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able id="nrhdd"></table>

          1. 您所在的位置:首頁 > 法律查明 > 法律查明案例 > 正文

            藍海查明案例 ▍李野與翁吉義民間借貸糾紛案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19.11.24 人氣:659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粵03民終59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野,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兆方,廣東海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翁吉義,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冰,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慧君,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野因與被上訴人翁吉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2016)粵0391民初9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李野上訴請求:改判李野償還翁吉義款項為1250279.87美元,駁回翁吉義的其他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是:關于李野違約責任的確定問題,具體分為:1.李野還款是先本后息還是先息后本;2.借款到期后出借人能否按合同約定向貸款人繼續主張利息;3.李野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數額。原審法院對以上問題的評判均是錯誤的。理由如下:一、對于第1個問題,李野認為應當是先本后息,并非原審判決認定的先息后本。翁吉義提供的證據《承諾函》表明雙方約定借款到期后,原債權人GloriesGlobalLimited有權選擇受讓GlobalwideAssetManagementLimited的1051093股股份或者受讓WideBrightHoldingLimited的32.84%權益,或者要求李野還款并依約定收取借款年利率12%的利息。所以在借款到期前原債權人是不會要求支付利息的。而且借款到期后,原債權人如果不主張股權,也是應當要求先歸還借款本金再收取利息。根據約定歸還本金在先,歸還利息在后。而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聘請的香港大律師麥業成就香港法律查明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摘要第二項之(2)載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中關于借款合同中還款的順序,除非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否則,根據英國法律,先沖抵已到期的利息,再沖抵最早一期的本金。鑒于具有《借款協議》補充協議性質的《承諾函》已經約定借款到期如果還款是先歸還本金再歸還利息,本案的還款順序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先歸還本金再歸還利息,原審判決認定的還款順序錯誤;二、對于第2個問題,李野認為雙方未約定逾期利息,一審支持翁吉義按照借款期利息主張逾期利息沒有法律及事實依據。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聘請的香港大律師麥業成就香港法律查明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歸納意見之六(見《法律意見書》13頁)即合同中關于利息的規定載明:1893年在london,Chatham&DoverRailwayvSERailway〔1893〕AC429一案中,英國上議院認為在延遲還款的案件中,利息不應該獲償。直到7年后英國上議院在SempraMetalsLtdvCommissionersofInlandRevenue〔2007〕UKHL34一案中程序審視并確定了利息是可以獲償的。在該案中,英國上議院闡述在普通法下,申索一方如若能提出并證明他的實際損失是由延遲還款所造成的,其申索將會成功??梢娨笾Ц队馄谶€款利息的前提是原告必須證明延期還款的實際損失。這種實際損失應當是已經發生的損失,與借款期約定的利率沒有關系。如果僅僅因為借款期約定了利率就認為原告因逾期還款受到損失,那么英國上議院就沒有必要闡述:在普通法下,申索一方如若能提出并證明他的實際損失是由延遲還款所造成的,其申索將會成功。因為一般借款都會約定借款期的利率,英國上議院又何必再做這樣的闡述?可見英國上議院并不認為僅僅約定了借款期內的利率是就能證明逾期還款導致申索人遭受了實際損失。原審判決也認定《借款協議》未約定借款到期后能夠按照12%的年利率計算利息,李野違約已經導致貸款人因資金無法回籠而產生利息損失。那么這里的利息損失明顯是借款期內約定的利息,不能擴展到借款到期后,原審判決在翁吉義未能證明借款到期后的實際損失的情況下要求李野按借款期利率支付利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從事實上看,李野在《承諾函》中從未承諾過同意按照12%的年利率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承諾函》中李野承諾的內容是:借款到期時,如果GloriesGlobalLimited選擇要求李野還款并支付利息,而李野先生未在償還通知時間內還款時,李野先生亦承諾在一個月內將李野先生名下的PowerstrategyHoldingsLimited持有GlobalwideAssetManagementLimited的2102078股股份轉讓給GloriesGlobalLimited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李野的承諾內容中未有任何同意按照12%的年利率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的內容。原審判決認為李野在《承諾函》中確認同意逾期還款后按照12%的年利率計算利息完全沒有事實依據。三、關于第3個問題,李野應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數額應當為1250279.87美元,并非原審判決認定的1990885美元及利息。原出借人于2011年5月24日出借本金500萬美元,18個月借款于2012年11月23日到期,18個月利息為90萬美元。之后不能再計算利息,本息合計590萬美元。李野于2013年12月13日還款200萬美元,2013年12月16日還款200萬美元,2014年3月28日還款100萬元人民幣(按該日匯率6.149折算為162628.07美元),2014年4月21日還款300萬元人民幣(按該日匯率6.159折算為487092.06美元),合計償還4649720.13美元,未還款項合計1250279.87美元,且不應再計算任何利息,原審判決認定數額錯誤。

