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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藍海查明案例 ▍香港泉水有限公司訴宏柏家電(深圳)有限公司公司合同糾紛違約索賠案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18.08.08 人氣:1197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91號


              申請人:香港泉水有限公司(英文名:WaterSolutions〈HongKong〉,Limited)。

              代表人:劉展祥,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文杰。

              委托代理人:馮姸穎。

              被申請人:宏柏家電(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貴堂,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艦。

              香港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稱香港泉水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本院確認該公司與宏柏家電(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稱宏柏家電公司)于2007年9月11日簽署的《制造與供給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有效,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香港泉水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理由如下:

              一、雙方于2007年9月11日簽訂了一份《制造與供給協議》。協議第21.10條的內容為:21.1O法律選擇;爭議。本協議應根據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法律進行解釋和執行,但不適用其沖突法或法律選擇規則。本協議應視為在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履行。各方不可撤銷地服從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的州法院或聯邦法院對有關本協議的任何訴訟或法律程序的管轄,并且各方放棄以不方便法院或其他事項為由對在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或審判法院提出異議的任何權利。在為執行本協議而提起的任何訴訟中,勝訴方應獲判予其導致的全部訴訟費和合理的律師費。若各方對各方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責任或義務產生分歧,各方應首先非正式地協商解決該爭議。如必要和合適,當事方應將爭議提交仲裁。仲裁程序可由任何一方在向對方發送書面通知之后開始,其后程序將根據美國仲裁協會的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任何該等仲裁應僅在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的一名仲裁員進行。任何該等仲裁應適用加利福尼亞州的可適用法律(包括《加利福尼亞州民法典》和《加利福尼亞州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證據開示”條文)以及優先適用美國仲裁協會的規則。仲裁員在任何該等仲裁中作出的裁決應具有最終約束力,根據該仲裁作出的裁決可由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

              二、仲裁條款明確規定了仲裁地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以及約定了美國仲裁協會為仲裁機構。因此,美國法律和加利福尼亞州法律是本案仲裁條款應適用的法律。根據美國法律和加利福尼亞州法律,上述仲裁條款有效,對各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申請人香港泉水公司已于2014年11月11日向美國仲裁協會提起仲裁請求,2014年11月17日通過傳真和聯邦快遞將仲裁請求書送達被申請人。美國仲裁協會在2014年11月19日的函件中確認收到原告的仲裁申請書,并將2014年11月12日作為仲裁程序的開始日期。

              宏柏家電公司提出的答辯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沒有與申請人簽訂過《制造與供應協議》,該協議沒有宏柏家電公司加章確認,因此被申請人不予認可。

              二、該協議的第21.10條管轄權內容為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法院或聯邦法院,同時該協議還顯示仲裁程序將根據美國仲裁規則進行。申請人香港泉水公司已經在美國就本案爭議提出仲裁。因此,該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已經超出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范圍。

              三、該協議第21.10條約定的管轄內容既包含訴訟又包含仲裁,上述約定明顯存在沖突,并且對仲裁的管轄約定不明,該條款應屬無效約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香港泉水公司與宏柏家電公司合同糾紛(違約索賠)一案,香港泉水公司依據《制造與供應協議》中的仲裁條款于2014年11月11日申請仲裁,美國仲裁協會已受理,案號為01-14-001-9307。

              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香港泉水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一案,雙方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申請人香港泉水公司當庭提交了美國仲裁案件中的該公司代理律師邁克.J.佩里的《宣誓證明書》及附件,附件包括雙方于2007年9月11日簽署的《制造與供給協議》及其它涉案證據。上述文件已經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公證人公證、我國駐洛杉磯總領事館認證。

              被申請人宏柏家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對《制造與供給協議》中其法定代表人張貴堂簽名的真實性不予確認。本院當庭告知可申請鑒定,但宏柏家電公司沒有提出申請。

              香港泉水公司當庭提交了宏柏家電公司銷售經理XX于2014年7月1日發給香港泉水公司常務董事GregX的電子郵件。該郵件部分內容為:我們自2007年以來根據2007年9月11日簽署的制造與供應協議一直合作,該協議中的付款方式為賒銷60天?!?/span>

              宏柏家電公司訴香港泉水公司深圳辦事處、香港泉水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號為(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42號。宏柏家電公司沒有提交《制造與供給協議》,但提交了香港泉水公司的《采購訂單》以及報關單、商業發票等以證明對方拖欠其貨款。因香港泉水公司主張雙方存在仲裁協議,本院已裁定該案中止訴訟。

