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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藍海中心“)作為“中國港澳臺和外國法律查明研究中心秘書處”、“最高人民法院港澳臺和外國法律查明基地”,充分發揮平臺資源優勢,在近百個國家與地區建立了外國法查明的專家網絡,與域內外158家法律機構建立了合作關系,入庫的個人專家達到了1700多位。
目前,藍海中心受理了過百宗來自全國各地企業、法院、政府部門的域外法律查明咨詢,范圍涵蓋全球近百個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瑞士、墨西哥、阿根廷、哈薩克斯坦、印度、馬來西亞、開曼群島、馬紹爾群島、肯尼亞、加納、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臺灣地區等;涉及的法律領域廣泛多樣,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海商法、仲裁法等。
本期藍海查明課堂與大家一起關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查明的焦點問題,在充分考慮委托案件保密性要求的前提下,僅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涉香港特別行政區查明典型案件為例,并直觀地展現藍海法律查明的運作機制,為涉外法律職業共同體提供法律查明需求指引。
焦點一 投資協定類型合同的效力認定
案例索引
一審: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涉外初字第26號
查明結果
分析認定香港法律下投資協定類型合同的有效性與一般合同效力的審查要素相同,本案所涉協議合法有效
查明程序
本案中,原、被告均各自提交了法律意見書。但這些法律意見書僅是就本案該如何處理發表了意見,并無香港法律關于合同規定的內容。有鑒于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委托最高人民法院港澳臺和外國法律查明基地,即藍海中心對涉案香港相關法律進行查明,并由藍海中心法律查明專家針對下列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書》:
一、香港法律對于合同效力的規定?即,如何認定一份有效的合同;
二、涉案當事人簽訂的是《策略投資協定》,香港法律對于該類型的合同有無特別規定?
田曉玲對該法律意見書并無異議,何沛亨以該法律意見與其委托的陳德余律師行出具的法律意見不一致為由申請出具該《法律意見書》的香港專家出庭接受詢問。因法院委托專家針對香港法律關于合同效力的問題出具法律意見,而雙方對法律意見中該部分并無異議,法院亦予以確認;法律意見中對本案具體問題的論述不屬于中院委托的范圍,故法院不予同意何沛亨的申請。
法院遂采納了上述《法律意見書》并認為,根據其委托藍海中心聘請的香港法律查明專家的法律意見,香港法律對于《策略投資協定》并無特別規定,《策略投資協定》的有效性與一般合同效力的審查要素相同,即從合同的約束力、合法性、及執行性進行審查。涉案《策略投資協定》系田曉玲和何沛亨二人就田曉玲以港幣1500萬元獲取項目公司上市后3000萬股股份的協議,該協議具備香港普通法下合同法律約束力的要素,且不存在阻礙合同合法性和可執行性的情形,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該協議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遵守協議約定。因此,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予以支持。
查明亮點
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向法院出具了法律意見書。隨后,深圳中院委托藍海中心對香港法律關于合同規定的內容進行查明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在意見書出具主體上,前者為雙方當事人在本案中的代理律師,后者則是獨立、第三方查明機構的權威專家。從本質上說,這兩種途徑都屬于中國相關法律下規定的,具有專業資格的“法律專家”提供法律查明的材料及意見,并且從傳統來看,法律查明的專家報告更多是由律師提供的。但在本案中,相比起傳統的代理律師查明相比,第三方法律查明機構在“中立性”一點上卻具有顯而易見的優勢:
一是以“獨立”和“第三方”的身份為法律意見書的中立性進行背書。第三方法律查明機構和律師提供域外法律意見的最大差異就在于,第三方法律查明機構的中立性更強。為了保持專家能夠客觀提供意見,藍海中心的查明規則規定,專家在接受委托之前要作利益沖突檢索并作出無利益沖突聲明,如有利益關系是不能接受委托的。在查明工作開展中,藍海中心也通過規范的流程操作,最大程度上保證查明專家依據自身的專業知識和法律技能、獨立地出具查明報告。出具法律查明報告的藍海法律查明專家獨立于任何一方當事人,在接受委托前必須聲明與案涉各方當事人均不存在利益沖突。