            被上訴人翁吉義辯稱:一、李野的上訴理由是不成立的。1.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以及李野的《承諾函》中講到了有關借款到期后除還款之外還存在轉讓股權這一其他還款方式,我方認為是不成立的。雖然李野的還款承諾有類似的表述,但是該等表述類似于可轉換或可選擇債務償還方式的一種表述,本案當事人在款項到期之后是選擇作為債權債務處理即李野還款付息這一事實是清楚的,李野已經還了400萬美元以及相關的人民幣,當事人之間已經選擇了還款這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就應當按照一般的債權債務的方式來進行處理。李野的《承諾函》不是當事人之間對于利息和本金償還方式的特別的約定,其該條上訴理由是不成立的。2.李野在《承諾函》當中稱,到期以后要償還本金和利息,按照該表述可以認為其償還的方式是先本金后利息,但是我方認為這只是說借款到期后對本金進行償還,而不是對某一次還款到底是先本后息還是先息后本的特別約定。二、針對本案當中合同沒有約定債務人逾期支付的逾期利息、一審法院判決逾期期間要按照借款期限所約定的12%的年換利息來賠償我方的利息是否符合香港法的問題,一審已經講得很清楚,我方不做展開。一審法院就香港法查明的《法律意見書》當中第12頁第6點第31已經講得很清楚了,“一般來說,當被告借了原告的款項,原告會獲得利息的賠償,而由于被告的違約行為導致損失,原告會獲得利息作為賠償金”,也就是說該結論是非常清楚的,還特別對英國上訴法院案例中對利息賠償和賠償金進行了明確闡述,至于李野所引用的《法律意見書》的部分表述,實質上是香港律師就英國普通法下對于逾期利息不同時期判決的一種演變,不能摘取其中歷史當中的某一點來確定結論,香港律師的《法律意見書》的有關法律意見最終的總結當中第8點的第1小點的1項D當中的結論部分也有明確說明。綜上,李野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翁吉義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李野返還翁吉義欠款本金1990885美元;2、李野向翁吉義支付至實際受償之日止的利息(以1990885美元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2%,從2014年4月22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日止)。3、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李野承擔。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19日,李野與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簽訂《借款協議》,約定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向李野出借500萬美元。貸款使用期限第3條約定:“從貸款人付款日起至還款日”;還款期限第4.1條約定:“(A)依據4.2的規定,還款日為付款日后18個月......”;貸款期限第5條約定:“在貸款使用期限內,年利率為12%,且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和償還日支付”;法院管轄第10條約定:“本合同準據法參照香港法,合同各方同意約定非排他的香港法院管轄。貸款人同樣有權在內地法院起訴借款人”?!督杩顓f議》還就其它事項進行了約定,并有李野的簽字和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的董事即翁吉義的簽字確認。2011年5月19日,李野向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出具《承諾函》,其中第二點載明“該借款到期時,GloriesGlobalLimited可以選擇受讓唐慧茵女士(或其控制的BVI公司)代李野先生持有的GlobalwideAssetsManagementLimited的1051039股股份,或受讓唐某某女士持有的WideBrightHoldingsLimited的32.84%權益,或者選擇要求李野先生還款,并約定收取借款年利率12%的利息?!薄冻兄Z函》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并有李野的簽字確認。2011年5月24日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向李野匯款250萬美元。同日,案外人GOLDSTANDGOALLIMITED向李野匯款250萬美元。2013年12月13日,李野通過PowerStrategyHoldingLimited向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還款200萬美元。2013年12月16日,李野通過PowerStrategyHoldingLimited向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還款200萬美元。2014年3月28日,李野向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還款人民幣100萬元。2014年4月21日,李野向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還款人民幣300萬元。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8月28日,翁吉義與李野多次就還款事宜進行協商,其中2013年11月15日、2013年12月9日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均有翁吉義關于主張借款本金500萬美元的記錄。2017年9月22日,案外人GOLDSTANDGOALLIMITED董事張某就本案相關事實接受詢問。張某確認:GOLDSTANDGOALLIMITED于2011年5月24日向李野匯款的250萬美元是經GloriesGlobalLimited委托代其向李野支付的。

            2015年4月29日,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出具《債權轉讓通知》,載明“李野先生:根據您與GloriesGlobalLimited于2011年5月所簽訂的借款協議,GloriesGlobalLimited已按期向您提供了500萬美元的借款,但截至目前為止,經多次催促,您僅償還了400萬美元及400萬人民幣?,FGloriesGlobalLimited特向您發送本債權轉讓通知,正式將對您享有的債權(含未受償本金、按照協議約定利率計算至今的全部利息以及其他一切附隨)一并轉讓給翁吉義先生。望您在收到本債權轉讓通知后立即向翁吉義先生償還上述全部欠款本金、利息等債務。特此通知?!痹摗秱鶛噢D讓通知》有債權轉讓方GloriesGlobalLimited的授權代表翁吉義和債權受讓方翁吉義的簽字。李野已收到該《債權轉讓通知》。2015年5月6日,北京金城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龔勝利律師接受翁吉義的委托向李野出具《律師函》,要求李野立即償還全部欠款。李野認可已收到該《律師函》。

            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是一家于2006年11月1日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公司首席為翁吉義。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的公司章程第70條第(4)款規定:任何董事不得因其作為供應商、購買人或以其他方式與公司訂立合約而被取消資格,同時,該由有某種利害關系的董事代表公司簽訂的合約或安排也不因此而無效。第77條規定:公司董事可行使一切公司之權力,以籌集資金,抵押其產業、財產、未來繳股本或其相關部分,或發行公司債券、債權股證和其他證劵,以進行借款或作為公司、任何第三方的債務或負債之擔保。案外人GOLDSTANDGOALLIMITED是一家于2006年7月5日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公司董事為張某。案外人GOLDSTANDGOALLIMITED的公司章程第70條第(4)款規定:任何董事不得因其作為供應商、購買人或以其他方式與公司訂立合約而被取消資格,同時,該由有某種利害關系的董事代表公司簽訂的合約或安排也不因此而無效。第77條規定:公司董事可行使一切公司之權力,以籌集資金,抵押其產業、財產、未來繳股本或其相關部分,或發行公司債券、債權股證和其他證劵,以進行借款或作為公司、任何第三方的債務或負債之擔保。

            翁吉義主張因李野每期還款數額高于其所欠利息,故李野每次還款后借款本金的計算公式:本期尚欠本金=上期借款本金-(還款數額-尚欠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以本期尚欠本金為基數,自最后一期還款日的第二日開始至李野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計付,其中2011年5月24日至2013年12月13日、2013年12月13日至2013年12月16日、2014年3月29日至2014年4月21日三個時間段利息計算公式:利息=尚欠本金×月利率1%×欠款月數+尚欠本金×月利率1%×欠款天數÷31天;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3月28日時間段利息計算公式:利息=尚欠本金×年利率12%×欠款天數÷365天。根據翁吉義主張的計算方式,計算結果如下圖所示。另原審法院對其計算有誤的部分羅列在最后一列。

