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粵0391民初905號
原告:深圳市匯融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新安街道寶民路**廣場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作平,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紀樹雄,北京德恒(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春暖,北京德恒(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告:勝天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九龍九龍灣常悅道**企業廣場******
負責人:王騰毅。
第三人:勝立塑膠工業(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寶,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龍華清湖村
勝立塑膠工業(深圳)有限公司清算組負責人:于濤,清算組組長,廣東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方榮,男,漢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紅,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乙帆,男,漢族,1976年7月17日,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龍,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
原告深圳市匯融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融擔保)訴被告勝天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天實業)、第三人勝立塑膠工業(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立塑膠)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紀樹雄,第三人勝立塑膠清算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方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勝天實業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匯融擔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第三人主債務總額人民幣2420.17066萬元中的386萬元范圍內向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已支出的律師費人民幣4萬元及其他費用,以上共計人民幣390萬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簡稱星展銀行)向第三人發放貸款、被告提供連帶保證,原告從星展銀行受讓取得涉案債權及擔保權益。1.星展銀行向第三人墊付了信用證項下款項人民幣1000萬元,港幣61.65萬元及美元185萬元;2.被告為上述貸款提供連帶保證擔保;3.第三人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在清算程序中對上述貸款債權進行了確認,確認星展銀行債權為人民幣2755.844063萬元,第一次分得債權分配款為人民幣304.48萬元;4.星展銀行將上述貸款債權及擔保權益轉讓予原告,通知了被告及第三人;5.原告受讓前述貸款債權及擔保權益后獲得一次分配款,被告應向原告清償剩余債務人民幣2420.17066萬元。二、經原告催告,被告仍不履行還款義務。三、被告在內地仍有財產,其應依法向原告償還債務。四、本案應適用香港法律,貴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另,根據擔保及賠償書第2條約定,擔保人同意擔保人作為債務人(而僅非擔保人或保證人),對本保函項目下的負債承擔責任,誠如向銀行全額補償負債。第3條約定保函具有延續性,擔保人可向銀行送達書面通知,終止保函。第6、7條約定,本保函及本保項下之擔保人責任不因以下任何因素而受影響減損豁免或其他不利影響。第7款約定銀行未采取任何擔保補償或保證的行為。第16條約定,銀行延期或者遲延行使任何權利救濟的,不應被視為對該等權利救濟的放棄。第27條約定,即使被保函項下對銀行索賠及賠償金已全額支付,本保函現金將來均屬于銀行所有。上述約定可知本保函項下擔保人是作為債務人及擔保人承擔責任,即使銀行未及時主張擔保權利,也不影響其權利的行使。原告在2016年2月2日收到第三人破產債權第二次分配的款項才確定未能受償的總額,據此,向被告提出連帶清償請求。綜上所述,原告認為,截至2016年2月3日,第三人未能清償原告的主債務總額為人民幣2420.17066萬元,請求判令被告對第三人前述主債務在本案起訴金額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勝天實業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