二是以法律查明報告的針對性回答為報告的中立性進行背書。查明專家發表專業意見僅基于法院提供的案件材料,專注于法院提出的查明法律問題,不對案件事實的審理進行判斷和得出結論。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見書側重于對該案的整體審理進行發表意見;藍海中心法律查明專家則緊扣法院委托查明問題的表述與范圍,對查明問題進行針對性的回答。作為中立客觀的第三方查明機構,藍海中心專注于對當事人或法院委托的法律問題查明,其查明的問題、范圍以及需要釋明的程度均嚴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開展查明工作。為保持其中立性,藍海專家并不對案件的具體審理問題以及審理結果發表意見或進行預判,僅對案件所涉的爭議性法律問題進行說明,充分尊重了法院對案件的審判權利。這是傳統律師尤其是當事人代理律師所不能比擬的優勢。
焦點二 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的確定及其對于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清償義務
案例索引
一審: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250號
查明結果
分析認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繼承人并不當然對于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查明程序
本案中,原告莊成起訴被告文繼光、文繼壽承擔還款義務的最根本的依據是莊成、文伙泰、謝浪簽訂的借款協議及莊成的保證條款。由于文繼光、文繼壽不是上述借款協議的當事人,其與本案的關聯在于其是文伙泰的法定繼承人。因此,本案主要涉及繼承法律關系在香港法律下的相關規定。
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委托藍海中心對涉案香港相關法律進行查明。藍海中心法律查明專家于2017年2月16日出具了《香港法律查明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對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對于被繼承人死亡后如何確定繼承人以及繼承人對于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在何種情況下負有清償義務這兩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陳述。
為更準確理解和適用該案所涉香港繼承法律查明問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專門委托第三方法律專家,對藍海中心法律查明專家出具的《香港法律查明意見書》及其出具人身份證明、案件相關材料等出具了中立第三方評估報告。該評估報告肯定了藍海中心法律查明專家為本案出具的法律查明意見。
法院遂采納了上述的法律意見書及第三方評估報告的內容并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作為本案所涉及的繼承關系適用的準據法,而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繼承人并不當然對于被繼承的人債務承擔清償義務。在本案現有的證據下,文繼光、文繼壽并非本案適格的被告。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文繼壽、文繼光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或證據。原告莊成于2016年9月13日申請追加文伙泰之妻文麥英妹、之女文繼鳳、文繼順為本案被告。2017年8月1日,莊成以尋求其它合法渠道解決相關糾紛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法院準許撤訴。
查明亮點
法律查明報告有助于相關當事人了解訴訟當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提高了案件處理結果的可預期性。在本案中,前海法院在藍海法律查明報告的基礎上,通過第三方評估的新模式,結合域外法律及相關案情,向當事人做出訴訟風險分析及提示,以評估的方式促進糾紛的解決,最終當事人基于對案件的自身判斷,做出了撤訴的決定。
作為第三方的法律查明機構,藍海中心一貫秉持專業性。具體來說,藍海中心在工作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建立經過嚴格資格篩選的專家庫,并對相關專家進行標簽化分類管理,以實現精準匹配和滿足使用方多元的需求。在該案中,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關注所委托專家是否具備作為專家的資格。藍海中心在為委托人精確匹配法律查明專家時,主要從兩方面加以考慮:一是從專家的學歷、專長、從業經驗、相關研究等方面所反映出來的專業素質和資格條件;2.專家的專業方向、服務收費、時間配合等方面能否滿足委托人的需求?;谒{海中心具有較為豐富的服務法院以及走出去企業的經驗,在實踐中能夠高效、精準地實現匹配,成為委托方和需求方可靠的中介橋梁。