            序號

            時間

            翁吉義主張利息

            李野還款數額

            尚欠本金

            本院核算利息

            1

            2011年5月24日



            5000000


            2

            2013年12月13日

            1532250

            2000000

            4532250

            1532258

            3

            2013年12月16日

            4396

            2000000

            2536646

            4386

            4

            2014年3月28日

            84926.9

            162628.07

            2458944.83

            85064.5

            5

            2014年4月21日

            19032.23

            487092.06

            1990885

            19036.99

            備注:1.以上金額計算單位均為美元;2.2014年3月28日,李野還款人民幣100萬元,按當日匯率6.149折算為美元162628.07美元;3.2014年4月21日,李野還款人民幣300萬元,按當日匯率6.159折算為美元487092.06美元;

            經核算,按翁吉義主張的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法,計算結果詳見下表。

            序號

            時間

            翁吉義主張利息

            李野還款數額

            尚欠本金

            1

            2011年5月24日



            5000000

            2

            2013年12月13日

            1532258

            2000000

            4532258

            3

            2013年12月16日

            4386

            2000000

            2536644

            4

            2014年3月28日

            85064.5

            162628.07

            2459080.43

            5

            2014年4月21日

            19032.23

            487092.06

            1991020.6

            英屬維爾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TheBVIFinancialServicesCommission)是負責監管和監督英屬維爾京群島保險、銀行、信托、公司治理、共同基金以及公司注冊、有限合伙、知識產權和船舶事務等事務的官方機構。經查詢其官方網站(http://www.bvifsc.vg/en-gb/home.aspx)中《商業公司法案》相關條文,該法案第103條、第109條、第125條與本案相關,具體內容如下:第103條規定:(1)公司可以以下形式訂立合同:(a)某個體根據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及蓋印的方式訂立的合約,可由公司或其代表以公司的法團印章經書面形式訂立,并可以相同的方式變更或解除;(b)某個體根據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簽署的合約,可由公司或其代表以書面形式,并經根據明示或默示授權的行事人士簽署訂立,并可以相同的方式變更或解除;以及(c)由某個體訂立的合約,即使是以口頭而非書面的方式訂立的,仍然有效,并且可由根據明示或默示授權行事的人以公司的名義或代表公司口頭訂立合約,并可以同樣的方式變更或解除。(2)根據本條訂立的合約是有效的,并對該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合約的所有其他各方具有約束力。(3)在不影響(1)(a)款的原則下,由公司的董事或授權代理人執行的或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協議或其他文書,不因未加蓋公司的法團印章而無效。第109條規定:(1)公司的業務及事務須由公司董事管理,或在公司董事的指導或監督下進行。(2)公司的董事具有管理、指導及監督公司的業務及事務所需的一切權利。(3)第1及2款受制于在備忘錄或章程細則作出的修改或限制。第125條第(4)款規定:除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任何公司的董事如對公司訂立或將訂立的交易存在利害關系,仍可以......(3)代表公司簽署文件,或做任何其他與交易有關的履行董事職責的事情。

            翁吉義提起法律查明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之規定,原審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就以下四個法律問題進行了法律查明:1、本案《借款協議》及《承諾書》所約定的利息是否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規定?2、香港特別行政區中關于借款合同中還款順序是先沖抵利息再沖抵本金,還是先沖抵本金再沖抵利息是如何規定的?3、在合同約定不明或雙方對合同約定有不同理解的情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關于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內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是如何規定的,以及還款順序是先沖抵利息再沖抵本金亦或是先沖抵本金再沖抵利息是如何規定的?4、翁吉義主張的借款期限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以及先沖抵利息再沖抵本金是否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規定?

            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聘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胡百全律師事務所麥業成大律師出具了《翁吉義訴李野法律意見書》,并辦理了公證轉遞手續(深辦第21862號)。麥業成大律師于1988年在英格蘭及韋爾斯認許為大律師,1989年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正式執業,同時自2001年起于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課程主講,華東政法大學律師學院特聘教授。麥業成大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載明:

            1、法律管轄權。根據《借款協議》第10條規定,本合同準據法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合同各方同意約定非排他(non-exclusivejurisdiction)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關于排他性和非排他性管轄條款的效力,馬道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當時官階)在NobelPowerInvestmentLtdvNisseiStomachTokyoCoLtd[2008]5HKLRD631一案中的第24段至31段指出首先要對非排他性管轄條例的效力進行解釋。由于雙方同意受到某一司法管轄權的管轄,應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法律程序在該指定的管轄區內展開,申請擱置法律程序或者對該司法管轄區的管轄權有爭議的一方則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這是由于雙方已經同意受到該司法管轄區的管轄。結合案情,盡管雙方在《借款合同》約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為非排他性的法院,翁吉義如今選擇在內地提起訴訟,若李野日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提起管轄權的異議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更適合審理本案,由于雙方當事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提起訴訟屬于有權訴訟(asofright),則翁吉義將承擔舉證責任證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不適合審理本案。