第三人勝立塑膠辯稱,第三人已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告破產清算,在第三人破產清算過程中,管理人依法確認了原告對第三人享有普通債權人民幣2755.844063萬元。管理人先后兩次對原告進行了破產財產分配。第一次向原告債權分配款項為304.48萬元人民幣,第二次向原告分配債權款項為人民幣31.1934萬元?,F第三人已經清算完畢。正在辦理工商登記的注銷手續過程中。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見證據目錄),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事實確認如下:
1.1989年3月22日,勝天實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注冊成立。
2.2004年9月8日,星展銀行與第三人勝立塑膠簽訂《普通商業協議》合同編號D/P/S1146/0340/04(CNY),約定星展銀行向第三人辦理銀行信貸融通業務,為第三人提供金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可循環使用)流動資金貸款。在商業協議中13條約定利息為:(a)……利息應逐日累計,并按貴行依照其慣例確定之基準計算及在按貴行依照其慣例確定之時間支付。本公司確認貴行可就逾期欠款或已批準透支之賬戶收取較高之利率……。該利息在判決之前或之后均應由本公司支付,而且如無任何相反之協定,可依照貴行選擇按月或按較長之相隔時期或(如適用)于每段籌資期結束時以復利計算。第26條管轄法律與管轄權約定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按其解釋,服從中國法院之非獨有司法管轄權。根據《普通商業協議》,星展銀行向勝立塑膠出具人民幣授信函。在人民幣授信函中關于利息約定為:(1)利息計算:除本函件另有規定外,利息將每日累計并將參照已過去天數及一年360日計算;(2)逾期利息:本函件下的任何貸款如在到期日仍未支付,則借款人須從逾期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告的法定逾期貸款利率支付罰息,直至全部清償貸款本息為止,遇法定逾期貸款利率調整分段計息。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月計收復利。
3.2004年9月8日,星展銀行與第三人勝立塑膠簽訂《普通商業協議》合同編號D/P/S1146/0340/04(HKD),約定星展銀行向第三人辦理銀行信貸融通業務,為第三人提供信用證及信托提貨收據以及應付賬款融資港幣1560萬元(可循環使用)。在商業協議中13條約定利息為:(a)……利息應逐日累計,并按貴行依照其慣例確定之基準計算及在按貴行依照其慣例確定之時間支付。本公司確認貴行可就逾期欠款或已批準透支之賬戶收取較高之利率……。該利息在判決之前或之后均應由本公司支付,而且如無任何相反之協定,可依照貴行選擇按月或按較長之相隔時期或(如適用)于每段籌資期結束時以復利計算。第26條管轄法律與管轄權約定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按其解釋,服從中國法院之非獨有司法管轄權。根據《普通商業協議》,星展銀行向勝立塑膠出具港幣授信函。在港幣授信函中(1)最優惠利率:除本函件內另有規定外,最優惠利率指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不時公告的港元最優惠利率。假如任何信貸融通的利率是以我行不時公告的最優惠利率加利差的方式表示的,我行可合理的酌情決定隨時無須咨詢或通知貸款人,以“香港銀行同業拆息0.5%”的利率取代最優惠利率,來計算該信貸融通下應支付的利息;(2)逾期利息:本函件下的任何款項如在到期日仍未支付,或已使用的信貸融通已超過信貸融通所容許的限額,則借款人須按該逾期欠付或超出款額支付利息,息率為我行當時適用的逾期或超出限額利率,并可每月或按我行決定的其他周期以復利率方式計收;(3)利息計算:除本函件另有規定外,利息將每日累計并將參照已過去天數及一年365日(如屬港元、英鎊、新加坡元或馬來西亞林吉特貸款)或一年360日(如屬任何其它核準外幣貸款)計算。
4.2004年9月8日,勝天實業召開董事會,形成董事會決議,同意為勝立塑膠向星展銀行貸款人民幣1000萬元及應付賬款融資港幣1560萬元提供擔保,同意簽署《擔保及賠償書》。
5.2004年9月8日,被告勝天實業對第三人勝立塑膠與星展銀行簽訂的兩份《商業協議》及人民幣授信函和港幣授信函向星展銀行出具《擔保及賠償書》,約定同意為第三人勝立塑膠向星展銀行貸款人民幣1000萬元及應付賬款融資港幣1560萬元提供擔保,該約定擔保債務包括到期應付予銀行的款項以及付款日期應付的所有該等債務、貸款的全部利息、傭金、銀行手續費、貼現費用、法律費用和其他費用及因銀行所作或銀行所作的任何其他同等債務擔保、補償或保證而招致或附帶的、或因履行任何該等擔保而招致或附帶的、或因根據該等擔保、補償或保證試圖向主債務人追償或部分追償而招致或附帶的費用和開支;該《擔保及賠償書》第2條約定,同意作為債務人(而非擔保人或保證人)對本保函項下的負債承擔責任,誠如向銀行全額補償負債。擔保人應即期向銀行支付其負責的本條項下的任何款額;第25條約定,本保函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并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進行解釋,擔保人謹此永久地向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提交任何法律程序,但銀行可單方決定該等司法管轄不具有排他性。
