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粵01民終607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旭陽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棠溪大圍三段****東邊廠房401。
法定代表人:熊云閣,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小平,廣東信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園香,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江西省上饒市弋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凡星,廣東宏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詠妍,廣東宏安信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BoutayehBernard,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香港居民,
上訴人廣州旭陽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稱旭陽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旭陽公司不服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2016)粵0111民初30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旭陽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陳園香、BoutayehBernard就"ICE-ZONELIMITED"的債務清償向旭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一、陳園香應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涉案債務是旭陽公司與陳園香個人間交易產生的。在涉案交易中,旭陽公司只是與陳園香個人做生意?!恫少弳巍返劝姹揪怯申悎@香個人提供,其中盡管有英文“ICE-ZONELIMITED”的字眼,但旭陽公司并不知曉英文,也不知道其中意義。旭陽公司見其個人在《采購單》等文件中簽字,在內心已經確認交易的只是陳園香個人。陳園香從個人賬戶支付貨款更進一步證實了與旭陽公司交易的即是陳園香個人。陳園香作為買受方,依法應當承擔清償責任。(二)陳園香冒用“ICE-ZONELIMITED”的名義與旭陽公司交易。陳園香在與旭陽公司的交易中,由始至終并未披露“ICE-ZONELIMITED”的存在,所在的辦公場地內也未懸掛"ICE-ZONELIMITED"的工商營業執照,懸掛的反而是陳園香個人獨資的“廣州愛奇奇服裝設計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陳園香并未提供"ICE-ZONELIMITED"的合法授權材料證實其有權使用"ICE-ZONELIMITED"等名義對外交易,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訂購單、對賬單等文件中的顯示"ICE-ZONELIMITED"的小圓章系"ICE-ZONELIMITED"的真實公章。故此,即使存在"ICE-ZONELIMITED"的香港公司,亦是陳園香個人冒用該公司的名義。作為冒用行為人,陳園香個人亦應承擔清償責任。(三)"ICE-ZONELIMITED"在境內并未合法注冊,陳園香亦無權以"ICE-ZONELIMITED"等名義對外經營。經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查詢,并沒有查詢到"ICE-ZONELIMITED"為關鍵詞的任何工商注冊信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國務院及國務院授權的主管機關雙方(以下稱審批機關)批準,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應向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注冊。外國企業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未經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外國企業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quot;ICE-ZONELIMITED"未按照境內法律法規規定注冊成立,其不得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其主體身份亦不應得到境內法律的認可。故此,亦應由行為人陳園香個人承擔清償責任。(四)陳園香與BoutayehBernard曾系男女朋友關系,且簽署有《合作協議》,共同經營、共擔風險。旭陽公司追逃貨款期間,知悉"ICE-ZONELIMITED"系香港注冊成立的一人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0元港幣,BoutayehBernard系其股東,該公司自2011年9月16日最后一次周年申報,后一直未周年申報,處于經營異常狀態。香港公司注冊處曾于2015年6月5日公告擬吊銷該公司,后因受到反對意見,終止了吊銷程序。陳園香與BoutayehBernard曾系男女朋友關系,旭陽公司從陳園香的電腦處獲得了一份《合作協議》,系由陳園香與BoutayehBernard簽署,該協議的內容證實了陳園香與BoutayehBernard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事實。