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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首個涉臺海事審判白皮書在廈發布(附典型案例)

            來源:綜合整理自廈門海事法院及人民法院報  日期:2020.07.22 人氣:118 


            7月21日,廈門海事法院發布建院30年來涉臺海事審判白皮書,并公布了8個典型案例。據悉,發布涉臺海事審判白皮書在全國法院尚屬首次。


            白皮書顯示,廈門海事法院從1991年11月受理第一起涉臺海事案件以來,案件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截止到2020年3月,全院共受理各類涉臺海事案件506件,標的額12.17億元,在100天內審結的案件占50%以上。案件類型以傳統海事海商糾紛為主,其中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船員勞務合同糾紛、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等占受案總數的67%。


            白皮書分析了廈門海事法院涉臺海事審判具有受理海事糾紛涉臺因素廣泛、涉臺當事人選擇廈門海事法院管轄的案件數量增加、涉臺與涉外法律關系交織等特點。在依法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依法保障兩岸海上直航、依法保護兩岸同胞合法權益等方面,堅持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成立涉臺海事審判庭,完善審判組織和服務網絡,擴大臺胞參與海事司法,積極推進兩岸海事司法交流,健全多元化解涉臺糾紛機制,切實破解涉臺司法難題,努力構建區域性海事糾紛解決中心。






            附:廈門海事法院涉臺審判典型案例





            一、新加坡中潤(私人)有限公司申請海事強制令案


            【基本案情】



            1999年4月,新加坡中潤(私人)有限公司(East Grace Corporation Pte. Ltd., Singapore)將其所屬新加坡籍5500噸駁船“勝建2821”輪(WINBUILD 2821)光租給香港益誠實業有限公司(Profit Grow Industries Ltd., HongKong),用于自福建運載石料至臺灣。浙江益誠實業有限公司作為該輪實際使用人和光租合同擔保人,同時租用了漳州益和船務有限公司所屬拖輪配合進行運輸。2000年6月租期屆滿,因浙江益誠實業有限公司欠付拖輪租金,“勝建2821”輪被漳州益和船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在廈門港,拒不還船。2000年7月13日,新加坡中潤(私人)有限公司向廈門海事法院申請海事強制令,請求依法強制香港益誠實業有限公司、浙江益誠實業有限公司、漳州益和船務有限公司交還“勝建2821”輪。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勝建2821”輪光租租期已屆滿,承租人拒不還船,出租人新加坡中潤(私人)有限公司因此申請海事強制令,請求責令承租人及船舶實際控制人立即歸還船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裁定準許其海事強制令申請,責令香港益誠實業有限公司、浙江益誠實業有限公司、漳州益和船務有限公司立即歸還“勝建2821”輪。裁定送達后,“勝建2821”輪于2000年7月21日順利歸還。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自2000年7月1日施行后的首例海事強制令案,并因涉及從事海峽兩岸海上運輸的船舶而更具典型意義。兩岸自從“小三通”設想開始,就以“先海后空”“先貨后客”等方式作為先行試點。1997年4月,兩岸試點直航,開始進行高雄與福州、廈門間的“不通關、不入境”的境外通航。2000年3月,臺灣地區立法主管機構通過“離島建設條例”的“小三通”條款,行政主管機構隨后又通過“小三通”管理依據,允許實施定點定時的貨客運通航?!皠俳?821”輪正是此階段從事閩臺海上運輸的民間船舶,本案廈門海事法院依法運用新出臺的海事強制令制度,及時維護從事兩岸運輸的船舶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對促進和保障兩岸海上航運的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案號:(2000)廈海法令字第001號】