6.2007年1月17日,勝立塑膠被宣告破產還債,并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破產清算組。星展銀行向清算組申報了債權,經清算組最終核算確定星展銀行債權本金為人民幣2504.65萬元,利息為人民幣251.194063萬元,合計人民幣2755.844063萬元(美元、港幣已折成人民幣合并計算),性質為普通債權。
7.2009年11月27日,勝立塑膠清算組進行第一次債權分配,向星展銀行分配款項為人民幣304.48萬元,分配后債務余額為人民幣2451.364063元。
8.2014年2月26日,星展銀行與原告匯融擔保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星展銀行將其與第三人勝立塑膠簽訂的兩份授信函及相應的商業協議[合同編號為D/P/S1146/0340/04(CNY)及D/P/S1146/0340/04(CNY)],以及與保證人勝天實業簽訂的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匯融擔保,匯融擔保合法承繼星展銀行的權利和義務;標的債權包括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以及與該等債權對應的擔保權益。轉讓價款為人民幣27.558441萬元。同日,原告和星展銀行支付了轉讓價款人民幣27.558441萬元。同日,星展銀行向勝立塑膠清算組、勝天實業及王騰毅送達《債權轉讓與催收通知》,向債務人及擔保人告知已將涉案債權及擔保權益轉讓給了匯融擔保。2014年3月12日,勝立塑膠清算組出具收據,確認已收到該《債權轉讓與催收通知》。
9.2015年12月24日,勝立塑膠清算組第二次債權分配向原告分配款項為人民幣31.1934萬元,分配后涉案債權余額為人民幣2420.17066萬元。
10.2016年4月28日,匯融擔保與北京德恒(廣州)律師事務所簽訂《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由北京德恒(廣州)律師事務所代理與勝立塑膠與勝天實業借款、保證合同糾紛,代理費人民幣4萬元。同日,匯融擔保向北京德恒(廣州)律師事務所支付了人民幣4萬元。
11.匯融擔保為本案支付翻譯費人民幣3073.2元,擔保費人民幣5850元,公某費人民幣6431.88元,公告費人民幣390元,域外法查明費用人民幣6.5萬元。
因勝天實業出具的《擔保及賠償書》約定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原告在起訴時提交了委托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進行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查明,向本院提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麥業成大律師于2016年1月19日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依法經中國委托公某人及香港律師公某后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轉遞。因該查明意見書對于擔保責任承擔的方式未進行查明,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再次委托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進行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進行補充查明,向本院提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麥業成大律師于2017年12月28日出具的《補充法律意見書》,該《補充法律意見書》依法經中國委托公某人及香港律師公某后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轉遞,兩次法律意見書主要查明的法律內容為:
12.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下,關于“境內借款境外擔?!敝小熬惩鈸!钡姆尚Я?。
關于“境外擔?!笔欠襁`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或公共政策,或有否例外的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遵循以下法律原則:如果該合約是雙方選擇的法律下屬于不能強制執行的,則香港法院也認為該合約是不能強制執行的;如果合約的履行要求或涉及在履行地范圍內的不合法內容,則該合約也是不能強制執行的;雙方選擇的法律必須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在實際履行合約的過程中違反外國的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也不對該合約實行強制執行,不論外國法律在簽訂時或其后的時間是否合法,上述四個原則都將會應用。外國法律的不合法導致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因合法性或公共秩序的原則不強制執行有例外的情況,如某部分仲裁的情況,或者外國的部分稅收的案件,外國人可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要求強制履行某一約定,盡管在外國法下有可能違返法律的情況。綜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兩種在香港以外履行的合約不會強制執行:違反香港的公共政策或秩序;或按照履行地的公共政策或秩序使得其協議不能執行。關于“境外擔?!痹谙愀厶貏e行政區是沒有法律明文禁止的。