            2、普通法下借款合同的特性。普通法中,合同條款可以分為條件條款、保證條款、中間條款。在違反合同條件的情況下,無違約一方可以免除其在合同下未履行的義務,并且可以就違約所帶來的損失申索賠償。另一方面,如違反保證條件的情況下,無違約一方則不能免除其在合同下未履行的義務,只可以就違約所帶來的損失申索賠償。而在本案中,看不到涉及中間條款,因此不做討論。根據ChittyonContract(第32版)一書的內容,對貸款條款進行了討論:當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的條款還款,貸款人可向借款人提出訴訟。在普通法下,貸款人不能申索該款項從歸還日到判決日期間利息。在大部分案件中,如沒有合同約定,貸款人只能按照法例申索利息。但從英國最高法院SempraMetalLtdvCommissionerofInlandRevenue一案開始,債權人在延遲返還貸款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一般合同法下違約的原則請求賠償。由此可見,合同中關于還款條款的規定是條件條款,法律效果是,一旦違反,貸款人即可以對借款人提出訴訟,免除貸款人在合同下未履行的義務和要求對借款人提出賠償。理論基礎追溯到英國法對于借款合同的規定。在第一版Halsbury'sLawofEngland(1912年)一書中載明,如貸款人并非一名從事貸款業務的人員,他無需滿足在借款人法例下的登記要求。在借款的案件中,債項的存在立即構成一個訴訟的因由。簡單來說,如果甲和乙兩者存在一個債項,甲或乙可以去法院尋求救濟。債項的存在立即構成一個訴訟的因由。在NortonvEllam(1837)2M&W461一案,ParkeB在第464頁提到,當事人雙方決定在合同中明確時限,在法律上是不存在通知的義務。在借款合同中,債項的存在構成一個訴訟的因由。在借款人違約的情況下,貸款人如能證明由于借款人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并該損害是在合理可預見的范圍內,貸款人可以獲得賠償。而對于還款的日期,在ChittyonContract(第32版)一書也有下列規定:(1)如果還款日期不明,則該貸款在無需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借貸雙方可以就還款的細節作出約定。(2)如果貸款是須按要求返還,則事前的要求或事前的通知是必須的。在本案值得一提的是,原貸款人GloriesGlobalLimited和李野所簽訂的《借款協議》曾經提及在GAML上市之日起6個月后,還款日當天或之前通過有效的通知形式轉換權。而《借款協議》并沒有提到如果標的公司GAML不能上市的情況該如何,因此本《法律意見書》對有關違約事件不做進一步的探究和討論。

            3、香港特別行政區《放債人條例》(第163章)。首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并非所有“借款”或“借貸”成分的合約都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放債人條例》(第163章)的規管。根據該條例第2條,放債人是指經營貸款業務(不論他是否以經營其他業務)的人,或宣傳、宣布或以任何方式顯示自己是經營該業務的人,但不包括(a)附表1第1部所指明的人;或(b)(就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貸款而言),作出該類貸款的人;(由1988年第69號第2條修訂)?!斗艂藯l例》(第163章)第24條對過高的利率有禁止性的規定:(1)任何人(不論是否放債人)以超過年息百分之六十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或要約貸出款項,即屬犯罪。(2)關于任何貸款的還款協議或關于任何貸款利息的付息協議,以及就該等協議或貸款而提供的保證,如其實際利率超逾第(1)款所指明的利率,則不得予以強制執行。(3)立法會可籍決議更改第(1)款所指明的利率;但關于任何貸款的還款協議或關于任何貸款利息的付息協議,如在更改有關利率之日屬有效者,則該協議生效時第(1)款所指明的利率,須繼續使用。(4)任何人犯本條所定罪行(a)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500000及監禁2年;(b)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5000000及監禁10年。(5)本條不適用于(a)附表1第2部第12段作指明的貸款;或(b)(就該等貸款而言)作出該筆貸款的人。附表1第2部對“受豁免的貸款”進行了規定,其中第12段列明:(a)向擁有繳足款股本不少于$1000000或相等款額的其他認可貨幣的公司作出的貸款;(b)為施行本段,“認可貨幣”指(?。┛勺杂蓛稉Q港元的貨幣;或(ⅱ)注冊處處長為實行本段而以書面認可的貨幣。結合本案,《借款協議》中并沒有對利息條款有所規定,而在《承諾函》中,雖然有提及利息的事項,但也沒有對利息金額、計算方式、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受進一步文件約束,《承諾函》中關于利息的規定是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規定。

            4、合同中關于利息的規定。首先,根據LenderClaims(第1版,2010年,Sweet&Maxwell)一書,對利息的賠償和利息作為賠償金作出明確的區分。一般來說,當李野借了翁吉義的款項,翁吉義會獲得利息的賠償;而由于李野的違約行為導致損失,翁吉義會獲得利息作為賠償金。在BushallPropertiesvVortexProperties一案中,對利息的賠償和利息作為賠償金額有進一步的闡述。由上可知,《借款協議》和《承諾函》并沒有對利息的條款加以明確的規定。在普通法下,對于利息有下面幾點是需要注意的:(1)在合同中,雙方可以明確規定利息的返還。一般來說,法庭會尊重當事人的約定而執行該約定。法庭亦可按照雙方的交易慣例而推斷利息的返還。以前,英國法院曾判定如沒有明確或隱含關于利息的條款,利息不應獲賠。直到最近,英國上議院判定如損失被一方提出并證明,利息的損失應該獲得賠償。(2)在1893年在London,Chatham&DoverRailwayvSERailway[1893]AC429一案中,英國上議院認為在延遲還款的案件中,利息不應該獲償。直到2007年英國上議院在SempraMetalsLtdvCommissionersofInlandRevenue[2007]UKHL34一案中重新審視并確定了利息是可以獲償的。在該案中,英國上議院闡述了在普通法下,申索一方如若能提出并證明他的實際損失是由延遲還款所造成的,其申索將會成功。在英美法系,利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下的規定是有所不同的。(1)普通法。從歷史上說,普通法并不鼓勵獲償利息。如上所述,在London,Chatham&DoverRailwayvSERailway[1893]AC429一案中,英國上議院認為在延遲還款的案件中,利息不應該獲償。因此,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英國法庭的判案認為超過支付期的售出貨物價款的利息不應獲償;向李野貸款或付款,李野不應向翁吉義賠償利息;除非有欺詐的情形,否則向李野申索翁吉義已接受款項的案件,李野不應向翁吉義賠償利息等。(2)衡平法。在某種情況下,即使合同沒有約定或沒有交易習慣,衡平法規則會使利息獲得賠償。例如,即使契約下沒有提及,在抵押借貸下利息是可以獲償的?;虍斀杩钊藢J款人有忠信義務,由于借款而衍生的利息,貸款人是可以獲得賠償的。