              三、《制造與供給協議》第21.10條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和適用的法律,內容與香港泉水公司陳述一致。

              四、申請人香港泉水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美國最高法院、美國上訴法院、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相關法律、規則、判例。被申請人宏柏家電公司提出異議,認為上述文件系香港泉水公司的美國代理律師提交,該律師與一方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所提交的文件應不具有證據效力。

              五、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委托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中心對涉案美國相關法律進行查明,該中心聘請的法律專家完成了查明工作并出具了《法律意見報告》。2016年1月11日本院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法律意見報告》,并通知當事人如有異議,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交相關證據和書面質證意見,雙方沒有提交書面質證意見。2016年3月2日,本院公開開庭對《法律意見報告》進行質證,雙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

              七、法律專家查明的美國相關法律:

            1、美國《聯邦仲裁法》第2條、第202條;

            2、加利福尼亞州民事訴訟法第1281條、第1297.71條、第1297.72條;

            3、判例1、NSHoldingsLLCv.Am.Int’GroupInc.(2010

            WL4718895(C.D.Cal.));

            4、判例2、InternetE.,Inc.v.DuroComm.,Inc.(553S.E.2d84,87-88(N.C.App.2001));

            5、判例3、PersonalSec.&SafetySystemsv.Motorola(297F.3d388,395-96(5thCir.2002));

            6、判例4、BankJuliusBaer&Co.v.WaxfieldLtd(424F.3d278,284-85(2dCir.2005));

            7、判例5、Hartv.OrionIns.Co.(453F.2d1358,1361(10thCir.1971));

            8、判例6、ChinaUnionLinesLtdv.Am.MarineUnderwriters,Inc.(458F.Supp.132(S.D.N.Y.1978));

            9、判例7、MontaukOilTransp.Corp.v.SteamshipMut.

            UnderwritingAss’n(Bermuda)Ltd(79F.3d295(2dCir.1996));

            10、判例8、Pac.W.Sec.,Inc.v.IllinoisUnionIns.Co.(2012WL3763551(W.D.Wash.));

            11、判例9、ThiokolCorp.v.CertainUnderwritersatLloyd‘sLondon(1997WL33798359(D.Utah))。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是:雙方當事人是否簽訂了《制造與供給協議》;本院對該案是否有權管轄;如果仲裁協議是真實的,對爭議的解決方式既約定了訴訟又約定了仲裁,仲裁協議是否有效。

              一、關于《制造與供給協議》真實性的認定。

              雙方當事人之間貿易往來長達五年以上,交易次數頻繁,交易金額高達百萬美元。按照日常生活經驗推斷,在涉及各方如此重大經濟利益的商事往來中,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宏柏家電公司稱沒有簽訂涉案協議,顯然違背一般常理。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香港泉水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制造與供給協議》及其它涉案證據,上述證據經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公證人公證、我國駐洛杉磯總領事館認證,程序合法,申請人已完成了舉證義務。而宏柏家電公司雖不承認簽訂過上述協議,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對其法定代表人張X堂在協議上的簽名亦未申請司法鑒定,該公司舉證不能,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宏柏家電公司的工作人員發送給對方電子郵件的內容,直接證明了雙方于2007年9月11日簽署《制造與供應協議》的事實。綜上,香港泉水公司陳述的事實有證據相互印證,宏柏家電公司關于沒有簽訂《制造與供應協議》的陳述虛假。本院認定,雙方簽訂了上述協議,并已就爭議的解決方式協商達成一致。

              二、關于本院對該案的管轄權問題。

              訴訟是主權國家司法機關行使司法主權的具體行為,對民事訴訟行使司法管轄權,是國家主權在民事訴訟領域的體現。本院管轄香港泉水公司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案件來自于法律的授權,有法律依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排除本院對該案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宏柏家電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寶安區,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本院有權管轄該案。

              三、關于爭議的解決方式既約定了訴訟又約定了仲裁,仲裁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本案系涉外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明示選擇了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法律為準據法。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法律包括成文法和相關判例。因此,對雙方當事人關于爭議的解決方式既約定了訴訟又約定了仲裁,仲裁協議是否有效應適用美國《聯邦仲裁法》、加利福尼亞州《民事訴訟法》、美國聯邦法院和州法院的判例進行判定。