13.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下,《擔保及賠償書》的法律效力。
《擔保及賠償書》的法律效力,包括兩個方面的法律問題,一方面是擔保所涉及的借款合同是否合法。另一方面是擔保及賠償書本身的法律效力問題。
涉案借款合同是否合法包括借款合同在履行地是否合法或違反公共政策,以及在香港是否違法或違反公共政策。法律意見書主要查明涉案借款合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合法的問題。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放債人條例》(第163章)第22條對“非法協議”規定,放債人訂立的貸款協議如直接或間接規定了支付復利即屬違法;第2條對“放債人”的定義,是指經營貸款業務(不論他是否亦經營其他業務)人,或宣傳、宣布或以任何方式顯示自己是經營該業務的人,但不包括(a)附表1第1部所指明的人;或(2)(就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貸款而言),作出該類貸款的人。附表一其中包括《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指的認可機構的附屬公司,而星展銀行屬受豁免的銀行。故,星展銀行除不得收取過高貸款利率(即48%單利以上),及須確保其營商手法和進行放債交易的方式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外,不受第22條對“非法協議”的約束。
關于《擔保及賠償書》的法律效力問題。普通法下,擔保屬于合約,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包括: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錯誤(mistake)、違法(illegality)、威迫(duress)、不當影響(undueinfluence)和不合情理的買賣(unconscionablebargains)等。除了違法的要素外,其他各項能影響合同效力都屬于事實上的裁斷。法律意見書重點討論擔保是否違法。
普通法下擔保行為會在下面四種情況不合法:
第一,法律法規清晰地或者隱含地禁止。以下幾種方式屬于法律法規清晰或隱含地禁止:香港法律上明確禁止;如果是公司對其董事或者關聯人士的擔保,需要該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擔保不能成為公司認購自己股份的不合法財政資助。
第二,違反社會公共秩序。擔保不能違背香港的社會公共政策。
第三,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擔保不能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單純從條款上看形式上是合法的。這需要考慮關于擔保的文件目的是否違法。這屬于事實的裁斷,僅憑現有的文件不足以說明訂立擔保的目的是違法的。
第四,在法律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履行的時候屬于違法。擔保條款在履行的時候是違法的。同上,這屬于事實的裁斷,僅憑現有的文件不足夠說明它們的履行是違法的。
1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下,對擔保期限及擔保責任的有關規定。
香港法律對于擔保期限的規定。根據香港條例第347章《時效條例》第4條的規定,下面的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年后,不得提出:
(a)基于簡單合約或侵權行為的訴訟;
(b)強制執行擔保的訴訟;
(c)強制執行某項裁決的訴(如有關的原受仲裁協議并非借
(d)經蓋印的文書作出者);
(e)追討憑借任何條例或英國成文法則而追討的款項的訴訟,但有款項如屬罰金或沒收款項的款項則除外。
根據《時效條例》第23(3)條“與承認或部份交款后重新產生訴訟”規定:(3)凡有訴訟權就追討任何債項或其他算定金額的申索而產生,或就追討死者土地遺產或其中份額或權益的申索而產生,而對此負有法律任或須負責的人承認該項申索或就此繳付任何款項,則訴訟權須當作在承認申索或最后一次繳款的日期而非在該日期之前產生。但繳付于任何時候到期應繳的租金或利息的一部份,并不會延長到期應繳余數的申索期,但繳付利息則須視作就本金債項而繳款。
《時效條例》第26條規定了“在欺詐、隱瞞及錯誤的情況下時效期的延后”:
(1)在不抵觸第(4)款的文下,凡訴訟的時效期由本條例訂明,而
(a)有關訴訟是基于被告人的欺詐行為;
(b)被告人蓄意對原告人隱瞞任何有關原告人的訴訟權的事實;或
(c)該訴訟是為解除某項錯誤所致的結果而尋求濟助
則時效期在原告人發覺、或經合理努力而應可發覺該欺詐行為、隱瞞或錯誤(視屬何情況而定)之前,并不開始計算。
(2)就第1款內對被告人的提述,包括提述被告人的代理人及被告人通過他而申索的人及該人的代理人。
(3)就第(1)款而言,在若干時同內相當可能不被發覺的情況下蓄意地違反責任,及構成意隱瞞涉及該宗違反責任的事實。
香港法律對于擔保責任的規定。普通通法系下,擔保人的責任一般分為共同(jointly)、個別(severally)或共同及個別(jointlyandseveral)責任。