一審判決對此未予以采納,無疑對證據的要求做了過多的形式要求,而忽略了證據本身的內在價值。作為《合作協議》的合伙人,陳園香亦應承當清償責任。二、BoutayehBernard應當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BoutayehBernard與陳園香曾系男女朋友關系,且簽署的《合作協議》,共同經營、共擔風險。涉案債務系BoutayehBernard、陳園香合伙期間產生的,故此,BoutayehBernard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BoutayehBernard系"ICE-ZONELIMITED"的唯一股東。"ICE-ZONELIMITED"已于2017年9月15日解散,不再具備香港公司主體資格,BoutayehBernard應當對"ICE-ZONELIMITED"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綜上,陳園香、BoutayehBernard應當就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對旭陽公司的上訴,被上訴人陳園香辯稱,一、陳園香個人沒有與旭陽公司進行任何買賣合同和買賣交易。1、陳園香從來不認識旭陽公司的負責人張文,是陳園香于2014年1月任職ICE-ZONELIMITED公司之后,在2014年10月左右經過ICE-ZONELIMITED公司的職員翟麗介紹旭陽公司作為ICE-ZONELIMITED公司的客人INCITY的女士長裙的供應商才認識。且翟麗在介紹陳園香時也明確陳園香是ICE-ZONELIMITED廣州辦事處的陳經理。2、旭陽公司的負責人張文一直在ICE-ZONELIMITED交易期間實際的業務聯系人是INCITY的主管官汝貴以及介紹人ICE-ZONELIMITED公司的跟單員翟麗。3、在ICE-ZONELIMITED公司的營業處大門上有明確的標示ICE-ZONELIMITED,以及公司的產品展示廳有明確的標示ICE-ZONELIMITED。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陳園香也明確出示了ICE-ZONELIMITED公司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注冊書給張文。4、旭陽公司與ICE-ZONELIMITED總共發生的三次合同買賣關系期間到最后2015年7月交貨,ICE-ZONELIMITED公司與其他供應商也發生了非常多的買賣合同關系,且都進行了正常支付。5、旭陽公司作為一家已經經營了幾年的服飾公司,明確的清楚ICE-ZONELIMITED公司的意義。旭陽公司與ICE-ZONELIMITED簽署的買賣合同明確有ICE-ZONELIMITED公司的抬頭、香港的地址以及ICE-ZONELIMITED的公章。2015年1月21日,旭陽公司自己出具給ICE-ZONELIMITED的對賬單,明確的指向TOICE-ZONE,說明旭陽公司清楚知道本案合同的買方以及債務責任人為ICE-ZONELIMITED。6、陳園香沒有與旭陽公司簽訂任何或者以任何其他名義與旭陽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二、旭陽公司誣陷陳園香冒用ICE-ZONELIMITED的名義與旭陽公司進行交易屬于誣告。三、ICE-ZONELIMITED公司于2006年9月2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發的公司注冊證書以及證明書等,可以證明ICE-ZONELIMITED的合法地位。陳園香作為就職人員,對ICE-ZONELIMITED在中國境內時是否有注冊不知情,ICE-ZONELIMITED沒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責任也不應由陳園香承擔。四、陳園香于2014年1月入職ICE-ZONELIMITED,只負責廣州辦事處的事務,陳園香與BoutayehBernard是上下級關系,從來沒有與其簽署任何合作協議。陳園香補充答辯稱:一、陳園香與ICE-ZONELIMITED公司屬于聘用關系。陳園香2014年1月與ICE-ZONELIMITED簽訂了聘用合同,于2015年10月正式離職,ICE-ZONELIMITED至今拖欠陳園香的工資和提成,為此陳園香已經向廣州市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二、陳園香沒有與旭陽公司發生任何買賣合同關系。三、與旭陽公司發生買賣合同關系的主體是ICE-ZONELIMITED,結欠旭陽公司合同貨款且對旭陽公司合同貨款進行清償責任和義務的是ICE-ZONELIMITED。四、旭陽公司試圖將其與ICE-ZONELIMITED的合同債務變成陳園香的個人債務,多次威逼陳園香,陳園香已為此多次報警。
被上訴人BoutayehBernard經本院合法傳喚不到庭,亦未作出書面答辯意見。