            5、利息和本金的沖抵問題。關于利息和本金沖抵的問題,ChittyonContract(第32版)一書中指出在欠款有利息的案中,若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于數額并沒有劃分,除非有相反意圖,否則法律規定先沖抵已到期的利息,再沖抵最早一期的本金。在WestBromwichBuildingSocietyvCrammer[2003]BPIR783一案中,英國大法官Mr.JusticeNeuberger(當時官階)在判詞中提到下面幾點:李野Crammer一方提出的論點是翁吉義應該將所收42萬英鎊抵充本金而非利息。而根據翁吉義這一方論點,法律規定的是應該抵充利息而非本金;或者翁吉義按他認為合理的抵充部分資金。在The“Mecca”(1897)AC286一案中,LordMacnaghten法官在第293頁判詞中提到“英國的法律是當借款人向貸款人付款,他可以按其自由支付,貸款人則根據其支付的規則沖抵欠款。如果借款人在支付的時候并沒有作出任何沖抵的選擇,那么貸款人則自由選擇”。LordMacnaghte接著討論在沒有明確規定如何選擇的情況下,法律如何假設款項的沖抵問題。英國大法官Mr.JusticeNeuberger還引用了FisherandLightwood’sLawofMortgage一書中,第11版,第28.47段得出“若借款人希望付款以抵消本金或利息中(無具體列明)部分款項,一般來說,款項應先從利息中抵消,再從本金中減除”相類似的法律效果。在PotomekConstructionLtdvZurichSecuritiesLtd[2004]1AllER(Comm)672一案中,翁吉義是一物業發展公司向李野抵押人申索低價賣出翁吉義物業的賠償,翁吉義曾向李野抵押自己的一座物業,當翁吉義不能向李野返還借款時,李野在拍賣的目錄出價40萬英鎊。在拍賣前,李野以38萬英鎊賣出該物業。英國法院判決翁吉義勝訴,DavidDonalsonQC法官在判詞的第69段提到:法官引用了ChittyonContracts第22-067段的內容,證明了若在債務人和債權人對資金沖抵沒有明確規定,除非有相反意圖,否則法律規定先沖抵已到期的利息,再沖抵最早一期的本金。結合本案,《借款協議》中并沒有對如何償還本金和利息作出規定,而借款人李野也沒有對此提出要求。因此,根據普通法,先沖抵利息后再沖抵本金。一般來說,翁吉義所主張的借款期限內的利息是受到支持的,除非利息的要求違反《放債人條例》對于過高利息禁止的條款。因此,如果翁吉義能主張逾期利息是由于李野的違約行為而造成的合理預見的賠償,則翁吉義對于逾期利息的主張是成立的。在這基礎上,翁吉義主張的借款期限內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及先沖抵利息再沖抵本金是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規定的。

            綜上所述,對于查明的四項內容的歸納如下:(1)本案《借款協議》及《承諾書》的約定涉及到利息的所有條款是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規定的。(2)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中關于借款合同中還款的順序,除非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否則,根據英國法律,先沖抵已到期的利息,再沖抵最早一期的本金。(3)在合同約定不明或雙方對合同約定有不同的理解的情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關于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來說,翁吉義所主張的借款期限內的利息是受到支持的,除非利息的要求違反《放債人條例》對于過高利息禁止的條款。根據英國法律,除非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否則,根據英國法律,先沖抵已到期的利息,再沖抵最早一期的本金。(4)本案中,翁吉義主張的借款期限內的利息一般是受到支持的,除非利息的要求違反《放債人條例》對于過高利息禁止的條款。如果翁吉義能主張逾期利息是由于李野的違約行為而造成的合理預見的賠償,則翁吉義對于逾期利息的主張是成立的。在這基礎上,翁吉義主張的借款期限內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及先沖抵利息再沖抵本金是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規定的。

            原審法院認為,雖然翁吉義與李野均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但翁吉義系基于債權轉讓受讓了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對李野享有的債權而提起本案訴訟,故李野與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是本案的基礎法律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本案屬于涉外民間借貸糾紛。本案涉及的焦點問題如下:一、原審法院對本案有無管轄權;二、本案準據法應當如何確定;三、《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四、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與翁吉義債權轉讓行為的效力或者翁吉義是否具有起訴資格;五、借款人的違約責任如何確定。依據法律與事實對此分別分析評判如下:

            一、關于原審法院對本案有無管轄權的問題

            本案中,翁吉義基于債權轉讓受讓了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對李野享有的債權,李野與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之間的《借款合同》系本案的基礎法律關系,李野亦享有《借款合同》的抗辯權,且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系一家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注冊成立的外資公司,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二條關于“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一)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四)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五)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的規定,本案屬于涉外合同糾紛。

            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與李野簽訂的《借款協議》第10條約定,合同各方同意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非獨有司法管轄權。NobelPowerInvestmentLtdvNisseiStomachTokyoCoLtd[2008]5HKLRD631一案中指出,首先要對排他性管轄條例的效力進行解釋,由于雙方同意受到某一司法管轄權的管轄,應當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非獨有司法管轄權又稱非專屬管轄權,該約定并未排除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外的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對相關爭議行使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一款關于“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李野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翁吉義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侵權行為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外國法院管轄”的規定,本案系涉外商事糾紛,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域外法院管轄。

            李野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住所地為廣東省深圳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三款關于“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李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李野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李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深圳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深圳市轄區一審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的批復》規定,深圳市轄區內應由基層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由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因此,原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本案受理后,李野未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亦應當視為其自愿接受原審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

            二、關于本案準據法應當如何確定的問題

            (一)關于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和GOLDSTANDGOALLIMITED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所適用的準據法

            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和GOLDSTANDGOALLIMITED均為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注冊成立的外資公司,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第一款“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的規定,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和GOLDSTANDGOALLIMITED的民事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應適用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

            (二)關于借款合同所適用的準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第五條規定:“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本案是涉外民事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但協議約定適用的域外法不能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不能損害我國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一)》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排除適用、無需通過沖突規范指引而直接適用于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條規定的強制性規定:(一)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衛生安全的;(三)涉及環境安全的;(四)涉及外匯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壟斷、反傾銷的;(六)應當認定為強制性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規定,有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食品或公共衛生安全、環境安全、外匯管制、反壟斷、反傾銷及其他應當認定為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之一,或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排除適用、無需通過沖突規范指引而直接適用于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案屬于涉外民事合同糾紛,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與李野在《借款協議》第10條明確約定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且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關于《借款協議》的效力認定應當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作為解決爭議的準據法。