            二、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與美達船務有限公司等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景云”輪是海峽兩岸直航的香港籍集裝箱班輪。2005年7月17日,該輪從福州馬尾港載貨后起航。由于遭遇“海棠”臺風,船舶抵達高雄時,港口封港,同時因“海棠”臺風南下發生罕見的逆時針打轉現象,船舶與臺風中心迅速貼近,在錨地先后遭遇了9~12級大風和巨浪襲擊,198個集裝箱倒塌,部分落海。事故發生后,船舶所有人大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諾公司)申請設立了1200余萬元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明海運)等數十名貨方向廈門海事法院辦理債權登記并提起訴訟。陽明海運認為,“景云”輪在船舶適航、開航、管貨、駕駛、抗避臺風、船舶安全管理等各個方面存在過失,美達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達公司)作為承運人、大諾公司作為實際承運人應全額承擔賠償責任,無權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要求判決二者連帶賠償其損失388749.74美元利息。美達公司、大諾公司以事故原因是船員駕駛過失、管船過失、天災、海上危險、主管部門的行為、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船舶潛在缺陷、不可抗力等所致,船方依法可以免責。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就事故原因委托司法鑒定,前后分三次對包括本案在內的本次事故項下案件進行了為時9天的開庭審理,30余名訴訟代理人、專門知識人員、鑒定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法院就事故地點的實際風力和海況、事故中風浪的作用和影響、船舶相關設備的損壞、甲板上集裝箱的系固、開航決策和執行經過、船上接收氣象信息的范圍、開航決定前的氣象信息、風移動方向的改變、高雄港的封港、船舶采取的抗臺風措施、船舶安全管理等爭議問題進行了詳細分析論證,認定事故和貨損原因是承運人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艙蓋板上固定式集裝箱綁扎設備的潛在缺陷(脫焊)和船長在駕駛船舶上的過失。鑒于事故和貨損原因二者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規定的承運人的免責事由,美達公司、大諾公司可以免責,廈門海事法院判決駁回陽明海運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大諾公司上訴,因未交納上訴費,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作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雙方爭議覆蓋運輸全程的各個環節,既包括船舶適航、管貨責任等問題,又牽涉到ISM規則下船舶安全管理,案情復雜。同時由于承運船系海峽兩岸直航班輪,三方當事人分別為臺灣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外國企業,爭議標的大,受到兩岸業界和社會的關注。廈門海事法院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判決書聚焦貨損事故原因這一核心爭點,分七個部分、14個專題詳盡闡述證據采信和事實認定依據、法律適用和判案理由,條分縷析,論證周密,細致入微。該判決生效后,陽明海運提出認可申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于2008年6月9日裁定予以認可。兩岸相互認可民商事判決,是兩岸司法互信的重要例證。


            【案號:(2005)廈海法商初字第380號】





            三、“海峽號”輪與“海潤6988”輪船舶碰撞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福建海峽高速客滾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峽公司)是經交通運輸部批準,經營臺灣海峽兩岸間海上直航客貨滾裝運輸的企業。2011年7月1日,該司從澳大利亞購置的近3億元的“海峽號”輪,靠泊于福建平潭金井碼頭進行對臺直航試航前的準備工作?!昂?988”輪在航行過程與其發生碰撞,造成“海峽號”輪船艏產生裂縫。7月13日,廈門海事法院根據海峽公司的申請,訴前扣押“海潤6988”輪。7月29日,海峽公司將船舶開到華東船廠,由澳大利亞制造商派兩名工程師進行修理。修理期間,海峽公司根據對修理費用的初步評估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海峽號”輪修理費用等損失185萬元。


            【裁判結果】



            經廈門海事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以70萬元達成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



            為服務保障兩岸人民來往最便捷、最經濟的海上直航航線平安暢通,充分發揮福建對臺航運先行區的功能作用,廈門海事法院開辟綠色通道,對兩岸海上直航糾紛實行快立、快審、快結、快執,本案即是典型。


            “海峽號”輪是大陸第一艘高速客滾船,該輪投入使用將大大縮短海峽兩岸間的航行時間,并為兩岸車輛運輸提供了便捷通道,使平潭海上直航臺灣本島又邁出實質性一步,形成福建南部廈門港、北部福州港客滾直航臺灣本島的新格局。這對于密切閩臺經貿合作,發展兩岸旅游市場,方便兩岸人員往來等具有積極意義。船舶碰撞案件審理期限較長,且“海峽號”輪屬于當時少見的高端船舶,修理材料和工藝要求與一般船舶不同,認定損失并非易事。為快速妥善解決這一影響兩岸海上直航的糾紛,廈門海事法院啟用綠色通道,堅持調解優先,最終促成糾紛快速調解解決,確保受損直航船及時得到修理,減輕當事人訟累,是司法服務保障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的成功范例。