旭陽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陳園香、ICE-ZONELIMITED、BoutayehBernard共同向旭陽公司清償貨款人民幣630000元,并自2015年7月26日起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款項還清時止;2、本案訴訟費由陳園香、ICE-ZONELIMITED、BoutayehBernard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旭陽公司出具2014年11月30日、2015年3月30日ICE-ZONELIMITED向旭陽服飾張文發出的三張采購單(單為6132、6170、6178)證實旭陽公司與ICE-ZONELIMITED約定,由ICE-ZONELIMITED向旭陽公司采購服裝,付款方式為:10%訂金,尾款進倉35-42天之內付尾款,接受提前進倉;進倉日期分別為2015年1月20日和2015年5月15日-25日,旭陽公司在采購單上旭陽服飾一欄加蓋公章,ICE-ZONELIMITED在ICE-ZONELIMITED一欄加蓋印章及由陳園香簽名。旭陽公司出具進倉單及箱單證實已按采購單要求于2015年1月22日、6月7日和6月10日將三批貨物發往指定倉庫,旭陽公司出具ICE-ZONELIMITED與旭陽服飾張文的對賬單一張,證實2015年10月30日ICE-ZONELIMITED向旭陽公司出具對賬單,備注確認“截止2015年10月30日止,我司ICE-ZONELIMITED結欠旭陽服飾-張文的金額為整數630000元”,ICE-ZONELIMITED在對賬單上加蓋印章及由陳園香簽名。對賬后,旭陽公司主張上述結欠款項至今未付,故訴至一審法院。
陳園香稱其入職香港ICE-ZONELIMITED,管理公司全面工作,香港公司將貨物發放、采購、貨款等運作資金都打入其賬號,通過其賬號進行支出。旭陽公司出具銀行交易明細單證實由陳園香賬戶向張文賬戶支付部分貨款。
旭陽公司申請翟麗出庭作證,證實其在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在ICE-ZONELIMITED工作,是在前程無憂上看到ICE-ZONELIMITED招聘應聘,沒有簽訂合同,工資也由陳園香發放,對外簽訂合同加蓋ICE-ZONELIMITED印章,經營地址曾經掛有愛齊齊時裝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為陳園香),翟麗通過他人認識張文夫婦,再介紹給ICE-ZONELIMITED,由ICE-ZONELIMITED發訂單給張文夫婦。
陳園香為證實旭陽公司實際交易的對賬是ICE-ZONELIMITED,出具以下證據:1、單號6170、6132、6176整套買賣過程的材料、6132采購單,均以ICE-ZONELIMITED名義發出;2、陳園香的勞務合同及ICE-ZONELIMITED香港注冊資料,證實陳園香代表ICE-ZONELIMITED,有權簽名和轉賬給旭陽公司;3、陳園香商標注冊材料及廣州愛齊齊服裝設計有限公司資料,證實陳園香成立廣州愛齊齊服裝設計有限公司目的是注冊商標;4、信訪資料,證實包括旭陽公司在內的企業通過ICE-ZONELIMITED將生產的服飾出口到國外,被穩得福公司非法占有代收匯,陳園香作為ICE-ZONELIMITED負責人與旭陽公司負責人張文一起進行情況反映。旭陽公司提出電子郵件截圖顯示地址為廣州市越秀區建設六馬路29號榮建大廈20A02,為陳園香個人獨資的廣州愛齊齊服裝設計有限公司的地址,陳園香聲稱ICE-ZONELIMITED是幌子,陳園香出具的票據也是以ICE-ZONELIMITED幌子欺騙旭陽公司。陳園香欺騙旭陽公司和其他8家供應商說有一筆貨款在佛山,簽字就可以收到貨款,才在情況反映上簽名。2006年10月25日期間有該ICE-ZONELIMITED存在,但事發后到香港查詢,該公司是空殼,從2010年9月開始就沒有正常經營,該公司股東是被告BoutayehBernard,是個人獨資公司,旭陽公司查詢ICE-ZONELIMITED沒有廣州辦事處,其蓋公章是不是就是公司蓋章,無合法授權或被冒用,都有可能,因為公司蓋公章應有法人簽字,故懷疑是陳園香事后偽造。對陳園香委托書及勞動合同不予確認。
旭陽公司另出具ICE-ZONELIMITED香港注冊資料,證實ICE-ZONELIMITED系一人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0港幣,最后一次年檢是在2011年9月16日,香港公司注冊處因ICE-ZONELIMITED未實際經營于2015年6月5日決定擬吊銷該公司,后因收到反對意見,香港公司注冊處于2015年8月18日終止吊銷程序,陳園香表示2014年進入ICE-ZONELIMITED,之前情況不清楚并提供2014年年報證實ICE-ZONELIMITED仍存在。旭陽公司出具2014年1月1日陳園香與ICE-ZONELIMITED股東BoutayehBernard簽訂合作協議,共同經營、共擔風險,陳園香提出無原件不予確認,旭陽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對合作協議中陳園香簽名及所蓋的ICE-ZONELIMITED印章是否是ICE-ZONELIMITED公章要求進行鑒定,但因僅持有復印件,無法對復印件進行鑒定且未能提供可供上述事項鑒定的鑒定單位,亦無法提供鑒定補充材料,故無法進行鑒定。
以上事實,有采購單、進倉單、對賬單、支付憑證、工商注冊信息資料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旭陽公司為證實買賣合同關系出具的采購單中是以ICE-ZONELIMITED名義發出,并加蓋ICE-ZONELIMITED印章,陳園香并未以個人名義向旭陽公司采購服裝,履行過程中亦以ICE-ZONELIMITED名義出具相關資料,旭陽公司出具的結算單亦以ICE-ZONELIMITED名義確認,備注中明確“我司ICE-ZONELIMITED結欠旭陽服飾-張文的金額為整數630000元”,陳園香雖以個人賬戶支付部分貨款,但不能證實其對所欠余款承擔清償責任。