            2、美國成文法對仲裁協議效力的規定。

              《聯邦仲裁法》第2條“仲裁協議之有效性、不可撤銷與執行”規定:在任何海事或者商事契約中,為了用仲裁方式解決可能由于契約引起的或者由于拒絕履行契約全部或者部分引起的爭執所作的書面規定,又或者將由于這種契約引起的、或者由于拒絕履行契約引起的現在的爭執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都是有效的、不可撤銷的和有強制性的,但是具有法律或者衡平法所規定撤銷契約的理由者除外?!堵摪钪俨梅ā返?02條“屬于公約管轄范圍內的仲裁協議或裁決”規定:無論契約或非契約,凡是產生于法律關系的仲裁協議或仲裁裁決,并被視為包括本法案所述的交易,契約或協議在內的商事性質者,均屬于公約管轄范圍。產生于這種關系的仲裁協議或裁決,但完全系美國公民之間者,則不應視為公約管轄范圍,除該關系涉及國外財產,履行或執行將來在國外進行,或與一個或多個外國有某種其它的合理聯系者不在此限。根據本條款,如果一個公司設在、或有其主要營業地在美國,則該公司法人系美國公民。

              加利福尼亞州《民事訴訟法》第1281條規定:一個將現有爭議或之后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是有效的、可執行的和不可撤銷的,但是存在撤銷契約的理由除外。

              以上美國成文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在爭議解決條款中既約定法院訴訟又約定仲裁時如何認定仲裁條款的效力問題。但是,明確規定了除非存在具有法律所規定撤銷契約的理由,否則仲裁協議是有效的、不可撤銷的和有強制性的。

            3、美國最高法院適用《聯邦仲裁法》的判例對有爭議的仲裁協議進行解釋時所確立的原則。

              美國最高法院在判例中確立了支持仲裁的原則,包括三個方面:其一,一個自由的聯邦政策應當有利于仲裁協議;其二,一個明確的聯邦政策應當有利于仲裁爭議解決方式;其三,任何與可仲裁范圍相關的疑問的解決應當有利于仲裁。

            4、美國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對既約定訴訟又約定仲裁的情況下如何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判例。

             ?、俑鶕槊鞯拿绹摪罘ㄔ汉椭莘ㄔ旱呐欣?至判例8,在當事人約定訴訟又約定仲裁的情況下,仲裁協議有效。

              如判例2北卡羅來納州上訴法院審理的InternetE.,Inc.v.DuroComm.,Inc.(553S.E.2d84,87-88(N.C.App.2001))案,該案中當事人簽訂的許可協議同時包含了仲裁條款和法院選擇條款,其內容與本案香港泉水公司與宏柏家電公司簽訂的《制造與供應協議》第21.10條實質相同。

              許可協議第17.01條規定了法院選擇條款,內容如下:當事人約定,北卡羅來納州法院對本協議項下的或其他與當事人有關的任何爭議具有唯一管轄權,審理地點應當適當,并且只能在北卡羅來納州皮特郡高等法院?!吨圃炫c供應協議》第21.10條除選擇的法院是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的州法院或聯邦法院以外,其他內容與前述許可協議基本一致。

              許可協議第17.04條規定了仲裁條款,內容如下: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當事人之間產生于本協議、或與本協議相關、或違反本協議規定的所有索賠、爭議和其他有關事項,應當按照有效的美國仲裁協議商事規則通過仲裁來決定。上述仲裁協議應當根據現行仲裁法來具體執行。仲裁員作出的裁決具有終局性?!吨圃炫c供應協議》第21.10條約定的仲裁條款與許可協議的仲裁條款基本一致。

              在該案中,許可協議的被許可人就爭議將競爭者訴至法院,而競爭者則依據許可協議提交了強制仲裁的動議。這一動議被皮特郡高等法院否定。競爭者遂上訴至北卡羅來納州上訴法院。上訴法院認為,本案中的仲裁條款和法院選擇條款都有效,并且二者的效力并無沖突。上訴法院推翻了皮特郡高等法院的決定。

