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able id="nrhdd"></table>

          1. 您所在的位置:首頁 > 法律查明 > 法律查明案例 > 正文

            香港法院可以謹慎地向非當事人下達臨時救濟命令(香港案例)

            來源:臨時仲裁ADA 張振安 日期:2018.12.01 人氣:257 

            Company A and Others v Company B and Others [2018] HKCU 3575案的裁定確認,香港法院可以裁定臨時救濟以支持仲裁,即使是針對非仲裁當事人的個人或實體。但該權力將謹慎行使。同樣,法院也將緩慢批準接管令,盡管用法官的話說,這些命令“具有季節性”。


            背  景

            被告未全額支付原告出售并轉讓給被告“RCo”股權款項。出售之后,被告唯一的實質資產就是RCo股權。RCo持有泰國領先能源公司Thai Co 59%的股權。被告是由X先生控制的特殊目的機構。

            這些銷售協議約定在新加坡國際商會(ICC)進行仲裁,原告正式開始對第一和第二被告提起仲裁。原告隨后得知,被告試圖將RCo股權轉讓給第三方。這將使Thai Co股權無法支付任何有利于原告的裁決。原告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獲得一項針對第一被告(一家BVI公司)的禁令,阻止其出售RCo股權。他們還從ICC緊急仲裁員獲得一項命令(2月16日):

            • 阻止第一和第二被告處置RCo股權;

            • 阻止第一被告采取與處置和/或轉讓RCo股權和/或為其設立負擔有類似經濟影響的任何其他行動;

            • 要求第二被告擔保獲得第一被告的遵守。

            原告要求緊急仲裁員就這些股權授予接管令,但遭到拒絕,理由是原告已得到其他緊急命令和BVI禁令的充分保護,而且未證明對接管人的迫切需要。

            2017年9月,仲裁庭擴充了2月16日命令,禁止被告在向原告全額支付款項之前以任何方式處置Thai Co股權。2017年10月,原告發現RCo以明顯低價將Thai Co股權出售給X先生的父親Y先生。2017年7月和8月,38%的Thai Co股權被轉移給第三被告。原告在香港法院獲得一項禁令(5月18日禁令),阻止第三被告處理38%的股權。盡管第三被告不是仲裁當事人,但法院仍然批準了禁令,作為通常的Mareva管轄權的延伸(以所謂的“Chabra”為基礎)。

            2018年6月25日,第三被告將Y先生的股權轉讓給Z女士。

            2018年6月27日,原告請求香港法院加強5月18日禁令,即通過指定一名接管人持有股權,直到裁決作出。他們聲稱,2018年6月25日的轉讓違反了禁令,存在進一步處置的風險。

            (另外,Y先生禁止X先生和Z女士處理第三被告的股權,聲稱他們偽造了轉讓文件。)

            Chan法官要處理的問題是,是否指定一名接管人接管第三被告持有的ThaiCo股權,作為一項臨時措施以協助原告與第一和第二被告之間(而第三被告并非當事人)的仲裁。

            被告拒絕,理由如下:

            • 《仲裁條例》(《香港法例》第609章)第45條授權法院下達臨時救濟命令,以支持香港或香港以外的仲裁,該條并未賦予對仲裁第三方的管轄權——事實上,它明確不適用《UNCITRAL示范法》第17J條關于保留此種管轄權的規定。