故旭陽公司主張陳園香向其采購服裝,缺乏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對旭陽公司與ICE-ZONELIMITED的買賣合同關系予以確認,旭陽公司要求ICE-ZONELIMITED支付余下貨款630000元,ICE-ZONELIMITED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已支付上述款項,旭陽公司該請求合理合法,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采購單規定余款入倉裝柜后35-45天內付清,按最后一批貨物2015年6月10日入倉計算,旭陽公司要求自2015年7月26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項還清之日止合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旭陽公司要求BoutayehBernard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旭陽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實BoutayehBernard對欠款承諾還款,故該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ICE-ZONELIMITED、BoutayehBernard經一審法院公告傳喚,期滿未到庭應訴,一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六七十條第(八)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ICE-ZONELIMITED給付旭陽公司貨款6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駁回旭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289元,由ICE-ZONELIMITED負擔。
本院審理查明,上訴人旭陽公司在本案二審中提交以下證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注冊處網上查詢資料打印件,擬證明ICE-ZONELIMITED已于2017年9月15日解散。被上訴人陳園香就該證據發表質證意如下:從網上進行核實,網上顯示的資料與旭陽公司提交的資料是一致的,但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這是香港的文件,旭陽公司無法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出判斷。
陳園香提交商標注冊材料,擬證明廣州愛齊齊服裝設計有限公司僅僅用來注冊商標,并未進行任何形式的經營。旭陽公司就陳園香提交的上述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因未提供原件核對,故真實性由法院核定。關聯性方面,該商標注冊中,廣州愛齊齊服裝設計有限公司是陳園香個人獨資企業,其聯系地址與采購合同中的地址是一致的,說明陳園香是合同的真正購買方,其只是打著ICE-ZONELIMITED公司的幌子。
因被上訴人ICE-ZONELIMITED為香港注冊的公司,BoutayehBernard為ICE-ZONELIMITED股東、香港居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規定,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因此,ICE-ZONELIMITED作為已經被香港公司注冊處處長依其職權解散的公司,能否作為訴訟主體承擔責任及BoutayehBernard是否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應適用香港法。本案二審中,本院委托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進行香港法查明。委托查明的事項如下:一、在香港一人公司正常存續期間,該香港一人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何種責任?二、在香港一人公司被解散的情況下,該香港一人公司是否具備主體資格?該香港一人公司是否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三、香港一人公司在有未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被解散,如已進行了債權申報,該公司是否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該公司股東是否承擔責任?如該公司股東需要承擔責任?則承擔何種責任?四、香港一人公司在有未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被解散,但未進行債權申報,該公司是否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該公司股東是否承擔責任?如該公司股東需要承擔責任,則承擔何種責任?五、香港一人公司是否有除正常存續及被解散以外的其他狀態?具體為何種狀態?在該狀態下,該香港一人公司是否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該公司股東是否承擔責任?如該公司股東需要承擔責任,則承擔何種責任?
針對本院的委托,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于2019年6月6日出具《法律查明報告》,其中記載:為出具本報告,本所就ICE-ZONELIMITED進行了香港公司注冊處(下稱注冊處)查冊。
《法律查明報告》就上述問題一的查明意見如下:香港的公司法中沒有一人/多人公司的區別。從2004年2月13日起,經修訂之《公司條例》允許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只有一名成員(或通常被稱/理解為“股東”)及一名董事。在現行的《公司條例》下,香港成立的公司從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來區分有兩類:1、有限公司,2、無限公司。而有限公司也分兩種:1、股份有限公司,2、擔保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第8條,如某公司的章程細則將其成員的法律責任限于該成員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繳款額,該公司即屬股份有限公司。而根據《公司條例》第9條,如某公司符合以下說明,該公司即屬擔保有限公司:(a)該公司沒有股本;及(b)該公司的章程細則將其成員的法律責任限于該成員借該章程細則承諾在該公司清盤時支付作為該公司資產的款額?!豆緱l例》也把香港成立的公司分為“私人公司”和“公眾公司”?!八饺斯尽表毞弦韵聴l件:該公司的章程細則(i)限制成員轉讓股份的權利;(ii)將成員最高人數限于50人;及(iii)禁止邀請公眾人士認購該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債權證;而且公司也并非擔保有限公司。不屬于私人公司(也并非擔保有限公司的)為公眾公司。