             ?、诒驹翰槊鞯呐欣?,即猶他州地區法院審理的ThiokolCorp.v.CertainUnderwritersatLloyd‘sLondon(1997WL33798359(D.Utah))案中,美國猶他州地區法院認為保險合同中法院選擇條款與仲裁條款并存,賦予任何一方當事人放棄仲裁并要求對方當事人將爭議提交至法院的權利。否定了合同中既存在法院選擇條款又存在仲裁條款時仲裁協議的效力。

              對比判例9與本案,當事人約定的內容存在實質區別。

              其一,判例中,訴訟送達條款明確清晰,相比仲裁條款更加具體。而本案當事人香港泉水公司、宏柏家電公司對仲裁和訴訟兩種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處于同等地位,選擇訴訟方式并不占優。其二,判例中雙方當事人締約意圖不同,法院認為保險單可以做如下解釋,即如果是產生于保險單或與保險單有關的爭議,可以進行仲裁;如果是出現被告違約,不支付到期款項,則應要求被告將爭議交付法院。而本案中香港泉水公司、宏柏家電公司對爭議只進行了概括約定,并未明確哪一種爭議申請仲裁,哪一種爭議提出訴訟。其三,判例中,原告根據訴訟送達條款選擇向法院起訴。而本案中,香港泉水公司選擇向美國仲裁協會申請仲裁。

              基于上述理由,本院認為,美國猶他州地區法院判例9與本案的情形存在明顯差異,不能適用這一判例,否定香港泉水公司與宏柏家電公司所簽仲裁協議的效力。

              綜上所述,香港泉水公司關于仲裁協議有效的主張與雙方當事人選擇的美國成文法、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原則和美國其他法院判例中確定的原則相符,其主張本院應予支持。宏柏家電公司的異議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十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確認香港泉水有限公司與宏柏家電(深圳)有限公司簽訂的《制造與供給協議》中第21.10條仲裁協議有效。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00元,查明外國法律實際支出費用人民幣35000元由被申請人宏柏家電(深圳)有限公司承擔。

              上述費用共計人民幣35400元,申請人已預交,由宏柏家電(深圳)有限公司直接向香港泉水有限公司支付。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周 最 久

            審判員 高 江 南

            審判員 邱 明 演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李緩(兼)


            附本案相關判例:

            判例1-NSHoldingsLLCv.Am.Int’GroupInc.(2010WL4718895(C.D.Cal.))

            涉及條款:本案涉及的保險單中第7節第A小節包含仲裁條款,規定了產生于本保險單、與保險單相關或違反保險單的任何爭議應該由約束力的仲裁根據美國仲裁協會規則來解決。第7節第P小節包含訴訟送達條款,規定了如果保險人無法償付任何到期款項,當事人可將爭議提交至美國境內有管轄權的法院。

            案件程序:在原告根據保險合同提起訴訟后,被告向法院申請提起一項動議,要求法院強制啟動仲裁,并中止當前訴訟程序直至仲裁程序結束。加利福尼亞州地方法院準許了被告關于強制仲裁和中止訴訟程序的動議。

            法院判決理由:加利福尼亞州地方法院的判決基于對三個主要問題的分析。首先,保險單要求強制仲裁。被告辯稱,保險單中的仲裁條款要求所有爭議都應交付仲裁解決,而訴訟送達條款則準許投保人在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仲裁裁決。加利福尼亞上訴法院在解決Borghosv.CertainUnderwriters22atLloyd'sofLondon,36Cal.4th495,30Cal.Rptr.3d787,115P.3d68(2005)案時,通過調查聯邦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判例法后所采用的理由,是本案被告所采用的。上訴法院特別指出,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訴訟送達條款并不沖突,因為在支持仲裁的前提下,訴訟送達條款應當被解釋為促進仲裁裁決執行的條款。其次,仲裁條款并非不合理。原告辯稱強制仲裁將導致程序不合理和實質不合理。就程序不合理而言,地方法院認為,原告未能表明、甚至未辯稱由于強制仲裁導致承包人喪失了選擇權利。此外,作為一個相對成熟的商業組織,原告不能表明強制仲裁條款是其被迫接受的。就實質不合理而言,地方法院認為,仲裁庭可能不作出懲罰性賠償和律師費用,在本案中并非不合理。只有在原告試圖維護其執行在憲法或成文法規定的根本政策范圍內的公共政策時,對懲罰性賠償和律師費用的排除才是不合理的。顯然,本案中并不屬于此種情況。最后,原告針對所有被告的索賠都應當強制啟動仲裁。本案中的保險單是原告和部分被告簽訂的,但地方法院認為原告和所有被告之間的爭議都應當通過強制仲裁進行。這是因為,根據ValueSellingAssociates,LLCv.Temple.,2009WL3736264at6(S.D.Cal.2009)(citingLongv.Silver,248F.3d309,320–21(4thCir.2001);AllianzGlobalRiskU.S.Ins.Co.v.GeneralElec.Co.,2010WL749876(C.D.Cal.2010);Reddamv.KPMGLLP,2004WL233761875,at5(C.D.Cal.2004);ChoctawGenerationLtd.Partnershipv.AmericanHomeAssur.Co.,271F.3d403,407(2ndCir.2001)等判例,在特定情形中包含了仲裁條款的合同未簽字可以依據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理論強制提起訴訟。