            【案號:(2011)廈海法事初字第63號】





            四、勝威諾國際貨運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與

            景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被告景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法人)委托原告將其以FOB條款從案外人跨越公司購買的服裝產品,通過海路運至南非約翰內斯堡,雙方達成海上貨物運輸合同。8月21日,原告向跨越公司簽發正本提單,貨物于9月15日運抵目的港。但跨越公司因貿易糾紛一直未將正本提單交付被告用于目的港提貨。為減少貨物在目的港的滯箱費等費用,被告請求原告將交貨方式由憑正本提單交貨改為電放,并向原告出具《保函》承諾無條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后果。2011年12月,跨越公司另案對勝威諾國際貨運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提起無單放貨訴訟,索賠貨物損失279220元,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原告遂向廈門海事法院起訴,請求被告按《保函》承諾賠償損失216000元。


            【裁判結果】



            本案被告景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系在臺灣地區注冊的法人,其代表萬女士年事已高亦非專業法律人士,對大陸法院及法律制度十分不了解。針對這一情形,廈門海事法院一方面加強對臺胞萬女士進行訴訟指導,另一方面邀請臺胞調解員羅先生旁聽庭審,并協助案件調解。羅先生與萬女士多次懇談,最終成功促成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實現案結事了。


            【典型意義】



            開全國海事法院先例聘任臺胞調解員,是廈門海事法院先行先試,引導臺胞參與涉臺海事司法,積極探索多元化解涉臺糾紛機制,努力實現同胞心靈契合的重要舉措。


            迄今,廈門海事法院已連續聘任三屆臺胞調解員計20人次,較好發揮了臺胞調解員“潤滑劑”的作用,推動糾紛“家門口”解決,贏得了臺灣地區當事人的普遍贊譽。本案萬女士由衷贊揚大陸法官親切公正,臺胞調解員貼心溫暖,讓人耳目一新,值得信賴。司法實踐的探索,也為日后各項司法惠臺政策的出臺提供了豐富的素材和經驗。


            【案號:(2012)廈海法商初字第176號】





            五、湯義水、湯舜卿與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湯義水、湯舜卿之子湯明利由廈門市泉海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海公司)外派至臺灣地區從事遠洋漁業捕撈,雙方簽訂《聘用船員協議書》。經臺灣地區的昱銘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轉派,湯明利到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祐公司)所屬“福積祥767”號漁船工作。勞務期間,裕祐公司為湯明利提供各種福利待遇,并委托泉海公司在大陸為湯明利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綜合險。因漁船遭遇海難,湯明利等船員失蹤。2009年4月,湯義水、湯舜卿對泉海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支付工資、撫恤金等。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泉海公司賠償湯義水、湯舜卿32萬元(其中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20萬元及裕祐公司支付的撫恤金1.5萬美元等),并實際履行完畢。后湯明利因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告死亡,湯義水、湯舜卿再次起訴,請求判令裕祐公司根據臺灣地區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喪葬費等366695元。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認為,鑒于海峽兩岸漁工勞務合作自2006年2月恢復以來,兩岸民間漁業對口機構通過簽署協議所形成的漁工經營運作模式,后被海協會、?;鶗逗{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所確認與延續,已經成為雙方彼此認可的慣例。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本案應適用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慣例予以處理。按照海協會、?;鶗逗{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所確認的海峽兩岸漁工勞務合作的運作模式,漁工湯明利系因意外海難事故死亡,其家屬理應依據湯明利所簽訂的合同,向裕祐公司主張相應的人身意外保險金以及適當的一次性撫恤金。雙方當事人對《聘用船員協議書》的法律拘束力均予以認可,且裕祐公司已經按照約定和兩岸民間對口機構確定的救濟模式要求完全履行了賠付義務。因此,湯義水、湯舜卿再主張裕祐公司按照臺灣地區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廈門海事法院判決駁回湯義水、湯舜卿的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無上訴,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大陸海事法院根據海峽兩岸相關協議精神進行實體裁決的首案。通過剖析兩岸漁工權益救濟模式的形成背景、運作架構、權利義務及其與后來《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的銜接、延續等情況,根據法律適用規則,廈門海事法院在本案的處理中準確厘清了大陸經營公司、漁船船員與臺灣地區中介機構、船東各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厘清商業保險和雇主責任的競合關系,公正判定大陸漁工與臺灣船東之間的權益沖突。本案體現了廈門海事法院自覺將審判工作服務于兩岸經濟合作的大局意識,提煉了相應的裁判規則,具有很強的示范意義。