(1)共同,指聯合、結合:并非單獨、個別。
(2)個別,指單獨、個別,每個人按照次序輪流;非共同地。
(3)共同及個別責任,指兩者或以上的當事人之間分攤責任,每個當事人將單獨承擔整體責任;已經履行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有權向未履行給付責任的當事人要求分擔。
關于擔保人是否承擔共同、個別或共同及個別責任,普通法會遵循一般合同的規定。若雙方在擔保合同明確共同、個別或共同及個別責任則按約定。在某些情況下,法庭會采用合同的解釋規則來決定責任誰屬。
(1)債權人可以要求兩個或以上的擔保人,例如要求兩名公司的董事對公司租金向業主承擔擔保責任。此時,擔保人的責任可以是共同、個別、或共同及個別的擔保責任。
(2)決定擔保人承擔何種責任時,將會采用對擔保合同解釋的規則。擔保合同的解釋規則和一般商業合同的解釋規則相類似。
(3)要注意的是,普通法并不要求創立一種特定的規則對責任的類別進行劃分。
(4)因此,擬將共同擔保人的責任獨立區分,法庭會審視是否有清晰明確具體的詞句,如“獨立、個別等”。
其次,對擔保合同解釋時不能輕易采納口頭或外在證據。
再次,要明確擔保的事項是持續還是特定的。
鑒于擔保合同是雙方約定的合約,其擔保責任的具體法律后果也應該按合同規定的承擔。如經過合同的解釋和證據的支持認定是“共同及個別的擔保責任”,則擔保人承擔如國內擔保法規定的“連帶責任”。
香港擔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之間的關系。
(1)根據以上可知,普通法下并沒有“一般保證”或者“連帶保證”等詞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18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睆某袚熑蔚姆秶统潭壬侠斫?,可認為普通法“共同及個別的擔保責任”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下關于“連帶保證”的規定相似。
(2)但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17條關于“一般保證”的規定,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的一般保證”,與普通法下關于“共同”或“個劃”擔保責任有所不同。前者明確規定一般保證的產生是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前提下;而后者更依賴債務人和擔保人在擔保合同的規定和解釋,可以“共同”或“個別”即單獨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因此,不宜認定普通法下存在與國內“一般保證”類似的概念。
15.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下,對債權轉讓有無須書面通知債務人/擔保人或債務人/擔保人同意等特殊要求。
香港法對債權轉讓的要求。擔保合約是可轉讓的據法權產(choseinaction)根據香港條例第23章《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9條“債項或據法權產的轉讓”的規定,即:
“任何債項或其他的法律據法權產的絕對轉讓,如由轉讓人藉親筆簽署以書面形式作出(其意并非是只以押記形式作出),并已就該項絕對轉讓向轉讓人本可有權向其收取或申索該等債項或據法權產的債務人、受托人或其他人,給予明確的書面通知,則該等絕對轉讓須在法律上具有效力并須當作為在法律上具有效力(但須受假若并無指定本條、本條例第11條及《物業轉易即財產條例》(第219章第25及49條時,所有本可享有優先于承讓人的權利的衡平法上的權益所規限)將該等債項或據法權產的法律權利、所有法律或其他的補救方法和確認其妥為清償的權利,由該通知的日期起轉讓和轉讓而無需轉讓人的贊同;但如對該債項或據法權產有法律責任的債務人、受托人或其他人已知悉轉讓人或任何藉轉讓人提出申索的人對該項轉讓有爭議,或已知悉與該債項或據法權產有其他對立或有沖突的申索提出,則對該債項或據法權產有法律責任的該債務人、受托人或其他人,均有權要求該等提出申索的人,就該債項或據法權產作互爭權利,或他可根據關于受托人的任何條例的條文,以及在符合該等條文的規定下,向法庭繳存該債項或據法權產?!毕愀鄯蓪鶛嗟霓D讓要求轉讓人以親筆簽署以書面形式作出,并就該項轉讓向債務人給予明確的書面通知。根據香港的案例,不需要將該項債項的轉讓通知擔保人,由此推論,債權的轉讓不需要經擔保人的同意。
16.《法律意見書》《補充法律意見書》結合本案事實出具了相關意見,主要內容為:
(1)在香港法律下,“境內借款境外擔?!笔菦]有法律明文禁止的。對于《擔保及賠償書》的法律效力要視乎兩方面因素:(一)原借款合約(如《港幣授信函》、《人民幣授信函》及《普通商業協議》)的合法性;(二)擔保合約是否以合法的方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或是否在履行時屬于違法。
(2)香港對強制履行擔?;蛘吆唵魏霞s的訴訟時效為6年?,F階段不清楚的地方是債權人有否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如有,從何時開始?時效條例亦有相關條文規定其中一方(如擔保人)有否“承認”其違反擔保合約中的義務,或在何種情況下可延后時效期?!稉<百r償書》中勝天實業作為擔保人對勝立塑膠的主債務承擔共同及個別、持續的擔保責任類似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連帶責任的法律后果,勝天實業的擔保責任亦視為主債務人。