            判例2-InternetE.,Inc.v.DuroComm.,Inc.(553S.E.2d84,87-88(N.C.App.2001))

            涉及條款:本案涉及的許可協議同時包含了一個仲裁條款和一個法院選擇條款。其中,第17.01條規定了法院選擇條款,內容如下:“當事人約定,北卡羅來納州法院對本協議項下的或其他與當事人有關的任何爭議具有唯一管轄權,審理地點應當適當,并且只能在北卡羅來納州皮特郡高等法院?!钡?7.04條規定了仲裁條款,內容如下:“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當事人之間產生于本協議、或與本協議相關、或違反本協議規定的所有索賠、爭議和其他有關事項,應當按照有效的美國仲裁協議商事規則通過仲裁來決定。上述仲裁協議應當根據現行仲裁法來具體執行。仲裁員作出的裁決具有終局性?!?/span>

            案件程序:許可協議的被許可人就許可協議項下的權利爭議將競爭者訴至法院,而競爭者則依據許可協議提交了強制仲裁的動議。這一動議被皮特郡高等法院否定。競爭者遂就皮特郡高等法院的決定上訴至北卡羅來納州上訴法院。上訴法院推翻了皮特郡高等法院的決定。

            法院判決理由:北卡羅來納州上訴法院認為,本案中的仲裁條款和法院選擇條款都有效,并且二者的效力并無沖突。上訴法院裁斷的主要理由如下:首先,一個仲裁條款和一個法院選擇條款并不存在本質的沖突。仲裁程序不可能在完全沒有法院介入的情形下進行,因為州和聯邦仲裁法都規定了法院對仲裁爭議的有限管轄。依據北卡羅來納州統一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條款可以用來限制但并不能排除法院對爭議的介入。在Hendersonv.Herman,104N.C.App.482,409S.E.2d739(1991),disc.reviewdenied,330N.C.851,413S.E.2d551(1992)案中,法院認為統一仲裁法為當事人提供了一種繞過訴訟泥沼的方式,但同時司法大門仍然對仲裁的爭議虛掩著。雖然存在仲裁協議,法院仍對執行該協議以及執行仲裁裁決具有管轄權。聯邦仲裁法同樣規定了法院對仲裁事項的有限管轄權。其次,本案中的仲裁條款和法院選擇條款并非不協調。在Davisv.Frazier,150N.C.at451,64S.E.at201-202.案中,法院認為仲裁條款和法院選擇條款都應當有效,只要其有效性能通過一個公平或合理的解釋來完成。此外,在Lowder,Inc.v.HighwayComm.,26N.C.App.622,639,26217S.E.2d682,693,cert.denied,288N.C.393,218S.E.2d467(1975)案中,法院認為除非不存在合理的解釋方式,否則合同條款不應當被解釋為是存在沖突的。法院選擇條款只能在以下兩種情況中適用:第一,法院需要對產生于仲裁的司法事項進行干預;第二,雙方當事人已經同意將某個特定的爭議提交法院解決,而非訴諸仲裁。最后,上訴法院解釋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時應當遵循北卡羅來納州濃厚的支持通過仲裁解決爭議以及要求法院在解決涉及仲裁事項范圍的疑問時傾向于仲裁的公共政策。

            判例3-PersonalSec.&SafetySystemsv.Motorola(297F.3d388,395-96(5thCir.2002))