二是詳細地了解委托方的需求。在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之后,藍海中心會通過面談、召開電話會等形式詳細了解委托方需要查明的法律事項、應用的場景等具體情況。尤其在涉及訴訟的情況下,藍海中心會進一步了解法院方面對于查明的要求。通過事前充分溝通,以保證法律查明的正確方向,避免走彎路和增加委托人不必要的負擔。
三是嚴格法律查明的管理流程。藍海中心制定有查明規則,內部通過嚴格的查明流程、規范化管理、標準化合同等,提高查明的工作效率。在一般的情況下,藍海中心從正式委托到出具正式的法律查明書面報告通常需時2個月左右,組織線上法律專家查明咨詢則只需2—3天。
通過上述努力,截止目前,藍海中心出具的法律查明報告被深圳、東莞、武漢、柳州、烏魯木齊等地的法院廣泛采納,未出現一宗因專家專業資格或程序問題而被拒絕采信的情況。同樣,在為走出去企業服務方面,藍海中心也受到了社會的高度認同,被LexisNexis和中國公司法務研究院發布的《2017-2018中國企業“走出去”調研報告》和廣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中心、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發布的《中國廣東企業“一帶一路”走出去行動報告2018》隆重予以介紹。
焦點三 有限公司與其分行的法律關系;自行約定逾期付款利息的效力;對自認扣款的追索
案例索引
一審: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09)東法民四初字第282號
二審: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4)東中法民四終字第37號
查明結果
分析認定香港的有限公司分行屬于分支機構,責任由主體公司承擔,法律未禁止有限公司以分行名義對外經營
查明程序
本案二審期間,三個上訴人曾向法院提交由其自行委托的香港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證明書。出于對查明報告中立性與完整度的要求,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委托藍海中心對涉案香港相關法律進行查明。2016年2月1日,藍海法律查明專家完成了《法律意見報告》,并于2016年2月23日提交給法院。
根據2016年6月1日做出的(2014)東中法民四終字第37號判決書(東莞A織造廠),法院采納了上述《法律意見報告》并在判決書中予以引用,分析認定香港的有限公司可以設立分行,其性質屬于分支機構,責任由主體公司承擔,香港法律未禁止有限公司以分行名義對外經營;多間有限公司參與履行合同的不同環節,不一定所有參與公司均需共同承擔責任,實際的責任和關系要看合同的設定等內容。
查明亮點
根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通知(法[辦]發[1988]6號)第193條:“對于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可通過下列途徑查明:(1)由當事人提供;(2)由與我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約對方的中央機關提供;(3)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4)由該國駐我國使館提供;(5)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查明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span>
在上述五種途徑中,實踐中最為常用的是“法律專家”途徑,但專家又可區分為內部專家和外部專家。在本案當中,先是由上訴人自己提交了一份香港《法律意見證明書》,之后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藍海中心專家庫內的香港法律專家出具法律查明報告。內部專家模式對解決域外法查明來說,無疑是很好的嘗試,當事人對專家的信賴度高,成本也相對比較低,對解決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能夠起到作用,尤其在當事人沒有異議的情況下,內部專家有關法律查明的意見同樣可能被采納。但比較難解決有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專家資源的有限性與查明需求的多樣性之間存在矛盾;二是專家的中立性容易受到質疑。而外部專家則可以避免上述的問題,尤其是平臺化建設的外部專家庫,通過量化優勢來實現更高比率的匹配,作為獨立第三方也可以更為超脫、中立地出具意見,而不受特定案件背景或傾向的影響。