根據注冊處的記錄,ICE-ZONELIMITED在2006年9月2日在香港依據(當時實行的)《公司條例》(下稱“舊例”)注冊成為有限公司。當時成立的公司的組織章程文件有兩部份:(1)章程大綱(2)章程細則。根據ICE-ZONELIMITED在注冊處存檔的組織章程大綱(MemorandumofAssociation)第三項,該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根據舊例第4條第(3)款,由于ICE-ZONELIMITED的組織章程大綱載有“該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的條款,該公司即當作為一間“其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根據章程大綱限于各成員所分別持有的股份的未繳款額(如有的話)”的公司?!豆緱l例》在2014年3月3日生效,取代舊例?!豆緱l例》取消了章程大綱的要求,公司只需要有章程細則來訂明公司的規例。而在該日之前成立的公司,其章程大綱所載的條款被視為其章程細則的條款。因此,ICE-ZONELIMITED的原章程大綱關于其成員的法律責任的限制的條款被視為其章程細則的條款,即是其章程細則將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限于該成員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繳款額。因此,根據《公司條例》第8條,該公司屬“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ICE-ZONELIMITED并非一家擔保有限公司,且其章程細則條款符合了《公司條例》的要求。因此,就《公司條例》而言,它也屬私人公司。
香港公司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是一個獨立于其成員的主體。根據這個原則,公司的成員不需為公司的債務承擔個人責任。而確立這原則的是英國上議院1897年的案例:Salomonv.A.Salomon&Co.Ltd.[1897]AC22。因此,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在正常存續期間,在一般的情況下,股東是不需為公司的債務承擔個人責任的。但根據案例,法院可以在某些情況下“刺破公司面紗”或“揭開公司面紗”。香港的法院在ChinaOceanShippingCo.vMitransShippingCo.Ltd.[1995]3HKC123指出利用公司架構逃避現有的法律責任是可以被反對的,法院可以在適當情況下行使它的權力刺破公司面紗以保存公司應有的法律責任;但以公司架構避免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是無可厚非的。
在該案,原告ChinaOceanShippingCo.與一家巴拿馬公司MitransPanama簽署租船合同。當后者違約后,經過仲裁,MitransPanama被裁決需要賠償原告。但MitransPanama沒有履行仲裁裁決。原告起訴香港注冊的被告MitransShippingCo.Ltd。原告主張被告與MitransPanama之間的公司面紗應該被揭開,因為MitransPanama只是一個為被告逃避對原告應負法律責任的虛假的外表。但法官不認同原告的主張。在簽署租船合同之前被告根本就沒有法律責任可言,而合同是MitransPanama簽署的,所以被告沒有法律責任要逃避。雖然法官在上述案件沒有“揭開公司面紗”,但該案例應用了相關的法律原則。然而,在CentalinePropertyAgencyLtd.v.CyberspeedTechnologyCo.Ltd.[2007]4HKLRD745,被告C公司簽署了協議委聘原告地產中介公司為買入物業的代理,且通過原告視察物業;但后來該物業由B公司通過另一地產中介買入,基于查明的事實,包括B公司向銀行以該物業為抵押安排貸款購買該物業,及為C公司提供融資,而C公司為該貸款及融資向銀行提供擔保;B公司把該物業出租給一家關聯公司而該關聯公司將物業分租給C公司,這些公司后面的控制主腦是同一個人。法官認為該公司面紗應該被揭起,被告C公司應該按委聘協議向原告支付中介費。在上述香港案例之后,英國出現了一宗關于“刺破公司面紗”的重要案例:PrestvPetrodelResourcesLimited[2013]UKCS34。這是一宗關于離婚財產分配的案件。上訴人Prest先生以公司持有幾項物業,而法院要判定該些物業應否分配予他的配偶。發表該案主要判詞的法官歸納出兩條關于“刺破公司面紗”的原則:“隱瞞原則”與“逃避原則”。判詞指出“隱瞞原則”根本不牽涉任何“刺破”,而是當有人安插一家或多家公司為幌子以隱瞞真正的行事人身份時,法院可以繞過某些表象公司架構去找出它所隱瞞的事實?!疤颖茉瓌t”指如果有人可對控制公司的人主張某些法律權利,而該權利是獨立于公司的參與而產生的,但因為該人安插了公司這個獨立法人主體,而導致該權利或其執行被挫敗,法院就可以不理會這個公司面紗而要該公司控制人負責。有英國的法律界人士(JamesWibberley,GuildhallChambers&MichelleDiGioia,GardnerLeader)在他們撰寫的《Lifting,PiercingAndSidesteppingTheCorporateVeil》,從Prest的案例歸納出幾個要點,包括該案例確認了Salomonv.A.Salomon&Co.Ltd.的公司與個人責任有清晰分別的原則,個人與公司責任有分別的原則可在有欺詐的情況下被推翻,有“隱瞞真正行事人的身份”的情況時可以“揭開公司面紗”,當有人刻意安插其控制的公司以逃避現有的法律責任或限制時,則適用“刺破公司面紗”,但“刺破面紗”只能夠作為最后手段。但需要澄清:如果股東因為“刺破面紗”而要對公司債務負責,其責任并非單純因為他是股東的身份而引起。
