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9月26日,偉美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偉美公司”)作為訂貨方(甲方)與深圳市創新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下稱“創新公司”)(乙方)簽訂《購銷合同》,且簽訂了《模具訂購單》、《訂購單》。其中偉美公司于香港注冊。隨后,雙方經過多次調試,確認了最終產品外觀,并于2010年6月21日達成《補充協議》,協議中載明,除訂購合同、模具訂購單、瓶子訂購單以外,2010年6月21日之前簽訂的任何其他文件均無效。
2010年7月9日,因產品問題,偉美公司于7月13日電郵創新公司要求全線停產,并獲得創新公司回復。后因雙方未就產品是否進行改善以及是否繼續生產提供任何信息,且偉美公司已取走最后一批蛋殼玩具,創新公司認為其與偉美公司之間所有合同及協議應及時取消,雙方對此產生糾紛。偉美公司遂于2011年5月17日起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偉美公司以創新公司所供產品質量不合格或者創新公司停止交貨為由,進而主張違約金的請求不能成立,判定創新公司返還偉美公司的訂金余額,偉美公司賠償創新公司損失。偉美公司不服,進行上訴。本案于2012年2月27日由二審法院立案受理,二審法院做出裁判,創新公司單方終止合同履行行為構成違約,創新公司應返還訂金余額,偉美公司應向創新公司賠償,駁回偉美公司和創新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再審階段,創新公司提交證據稱,偉美公司在二審期間2012年4月13日在香港《憲報公告》刊登當日撤銷注冊,公司已告解散,并主張依據香港地區法律,偉美公司自解散日即2012年4月13日起不再存在,任何人在該日期后以公司之名義作任何行事或行為均屬無效,故二審判決結果無效。偉美公司稱,偉美公司目前已經回復注冊,依據香港地區法律規定,偉美公司應當被視為從未撤銷過,且其代理人所做的一切行為均是偉美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就此產生爭議。
本案焦點:
1、香港公司恢復注冊后是否視同該公司從未撤銷過;
2、香港公司恢復注冊后,在撤銷期間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行為是否有效;
3、香港公司恢復注冊后,能否以書面方式對撤銷期間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查名釋疑:
再審庭審時,偉美公司、創新公司皆同意,委托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對本案涉及的域外焦點法律問題進行查疑(什么是域外法律查明),該查明報告得到法院采納。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出具法律查明報告載明:香港公司恢復注冊后應視同該公司從未撤銷過;
當公司正式撤銷注冊后,是否即代表公司已經正式解散,不再存在?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是否代表已經沒有任何辦法恢復公司的注冊?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
依據香港最新的《公司條例》,因撤銷注冊而解散的公司可向原訟法庭申請恢復注冊,一般需時約2-4個月,且只有私人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可申請撤銷注冊。此外,香港公司條例還規定,公司的高級人員(例如董事)和股東的法律責任(如有的話)仍然持續,并可強制執行。一旦回復注冊,公司將被視為一直存在,猶如它從未被撤銷注冊過一樣。
偉美公司雖于2012年4月13日進行撤銷注冊,但之后偉美公司又依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的判令,被重新錄入公司注冊處的公司登記冊,因此偉美公司應當一直被視為正常運作。
在普通法下,除了當事人親自行事以外,能代表訴訟主體參與訴訟活動的是事務律師或者大律師,但是,自公司解散那一刻開始,公司對律師的授權應該失效或自動被撤銷,因此,在香港公司撤銷期間直至恢復注冊時,該律師代表公司所作的行為無效;
香港公司恢復注冊后,并沒有相關追認行為的規定,公司在撤銷到恢復注冊期間,公司的狀態猶如睡眠中的狀態,直到法院的命令宣布公司撤銷無效以后,公司才恢復活動的狀態。
對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即偉美公司是否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本院再審認為,雖然偉美公司于2012年4月13日撤銷注冊,但之后偉美公司又依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的判令,被重新錄入公司注冊處的公司登記冊。根據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出具的法律查明報告的第一項內容,香港公司恢復注冊后應視同該公司從未撤銷過,故偉美公司在重新錄入公司登記冊后,依法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應當屬于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
根據香港條例,偉美公司撤銷注冊后,偉美公司對律師的授權應該失效或自動被撤銷,在此期間,其律師代表偉美公司所作的行為應當無效。若偉美公司一直處于撤銷注冊狀態,應當適用上述規定。但在該案中,偉美公司的撤銷注冊狀態已經發生變化,其已被重新錄入公司登記冊,恢復了民事行為能力。則偉美公司恢復注冊后視同該公司從未撤銷過,且偉美公司自撤銷注冊到恢復注冊期間,猶如睡眠中的狀態,故偉美公司在撤銷注冊期間,其律師代表公司所作的訴訟行為,是否對偉美公司發生法律效力,應當根據偉美公司恢復注冊后的意思表示確定。雖然香港公司恢復注冊后,沒有相關追認行為的規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況且,偉美公司的律師代表偉美公司所作的訴訟行為發生在深圳,故對于該訴訟代理行為效力的認定,也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該案中,偉美公司已經通過書面方式追認其律師在偉美公司撤銷注冊期間,代理相關案件訴訟所作出的一切行為和陳述,是偉美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偉美公司發生法律效力,所以在該案二審期間,偉美公司的代理人所作的與該案訴訟有關的行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