            涉及條款:本案涉及的股票購買協議包含了法院選擇條款,產品開發協議則包含了仲裁條款。兩個條款分別作出如下規定:“本協議應當受到德克薩斯州法律的管轄,并且依據其解釋,根據本協議提起的任何訴訟或法律程序應當遵守位于德克薩斯州的法院的專屬管轄權?!薄爱斒氯嗽诖送馔ㄟ^有約束力的仲裁來解決任何基于所有索賠、要求、訴訟、糾紛、爭議、損害賠償、損失、責任、判決、支付利息、罰款、執行和解協議、缺陷、任何和所有前述事項未包含的要求,以及產生于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其他相關事項(所有這些統稱為“索賠”),即使該索賠的一部分或全部據稱在性質方面屬于合同以后約定并且即使某些或全部索賠根據美國仲裁協議的國際商事仲裁規則依照普通法或衡平法屬于合同、侵權或其他方面的責任?!?/span>

            案件程序:人身安全電子系統開發者與摩托羅拉公司簽訂了股票購買協議和產品開發協議,在履行股票購買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摩托羅拉公司依據產品開發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提起強制仲裁程序,但德克薩斯州北區法院否定了摩托羅拉公司的動議。摩托羅拉公司遂上訴到第五巡回上訴法院。上訴法院推翻了德克薩斯州北區法院的決定。

            法院判決理由:本案的關鍵問題在于,產品開發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是否可以覆蓋開發者針對摩托羅拉公司違反股票購買協議而提起的索賠請求;股票購買協議中的法院選擇條款是否禁止適用其他協議中的仲裁條款。上訴法院認為,將仲裁條款和法院選擇條款放在一起進行解釋可知,法院選擇條款并不要求雙方當事人在德克薩斯州法院以訴訟的方式解決所有賠償,也沒有明確禁止以仲裁方式解決股票購買協議項下發生的爭議。相反,上訴法院將法院選擇條款解釋為,當事人應當在德克薩斯州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那些不可仲裁的爭議。例如,質疑仲裁條款的有效性或適用性的訴訟、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訴訟、或者沒有涵蓋在產品開發協議中的爭議或索賠,法院選擇條款賦予德克薩斯州法院對這些訴訟或法律程序專屬管轄權。這一限制表明,各方當事人意圖在于法院選擇條款僅適用于在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的非仲裁爭。因此,上訴法院認為將法院選擇條款和仲裁條款一并解釋時,除非協議另有約定,否則法院選擇條款并不禁止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

            判例4-BankJuliusBaer&Co.v.WaxfieldLtd(424F.3d278,284-85(2dCir.2005))

            涉及條款:本案中涉及的銀行及其公司客戶之間的協議同時包含了仲裁條款和法院選擇條款。這兩個條款分別作出如下規定:“調解終止后,產生于公司和銀行之間的任何業務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未決爭議、糾紛或索賠,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任何協議、違反該協議或公司在銀行開具的任何賬戶或交易的任何爭議、糾紛或索賠,應通過仲裁解決。針對仲裁員作出的裁決的判決可由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作出?!薄霸诓幌拗沏y行在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公司提起訴訟或啟動法律程序的權利的前提下,公司在此不可撤銷地提交給任何紐約州法院或位于紐約的聯邦法院管轄權。公司在此不可撤銷地同意,可在任何紐約州法院或聯邦法院審理和確定任何訴訟。在上述最大范圍內,公司在此不可撤銷地放棄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維持任何訴訟的不方便法院原則的抗辯?!?/span>

            案件程序:紐約南區法院作出了否定銀行要求以仲裁解決其與公司客戶之間爭議而終止訴訟程序的動議。銀行遂就該決定上訴至第二巡回上訴法院。上訴法院認為質押協議中的合并條款并不會使得當事人先前簽訂的仲裁協議無效,但只會替代先前協議中與質押協議相沖突的部分;同時,質押協議中的法院選擇條款并不意味著放棄當事人先前簽訂的仲裁協議。因此,上訴法院推翻了地區法院的決定。