《法律查明報告》就上述問題二的查明意見如下:注冊處的記錄顯示,ICE-ZONELIMITED是在2017年9月15日被注冊處長(下稱“處長”)根據《公司條例》第746條將ICE-ZONELIMITED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因而解散。當處長有合理因由相信一家公司并非在營運或經營業務,處長可發信給該公司查詢該公司是否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公司條例》第744條第(1)款)。如發信后一個月內處長沒有收到回復,或收到回復表明該公司并非正在營運,亦非正在經營業務,處長須再向公司發信,述明沒有回復或回復的情況及在憲報刊登公告,述明除非有反對因由提出,否則在公告的日期后的3個月終結時,該公司的名稱將會從公司登記冊剔除,而該公司將會解散(《公司條例》第745條第(1)、(2)款)。而刊登了該公告后,除非有反對因由提出,否則處長可在該公告的日期后的3個月終結時,從公司登記冊剔除有關公司的名稱。處長須再在憲報刊登公告,示明有關公司的名稱已從公司登記冊剔除。而在此公告刊登時,有關公司即告解散(《公司條例》第746條第(8)款)。因此,此種解散是處長行使他法定的行政權力把公司的名字從登記冊剔除導致的解散。被解散了的公司是否具備“主體資格”這個問題不能簡單的答“是”或“否”,因為這樣的答案需要有一個清晰的“主體資格”的定義?!豆緱l例》第73條第(2)款列出成為法團的效果之一:“在有關法團成立日期當日及之后,該法人團體有能力行使具有法團地位的公司的所有職能,并永久延續?!薄豆緱l例》第115條第(1)款說:“公司具有成年自然人的身份、權利、權力及特權”。但《公司條例》并無條文說公司解散后會喪失這個身份、權利、權力及特權?!豆緱l例》第752條第(1)款:“在緊接解散前歸屬該公司或以信托形式為該公司持有的所有財產及權利,即屬無主財物并歸屬政府?!币虼?,公司喪失了持有和處分財產的權利。但此條款是受制于被解散公司可被恢復注冊的條款。根據《公司條例》第760條,曾是公司的董事或成員的人,可在解散日期后的20年內提出將公司恢復注冊。而根據《公司條例》第764條第(1)及第(2)款,恢復注冊的效果是公司被“視為一直持續存在,猶如它不曾解散一樣”及“原訟法庭可應任何人的申請,作出它認為公正的指示及命令,以盡量使有關公司及所有其他人的境況不變,猶如該公司不曾解散一樣?!薄豆緱l例》不僅沒有明文規定根據《公司條例》第746條被解散的公司不得經營或其經營活動被視為無效,反而處長批準恢復注冊的一個必要條件是“在有關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時,該公司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公司條例》第761條第(2)款)?!豆緱l例》第760條的恢復注冊申請需由公司的董事或成員提出。除此之外,公司的董事、成員或債權人,或原訟法庭覺得在有關事宜中有利害關系的任何其他人(包括政府),可根據《公司條例》第765條第(4)款向原訟法庭申請恢復公司注冊。而根據《公司條例》第759條,解散并不影響原訟法庭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將公司清盤的權力。從此可見,解散了的公司并非“完全消失”。根據香港民事訴訟程序(HongKongCivilProcedure)2019的注釋15/7/14,一家經過清盤程序而被解散的公司為原告的話,該訴訟在公司解散之日即絕對終止。但如果原告公司被處長以行政權力解散(如ICE-ZONELIMITED的情況)的話,法院有權命令“該公司及其他人等被置于尤如該公司的名字沒有被剔除的同樣位置”。被解散的公司資格受到限制,但并不意味其完全喪失資格。關于ICE-ZONELIMITED在解散后是否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要看債權人是否通過《公司條例》第765條提出申請及法院根據《公司條例》第767決定恢復公司注冊。如果需要公司承擔責任,則需要先恢復公司注冊,如果沒有恢復公司注冊,則無法要求公司承擔責任?;謴妥缘男Ч牵汗卷氁暈橐恢背掷m存在,猶如它不曾解散一樣(《公司條例》第768條第(1)款);原訟法庭可作出它認為公正的指示及命令,以盡量使有關公司及所有其他人的境況不變,猶如該公司不曾解散一樣(公司條例768條第(2)款);原根據《公司條例》第752條第(1)款歸屬了政府的無主財物(如有)將“重新歸屬該公司,但須受在緊接重新歸屬前附于該財產、權利或權益的任何債務、法律責任、權益或申索所規限”(《公司條例》第773條第(5)款)。而第773條第(6)款及第(7)款
規定政府應如何就已被處理或處置的財產支付予公司相等于該處理或處置的代價款或價值款項。債權人亦可在公司注冊被恢復后申請將公司清盤?!豆緱l例》第756條也保留了被解散公司的董事、經理及成員的法律責任,該等責任“(如有的話)仍然持續,并可強制執行,猶如公司不曾解散一樣”。