(3)香港法律對債權的轉讓要求轉讓人以親筆簽署以書面形式作出,并就該項轉讓向債務人給予明確的書面通知。根據香港的案例,不需要將該項債權的轉讓通知擔保人,由此推論,債項的轉讓不需要經擔保人的同意。
原告、第三人對上述《法律意見書》《補充法律意見書》查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本案為涉港保證合同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本案星展銀行與勝立塑膠簽訂的《普通商業協議》及授信函約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證及賠償書》中約定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對于借款合同的審理應約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保證及賠償書》的審查應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對于債權轉讓并未約定法律適用,因債權轉讓的雙方為匯融擔保和星展銀行,債務人為勝立塑膠,均為國內注冊公司,其債權轉讓應當適用國內法律,債權轉讓涉及債務擔保人為勝天實業,勝天實業是否應承擔債權轉讓后的擔保責任,應當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本案焦點問題為:1.被告出具的《擔保及賠償書》法律效力;2.香港法律下,被告承擔擔保的方式;3.債權轉讓的效力;4、勝天實業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針對焦點問題,本院分別評析如下:
(一)《擔保及賠償書》的法律效力
《擔保及賠償書》的法律效力除認定其本身的法律效力外,還受限于所擔保的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借款合同在履行地及在香港是否合法。
《普通商業協議》及授信函在中國內地是否合法問題。在《普通商業協議》及授信函中,約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為中國內地,適用法律為中國內地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吨袊嗣胥y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三條規定,“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钡谖鍡l規定,“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人民銀行發布的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北景钢?,星展銀行與勝立塑膠簽訂的《普通商業協議》及授信函時間為2004年9月8日,應適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利息、逾期利率、復利的約定,其利息計算并不違反中國內地法律規定,《普通商業協議》及授信函合法有效。
《普通商業協議》及授信函在香港是否合法的問題。經法律查明,對于放債人及放債交易,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主要是通過其《放債人條例》進行規定?!斗艂藯l例》中有明文禁止過高貸款利率,禁止協議一方以超過年息百分之六十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或要約貸出款項。至于以超過年息百分之四十八的實際利率貸出的款項,《放債人條例》僅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權力,在顧及所有情況后,根據交易雙方均獲公平對待的原則,就該宗交易的條款或交易雙方的權利作出適當的命令或給予其認為適當的指示,其22條關于“非法協議”明確規定計算復利為違法?!斗艂藯l例》附則豁免了持牌的銀行、證券公司,受豁免的持牌銀行或證券公司,不受《放債人條例》第22條關于“非法協議”的約束,但作為受豁免的持牌銀行、證券公司亦不應向客戶收取過高貸款利率(即年利率48%單利以上)。本案中,放債人為星展銀行屬受豁免的持牌銀行,其借款利息中關于復利的計算不受“非法協議”的約束,其借款利息并未超過年利率48%,因此《普通商業協議》及授信函其利率約定并不違反香港法律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擔保及賠償書》本身的法律效力問題。普通法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上奉行自由協議的原則,當事人有自由通過與他人締結的協議去訂立他們所接受的義務及責任。只要當事人有法律認可的行為能力而自愿地訂立合約,法院的職責基本上只是去客觀地找出及詮釋合約的內容而予以執行。但法院亦非盲目及絕對地執行自由協議,在普通法數百年的歷史演變中,法院亦曾通過判例訂下不同的規則,在不同程度上對自由協議作出規限。例如拒絕執行“罰金條款”;通過衡平法發展出“不當影響”的原則令合約無效;基于公眾利益的考慮而在某些合約關系中引入隱含條款;拒絕執行涉及違法或違反公共政策的合約或合約條款;制定一些規則去限制免責條款的運用等等??梢娤愀厶貏e行政區法律尊重自由協議的原則,任何人士(包括已達法定年齡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的法人)均有資格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政策的情況下,和另一方訂立任何協議。在協議沒有違反法律和公共政策等前提下法院不能無故干預協議各方對協議的訂立及履行。