            (三)關于債權轉讓行為所適用的準據法

            通說認為,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本案中,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與翁吉義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將其與李野在《借款協議》中約定的全部債權轉讓給了翁吉義,翁吉義取代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成為《借款協議》新的債權人。債權轉讓的行為中,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翁吉義、李野均未協議約定適用的準據法。鑒于本案債權轉讓行為所涉及的當事人中,翁吉義與李野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且李野的還款行為主要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與本案中債權轉讓行為有密切聯系,應當作為解決爭議的準據法。

            三、關于《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

            對涉訴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并作出效力認定,是人民法院審理合同類案件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根據法律查明的內容,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下,應當從合約的構成要件審查其效力。通常需要具備以下基本要素:1.立約人具有法律認可的行為能力;2.協議,即兩個或以上的當事人通過要約、承約達成一個確定無疑及完全的承諾或協議;3.該承諾或協議有代價支持或以契據形式訂立;4.當事人有建立法律關系的意向。失實陳述、錯誤、違法、威迫、不當影響和不合情理的買賣等都可能影響合同的效力;5.協議約定的利率有無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下面將結合本案逐項分析。

            (一)關于立約人是否具有法律認可的行為能力的問題

            《借款合同》系李野與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于2011年5月19日共同簽訂的,并有李野和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董事翁吉義的簽字。該合同簽訂時,李野已經是年滿50周歲的成年人;李野沒有抗辯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簽訂合同時存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系在英屬維爾京群島依法注冊的公司。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法案》第103條關于“(1)公司可以以下形式訂立合同:(a)某個體根據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及蓋印的方式訂立的合約,可由公司或其代表以公司的法團印章經書面形式訂立,并可以相同的方式變更或解除......(3)在不影響(1)(a)款的原則下,由公司的董事或授權代理人執行的或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協議或其他文書,不因未加蓋公司的法團印章而無效”之規定,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的董事翁吉義有權代表公司與李野簽訂《借款協議》,并且不因未加蓋公司印章而導致合同效力存在欠缺。因此,涉訴《借款合同》時李野與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關于是否通過要約、承約達成一個確定無疑及完全的協議的問題

            要約和承約是合同訂立的基本原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道程序和兩個階段。任何一個合同都要經歷這兩個階段,使得協議雙方取得意思表示一致,始告成立。要約是要約方向受約方提出按一定條件與對方訂立協議的建議和意思表示。承約是指受約人無條件地完全同意要約人在要約中提出的成交條件,愿意按照成交條件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按照普通法原理,英美法系對要約與承約采取的是發信主義,即要約人發出要約以后,原則上對要約人無約束力,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時并不發生法律效力,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時,要約才產生效力。李野作為借款人向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提出借款申請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要約,而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接受其申請并與其簽訂《借款協議》則構成承諾,各方當事人簽訂的《借款協議》是要約與承約達成一致的表現。

            (三)關于協議有無代價支持或以契據形式訂立的問題

            代價在法律上可定義為“一方可得的權利、權益、利潤或利益,或是另一方付出、容受、或承擔的寬容、損害、損失或責任”。換言之,代價是指受諾人為了得到許諾人的許諾而蒙受的損失,或許諾人因其作出許諾而獲得的利益。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與李野已經按照雙方的合意以契據形式訂立了《借款合同》;并且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應向李野出借資金,而李野亦應按期向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支付利息。資金的出借和利息與本金的償付已經構成借款合同的代價。

            (四)關于當事人有無建立法律關系意圖的問題

            所謂建立法律關系的意圖是指雙方當事人都意識到并且追求協議目的,如果當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協議中的許諾則將承擔法律后果。根據普通法原理,協議的實質是當事人雙方具有建立一定權利義務關系的意圖,而協議或者合同不過是這種意圖的法律表現。設立法律關系的意圖是構成合同的實質性要素,且這種意圖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所共同具有的。確定當事人是否具有設立法律關系意圖的關鍵問題并不在于當事人在定約時其內心實際上是怎么想的,而在于根據當事人的語言、文字和行動是否能夠合理地得出這一意圖存在的結論。在存在協議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否認這一協議無建立法律關系的意圖,就必須承擔證明自己不具有建立法律關系意圖的舉證責任。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均未否認其建立法律關系的意向,且各方當事人亦未主張協議的簽訂違反其真實意思,故按照普通法原理可推定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與李野在簽訂《借款協議》時具有建立法律關系的意圖。

            (五)關于協議約定的利率有無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問題

            香港特別行政區《放債人條例》第2條中明確規定,本條例中所指的放債人是指經營貸款業務(不論他是否以經營其他業務)的人,或宣傳、宣布或以任何方式顯示自己是經營該業務的人,但不包括(a)附表1第1部所指明的人;或(b)(就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貸款而言),作出該類貸款的人;(由1988年第69號第2條修訂)。經核實,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不屬于《放債人條例》附表1第1部和第2部中所列明銀行、有限制牌銀行、合作社、職工會等機構和組織,故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與李野簽訂的《借款協議》應當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放債人條例》。根據《放債人條例》第24條“對過高的利率有禁止性的規定”第一款“任何人(不論是否放債人)以超過年息百分之六十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或要約貸出款項,即屬犯罪”之規定,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與李野約定的年利率12%,遠低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放債人條例》所規定的利率上限,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規定,合法有效。

            綜上,涉案《借款協議》具備香港特別行政區普通法下合同法律約束力的要素,不存在違法或違反社會公共政策而導致無效的情形,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當依約履行。

            四、關于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與翁吉義債權轉讓行為的效力,或者翁吉義是否具有原告資格的問題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和法學通說觀點,債權轉讓通常需要具備以下基本要素:1.必須存在有效的債權;2.轉讓的債權具有可轉讓性;3.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協議;4.債權的轉讓已通知債務人。下面將結合本案逐項分析。