《法律查明報告》就上述問題三的查明意見如下:股份有限公司從注冊成為法團到解散,大致分為兩種過程:通過清盤(包括法院命令清盤,成員自動清盤及債權人自動清盤)或沒有經過清盤程序的解散。在清盤過程中,債權人需向清盤人(liquidator)提出其債權的證明。而清盤人可不時給予不少于14天的通知,告知債權人在某日或之前證明其債權或申索,否則會被排除于該日期后作出的下一次派發的利益之外,亦會被排除于任何先前的派發的利益之外,或會不獲準對上述派發提出異議。清盤人須審核每份債權證明及債權依據的理由,并須以書面全部或部份接納或拒絕接納債權證明。如債權人不滿清盤人的決定,可向法院申請推翻或更改該決定。清盤人經過合法正常程序處理公司的資產及債權證明后,及公司的事務已完全結束,清盤人可以通過法定的程序(經過或不經過法院頒令),達至公司解散。不過,也有可能公司開始了清盤,但因為處長有合理因由相信該公司并無清盤人亦無臨時清盤人正在行事,處長也可以通過在憲報刊登公告后,把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從而令該公司解散(《公司條例》第747條)。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公司在解散時仍未辦好債權證明的程序。解散后公司不需對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亦不會因為股東的身份而承擔責任。但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下稱“清盤條例”)第290條第(1)款,法院可在解散日期起計2年內的任何時間,“應公司的清盤人或法院覺得有利害關系的任何其他人為有關目的而提出的申請,按法院認為合適的條款作出命令,宣布解散無效,而假若公司未曾解散則可能已予進行的法律程序即可隨即進行?!狈ㄔ阂嗫砂辞灞P條例第290條第(1A)款,應公司的清盤人或法院覺得有利害關系的任何其他人的申請將第(1)款所提述的2年期限延展。
《法律查明報告》就上述問題四的查明意見如下:如果股份有限公司不經過清盤而解散,一般不會有債權證明的過程。不經過清盤達致的解散有以下途徑:處長根據《公司條例》第746條剔除不營運或不經營業務的公司而達致的解散;處長根據《公司條例》第748條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剔除不適宜清盤的公司而達致的解散;公司或其董事或成員根據《公司條例》第750條提出申請,而處長根據第751條撤消公司注冊而達致的解散。解散后公司不需對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亦不會因為股東的身份而承擔責任。但無論是根據《公司條例》第746條、748條或751條的解散,債權人均可以向法院申清恢復公司注冊(《公司條例》第765條第(4)款)?;謴偷男Ч婈P于問題二的意見。
《法律查明報告》就上述問題五的查明意見如下:股份有限公司在正常存續及被解散以外,可有以下的狀態:1、在清盤的狀態,公司清盤的法例載于《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下稱“清盤條例”)。公司清盤可由法院作出,或屬于自動清盤(分為“成員自動清盤”及“債權人自動清盤”)。公司清盤開始后,公司的董事與股東的權力一般而言被暫停,公司由清盤人接管。清盤人根據清盤條例行使其權力。清盤人的主要
責任是接收公司的資產及變現,向“分擔人”取得他們應對公司的資產分擔的款額,確定公司的債務及按法律處理公司的資產并償還公司的債務。在清盤的狀態,公司須對公司的債務負責。但公司的責任只限于其資產能償還的程度。而公司的每名現在及過去的成員(稱為“分擔人”)“均有法律責任分擔提供公司的資產,分擔款額須足夠償付公司的債項及債務,支付清盤的費用、收費及開支,并須足夠作調整分擔人彼此之間的權利之用”(清盤條例第170條第(1)款)。但這分擔責任是有限度的。就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員而言,“成員無須作出超過股份的未繳款額(如有的話)的分擔”(清盤條例第170條第(1)款(d)項)。即是說如該分擔人已繳足股份款額,他便無須再承擔分擔責任。2、“不活動公司”的狀態。一家“合資格的私人公司”的成員可以通過特別決議及把決議交付處長登記,宣布公司為“不活動公司”(《公司條例》第5條)??梢孕紴椴换顒庸镜谋仨毷撬饺斯?,及并非屬于《公司條例》第5條第(7)款的公司(該第(7)款涵蓋的主要是受其他條例管轄的金融類公司)。不活動公司是仍然登記在公司登記冊的公司,但由于其“不活動”的狀態,可獲得豁免履行《公司條例》下關于財務報表及董事報告、委任核數師、召開成員大會及向注冊處交付周年申報表的責任。保持不活動狀態的基本要素是公司不可有“會計交易”?!皶嫿灰住钡亩x見《公司條例》第373條,其中包括“公司的資產及債務的記錄”(第373條第(3)(b)款)。如公司通過特別決議,宣布擬進行一項會計交易而該決議已交付處長登記;或有關乎該公司的會計交易,該公司就不再是不活動公司,上述的豁免也終止。所以,如果公司有債務發生,它就不再是不活動公司。公司也需對債務負責。至于股東的責任,與正常存續的公司是一樣的。
《法律查明報告》有三個附件,附件一為“相關問題(即委托闡明內容)”,附件二為“本意見書引述和應用的有關香港法例條文”,附件三為“對ICE-ZONELIMITED在注冊處的查冊記錄”。
本院將上述《法律查明報告》送達各方當事人,旭陽公司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法律查明報告》無異議,根據其查明,香港法院亦可在“刺破公司面紗”或“揭開公司面紗”基礎上,要求個人承擔責任。對附件一、二、三無異議,ICE-ZONELIMITED最后一次周年申報記錄為2012年3月19日,之后沒有任何申報記錄,處于非正常經營狀態。陳園香還以ICE-ZONELIMITED公司名義與旭陽公司簽訂合同,系惡意欺詐。