            【案號:(2012)廈海法商初字第519號】





            六、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

            友達光電(廈門)有限公司等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友達光電(納閩)有限公司【AU Optronics(L) Corp.,以下簡稱納閩公司】系臺灣企業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達股份公司)在馬來西亞注冊的一家境外離岸公司,該離岸公司在大陸投資設立了友達光電(廈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達廈門公司)。友達股份公司的董事長李先生,同時擔任納閩公司的董事及法定代表人。2012年1月,友達廈門公司與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以下簡稱嘉里大通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由嘉里大通公司為其提供國際物流服務,但約定物流費用由納閩公司負責支付。在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就物流費用的支付發生爭議,嘉里大通訴請判令友達廈門公司、納閩公司共同支付物流費用591853元。因友達廈門公司抗辯訴訟文書依法只能向納閩公司送達,拒絕代收。而中國與馬來西亞之間并未簽訂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馬來西亞又不是《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的締約國,似乎只剩外交送達訴訟文書這一途徑,而作為境外離岸公司,納閩公司雖在馬來西亞有注冊地址,但未實際經營,外交途徑送達不一定有結果,且耗時長。案件審理因送達問題陷入僵局。


            【裁判結果】



            鑒于納閩公司董事李先生居住在臺灣,按照訴訟文書可向企業法人代表送達的思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的規定》,廈門海事法院決定通過海峽兩岸司法互助方式,請求臺灣地區法院向納閩公司的法人代表李先生送達訴訟文書。2013年9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完成送達,李先生本人也在《陳報狀》中表示已收悉訴訟文書。據此,廈門海事法院認為對納閩公司的送達已經依法完成。得知送達難題被破解后,友達廈門公司、納閩公司與嘉里大通公司主動達成和解協議,糾紛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送達難是審理涉臺案件的瓶頸之一。有效送達訴訟文書是確保涉臺審判程序公正的重要一環,也是維護海峽兩岸當事人實體權益的重要保證,不可忽視。因多種原因,臺灣地區投資者經第三地注冊離岸公司后轉向大陸投資的情況較為突出,訴訟中涉臺離岸公司的送達難度更大。本案廈門海事法院創新思路,通過兩岸司法互助渠道向在臺灣地區的離岸公司代表送達訴訟文書,為破解涉臺離岸公司的送達難題開辟了一條可復制可推廣的新路,提高了訴訟效率,積累了有益經驗。


            【案號:(2013)廈海法商初字第148號】





            七、寧波遠通海外漁業有限公司與永大公司

            航次租船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永大發102”( YUNG DA FA 102)輪船旗國巴拿馬,所有權人永大公司(ETERNAL MASTER CORP.)注冊地為塞舌爾共和國,主營業地位于臺灣地區高雄市。2017年3月,寧波遠通海外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通公司)與永大公司簽訂《航次租船合同》,約定由“永大發102”輪為遠通公司裝運凍魚自印度洋公海安全海域至浙江省舟山市,并約定“相關糾紛由廈門海事法院管轄”。后因運費糾紛和留置船載漁貨爭議,遠通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寧波海事法院申請扣押“永大發102”輪并提起訴訟。寧波海事法院受理后,永大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廈門海事法院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應由廈門海事法院管轄。