藍海中心通過平臺化建設的外部專家庫,搭建了一個聚合世界各國各地區法律專家的專家庫,目前已入庫專家達到1700多位。相比起當事人代理律師提供域外法律意見,第三方平臺更突顯中立性;相比起更“官方”的中央機關和使領館查明,平臺以靈敏的反應、快速的匹配和規范的運作更具優勢。本案中,藍海中心具有獨立第三方身份,其通過專家庫內的美國法律專家為案件提供專業意見,從而避免因專家與一方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而導致查明報告的中立性被質疑,出具的法律查明報告最終被審理法院所采納和適用。而且,在未被披露詳細案情的前提下,根據法院出具的委托函所提出的查明問題,藍海中心專家出具了22頁的專家意見書詳細論述了單個問題下可能出現的各類情況,并附上各部相關完整的法律源文本,以論證查明內容的完整度和清晰度。
焦點四 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及擔保責任的承擔
案例索引
一審: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 (2016)粵0391民初905號
查明結果
分析認定擔保合同有效,普通法下“共同及個別”的保證責任類似于我國法律概念中的“連帶清償責任”
查明程序
匯融擔保于2015年12月7日委托藍海中心進行相關香港法律的查明,并于起訴時向法院提交了由藍海中心香港法律查明專家于2016年1月19日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在審理過程中,應法院要求,匯融擔保于2017年10月24日再次委托藍海中心對香港法下擔保責任的承擔方式相關規定進行補充查明,并向法院提交了由同一查明專家于2017年12月28日出具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匯融擔保、勝立塑膠對兩份法律意見書中所查明的香港法律均無異議。被告人勝天實業未出庭。
審理法院認為,本案為涉港保證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稉<百r償書》中約定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對《擔保及賠償書》的審理應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因債權轉讓涉及債務擔保人為勝天實業,其是否應承擔債權轉讓后的擔保責任,也應當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審理法院采納了藍海中心提供的《法律意見書》和《補充法律意見書》,參考這兩份香港意見書對案件所涉的香港法律問題進行分析,依法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對擔保進行實體審理,最終作出如下認定:《擔保及賠償書》合法有效;勝天實業承諾的擔保責任應為普通法下“共同及個別”的保證責任,由擔保人單獨承擔整體責任,類似于我國法律概念中的“連帶清償責任”;星展銀行和匯融擔保之間的債權轉讓有效,債務擔保人應當向債權的受讓方履行《擔保及賠償書》約定的保證義務。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匯融擔保的請求,判決被告勝天實業公司支付相應欠款。
查明亮點
本案中,匯融擔保在起訴前已經提前查明好香港法律,為起訴做準備。隨著案件正式審理的進程,因法院認為第一份《法律意見書》未查明香港法下擔保責任承擔的方式,遂要求匯融擔保再次進行補充查明。藍海中心在接到匯融擔保的第二次委托后,聯系上出具第一份《法律意見書》的香港法專家,由該專家針對法院提出的新查明問題出具了《補充法律意見書》。
在實踐中,需要查明的域外法律問題往往會隨著案件的進展不斷改變、增加或細化。尤其是當委托人是案件一方當事人時,如進行法律查明之時尚未正式進入訴訟階段,或者查明需求未與法院進行溝通,容易出現查明結果和法院實際審理需要了解的內容不完全一致的狀況。有鑒于此,藍海中心作為專業的法律查明機構,為委托人提供了補充查明的途徑,要求查明專家出具補充查明報告,以最大限度地配合法院審理的需求。如法院要求,還可以提供補充說明、當面說明(專家出庭當面質證)的服務,幫助查明報告使用方更好地理解查明報告內容。
焦點五 法律查明專家出庭當面說明
查明程序
本案是一起涉港保證合同糾紛案件,涉及到一家香港證券公司和一作為擔保人的內地居民。因該香港證券公司的債務人未償還應付錢款,其起訴被告內地居民依法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因審理法院確認本案適用香港,當事人的一方聘請藍海中心進行香港法查明。香港法律查明報告提交法院后,經當事人申請,該香港法律專家到庭向合議庭說明相關香港法律的規定及其在本案的理解與適用,并詳細回應了雙方當事人的詢問。
查明亮點
本案于2018年6月24日在深圳法院“萬場直播 當庭宣判”活動暨法院開放日前海法院專場進行直播庭審,超過三百名法律人士在會場同步觀看庭審現場。