普通法下會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包括:失實陳述、錯誤、違法、威迫、不當影響和不合情理的買賣等。查明意見書針對銀行是否存在違法因素進行分析,根據查明的香港法律,香港法律并未禁止“境外擔?!?,勝天實業為勝立塑膠在中國內地的銀行借款提供擔保的行為,并不為香港法律所禁止?!镀胀ㄉ虡I協議》及授信函的約定不違反中國內地及香港法律規定,勝天實業向星展銀行出具的《擔保及賠償書》屬有雙方自由協議,不存在使合同無效的情形,應屬合法有效。
(二)關于擔保責任的承擔方式。
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保證責任分為共同、個別或共同及個別責任。從承擔責任的范圍和程度上理解,普通法“共同及個別的擔保責任”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下關于“連帶保證”的規定相似。本案中,被告勝天實業于2004年9月8日向星展銀行簽署《保證及賠償書》,承諾作為主要債務人,保證、承諾及同意在星展銀行提出要求時,履行擔保債務包括到期應付予銀行的款項以及付款日期應付的所有該等債務、貸款的全部利息、傭金、銀行手續費、貼現費用、法律費用和其他費用及因銀行所作或銀行所作的任何其他同等債務擔保、補償或保證而招致或附帶的、或因履行任何該等擔保而招致或附帶的、或因根據該等擔保、補償或保證試圖向主債務人追償或部分追償而招致或附帶的費用和開支。本案被告勝天實業在《保證及賠償書》中承諾以主債務人承擔責任、無限責任,其擔保責任應為普通法下“共同及個別”的保證責任,由擔保人單獨承擔整體責任,類似于我國法律概念中的“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權轉讓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星展銀行與匯融擔保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星展銀行將其與第三人勝立塑膠簽訂的兩份授信函及相應的商業協議[合同編號為D/P/S1146/0340/04(CNY)及D/P/S1146/0340/04(HKD)],以及與保證人勝天實業簽訂的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匯融擔保?!秱鶛噢D讓協議》約定的轉讓債權為金融借款,該債權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不得轉讓的情形。協議簽署后,星展銀行向債務人勝立塑膠清算組、擔保人勝天實業送達了《債權轉讓與催收通知》,勝立塑膠清算組出具收據,確認已收到該《債權轉讓與催收通知》。該債權轉讓已通知債務人及擔保人,按照我國合同法規定,該債權轉讓已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香港條例第23章《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9條“債項或據法權產的轉讓”的規定,對債權的轉讓要求轉讓人以親筆簽署以書面形式做出,并就該項轉讓向債務人給予明確的書面通知,債權的轉讓不需要經擔保人的同意。本案中,星展銀行與匯融擔保簽署《債權轉讓協議》,星展銀行向債務人勝立塑膠清算組、擔保人勝天實業送達了《債權轉讓與催收通知》。該債權轉讓,符合《香港條例》第23章《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9條的規定,應屬有效的債權轉讓,債務擔保人應當向債權的受讓方履行《擔保及賠償書》約定的保證義務。
(四)勝天實業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根據勝立塑膠清算組確定的星展銀行債權金額為2755.8440.63萬元,扣除已領取的債務分配款,勝立塑膠尚欠匯融擔保債務金額為2420.17066萬元,該金額未超過被告擔保限額,被告勝天實業應對該金額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現原告暫要求被告勝天實業支付受讓債權的一部分,即人民幣386萬元,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追討保證書項下款項提起訴訟而產生必須費用:翻譯費人民幣3073.2元,擔保費人民幣5850元,公某費人民幣6431.88元,公告費人民幣390元,域外法查明費用人民幣65000元,律師費人民幣40000元。根據被告簽署的《保證及賠償書》約定,保證人承諾承擔因追討保證書下的款項而欠產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原告支付費用為本案訴訟的必要費用,根據保證書約定應由被告勝天實業承擔。
綜上所述,本案依法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對擔保進行實體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香港條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第2條,香港條例第347章《時效條例》第4條、第23條、第26條,香港條例第23章《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五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勝天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深圳市匯融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幣386萬元;