            法院判決理由:上訴法院首先對仲裁協議的效力進行認定,并很容易就得出結論,即公司和銀行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所有索賠,仲裁協議包含各方當事人將他們之間的分歧進行調解的一般義務,倘若為能通過調解解決爭議,則該爭議應當交付仲裁解決。上訴法院隨后探討法院選擇條款的效力問題,如果本案存在一個允許仲裁條款有效的解讀,則本法院應當選擇這一解讀。在WorldCrisaCorp.v.Armstrong,129F.3d71,74(2dCir.1997)案中,法院認為廣泛仲裁協議的存在形成了可仲裁性的推論,這一推論僅能被以下事實推翻,即存在明確將特定爭議排除在仲裁條款之外的聲明。在PersonalSec.&SafetySystemsv.Motorola,297F.3d388,396n.11(5thCir.2002)案中,法院認為,不能宣布仲裁條款無效,除非法院選擇條款明確將仲裁排除在外。但是,本案中的法院選擇條款并未明確排除特定爭議或明確排除仲裁。上訴法院認為,仲裁條款和法院選擇條款之間并不存在不協調之處,二者均具有效力。法院選擇條款可以理解為是對仲裁協議的補充。換言之,為了執行仲裁協議,爭議當事人可以就挑戰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協議的適用以及執行仲裁裁決等問題向約定的法院起訴。因此,上訴法院認定法院選擇條款并未損害仲裁協議的效力。

            判例5-Hartv.OrionIns.Co.(453F.2d1358,1361(10thCir.1971))

            涉及條款:案件涉及的保險單中包含了醫療裁判仲裁爭議解決方式。

            案件程序:被保險人在遭受身體損害后根據與保險公司之間的職業傷殘保險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后,雙方嘗試啟動保險合同中規定的醫療裁判(medicalreferees)的仲裁爭議解決方式。仲裁程序由于被保險人的不配合而無法推進。被保險人向科羅拉多地區法院起訴,但地區法院根據仲裁條款而中止了這一訴訟程序。被申請人就中止令向第十巡回上訴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法院否決了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了地區法院的中止令。

            法院判決理由:上訴法院認為地區法院根據保險單規定否定被保險人的證據審理請求并非不恰當。在CompaniaPanemenaMaritimaSanGerassimov.J.E.HurleyLumberCompany,234Cir.,244F.2d286,289-290案中,法院認為仲裁和訴訟是兩種根本不同的方式,選擇了仲裁的當事人必須滿足執行他此項權利的要求。本案中,保險單并未規定任何審理程序,而只是規定了被指定的醫療裁判應當是“在預定航空公司工作人員醫療檢查領域具有經驗的醫療從業者”,而醫療裁判專業的運用并不要求法院證據審理程序。

            判例6-ChinaUnionLinesLtdv.Am.Marine

            Underwriters,Inc.(458F.Supp.132(S.D.N.Y.1978))

            涉及條款:案件涉及的再保險條約(TreatyofReinsurance)第12條“仲裁”規定當事人在合同開始前或終止后涉及合同解釋、合同項下交易權利的爭議應當交付三名仲裁員解決。第15條“訴訟送達條款”則規定了如果再保險人無法賠付款項,再保險人可將爭議訴至美國境內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

            案件程序:被保險人將保險人訴至法院,保險人則對再保險人提起第三方索賠訴訟,而再保險人則申請中止第三方索賠訴訟程序。紐約南區法院準許了中止第三方索賠訴訟的動議。

            法院判決理由:紐約南區法院認為,再保險合同中包含的仲裁條款針對的是產生于對合同或當事人權利的解釋的任何爭議,而訴訟送達條款則要求再保險人在再保險人無法償付合同項下款項的情況下,向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再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關于是否再保險人在合同項下有義務償付保險人這一事項具有可仲裁性的爭議。這是因為,案件所涉爭議屬于合同范圍內,并且并未出現再保險人無法償付到期款項的情形,因此無法觸發訴訟送達條款的適用。法院進一步認為,在再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關于再保險合同項下的權利爭議是否應當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進行仲裁這一問題上,再保險人未能在其答辯中聲明仲裁且其在申請中止訴訟程序上的延遲,并不構成再保險人放棄了仲裁的權利。

            判例7-MontaukOilTransp.Corp.v.SteamshipMut.