陳園香的質證意見如下:一、根據香港的《公司條例》ICE-ZONELIMITED屬于“股份有限公司”,即該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根據章程大綱限于各成員所分別持有的股份的未繳款額。而根據《法律查明報告》中所指的“公司成員”為公司的股東。陳園香作為ICE-ZONELIMITED中的員工,并非承擔公司債務的主體。即使認為ICE-ZONELIMITED在正常存續期間,滿足“刺破公司面紗”的情況,陳園香非為ICE-ZONELIMITED的股東,也不須為ICE-ZONELIMITED的債務承擔個人責任。二、ICE-ZONELIMITED公司在被解散后,雖喪失了持有和處分公司財產的權利,但其公司主體資格依然存在。ICE-ZONELIMITED雖然在被解散的狀態下無法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公司的債權人可通過香港的相關法律恢復ICE-ZONELIMITED公司注冊,并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旭陽公司應當向買賣合同的相對人ICE-ZONELIMITED要求其承擔履行相關債務等責任,而非向無關的第三人陳園香請求承擔責任。陳園香并非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人,不應當對涉案買賣合同承擔任何責任。三、ICE-ZONELIMITED正處于已被解散狀態,ICE-ZONELIMITED在有未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被解散,根據香港的相關法律,解散后的公司與公司股東都不需對債務承擔責任。而陳園香僅為ICE-ZONELIMITED的員工,更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關于公司債務,債權人應當根據香港相關法律向公司要求承擔責任。
另外,本院以(2018)粵01民終6075號民事裁定,駁回旭陽公司對ICE-ZONELIMITED的起訴。
本院認為,因被上訴人ICE-ZONELIMITED為香港注冊的公司,BoutayehBernard為ICE-ZONELIMITED股東、香港居民,故本案為涉港商事糾紛,應比照涉外商事案件處理。涉案買賣發生在我國內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涉案糾紛解決應適用我國內地法作為準據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規定,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因此,BoutayehBernard是否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應適用香港法作為準據法。
關于陳園香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涉案采購單的抬頭均顯示“ICE-ZONELIMITED”且印刷有地址、電話等內容,落款處也蓋有ICE-ZONELIMITED公司印章,應確認采購單是以ICE-ZONELIMITED的名義發出。旭陽公司出具的結算單亦以ICE-ZONELIMITED的名義確認,且從旭陽公司與陳園香等企業負責人聯名去函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及函件的內容顯示,旭陽公司知曉陳園香的身份為ICE-ZONELIMITED公司員工。雖然,陳園香在采購單等交易資料中簽名,但其作為ICE-ZONELIMITED公司員工,在采購單等相關資料文件中簽名屬于履行職務行為,其履行職務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不應由其承擔。況且,旭陽公司亦未就涉案買賣是陳園香以個人名義與其交易進行充分舉證,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陳園香向旭陽公司采購涉案服裝缺乏事實依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BoutayehBernard的承責問題?!斗刹槊鲌蟾妗份d明,ICE-ZONELIMITED屬于股份有限公司,也屬于私人公司,根據注冊處記錄顯示,其在2017年9月15日被注冊處長根據《公司條例》第746條將其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因而解散。英國上議院1897年的案例:Salomonv.A.Salomon&CO.Ltd.【1897】AC22確立了香港公司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是一個獨立于其成員的主體,根據這個原則,公司的成員不需為公司的債務承擔個人責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在正常存續期間,股東不需要為公司債務承擔個人責任。而公司解散后,股東亦不因為股東的身份而對公司承擔責任。雖然法院可以在某些情況下“刺破公司面紗”,但“刺破公司面紗”的原則是“隱瞞原則”與“逃避原則”。本案中,旭陽公司未舉證證明BoutayehBernard存在《法律查明報告》中載明的“隱瞞真正行事人身份”或“刻意安插其控制的公司以逃避現有的法律責任或限制”的可以“刺破公司面紗”的情形,因此,旭陽公司主張BoutayehBernard對涉案債務承擔責任依據不足,本院對其該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2016)粵0111民初3045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廣州旭陽服飾有限公司對陳園香、BoutayehBernard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0289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289元,由上訴人廣州旭陽服飾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曉紅
審判員 張明艷
審判員 羅 毅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陳蘊琦
劉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