二、被告勝天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深圳市匯融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為實現債權支出的翻譯費人民幣3073.2元,擔保費人民幣5850元,公證費人民幣6431.88元,公告費人民幣390元,域外法查明費用人民幣65000元,律師費人民幣40000元;
三、駁回原告深圳市匯融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8000元,訴訟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由被告勝天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深圳市匯融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勝立塑膠工業(深圳)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勝天實業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鄭 松
人民陪審員 夏 穎
人民陪審員 彭麗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竇天山
書記員張曉玲
證據目錄
原告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1.《銀行信貸融通授信函》編號為[D/P/S1146/0340/04(CNY)];
證據2.《普通商業協議》對應編號為[D/P/S1146/0340/04(CNY)]的《銀行信貸融通授信函》;
證據3.《銀行信貸融通授信函》編號為[D/P/S1146/0340/04(HKD)];
證據4.《普通商業協議》對應編號為[D/P/S1146/0340/04(HKD)]的《銀行信貸融通授信函》;
證據1-4共同證明星展銀行與第三人簽訂了授信合同,并向第三人發放了貸款。
證據5.GUARANTEEANDINDEMINITY對應編號為[D/P/S1146/0340/04(CNY)]的《銀行信貸融通授信函》;
證據6.GUARANTEEANDINDEMINITY對應編號為[D/P/S1146/0340/04(HKD)]的《銀行信貸融通授信函》;
證據7.GUARANTEEANDINDEMINITY中文譯本;
證據5-7共同證明被告為授信合同項下主債權提供連帶保證擔保,對主債權承擔連帶保證及賠償責任;
證據8.《破產公告》[(2006)深中法民二破字第24號],證明第三人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清算;
證據9.《債權審核確認書》,證明第三人確認星展銀行享有普通債權人民幣27558440.63元;
證據10.《第一破產財產分配方案》,證明星展銀行分得債權分配款人民幣3044800.00元;
證據11.《領取分配款的通知》及上海銀行業務回單,證明第三人清算組于2016年2月3日向原告分配第二次債權分配款人民幣311934.00元;
證據8-11證明第三人已經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于2016年2月2日原告收到第二次債權分配款。至此,本案債權余額方得到確認;
證據12.《債權轉讓協議》,證明星展銀行將授信合同項下的主債權及擔保權益轉讓至原告;
證據13.《債權轉讓與催收通知》,證明星展銀行及原告向第三人通知,告知授信合同項下主債權及擔保權益已轉讓至原告,要求被告履行還款義務;
證據12-13證明原債權人星展銀行信及原告已將上述債權及擔保權益轉讓給原告,并通知了第三人;
證據14.《收據》,證明第三人確認收悉前述通知;
證據15.《關于債權轉讓暨要求承擔并履行擔保責任的函》及EMS郵單、EMS查詢單,證明原告向被告發出通知,被告授信合同項下主債權及擔保權益已轉讓至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并履行擔保責任;
證據16.深圳市龍崗區布吉勝元塑膠加工廠企業信息查詢單,證明深圳市龍崗區布吉勝元塑膠加工廠系被告在深圳獨資設立的三來一補企業,其名下財產屬于被告財產;
證據17.《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
證據18.翻譯費:《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收款收據》;
證據19.擔保費:《委托擔保合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深圳增值稅普通發票;
證據20.公證費:《史蒂文生黃律師事務所收費單》、《網上銀行電子回單》;
證據21.法律查明費:《預繳費用通知書》,《關于完成法律查明服務工作的函》、《網上銀行電子回單》;
證據17-21共同證明原告為實現債權支付的費用;
證據22.法律意見書,證明香港法律對擔保期限及擔保責任的規定為6年;
證據23.郵件全程跟蹤查詢結果(與證據15相對應),證明原告向被告發出催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