            UnderwritingAss’n(Bermuda)Ltd(79F.3d295(2dCir.1996))

            涉及條款:本案涉及的保險合同中包含了強制出庭應訴條款和強制仲裁條款。

            案件程序:被保險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海事協會應根據保險合同對其船舶爆炸和石油泄漏承擔責任。紐約南區法院中止訴訟程序,以待仲裁程序完成,并在有利于海事協會的仲裁裁決作出后確認了該仲裁裁決。被保險人向第二巡回上訴法院上訴。第二巡回法院維持了紐約南區法院的決定。

            法院判決理由:上訴法院認為,保險合同中的強制出庭應訴條款并不能取代仲裁條款。在Hartv.OrionIns.Co.,453F.2d1358,1361(10thCir.1971)案中,法院認為保險合同中規定了當事人提起仲裁的權利,而強制出庭應訴條款(在本案中具體體現為紐約可訴條款不能損害此項權利,特別是考慮到紐約可訴條款明確表示了其不能改變協會或其會員的合同或其他實質性權利和義務。上訴法院進一步認為,紐約可訴條款是為了解決外國協會的管轄權問題,這是因為如果沒有訴諸法院的途徑則仲裁裁決無法獲得執行。事實上,紐約可訴條款并未針對上訴人的保險合同而作出的。相反,一個標準的強制應訴條款包含在保險合同中的目的是為了使當事人得以通過法院來執行仲裁裁決。

            判例8-Pac.W.Sec.,Inc.v.IllinoisUnionIns.Co.(2012WL3763551(W.D.Wash.))

            涉及條款:本案涉及的保險單中同時規定了仲裁條款和訴訟送達條款。

            案件程序:在原告根據保險單規定提起中止仲裁程序的請求后,被告亦提起反對中止仲裁程序請求的動議。華盛頓地區法院經審理批準了被告的動議。

            法院判決理由:華盛頓地區法院認為,訴訟送達條款和仲裁條款是兼容的,并其可以以這樣一種合理的方式來解讀,即促進聯邦和州支持仲裁的政策。仲裁條款和訴訟送達條款可以和諧尋找并消除沖突,是同一種政策的一部分,同時也不會產生不確定性。首先,在CenturyIndem.Co.v.CertainUnderwritersatLloyd's,London,subscribingtoRetrocessionalAgreementNos.950548,950549,950646,584F.3d513(3dCir.2009)等案例中,法院已經一致認定了訴訟送達條款應當被解釋成為執行仲裁協議的一種方式。其次,雖然本案中的訴訟送達條款經過背書,但此背書仍舊屬于保險單的一部分,因此,訴訟送達條款也是屬于合同整體的一部分。由此,訴訟送達條款不能取代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最后,訴訟送達條款并未對合同產生不確定性。地區法院發現,合同文本清晰,并且支持仲裁。

            判例9-ThiokolCorp.v.CertainUnderwritersatLloyd’sLondon(1997WL33798359(D.Utah))

            涉及條款:本案中的保險單同時規定了仲裁條款和訴訟送達條款。

            案件程序:由于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原告根據保險合同中的訴訟送達條款向猶他州地區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則提起一項中止訴訟程序等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仲裁程序結束的動議。猶他州地區法院駁回了被告的動議。

            法院判決理由:猶他州地區法院認為,仲裁條款和訴訟送達條款之間存在明顯的沖突。法院認為,訴訟送達條款從表面上看是毫不含糊的。該條款明確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規定,此種明白無誤的文字不能夠被挑戰。在適用了所有適當的合同解釋規則后,法院認為原告對仲裁條款和訴訟送達條款的解釋是正確的。首先,根據Cogswellv.MerrillLynch,Pierce,Fenner&Smith,78F.3d42480-81(10thCir.1996)案,當兩個條款看上去都與同一個事項相關時,更為具體的那個條款占優。本案中,訴訟送達條款比仲裁條款更具體,是對更為寬泛的仲裁條款的修訂。其次,保險合同中模糊或沖突的條款與保險合同起草者的本意不符,因此,地方法院必須將保險單解釋成為訴訟送達條款和仲裁條款中某一個條款占優,這樣才使得保險單符合起草者本意。最后,當面臨互相沖突的條款和不確定的當事人意圖證據時,保險單應當盡可能地以一種可以調和各個條款的方式進行解釋。本案中,被告試圖賦予訴訟送達條款和仲裁條款這兩個條款效力。但是,原告一直堅持訴訟送達條款優于仲裁條款。根據保險單文本,法院認為保險單可以做如下解釋,即如果是產生于保險單或與保險單有關的爭議,可以進行仲裁;如果是出現被告違約,不支付到期款項,則應要求被告將爭議交付法院。從保險單的文本以及當事人的締約意圖出發,地區法院最終認為,原告已經根據訴訟送達條款要求被告將爭議提交法院,因此法院的管轄權是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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