            (一)關于債權轉讓的債權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

            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與翁吉義之間轉讓的債權為李野與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于2011年5月19日共同簽訂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經審查,《借款合同》符合該合同約定的準據法的規定,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合法有效?!督杩詈贤返男Яυ谏喜糠忠呀浾撌?,在此不再贅述。

            (二)關于債權轉讓的債權是否具有可轉讓性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包括三種情形:第一,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傭合同;第二,基于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如醫療美容服務合同;第三,基于主合同的從合同債權,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向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與合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中并未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轉讓,故該條款所指的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于債權禁止轉讓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本案涉訴的《借款協議》不屬于不可轉讓合同性質,且協議未約定不得轉讓,法律亦未規定不得轉讓,故《借款協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屬于可以轉讓的債權。

            (三)關于轉讓人與受讓人是否達成協議的問題

            對該問題翁吉義與李野存在較大分歧。翁吉義主張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系在英屬維爾京群島依法注冊的公司,其有權將其債權轉讓給其董事即本案翁吉義個人。李野抗辯,翁吉義并不是原債權人GloriesGlobalLimited的股東,只是一個董事;在未經股東授權,翁吉義與其本人簽署轉讓債權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進而翁吉義不具有原告資格。對此,與自然人不同,法人獨立參與民事活動并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是由其代表機構進行的。所謂的代表機構即是代表法人為意思表示的機構。關于法人代表機構的規定屬于法律對法人民事行為能力規定的范疇,不同國家對法人的代表機構的規定各不一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系法人的代表機構,其以法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就是法人本身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其個人的意思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第一款“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的規定,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的民事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應適用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

            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法案》第125條第(4)款“除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任何公司的董事對公司訂立或將訂立的交易存在利害關系,仍可以......(3)代表公司簽署文件,或做任何其他與交易有關的履行董事職責的事情”之規定,盡管翁吉義與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的債權轉讓行為中翁吉義既代表轉讓方又代表受讓方,翁吉義與該債權轉讓存在密切的利害關系,但只要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公司章程未對該公司的董事權力進行限制,則該債權轉讓行為依然有效。經審查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的《公司章程》,其中第70條第(4)款規定:任何董事不得因其作為供應商、購買人或以其他方式與公司訂立合約而被取消資格,同時,該由有某種利害關系的董事代表公司簽訂的合約或安排也不因此而無效。第77條規定:公司董事可行使一切公司之權力,以籌集資金,抵押其產業、財產、未來繳股本或其相關部分,或發行公司債券、債權股證和其他證劵,以進行借款或作為公司、任何第三方的債務或負債之擔保。由此可見,翁吉義可以代表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將《借款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給翁吉義個人,且不違反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和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公司章程,故翁吉義有權以原告身份提起本案訴訟。

            (四)關于債權的轉讓是否已通知債務人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之規定,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必備條件,債權轉讓通知應送達給債務人。對此,翁吉義提交債權轉讓通知書和郵遞憑證,證明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將對李野的債權轉讓給翁吉義并已就此通知李野的事實;而李野經質證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僅不認可債權轉讓的合法性。李野未否認其已經收到債權轉讓通知,亦未提交反駁證據證明翁吉義主張與事實不符,故根據證據規則,對翁吉義主張予以采信,即李野已經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書。

            綜上,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與翁吉義債權轉讓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定,不存在違法或違反社會公共政策而導致無效的情形,合法有效。

            五、借款人的違約責任如何確定

            (一)關于李野是否存在違約行為的認定

            1、關于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的履約情況

            翁吉義主張《借款協議》簽訂后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已于2011年5月24日向李野支付了500萬美元,已經如約履行了合同。李野抗辯稱翁吉義所述已經支付的500萬美元中,250萬美元是由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支付,另外250萬美元是案外人GOLDSTANDGOALLIMITED支付,但并無證據證明GOLDSTANDGOALLIMITED支付的250萬美元是代替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支付。原審法院依職權向案外人GOLDSTANDGOALLIMITED核實案件事實,案外人GOLDSTANDGOALLIMITED董事張某確認:GOLDSTANDGOALLIMITED于2011年5月24日向李野匯款的250萬美元是經GloriesGlobalLimited委托代表其向李野支付的。綜合本案證據:1.案外人GOLDSTANDGOALLIMITED已經確認其向李野支付的250萬美元系受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委托代其支付;2.李野在2011年5月19日向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出具《承諾函》以及其與翁吉義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對收到500萬美元借款本金并未提出異議;3.李野已償還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本金及利息400萬美元和400萬人民幣,李野償還本金及利息總額遠超其抗辯所稱的本金250萬美元及所產生的利息?;谝陨先c理由,對翁吉義主張的事實予以采信,對李野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2、關于李野的履約情況

            涉訴《借款協議》約定,借款本金500萬美元,還款日為付款日后18個月,借款使用期限為從貸款人付款日至還款日,年利率為12%且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和償還日支付。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于2011年5月24日向李野支付了500萬美元,根據《借款協議》約定則借款期限為2011年5月24日至2012年12月23日,且李野應當在2011年12月31日和2012年12月23日分兩期向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支付利息。但從本案查證的事實來看,李野最早一筆還款是2013年12月13日且李野與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并未就《借款協議》有其他約定,故認定李野未如約履行《借款協議》,屬于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關于李野違約責任的如何確定的問題

            1、關于李野還款是先本后息還是先息后本的問題

            翁吉義主張對于李野的還款應當先抵扣利息,再抵扣本金。李野則抗辯稱因協議約定了利息的付款順序是比還款的時間早,故應該先沖抵本金再沖抵利息。由于《借款協議》約定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經域外法查明結果,英國上議院在The“Mecca”(1897)AC286一案所確立的規則,當借款人向貸款人付款,他可以按其自由支付,貸款人則根據其支付的規則沖抵欠款;如果借款人在支付的時候并沒有作出任何沖抵的選擇,那么貸款人則自由選擇。本案《借款協議》中,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與李野并未就還款的支付沖抵順序進行約定,則貸款人GloriesGlobalLimited可以自由選擇沖抵順序?,F翁吉義因債權轉讓,在《借款協議》中取代了案外人GloriesGlobalLimited成為貸款人,翁吉義主張李野的還款先抵扣利息再抵扣本金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故對翁吉義的主張予以支持。