本次對涉港案件進行庭審直播并請香港法律專家出庭說明香港法律,是前海法院與藍海中心作為港澳臺和外國法律查明研究基地與查明基地攜手向全社會展示深圳在域外法律查明方面的實踐案例。庭審活動獲得了廣泛的好評,有人大代表在旁聽公開庭審后表示,對于內地法院香港法適用的公開、透明及程序規范有了深刻的認識,對于法院及專業法律查明服務機構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打造作出的積極努力表示贊許。
焦點六 借款合同關系和借貸利息規定;質押和擔保責任的規定
案例索引
一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烏中民三初字第64號
查明結果
法院在案涉貸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問題上引用法律查明報告,作為判斷的依據;但認定質押擔保合同關系的準據法為中國內地法律
查明程序
本案主要涉及的查明法律內容是香港法下的借貸關系和利息規定、擔保規定查明。
永豐國際于2014年11月將本案訴諸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但由于法律適用問題尚未下達判決。2016年1月,永豐國際委托委托由最高人民法院設立“港澳臺和外國法律查明基地”的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對本案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查明。藍海中心接受委托后,根據委托要求聘請香港大律師負責完成香港法律查明報告。2016年3月29日專家出具《法律意見書》,結論為:
一、在《貸款合同》下,假設永豐國際能夠提出確實的證據證明2010年12月31日豪杰公司及劉某甲等人有違約行為,受到損失,永豐國際是可以倚賴《貸款合同》、《補充承諾書》及《補充承諾協議》要求豪杰公司償還借款本金30000000元的;
二、永豐國際和豪杰公司在《補充承諾書》及《補充承諾協議》對貸款年利率為20%的利息沒有違反《放債人條例》第24條對過高利率的禁止,因此,對該貸款年利率的約定是允許的;
三、根據現有證據而言,五份股權質押協議在形式上是合法的,劉某甲和趙某某的擔保責任是有效的。但現階段不清楚趙某某有否提出受到劉某甲“不當影響”的抗辯理由;
四、永豐國際要提出其從事的是屬于《香港放債人條例》(第163章)的放債人業務作為抗辯理由并承擔相關的舉證責任。當法庭認為原告永豐國際確實從事《香港放債人條例》下的“經營放債人業務”的基礎上,對放債人牌照的要求才有可能成為相關的法律限制。
由于本案為原告永豐國際提交適用香港法的法律意見書,一審法院首先對于本案是否適用香港法進行了論述,認為本案系借款合同糾紛,借款合同關系部分應當適用香港法,因本案當事人原告永豐國際系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成立的公司,被告豪杰公司系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注冊成立的公司,本案應按照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有關規定確定解決糾紛的準據法。從適用的國際私法規定上來看,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施行前還是施行后,法律均賦予了當事人在爭議發生時選擇準據法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在所簽訂的《貸款合同》中約定對處理合同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且在本案訴訟中仍堅持選擇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經審查,該合同未存在違反內地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內容,故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為本案貸款合同關系的準據法。雙方在其后簽訂的《補充承諾書》及《補充承諾協議》中雖未約定法律適用,但由于該補充承諾書及補充承諾協議均系對貸款合同的補充及變更,應當與《貸款合同》采取相同的準據法以便于糾紛的解決。但是,就借款所涉及的股權質押擔保合同關系,雙方當事人在五份《股權質押合同》中均達成了協議受中國法律及法規管轄的約定,故上述股權質押擔保合同關系適用我國內地法律作為準據法。
一審法院隨后在“關于《貸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和“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豪杰公司、鼎麒公司、鼎旺錦公司、天匯通利公司共同償還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兩個案件爭議焦點上引用了藍海中心法律查明專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的內容,作為其判斷的依據。但是由于一審法院認為質押擔保合同關系應當適用我國內地法律,因此不適用香港法。