            • 《仲裁條例》第3條規定,法院“只有在本條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干預仲裁。

            • 將管轄權擴展到第三方是“非常不公平的”,尤其在不允許上訴的情況下(《仲裁條例》第45(10)條)。

            • 根據1996年《英國仲裁法》第44條作出的判例確認,法院下達臨時救濟命令的管轄權僅適用于仲裁當事人。


            裁  定

            法院裁定,《仲裁條例》第45條賦予其為支持仲裁而下達臨時救濟命令的權力,不限于仲裁當事人,但不應輕易行使。

            《仲裁條例》第45條比1996《英國仲裁法》第44條更廣泛。它并不排除法院為支持仲裁而下達臨時救濟命令的一般管轄權。具體而言,法院行使第45條的權力可以“不管仲裁庭是否可能行使類似權力”。此外,法院可根據“任何當事人”的申請授予第45條的救濟。這比1996年《仲裁法》的規定“更中立”,“僅憑該條的使用不能表明,臨時措施的申請只能由仲裁當事人或仲裁協議當事人提出”。相反,它可以拓展到“法庭上的任何當事人”?!吨俨脳l例》第21條明確確認在仲裁期間向法院申請臨時救濟沒有不相容之處。此外,香港的法院程序也可以由司法管轄區以外的第三者執行。有鑒于此,“沒有必要……把可能批準的臨時措施的范圍限定在已經明確規定的范圍之外”。法院的職責是為仲裁程序提供便利,它有權決定是否授予任何臨時救濟,無論是否為了支持仲裁。

            然而,Chan法官呼吁要保持謹慎,他指出,在將非當事人帶至法庭并對其下達不能上訴的命令之前,必須有“明確證據和……強有力的理由”證明有必要為仲裁程序提供便利。

            法院裁定,根據事實,它不準備針對第三被告下達接管令。

            原告沒有對這些股權提出所有權請求,對這些股權也沒有擔保權益。他們只希望在仲裁庭作出對其有利的裁決時能夠得到股權。無論如何,被告(或X先生)對第三被告和ThaiCo股權的控制權目前存在爭議,并將面臨單獨的法律程序。此外,尚不清楚被告處置ThaiCo股權的行為是否違反BVI和緊急禁令;在轉讓時,這些禁令只禁止處置RCo股權。原告依據的是2月16日命令,該命令禁止第一被告采取“與處置行為具有類似經濟影響的任何其他行動”。然而,目前尚不確定RCo對 ThaiCo股權的處置是否實際上違反了該命令。無論由法院作出還是由仲裁庭作出,禁令的條款應當“精確”,使得被禁止的當事人知道哪些行為將違反禁令。任何含糊之處將被解釋為有利于被指控違反命令的當事人。

            此外,每個被告、RCo和ThaiCo都是獨立的法律實體。法官感到不滿的是,為了實現一份仲裁裁決,第三被告將被迫返還ThaiCo股權,以為替代第一和第二被告的資產。因此,對于非當事人符合“Chabra”Mareva救濟的檢驗標準,法官對此感到不滿。

            最后,Chan法官認為,通過現有禁令和保證,原告在防止ThaiCo股權被進一步處置方面已得到充分保護,因此不需要授予接管令。這些“較不具侵入性”的救濟將優于“嚴厲的”接管令。

            法官還駁回了關于香港禁令在泰國法律下不被承認的論點和專家證據,因而限制ThaiCo股權交易的禁令難以“監督”。她認為,這一點應當在5月18日禁令的聽證會上澄清,因為如果前述論點正確,禁令無論如何均無效。法官還裁定,專家證據不予采信,因為報告未包含專家聲明。


            討  論

            在本案中,原告請求簽發股權接管令,以用于實現對其有利的任何仲裁裁決。Chan法官指出,此類命令是“嚴厲的”和“侵入性的”,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資產可能被分散,或基于其他明確事實證明申請的正當性,否則不應輕易批準。如果存在一種侵入性較低的救濟,法院將特別緩慢地授予接管令。

            法官提醒我們,禁令的措辭必須清楚,以使被禁制的當事人知道哪些行為將構成對禁令的違反。任何含糊之處將被解釋為有利于被指控違反命令的當事人。請求禁令的當事人必須注意要明確、全面地起草禁令,不得增加不必要的義務。

            這一案件提醒我們,遵守法院的程序要求非常重要,盡管其表面看來是次要的。法官裁定對原告的外國法律專家提交的證據不予采信,因為該報告沒有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38號命令第37(C)條規則的要求提供專家聲明。


            本文網址:http://m.62255.com.cn/html/yuwaifalvchaming/948.html
            聯系我們

            電話:+86-755-82804677

            傳真:+86-755-82804651

            郵箱:info@bcisz.org

            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區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第21層2112號房

            訂閱號:【bciszcn】 請關注【藍?,F代法律】

            国产馆v视界影院_精品人妻少妇一区二区_欧美精品人爱C欧美精品四虎_亚洲精品tv久久久久久久久
                  1. <table id="nrhdd"></table>