            2、關于借款到期后出借人是否能夠按合同約定向貸款人繼續主張利息的問題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當李野借了翁吉義的款項,翁吉義會獲得利息的賠償;而由于李野的違約行為導致損失,翁吉義會獲得利息作為賠償金。在BushallPropertiesvVortexProperties一案中,對利息的賠償和利息作為賠償金額有進一步的闡述。近些年,英國判例更進一步支持了上述觀點。在SempraMetalsLtdvCommissionersofInlandRevenue[2007]UKHL34一案中,英國上議院再次闡述了在普通法下,申索一方如若能提出并證明他的實際損失是延遲還款所造成的,其申索將會成功。結合本案,雖然《借款合同》中并未約定借款到期后能夠按照借款期內的12%年利率計算利息,但從翁吉義的舉證來看因李野違約已經導致貸款人因資金無法回籠而產生利息損失,且李野亦在《承諾函》中確認同意逾期還款后依然按照12%的年利率計算利息,故根據上述判例和意思自治原則,對翁吉義關于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2%計算的訴訟主張予以支持。

            3、關于李野應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數額

            翁吉義主張的尚欠本金計算方式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翁吉義主張的兩種利息計算公式略有差別但計算結果基本一致,且李野亦未提出異議,故對翁吉義主張的利息計算方式亦予以支持。但翁吉義在提交的本金及利息計算中存在計算錯誤,應予以更正。經核算,截止2014年4月21日,李野尚欠翁吉義借款本金1991020.6美元,而翁吉義主張的借款本金1990885美元低于上述數額。翁吉義的訴訟主張系其個人權利自由處分的行為,其主張的尚欠本金1990885美元未超過法院的核算數額,故予以支持。2014年4月21日后,李野再未向翁吉義支付過任何款項,故翁吉義主張李野需支付借款利息(以尚欠本金為基數,自2014年4月22日至李野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計付)符合雙方合意,亦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條、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一)》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放債人條例》第2條、第2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NobelPowerInvestmentLtdvNisseiStomachTokyoCoLtd[2008]5HKLRD631、英國上訴法院The“Mecca”(1897)AC286和BushallPropertiesvVortexProperties等判例,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法案》第103條、第109條、第12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五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一、李野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翁吉義借款本金1990885美元;二、李野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翁吉義給付借款利息(計算方式:以1990885美元本金為基數,自2014年4月22日起李野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計付)。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6873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法律查明費人民幣48000元均由李野負擔。

            本院二審審理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李野二審時確認其主張還款順序是“先息后本”的理由是其在涉案《承諾函》中所承諾的“如果GloriesGlobalLimited選擇要求李野還款并支付利息”的表述。

            原審查明的其他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李野對本案借款的還款順序是“先本后息”還是“先息后本”;二是李野是否應承擔借款到期后按年利率12%標準計算的逾期利息。對此,本院具體分析如下。

            一、關于李野對本案借款的還款順序問題。

            香港大律師麥業成依原審法院委托就香港法律查明問題而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八、總結”第42點(1)(b)項載明:“香港法律中關于借款合同中還款的順序,除非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否則,根據英國法律,先沖抵已到期的利息,再沖抵最早一期的本金?!彪p方當事人對該規則均無異議,故該規則是本爭議焦點的請求權基礎。本案是否應適用該規則,應首先認定雙方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是否就李野所還款項優先用于償還利息還是本金進行過約定。李野主張雙方對此進行過約定,理由是其在《承諾函》中有過“如果GloriesGlobalLimited選擇要求李野還款并支付利息”的表述。對此,從文義解釋角度理解,“還款并支付利息”應理解為所還款項的種類包括本金和利息?!安ⅰ弊鳛闈h語中的連詞,僅表明其前后的名詞均為還款的范圍,而不能排他性地推導出“并”字表明了連接其前后名詞的還款次序。且雙方當事人在其他的合同文件中并未再行約定本金與利息的還款順序,李野僅以此作為其主張過還款順序的證據,事實依據不充分。原審據此認定雙方當事人并未約定還款種類的順序,是正確的。故本案不存在以上規則的除外條款適用情形,翁吉義主張按先息后本的方式計算李野已經償還的款項,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二、關于李野是否應承擔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問題。

            雙方當事人雖然未在借款協議主文中約定逾期利息的計算方式,但雙方于2013年11月14日的短信息聯系記錄中,翁吉義應李野要求提供還款明細時,明確說明了借款“現已逾期12個月,且未收到任何利息”,并要求李野“將美元500萬×(1+30%)=650劃至以下賬戶……”,該“30%”正好與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18個月和逾期期限12個月之和再按月息1%計算的數額相等,足以說明翁吉義已將逾期利息作為李野的還款范圍對其進行主張,李野并未提出任何異議,并回復“要下周二”。此后翁吉義又于2013年12月9日將內容相同的信息發給李野,李野仍未提出異議??梢婋p方當事人對逾期利息應當償還、并按月利率1%標準償還之事宜已形成新的合意。原審法院據此認定李野應承擔借款到期后逾期利息,是正確的。

            綜上,李野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6873元,由上訴人李野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黎康養

            審判員  劉向軍

            審判員  陳云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陳秀麗


            本文網址:http://m.62255.com.cn/html/yuwaifalvchaming/817.html
            聯系我們

            電話:+86-755-82804677

            傳真:+86-755-82804651

            郵箱:info@bcisz.org

            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區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第21層2112號房

            訂閱號:【bciszcn】 請關注【藍?,F代法律】

            国产馆v视界影院_精品人妻少妇一区二区_欧美精品人爱C欧美精品四虎_亚洲精品tv久久久久久久久
                  1. <table id="nrhdd"></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