查明亮點
本案是由原告永豐國際委托藍海中心進行查明的?!渡嫱饷袷玛P系法律適用法》第十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钡且酝斒氯顺3U也坏竭m格權威的法律查明專家或者由于程序上無法保證中立性而使得無法查明外國法或者外國法查明的結果得不到法院認可。藍海中心雖然通過程序上的設計,將委托人和專家進行物理“隔離”,通過轉遞委托人需求和匹配適格權威的專家,保證專家的法律查明報告在程序上和專業性上更可能被法院采信。但是也需要注意,藍海中心是根據委托人的委托需求進行外國法查明的。因此委托人希望查明的法律是否為法院希望了解的法律問題對于審判庭最終是否會采納出具的法律查明報告十分關鍵。同時從程序正義的角度考慮,當一方當事人委托對外國法進行查明的時候,應征求審判庭和對方當事人對于法律查明問題的意見,從而提高法律查明報告的被采信的可能。
本案的一審法院是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位于我國西部,路途遙遠,曾經如果要查明幾萬公里外的香港法律是十分困難的。因此本案雖然在2014年底就開始審理,但是由于香港法適用問題,遲遲未能下達判決。在委托藍海中心進行法律查明后的兩個月后便取得了關于本案相關的香港法律查明報告,從而推動了審理的進程,大大提高了效率,也尊重了當事人約定適用香港法的意思自治。這充分體現了 “港澳臺和外國法律查明基地”設立的初衷——服務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促進法律的正確適用和案件的公正解決。
焦點七 香港公司恢復注冊公司法律地位及對撤銷期間的行為之影響
案件索引
一審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11)深龍法民二初字第1691號民事判決
二審: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涉外終字第47號民事判決
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民四申字第55號民事裁定
查明結果
分析認定香港公司恢復注冊后應視同該公司從未撤銷過
查明程序
在再審階段,案件經偉美公司申請,由法院委托藍海中心查明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上述三個問題的法律規定,創新公司也同意由法院委托藍海中心進行上述法律查明工作。法院遂委托藍海中心進行上述法律查明工作。
藍海中心由其專家庫內的香港法律專家出具法律查明報告,載明:一、香港公司恢復注冊后應視同該公司從未撤銷過;二、在普通法下,除了當事人親自行事以外,能代表訴訟主體參與訴訟活動的是事務律師或者大律師,但是,自公司解散那一刻開始,公司對律師的授權應該失效或自動被撤銷,因此,在香港公司撤銷期間直至恢復注冊時,該律師代表公司所作的行為無效;三、香港公司恢復注冊后,并沒有相關追認行為的規定,公司在撤銷到恢復注冊期間,公司的狀態猶如睡眠中的狀態,直到法院的命令宣布公司撤銷無效以后,公司才恢復活動的狀態。
偉美公司與創新公司對該法律查明報告均無異議,法院予以采納。根據藍海中心香港法律查明專家出具的法律查明報告的第一項內容,香港公司恢復注冊后應視同該公司從未撤銷過,法院認定偉美公司在重新錄入公司登記冊后,依法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應當屬于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根據上述法律查明報告的第二項內容,偉美公司恢復注冊后視同該公司從未撤銷過,且偉美公司自撤銷注冊到恢復注冊期間,猶如睡眠中的狀態,故偉美公司在撤銷注冊期間,其律師代表公司所作的訴訟行為,是否對偉美公司發生法律效力,應當根據偉美公司恢復注冊后的意思表示確定。鑒于報告指出香港法律中沒有對公司恢復注冊后相關追認行為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認為本案二審期間,偉美公司的代理人所作的與本案訴訟有關的行為合法有效。最終判決維持原判,不予支持創新公司的再審請求。
查明亮點
本案中,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影響二審判決能否恢復的重大因素,更是再審程序啟動的直接原因。在雙方當事人對案涉香港法律提出不同意見時,再審法院沒有“輕易地”認定屬于不能查明的狀況,而是在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選擇了一個中立性的第三方域外法律查明機構進行查明,并最終采納該法律查明報告,體現出對程序正義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