            【裁判結果】



            寧波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永大公司住所地位于臺灣地區,《決定》明確規定廈門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包括臺灣地區,當事人協議選擇的管轄法院系永大公司住所地法院,該協議管轄條款有效,據此裁定將案件移送廈門海事法院審理。之后,廈門海事法院對此案本、反訴合并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雙方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案結事了。


            【典型意義】



            廈門海事法院自成立以來,始終致力于打造解決涉臺海事糾紛的優選地、首選地,迄今已有包括本案在內的七起海事糾紛,臺灣地區當事人主動選擇廈門海事法院管轄,效果初顯。永大公司是一家外國注冊但主營業地位于臺灣地區的公司,其在案涉合同管轄權條款中明確約定由廈門海事法院管轄;在寧波海事法院受理本案后,永大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提出管轄權異議,并援引《決定》的有關規定,請求案件移送廈門海事法院管轄;在生效判決作出后永大公司及時主動履行,實現案結事了。上述體現了臺灣地區當事人對大陸司法的信任和肯定,為此類涉臺海事糾紛的管轄權處理提供了有益借鑒。


            【一審案號:(2017)閩72民初1219號,二審案號:(2019)閩民終212號】





            八、江碧賽等與李宜華等海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基本案情】



            臺灣地區馬祖南竿鄉人李宜華,系“福冠6”貨船的實際所有權人。2019年1月,李宜華與大陸居民謝某聯名,以光租方式將該船掛靠在福建省東山縣東航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航公司)進行經營。受李宜華雇傭,游奶平任“福冠6”船船長。2019年8月1日,游奶平在工作崗位上意外死亡。事故發生后,李宜華與游奶平的配偶江碧賽等親屬簽訂一份《協議書》,承諾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70萬元,并將船舶證書交予江碧賽等作為質押擔保。之后,李宜華僅支付了10萬元,剩余款項未支付,且人已返回臺灣。江碧賽等人起訴,請求判令李宜華和東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主張對“福冠6”船享有船舶優先權。


            【裁判結果】



            考慮到臺灣當事人雖然已和船員家屬簽訂賠償協議書,但對船員死因仍然存在爭議,且其船舶經營處于受限狀態,船員家屬情緒也較為激動等因素,廈門海事法院安排臺胞陪審員阮某某參審本案。同時,依托臺胞權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啟動先行調解機制,在阮某某的全程參與下,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賠償款分期支付、船舶受限予以有條件解禁的折衷和解方案。雙方當事人隨即自動履行,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本案是首起運用臺胞權益保障海事法官工作室機制,妥善化解涉臺海上人身傷亡糾紛的生動案例。而且,本案涉及兩岸民間船舶經營深度合作,更具典型意義。廈門海事法院積極探索完善涉臺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與海事仲裁、行政調解、行業調解等26個涉臺涉海機構和組織業已形成良性互動和解紛合力。特別是隨著大陸各項惠臺措施的相繼出臺,廈門海事法院根據實際,積極響應,先后依托福建省臺港澳辦、廈門市臺港澳辦在福州、廈門兩地成立臺胞權益保障法官工作室。海事法官工作室與臺胞陪審員作用有機結合,進一步拉近了法院、法官與臺企、臺胞之間的距離,涉臺海事司法服務更接地氣、更顯親切,是一條兼具創新性和實效性的靠前解紛新路徑。


            本樁爭議頗大的海事糾紛化解,既及時維護大陸受害船員家屬的合法權益,也使臺胞盡快擺脫訟累,恢復船舶正常經營,是臺胞權益保障法官工作室靠前服務與臺胞陪審員親情參與相結合的成功范例,充分體現了廈門海事法院自覺將審判工作服務于推進兩岸融合發展、建設臺胞臺企登陸第一家園的大局意識。


            【案號:(2019)閩72民初字10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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