中存款人民幣197.12元(以扣劃當日人民幣兌換港元匯率1.184計算,折合為233.40港元),均用于償付到期應還的第二期貸款利息。此外,李洪鋒未再償付利息,建行亞洲亦未再扣劃款項用于支付利息。李洪鋒共欠付期內利息合計15673.92港元。
按照《建行(亞洲)個人貸款接納書》和《貸款確認書》的約定,對于上述未還的本金及利息產生逾期還款手續費和逾期還款利息。其中逾期還款手續費為每期逾期還款額(逾期本金50萬港元加上每期逾期利息之和15952.06港元共計515952.06港元)的2%,即10319.04港元;逾期還款利息以每期欠付利息和未還本金為基數,自每期逾期之日起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最優惠利率2即5.25% 加3%計收。
2017年8月4日,范紀羅江律師行代表建行亞洲向李洪鋒發出律師函,通知其直至2017年8月4日尚欠貸款本息537930.85港元。
建行亞洲為實現本案債權,委托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完成本案相關法律服務,雙方簽訂了《專項法律服務合同》,約定法律服務費用為10萬元,建行亞洲已實際支付服務費人民幣50000元。建行亞洲委托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現更名為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以下簡稱“藍海中心”)就本案涉及的香港法律進行查明,雙方簽訂了《法律查明服務委托合同》,建行亞洲已支付查明服務費人民幣45000元。為辦理本案公證認證手續,建行亞洲支付楊麟振律師行公證轉遞費用共計21600港元。訴訟過程中,還發生了公告費人民幣200元。
02
法律查明
建行亞洲委托藍海中心就涉案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及可執行性等相關問題發表香港法律查明的意見,藍海中心的香港法查明專家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查明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一)根據香港法例第533章《電子交易條例》第17條,在合約成立方面,除非合約各方另有協議,否則要約及承約可全部或部分以電子紀錄形式表達。根據第18條,如電子紀錄是發訊者發出或批準發出的,則除非該紀錄的發訊者與收訊者另有協議,否則該紀錄是該發訊者的電子紀錄。因此,李洪鋒通過建行亞洲網上銀行系統向建行亞洲提交或批準提交貸款申請符合香港法律,且為有效。
根據英國案例Brogen v Metropolitan Railway Co (1877) LR 2 App Cas 666,在要約并無訂明承約方式的情況下,受要約人可以以行動方式承約,但受要約人的行為必須清楚明確地顯示他是在接受要約(而不是因其他原因作出該行為),而其承約必須被傳達給要約人,方為有效之承約。本案建行亞洲通過電子郵件向李洪鋒發出《貸款接納書》作為要約,李洪鋒其后簽署《貸款接納書》接受要約,因此,有關貸款合同成立?!秱€人貸款確認書》是為有效的要約,《貸款條款及細則》的條款亦應被視為《個人貸款確認書》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李洪鋒其后的一系列行為(包括開立賬戶、提取出貸款、存入與第一期利息金額相近的款項等)可被視為以自身之行動同意接受該等條款。綜上,《個人貸款確認書》及《貸款條款及細則》在香港法下構成對李洪鋒及建行亞洲合法有效拘束力并可根據其條款和條件執行的合同。
(二)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第3條列明,該條例不適用于《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指的認可機構;或(就向上述認可機構作出的任何貸款而言)任何作出該等貸款的人?!躲y行業條例》第155章,認可機構指(a)銀行;(b) 有限制牌照銀行;或(c)接受存款公司。建行亞洲屬于持牌銀行即認可機構,不受《放債人條例》規管。因此,案涉《個人貸款確認書》及《貸款條款及細則》中對于利率、還款表、逾期還款手續費、逾期還款利息等的約定并無違反香港相關現行適用法例,并屬雙方當事人自愿約定,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
(三)香港現時并無法例規定催收的方式及形式
根據《貸款條款及細則》第30條,律師行代表建行亞洲向李洪鋒發送的函件符合約定并不違反香港法律,催收函件構成合法有效的催收。
法院認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原告建行亞洲系香港的持牌銀行,本案屬于涉港商事糾紛案件。關于法律適用中的準據法適用,本案《貸款條款及細則》中約定建行亞洲與借款人之間的合約均受香港法律管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關于“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之規定,本案應適用香港法律作為處理本案糾紛的準據法。關于法律適用問題中的程序法律適用,依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五十一條,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本案的程序法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編關于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以及該法其他有關規定。
建行亞洲提交的有關香港法律查明的《法律意見書》,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根據查明的香港法律,本案李洪鋒簽署的《貸款接納書》意思表示真實,建行亞洲與李洪鋒之間訂立的金融借款合同成立,且符合香港法律規定,應為合法有效。案涉《個人貸款確認書》及《貸款條款及細則》在香港法下構成對建行亞洲及李洪鋒的合法有效約束,其中對于利率、還款表、逾期還款手續費、逾期還款利息以及主張為實現債權發生的各項費用等的約定并不違反香港現行適用法例,建行亞洲有權要求李洪鋒償還借款本金、期內利息,并支付逾期還款手續費、逾期還款利息以及相關費用。建行亞洲提出的該部分訴訟請求,有合同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03
裁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洪鋒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萬港元、貸款期內利息15673.92港元、逾期還款手續費10319.04港元及逾期還款利息(逾期利息分三段均按照年利率8.25%計算:1.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以未還利息5078.02港元為基數;2.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以未還利息5297.95 港元為基數;3.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以未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505297.95港元為基數);
二、被告李洪鋒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查明費人民幣45000元、律師費人民幣50000元、公告費人民幣200 元、公證轉遞費21600港幣;
三、駁回原告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148元,由被告李洪鋒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法院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